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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检验制度 品质抽样办法 1 . 总则 1 . 1 制定目的 为节省检验成本,有效管制原物料、产成品之品质,特制定本办法。 1 . 2适用范围 本公司品管单位执行各种抽样检验作业,悉依本办法执行。 1 . 3权责单位 ( 1 ) 品管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 2 ) 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 . 作业规定 2 . 1 抽样计划 本公司品质检验之抽样计划采用 GB2828 (等同 MIL-STD-105D )单次抽样,一般检验 II 级 水准及特殊检验 S-2 水准。 2 . 2 检验原则 ( 1 ) 本公司品质检验之抽样计划采用特别规定,均使用单次正常检验方式。 ( 2 ) 检验方式如需调整,应由品管部经理(含)以上之人员批准方可变更。 2 . 3 检验方式转换说明 2 . 3 . 1 转换核准程序 ( 1 ) 由品管部提出加严、放宽或恢复正常检验之申请,经品管部经理(含)以上人员 批准。 ( 2 ) 由交验单位提出放宽或恢复正常检验之申请, 经品管部经理 (含) 以上人员批准。 ( 3 ) 由品管部经理(含)以上人员指示对某些检验采用加严、放宽或恢复正常检验方 式,由品管部实施。 2 . 3 . 2 由正常检验转换为加严检验的条件 在正常检验过程中, 连续检验十批(不包括两次交验复检批) 中, 有五批以上被判定不合格 (拒收)时,品管部可以申请改用加严检验。 2 . 3 . 3 由加严检验转换为正常检验的条件 在加严检验过程中,连续检验十批均判定合格(允收)时,品管部可以改用正常检验方式。 2 . 3 . 4 由正常检验转换为放宽检验的条件 在正常检验过程中,连续检验十批均判定合格(允许) ,且在所抽取之样本中,无主要缺陷 ( MA )及致命缺陷( CR )时,品管部或交验单位可以提出放宽检验的申请。 2 . 3 . 5 由放宽检验转换为正常检验的条件 在放宽检验过程中, 只要有一批被判定不合格 (拒收)时,品管人员应报请品管部经理恢复 正常检验方式。 2 . 4 全数检验时机 有下列情形时,经品管部经理(含)以上人员核准,应采用全数检验: ( 1 ) 交验物料(成品)有致命缺陷( CR )时。 ( 2 ) 有安全上缺陷或隐患之品质问题时。 ( 3 ) 入库检验及加工过程中不良甚多时。 ( 4 ) 品质极不稳定的。 ( 5 ) 其他状况有必要实施全数检验时。 3 . 附件 [附件 ]HA01-1 《样本代码表》 [附件 ]HA01-2 《抽样表》 进料检验规定 1 . 总则 1 . 1 制定目的 特制定本 本公司为管制采购物料、 委外加工物料品质, 使其符合设计规格及允收品质水准, 规定。 1 . 2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采购物料、委外加工物料或本公司自制之零部件均适用本规定。 1 . 3权责单位 ( 1 ) 品管部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 2 ) 总经理负责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 . 检验规定 2 . 1 抽样计划 依据 GB2828 (等同 MIL-STD-105D )单次抽样计划。 2 . 2 品质特性 品质特性分为一般特性与特殊特性 2 . 2 . 1 一般特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一般特性: ( 1 ) 检验工作容易者,如外观特性。 ( 2 ) 品质特性对产品品质有直接而重要之影响者,如电气性能。 ( 3 ) 品质特性变异大者。 2 . 2 . 2 特殊特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特殊特性: ( 1 ) 检验工作复杂、费时,或费用高者。 ( 2 ) 品质特性可由其他特性之检验参考判断者。 ( 3 ) 品质特性变异小者。 ( 4 ) 破坏性之试验。 2 . 3 检验水准 ( 1 ) 一般特性采用 GB2828 正常单次抽样一般 II 级水准。 ( 2 ) 特殊特性采用 GB2828 正常单次抽样特殊 S-2 水准。 2 . 4 缺陷等级 抽样检验中发现之不符合品质标准之瑕疵,称为缺陷,其等级有下列三种: ( 1 ) 致命缺陷( CR ) 能或可能危害制品的使用者、 携带者的生命或财产安全之缺陷, 称为致命缺陷, 又称严重缺 陷,用 CR 表示。 ( 2 ) 主要缺陷( MA ) 不能达成制品的使用目的之缺陷,称为主要缺陷,或重缺陷,用 MA 表示。 ( 3 ) 次要缺陷( MI ) 并不影响制品使用目的之缺陷,称为次要缺陷,或轻微缺陷,用 MI 表示。 2 . 5 允收水准( AQL ) 2. 5. 1AQL 定义 AQL 即 Acceptable Quality Leval, 是可以接收的品质不良比率的上限,也称为允许接收品质 水准,简称允收水准。 2 . 5 . 2 允收水准 本公司对进料检验时各缺陷等级之进料允收水准为: 1) 1 ) CR 缺陷, AQL=0 。 2) MA 缺陷, AQL=1.0% 。 3) 3) MI 缺陷, AQL=2.5% 。 进料允收水准应严于或等同于客户对成品的允收水准, 因此, 如客房户对成品的允收水准严 于上述标准时,应以客户标准为依据。 2 . 6 检验依据 2 . 6 . 1 电气零件 依据下列一项或多项: ( 1 ) 零件规格书。 ( 2 ) 零件确认报告书。 ( 3 ) 有关检验规范。 ( 4 ) 国际、国家标准。 ( 5 ) 比照认可样品。 2 . 6 . 2 外观、结构及包装材料 依据下列一项或多项: ( 1 ) 技术图纸。 ( 2 ) 零件确认报告书。 ( 3 ) 有关检验规范。 ( 4 ) 国际、国家标准。 ( 5 ) 比照认可样品。 3 作业规定 3 . 1 作业程序 ( 1 ) 供应商交送物料,经仓管人员点收,核对物料、规格、数量相符后,予以签收, 再交进料品管单位( IQC )验收。 ( 2 ) 品管人员依抽样计划,予以检验判定,并将其检验记录填于《进货检验记录表》 ( 3 ) 品管人员判定合格(允收)时,须在物料外包装之适当位置贴着接收标签,并加 注检验时间及签名,由仓管人员与供应商办理入库手续。 ( 4 ) 品管人员判定不合格(拒收)之物料,须填写《品质异常单》 ,交品管主管审核裁 ( 5 ) 品管主管核准之不合格(拒收)物料,由品管人员将《品质异常单》一联通过采 购通知供应商处理退货及改善事宜,并在物料外包装上,贴着不合格标签并签名。 ( 6 ) 品管单位判定不合格之物料,遇下列状况可由供应商或采购向品管部提出予以特 殊审核或提出特采申请: ( A ) 供应商或采购人员认定判定有误时。 ( B ) 该项物料生产急需使用时。 ( C ) 该项缺陷对后续加工、生产影响甚微时。 ( D ) 其他特殊状况时。 ( 7 ) 品管部对供应商或采购之要求进行复核,可以作出如下判定: ( A ) 由品管单位重新抽检。 ( B ) 指定某单位执行全数检验予以筛选。 (供应商 ) ( C ) 放宽标准特准使用。 ( D ) 经加工后使用。 ( E ) 维持不合格判定。 (8) 上款规定之( C) 、 ( D )判定属特采(让步接收)范畴,视同合格产品办理入库, 由品管部贴着标示并作后续跟踪。 ( 9 ) 供应商对判定不合格之物料, 须于限期内, 配合本公司之需求予以必要之处理后, 再次送请品管部重新验收。 ( 10) 进料品管( IQC )应对每批物料检验之记录予以保存,并作为对供应商评鉴之考 核依据。 3 . 2 无法检验之物料 本公司无法检验之物料成分以及物料特性,品管部可作如下处理: ( 1 ) 由供应商提供出厂检验记录或品质保证书,本公司视同合格物料接收。 ( 2 ) 由本公司委托外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或依双方约定分摊。 ( 3 ) 视同合格物料接收,所导致之任何损失或影响由供应商承担。 3 . 3 其他规定 ( 1 ) IQC 应每日、每周、每月汇总进料检验记录,作成日报、周报、月报。 ( 2 ) IQC 日报、周报、月报除品管部了解、自存外,应送采购部了解,必要时呈总经 理或分管副总经理了解。 ( 3 ) 本公司自制之零部件参照上述检验规定进行必要之验收作业。 4 附件 [ 附件 ]HL02-1 《进料检验记录》 [ 附件 ]HL02-2 《品质异常单》 [ 附件 ]HL02-3 《进料检验日报表》 制程管理规定 1 . 总则 1 . 1 制定目的 为加强品质管制,使产品于制造加工过程中的品质能得到有效的掌控,特制定本规定。 1 . 2适用范围 本公司制造过程之品质管制,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定执行。 2 . 3权现单位 ( 1 ) 品管部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 2 ) 总经理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3 . 管制规定 4 . 1 管制责任 5 . 2 . 1 技术部 技术部对制程品质负有下列管制责任: ( 1 ) 制定合理的工艺流程、作业标准书。 ( 2 ) 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文件。 ( 3 ) 会同品管部处理品质异常问题。 2 . 1 . 2 总装部 总装部对制程品质负有下列管制责任: ( 1 ) 作业人员应随时自我查对, 检查是否符合作业规定与品质标准, 即开展自检工作。 ( 2 ) 下工程(序)人员有责任对上工程(序)人员之作业品质进行查核、监督,即开 展互检工作。 ( 3 ) 本公司装配车间应设立全检站,由专职人员(各班组长)依规定之检验规范实施 全检工件,确保产品的重要品质项目符合标准,并作不良记录。 ( 4 ) 总装部各级干部应随时查核作业品质状况,对异常进行及时排除或协助相关部门 排除。 2 . 1 . 3 品管部 品管部对制程品质有下列管制责任: ( 1 ) 检验员( PQC )依规定对每一道工序进行逐一查核、指导,纠正作业动作,即实 施制程巡检。 ( 2 ) 记录、分析全检站及巡检所发现之不良品,采取必要之纠正或防范措施。 ( 3 ) 及时发现显在或潜在之品质异常,并追踪处理结果。 2.1.4. PQC 工作程序 制程品质管制人员,也称 PQC( Process Quality Control ) ,其工作程序规定如下: ( 1 ) PQC 人员应于下班前了解次日所负责之制造单位的生产计划状况,以提前准备相 关资料。 ( 2 ) 制造单位生产某一产品前, PQC 人员应事先了解、查找以下相关资料: ( A ) 制造命令。 ( B ) 产品用料明细表( BOM ) ( C ) 检验用技术图纸。 ( D ) 检验规范、检验标准。 ( E ) 工艺流程、作业标准。 ( F ) 品质历史档案。 ( G ) 其他相关文件。 ( 3 ) 制造单位开始生产时, PQC 人员应协助制造干部布线,主要协助如下工作: ( A ) 工艺流程查核。 ( B ) 使用物料、工具查核。 ( C ) 作业人员品质标准指导。 ( D ) 首件产品检查。 (4) 制造单位生产正常后,PQC人员应随时对生产线进行巡检工作。巡检时间规定如 下: (A) 8: 30 至 10: 30。 (B) 10: 40 至 12: 30。 (C) 13: 40 至 15: 30。 (D) 15: 40 至 18: 00。 (E) 18: 30至加班结束。 或依一定的批量(定量)进行检验。 (5) PQC巡检发现不良,应及时分析不良原因,并对作业人员之不合理动作予以纠正。 (6) PQC对发现之不良应及时协同制造单位干部或专(兼)职修护人员进行处理,分 析原因,并拟出对策。 (7) 重大的品质异常,PQC未能处理时,应开具《制程异常通知书》 ,经其主管审核 后,通知相关单位处理。 (8) 重大品质异常未能及时排除, PQC有责任要求制造单位暂停此工序生产或停线处 理,制止其继续制造不良。 (9) PQC应及时将巡检状况记录于《制程巡检记录表》 ,每日上交。 2. 3制程不良把握 3. 3. 1不良区分 依不良品产生之来源区分如下: (1) 作业不良 (A) 作业失误。 (B) 管理不当。 (C) 设备问题。 (D) 其他因作业原因所致之不良。 (2) 物料不良 (A) 采购物料中有不良混入。 (B) 上工程(序)之加工不良混入。 (C) 其他显见为上工程或采购物料所致之不良。 (3) 设计不良 因设计不良导致作业中出现之不良。 2. 3. 2不良率计算方式 (1) 制程不良率 制程不良率 =(制程不良数 /生产总数) X100% (2) 物料不良率 物料不良率 =(物料不良数/物料投入总数 )X 100% 物料原不良率 =(物料原不良数 /物料投入总数)X 100% 物料作业不良率 =(物料作业不良数 /物料投入总数)X 100% (3) 抽检不良率(巡检过程) 抽检不良率 (抽检不良数/总抽检数)X 100% 3 . 附件 [ 附件 ]HL03-1 《制程巡检记录表》 [ 附件 ]HL03-2 《制程异常通知书》 最终检验规定 1 . 总则 1 . 1 制定目的 本公司为加强产品品质管制,确保各工程间品质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1 . 2适用范围 本公司产品加工过程中,各工程完工后之制品或成品需入库时,适用本规定。 1 . 3权责单位 ( 1 ) 品管部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 2 ) 总经理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 . 检验规定 2 . 1 抽样计划 依据( GB2828 (等同 MIL-STD-105D )单次抽样计划。 2 . 2 品质特性 品质特性分为一般特性与特殊特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一般特性 ( 1 ) 检验工作容易者,如外观特性。 ( 2 ) 品质特性对产品品质有直接而重要之影响者,如电气性能。 ( 3 ) 品质特性变异大者。 2 . 2 . 2 特殊特性 符合下列条件这一者,属特殊特性: ( 1 ) 检验工作复杂、费时,或费用高者。 ( 2 ) 品质特性可由其他特性之检验参考判断者。 ( 3 ) 品质特性变异小者。 ( 4 ) 破坏性之试验。 2 . 3 检验水准 ( 1 ) 一般特性采用 GB2828 正常单次抽样一般 II 级水准。 ( 2 ) 特殊特性采用 GB2828 正常单次抽样特殊 S-2 水准。 2 . 4 缺陷等级 抽样检验中发现之不符合品质标准之瑕疵,称为缺陷,其等级有下列三种: ( 1 ) 致命缺陷( CR ) 能或可能危害制品的使用者、 携带者的生命或财产安全之缺陷, 称为致命缺陷, 又称严重缺 陷,用 CR 表示。 ( 2 ) 主要缺陷( MA ) 不能达成制品的使用目的之缺陷,称为主要缺陷,或重缺陷,用 MA 表示。 ( 3 ) 次要缺陷( MI ) 并不影响制品使用目的之缺陷,称为次要缺陷,或轻微缺陷,用 MI 表示。 2 . 5 允收水准( AQL ) 本公司对最终检验缺陷等级允收水准规定如下: ( 1 ) CR 缺陷, AQL=0 。 ( 2) MA 缺陷, AQL=1.0% 。 ( 3) MI 缺陷, AQL=2.5% 。 2 . 6 检验依据 依据下列一项或多项: ( 1 ) 技术文件。 ( 2 ) 有关检验规范。 ( 3 ) 国际、国家标准。 ( 4 ) 行业标准或协会标准。 ( 5 ) 客户要求。 ( 6 ) 品质历史档案。 ( 7 ) 比照样品。 ( 8 ) 其他技术、品质文件。 3 . 作业规定 3 . 1 生产批送验 ( 1 ) 制造单位在制造加工中,每累积一定数量之制品(半成品、成品)时,应将其作 为一个交验批(如一栈板)送品管部 FQC 检验。 ( 2 ) 品管部 FQC( Final Quality Control )人员,依据抽样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填写 《入库检验记录》 。 3 . 2 接收入库 ( 1 ) FQC 判定合格(允收)之制品(半成品、成品) ,在其外包装之标签上加盖“合 格”章,并签名。 ( 2 ) 制造单位物料人员填写《入库单》经品管人员签名后,将合格物料送往相应之仓 库办理入库手续。 3 . 3 拒收重流 ( 1 ) FQC 判定不合格(拒收)之制品,填写《不合格通知单》呈品管主管审核。 ( 2 ) 经品管主管审核为不合格之制品,由 FQC 在其外包装之标签上加盖“不合格”章 或“拒收”章,并签名。 ( 3 ) 《不合格通知单》一联用 FQC 保存,作为复检依据,一联转制造单位,安排制品 重流(或称重检) 。 ( 4 ) 不合格制品由制造单位根据不合格原因安排返修作业。 ( 5 ) 返修完成后,制造单位重新交验该批制品, FQC 进行复检。 ( 6 ) 重新送验时,制造单位应将返修数量、不良原因、改善对策等填入《不合格通知 单》 ,并将该单随物料送检。 3 . 4 特采入库 ( 1 ) FQC 判定不合格(拒收)之制品,制造或生管单位因下列情形可申请特采: ( A ) 缺陷轻微对品质特性防碍极小。 ( B ) 下工程或出货急需该批制品。 ( C ) 经下工程简单挑选或修复后可使用。 ( D ) 其他特殊状况。 ( 2 ) 经品管部经理复核,可以维持不合格判定或改判特采(让步接收) 。 ( 3 ) 特采后,制品依合格品流程入库,但由 FQC 在标签上注明特采及特采原因。 ( 4 ) 特采物料之后续处理方式: ( A ) 让步接受予以使用。 ( B ) 经挑选后使用。 ( C ) 经加工修复后使用。 4 . 附件 [ 附件 ]HL04-1 《入库检验记录表》 [ 附件 ]HL04-2 《最终检验日报表》 出货检验规定 1、总则 1 . 1 制定目的 为加强产品之品质管理,确保出货品质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1 . 2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制造完成之产品,在出货前之品质管制,悉依本规定执行。 1 . 3权责单位 ( 1 ) 品管部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 2 ) 总经理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 . 出货检验规定 2 . 1 成品入库检验 成品入库前,依 《最终检验规定》采取逐批检验入库之方式, 每一订单之成品可以以一批或 数批之方式交验入库。 2 . 2 成品出货检验 同一订单(制造命令)之成品入库完成后,在出货之前,应进行成品出货检验。检验方式如 下: ( 1 ) 由客户派员或客户指定验货机构人员对产品进行出货检验。 ( 2 ) 客户授权由本公司品管部派员作出检验。 ( 3 ) 上述两种情形以外之产品, 本公司视同 ( 2) 款之情形, 由品管部派员作出货检验。 2 . 3 客户验货配合 ( 1 ) 业务部提前联络客户人员到本公司验货。 ( 2 ) 品管部派员协助客户作抽样及检验工作。 ( 3 ) 由客户出示验货报告,品管部存档并汇总。 2 . 4 合格出货 客户或本公司品管部出货检验判定合格之成品,可以办理出货手续。 2 . 5 拒收返修 ( 1 ) 客户或品管部出货检验判定不合格(拒收)之成品,由品管部填写《不合格通知 单》通知相关部门。 ( 2 ) 品管、技术、制造部联合制定返修之对策,其中: ( A ) 品管部主导返修的对策。 ( B ) 制造部负责返修作业。 必要时,因返修时间较长,应同生管部作计划调度安排。 ( 3 ) 返修后,制造单位应视同其他成品,依交验批逐批经 FQC 最终检验并入库。 ( 4 ) 待整个订单批(制造命令批)次返修并检验合格入库后,再由客户验货人员或品 管部人员进行复验。 ( 5 ) 品管部负责追踪后续生产之预防改善对策。 2 . 6 特采出货 ( 1 ) 特采申请 下列情形,业务部、制造部可提出特采申请: ( A ) 产品缺陷轻微,不致影响使用特性和销售。 ( B ) 出货时间紧迫。 ( C ) 其他特殊状况。 ( 2 ) 特采批准 ( A ) 客户验货之订单,应由客户核准。 ( B ) 由本公司验货之订单,在品管部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核准。 ( 3 ) 特采出货 视同合格品办理出货。 3 . 本公司验货规定 3 . 1 抽样计划 依据 GB2828 (等同 MIL-STD-105D )单次抽样计划。 3 . 2 品质特性 品质特性分为一般特性与特殊特性。 3 . 2 . 1 一般特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一般特性: ( 1 ) 检验工作容易者,如外观特性。 ( 2 ) 品质特性对产品品质有直接而重要之影响者,如电气性能。 ( 3 ) 品质特性变异大者。 3 . 2 . 2 特殊特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属特殊特性: ( 1 ) 检验工作复杂、费时,或费用高者。 ( 2 ) 品质特性可由其他特性之检验参考判断者。 ( 3 ) 品质特性变异小。 ( 4 ) 破坏性之试验。 3 . 3 检验水准 ( 1 ) 一般特性采用 GB2828 正常单次抽样一般 II 级水准。 ( 2 ) 特殊特性采用 GB2828 正常单次抽样特殊 S-2 水准。 3 . 4 缺陷等级 抽样检验中发现之不符合品质标准之瑕疵,称为缺陷,其等级有下列三种: ( 1 ) 致命缺陷( CR ) 能或可能危害消费者的生命或财产安全之缺陷, 称为致命缺陷, 又称严重缺陷, 用 CR 表示。 ( 2 ) 主要缺陷( MA ) 不能达成产品使用目的之缺陷,称为主要缺陷,或严重缺陷,用 MA 表示。 ( 3 ) 次要缺陷( MI ) 并不影响产品使用之缺陷,称为次要缺陷,或轻微缺陷,用 MI 表示。 3 . 5 允收水准( AQL ) 本公司对出货检验之缺陷等级允收水准规定如下: ( 1 ) CR 缺陷, AQL=0 。 2) MA 缺陷, AQL=1.5% 。 3) 3) MI 缺陷, AQL=4.0% 。 如客户另有规定相应之允收水准, 则依客户标准执行。 如本公司允收水准严于客户标准, 可 仍依本公司标准执行。 3 . 6 检验依据 依据下列一项或多项: ( 1 ) 技术文件、设计资料。 ( 2 ) 有关检验规范。 ( 3 ) 国际、国家标准。 ( 4) 行业或协会标准(如 TUV 、 UL 、 CCEE 等) 。 ( 5 ) 客户要求。 ( 6 ) 品质历史档案。 ( 7 ) 比照样品。 ( 8 ) 其他技术、品质文件。 3 . 7 检验项目 ( 1 ) 落地试验 除客户特别要求外,均依美国运输协会一角三棱六面落地试验规定执行。 ( 2 ) 环境试验 依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 3 ) 震动试验 依国家标相关准进行。 ( 4 ) 寿命试验 依设计要求进行。 ( 5 ) 耐压试验 依一般 II 级水淮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 6 ) 功率检查 依一般 II 级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 7 ) 温度检查 依特殊 S-2 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 8 ) 结构检查 依特殊 S-2 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 9 ) 外观检查 依一般 II 级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 10 )包装附件检查 依一般 II 级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4 . 附件 [ 附件 ]HL05-1 《出货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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