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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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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信养老金治理有限责任公司 建信养老金治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 总那么 1第二章 运营主旨和范围 2第三章 注册资本与股权变动 2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5第五章 股东会 7第六章 董事会 17第七章 独立董事 26第八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28第九章 董事会秘书 29第十章 高级治理人员 30第十一章 监事会 33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9第十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1第十四章 信息披露 42第十五章 劳动人事 43第十六章 合并与分立 43第十七章 解散与清算 44第十八章 章程的修订 47第十九章 附那么 48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建信养老金治理有限责任公司

2、(以下简称“公司”)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治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银监会”)批准设立,主要运营养老金治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本章程所称养老金治理业务,是指公司作为治理人,接受客户委托,向其提供养老金受托治理、账户治理和投资运作等资产治理效劳。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建信养老金治理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全称:CCB Pension Management Co., Ltd.。第三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A座10-11层。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

3、限责任公司。第六条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 公司以平安性、流淌性、效益性为运营原那么,实行自主运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八条 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本章程”)。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本章程即成为标准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九条 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按照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的“高级治理人员”,系指总裁、

4、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治理人员。第二章 运营主旨和范围第十一条 公司的运营主旨:发挥市场机制造用,通过专业化运作,提高养老资金治理和投资水平,为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做奉献。第十二条 公司的运营范围:(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治理业务;(二)企业年金基金治理相关业务;(三)受托治理委托人委托的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资金;(四)与上述资产治理相关的养老征询业务;(五)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 注册资本与股权变动第十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拾叁亿圆(RMB2,300,000,000)整。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第十四条 公司出资和股权构造为:股东名称出资额(人民币元)持

5、股比例中国建立银行股份1,955,000,00085%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345,000,00015%合计:2,300,000,000100%股东认缴的出资应以现金方式缴纳,并应在公司获得银监会筹建批准后、递交开业申请前缴足。公司按照运营和开展的需要,可以按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有权利按照届时其各自由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出资比例向公司进展增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第十五条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第十六条 公司

6、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后应按照股东的出资或股权变动情况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记载以下事项:(一)股东的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7、。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存有完好的股东名册。第二十条 股东在成为公司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包括向其关联方或其他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同意时,经监管机构批准,股东有权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向第三方转让股权。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事先通知公司董事会。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权的法人机构。公司股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股东资历和条

8、件。股东应当依法对公司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的股东资历材料真实、完好、有效。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其出资比例获得股息和其他方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恳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会议;(三)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四)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和股东之间协议的有关规定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五)对公司的运营行为进展监视,提出建议和质询;(六)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查阅和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给予

9、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应履行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二)按时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三)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外,股东不得抽回、减少注册资本;(四)公司股东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公司作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并作为公司资本规划的一部分,支持公司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使公司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躲避债务,严峻损害公司

10、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治理层按照本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治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治理层直截了当干预公司运营治理,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买卖应当遵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那么。第五章 股东会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依法对以下事宜行使职权:(一)决定公司的运营方针和投资打算;(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11、事的酬劳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酬劳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终止、解散、申请破产、清算和变更公司方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正本章程;(十一)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方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截了当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股东会的决议不得违犯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12、及本章程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展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就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上提出的与审议事项相关的质询和建议,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应作出解释和说明。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关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股东会会议上即时决定的详细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一般决议事项,应当由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投赞成票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投赞成票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详细。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

13、东会议和临时股东会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一)年度股东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且应于每一会计年度完毕后六个月内召开。因特别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议:1. 董事人数少于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或缺乏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时;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3. 单独或者合并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恳求时;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 两名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7.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股

14、东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应按照本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那么的规定选用股东会会议召开方式。通过视频、等方式召开股东会会议,可以保证参会的全体股东进展即时交流讨论的,视为现场召开。在保障股东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股东会会议可以以通讯表决方式作出决议。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连续举行,直至构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别缘故导致股东会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会议或直截了当终止本次股东会会议。第三十条 年度股东会议应于召开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前述会议通知期限可相应缩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股

15、东。有紧急事项或者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时,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第三十一条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应遵照以下规定:(一)以下机构或人士可向股东会提出提案:1. 股东会提案一般由董事会负责提出;2.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3.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集临时股东会议的,应负责提出提案;4. 单独或者合并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不管是否由董事会召集,提议股东均应负责提出提案;5. 两名独立董事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

16、,应负责提出提案。(二)单独或者合计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在收到临时提案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列入该次股东会会议议事日程并及时通知其他股东。召集人不将临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会议上进展解释和说明。除上述情形外,在召集人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正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第三十二条 关于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应遵照以下规定:(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人数,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代表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17、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代表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历和条件进展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二)在公司章程规定的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人数,监事会和单独或者合计代表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案;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代表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案应以书面方式向股东会提出。关于有权提名的股东提名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18、人,监事会应对其任职条件进展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告股东会。(三)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前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详细材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理解。(四)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会议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向公司股东披露的材料真实、完好并保证中选后实在履行董事、监事义务。(五)股东会应对每位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逐一进展表决。(六)遇有临时增补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应按照上述程序进展提名和选举。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

19、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那么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提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同时属于公司运营范围和股东会职权范围;(二)有明确议题和详细决议事项;(三)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但按照本章程非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将符合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提案列入该次股东会会议议程。股东会不得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事项作出决议。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20、(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方式;(二)会议议案;(三)股东授权委托书送达的时间和地点;(四)会务联络方式;(五)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当采取书面方式。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委派代表出席股东会会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第三十八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表出席股东会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历的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表出席会议的,该代表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名称、股东代表的姓

21、名;(二)股东代表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表决权;(三)股东代表是否具有表决权;(四)委托人分别对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五)委托人对可能纳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假设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详细指示;(六)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授权委托书应当加盖法人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第四十条 股东会应对所有提案进展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展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别缘故导致股东会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应对提案进展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四十一条

22、股东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一般决议,应当由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投赞成票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投赞成票通过。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和第(十)项所列事项须由特别决议通过外,股东会决议由一般决议通过。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应按照其出资比例在股东会会议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和表决事项时,采取逐一审议、逐一表决的方式。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识别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四

23、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买卖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投票表决,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前款的“关联买卖事项”指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构成关联买卖的事项。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六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主持。监事会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召集股东推举代表主持。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现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人数及其所代表的表决权数。股东会对提案进展表决前,应当推举计票和监票人员。审议事项与股

24、东和监事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代表、监事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展表决后,应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犯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恳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的任职资历应报银监会核准,其就任时间自银监会核准其任职资历之日起计算。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五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为书面决议,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载入会议记录。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会

25、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人数及其代表的表决权数;(二)会议时间、地点、方式、议程和召集人;(三)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通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对股东提案作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出资比例和提案内容;(六)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八)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作为公司档案一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住所。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

26、会议应该对以下征询题构成法律意见书:(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历、召集人资历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征询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五十四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复印件。第六章 董事会第五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对公司运营和治理承担最终责任。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设副董事长一名。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第五十七条 董事由股

27、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至任期届满当年的股东年会之日止),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董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银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董事的任职资历须报经银监会审核。董事应有足够的时间和必要的知识才能以履行其职责。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董事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及时通知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材料,董事认为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独立董事认为材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在会议召开

28、三日前可联名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权利。公司应提供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回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第六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未满时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有义务在辞职报告中对其他董事和股东应当留意的情况进展说明。董事在任期内辞职阻碍公司正常运营或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29、董事会时生效。发生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时,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选举新的董事填补缺额。股东会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前提下,可以将任何任期未满的董事罢免。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应遵照法律、法规、规章、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本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履行职责。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运营打算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方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的

30、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解聘总裁及其酬劳事项,并按照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治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及其酬劳事项;(十)制定公司的根本治理制度;(十一)对董事、高级治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展评价;(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正方案;(十三)聘请或解聘公司的外部审计师;(十四)其他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需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董事会职权中某些详细决策事项确有必要授权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依法进展。授权应当一事一授,不得将董事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存意见、否认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31、。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在聘任期限内解除总裁职务,应当及时告知监事会并向监事会作出书面说明。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监视,不得阻止、阻碍监事会依职权进展的检查、审计等活动。董事会应当通知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六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确保董事会会议上所有董事均适当知悉当前的事项;(三)负责确保董事及时收到充分的信息,且有关信息完备可靠;(四)催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职权;(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

32、章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八)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机构规定的,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六十七条 单独或合计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和总裁有权向董事会提出提案。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会会议。定期董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于定期董事会会议召开十日往常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签发召集临时董

33、事会会议的通知:(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两名独立董事提议时;(五)总裁提议时;(六)单独或者合计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书面提议时。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召开五日往常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书面议案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方式的,可以采纳、视频或其他即时通讯方式为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提供便利,董事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34、内容:(一)会议地点、日期和方式;(二)会议议案;(三)会务联络方式;(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七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可采纳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全体董事过半数或两名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议题不明确、不详细,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事由导致其无法对决议事项作出推断时,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对该议题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除以下严峻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且不得采取书面议案方式表决外,其余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通过:(一)利润分配方案;(二)严峻投资;(

35、三)严峻资产处置方案;(四)聘任或解聘高级治理人员;(五)资本补充方案;(六)严峻股权变动;(七)财务重组。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采纳书面议案方式召开的,假设董事会已将议案发送给全体董事,同时签字同意的董事已到达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那么自该等董事签字同意的书面文件送达董事会秘书,该议案所议内容成为董事会决议。第七十三条 如董事与董事会拟议事项有严峻利害关系的,董事会会议作出的批准该等拟议事项的决议还应当由无严峻利害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通过。如董事与董事会拟议事项有严峻利害关系的,该等董事在董事会审议该等事项时应该回避,临时离开会场。董事会可以按照需要作出前述有严峻利害关系的董事无须回避

36、的决议。在计算董事会是否作出批准前述拟议事项的决议时,前述有严峻利害关系的董事不计入会议的法定人数。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缺乏二人的,董事会应作出将该议案递交股东会审议的决议,并及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应在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严峻利害关系的董事对该议案的意见。关于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尚须报经股东会作出决议,方可施行。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同类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受托董事姓名、委托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37、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为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不被计入应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董事在会议中途退场的,且未书面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表决的,视为弃权,其已作出的表决为有效表决。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董事每年亲身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董事假设未能亲身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或连续两次未能亲身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董事会、监事会或代表表决权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该等费用包括董事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异地交通费、当地交通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

38、宿费。会议场所租金等开支由公司支付。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将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犯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说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委托别人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及其代表的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其中应包括董事所提出的任何疑虑或反对意见(以书面议案方式开会的,以董事的书面反响意见为

39、准);(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和每名董事的投票情况)。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的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在会议完毕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董事会下设专门办公室,负责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信息披露,以及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其他日常事务。第七章 独立董事第七十八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阻碍其进展独立客观推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40、章及监管机构规定的任职资历条件。独立董事不得同时在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第七十九条 独立董事任职时间累计不超过六年。第八十条 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担任审计、风险与关联买卖委员会负责人的董事每年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五个工作日。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身出席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本章程给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行使以下职权:(一)严峻关联买卖提交董事会讨论前,应经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作出推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参谋报告,作为其推断的按照;(二

41、)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征询机构。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获得两名独立董事的同意。第八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对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并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严峻关联买卖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二)利润分配方案;(三)高级治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四)可能造成公司严峻损失的事项;(五)可能对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产生严峻阻碍的事项;(六)外部审计师的聘任等。第八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股东会提交个人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展说明。独立董事可直截了当向股东会、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报告情况。第八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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