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事故危害治理监管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综合整治,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区、乡(镇)、办事处二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隐患,即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隐患。第四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的原则:(一)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分级监管、督办;(三)逐年确定重点隐患,限期完成整治。第五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一)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监控和整治全面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整治的第一责任人。(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全面负责。行政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整治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三)区直负有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的部门,对政府直接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
3、监督管理全面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整治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内有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实施监督管理。(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区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建档、整治,区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监督整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半
4、年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为重点监督整治对象。列入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整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当地媒体上公布;列入乡(镇)、办事处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在人员集聚的地方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重点监督整治隐患项目情况、隐患整治完成情况及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情况于每年 1 月底和 7 月底前报送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重点监督整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要明确隐患整治内容、整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5、监督单位和责任人及完成整治的时间。第八条区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内重点监督整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下达整治通知书,并对隐患整治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隐患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区直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使用。区直有关部门下达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通知书,应当抄送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结束后,隐患整治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履行该隐患整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验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有关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对隐患整治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
6、应当及时对该隐患的消除予以书面确认;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重新制定整治方案,限期进行整治,逾期仍达不到整治要求、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九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隐患的基本情况;(二)隐患的类别;(三)隐患的整治要求和整治期限;(四)隐患整治监管、督办单位及责任人。第十条确定列入重点监督整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单位,必须按照隐患整治通知书的要求,制定隐患整治实施方案,报经履行该隐患整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隐患类别;(二)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三)整
7、治内容、措施和目标;(四)整治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五)实施整治方案的时间安排及人员组织。第十一条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隐患整治期间,应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整治小组,负责隐患整治的全面工作和安全防范工作。第十二条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对本级重点监督管理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第十三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危险性和隐患整治必要性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群众的安全意识,调动和发挥他们参与隐患防范及整治的积极性,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落到实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
8、情况列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第十四条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和举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或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举报的政府或部门,应当立即调查核实。第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等紧急措施;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未履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责任,导致重大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