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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政府状态”下国际法之遵守【仅供参考】.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988714 上传时间:2018-08-30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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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X 页 共 X 页-论“无政府状态”下国际法之遵守论“无政府状态”下国际法之遵守国际社会缺乏统一的立法、行政机关和具有集中管辖权力的司法机构。在这种“无政府状态”下,国际法的遵守、实施成为国际关系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学界历采取回避的态度。但依靠强制力推行法律的观点也日益受到法理学界的质疑。从利益分析的新基点出发,法律实质上是社会分配、平衡和调整利益的工具,法律之所以得到遵守,除了一定意义的强制这一外在措施外,更重要的是其调整、规范具有切合人们利益要求的价值取向。国际法本身是利益协调的产物,是各种利益的外在抽象,这是国际法能够超越秩序缺陷事实上得到遵守的根本原因。 “无政府状态” 国际法

2、 遵守 利益分析 “由于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缺乏强制执行力,如何促使国家遵守国际法的问题成为了国际关系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 ”这一断言表明国际法的遵守、执行仍是国际社会的“老大难”问题。至于“强制力”标准,长期以来,国际法的研究有一个基本定式,就是将国际法问题与国内法进行横向对比。例如,19 世纪的英国法学家奥斯汀从国内法出发,认为真正的法律是主权者发布的“命令” ,并且主权者拥有强制执行其命令的权力,而作为“各国间普遍流行的意见和情绪”的国际法并非如此,因而不是法律,只能是一种“实在道德” 。实际上,法律的遵守也并不仅仅是“强制力”的产物。在任何一个民主社会,如果出现一部倒行逆施的法律,并

3、且依靠强制力去推行,也是决不能成功的。因此,强制力只是促进法律遵守的一种“后置”方式,将“强制力”作为法律遵守的惟一或主要标准显然与现实不符,事实上许多人行为处事甚至并不知道相关法律的存在。在国家“分权” 、缺乏强制的国际社会,国际法的遵守更是如此。当然,另一方面国际法也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拘束力,然而这种拘束最终也是为了保障大多数成员的利益。 一、国际社会的“分权”结构对国际法遵守的影响 众所周知,国际社会是一种国家主权的“无政府状态” ,这与国内社会有很大不-第 X 页 共 X 页-同。国内社会有共同的中央政府,有统一的宪政秩序和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其权威能借助这些机构和服从

4、的信念自上而下传递。国际社会则是主权平等的社会。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主权国家既相互平等,又彼此独立,国家之上没有一个至上权威。因此,国内社会是一个基于统治权的“集权”体制,而国际社会是一个基于国家相互协作的“分权”体制。 1、国际社会的“分权”体制。国际社会的“分权”体制表现在“纵” 、 “横”两个层面:纵的方面,国家之上没有中央政府,国家之间欠缺强有效的约束机制,而国家之下国际法的效力无法直接到达;横的方面,就“国际立法”而言,现行国家间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立法机关。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功能主要是促进国际法的“编纂与逐步发展” ,安理会也主要是对有关“和平与安全”的问题作出决定,实质上

5、是一个执行机关。许多国际法律的制定需要举行联合国大会或召开专门的外交会议来进行。在“国际执法”方面,虽然安理会具有某种执行性质,但其功能局限在有关“和平与安全”方面,而且“大国一致”的原则常使其忙于协调,而失于无效。在很大程度上,国际法的实施主要还是依靠国家自身。在“国际司法”方面,国际法院缺乏对案件的强制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的功能仅限于“补充”性质,即使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已补缺漏,拥有强制管辖权,但判决之前需经当事方磋商,判决之后需其“自力救济” 。因此,许多国际争端往往不是依靠国际司法机构解决,而是主要通过外交途径来进行,国际司法更多意义上只是一个备用的“后盾” 。 如此分权体制反映出,

6、国际法实际上仍是一个国家“自治”与“同意”的体制。没有国家的明示或默示“同意”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难以达成;没有国家的“自治” ,已形成的国际法难以达于国内而发生效力。一句话,国家仍是国际社会的主要行为体,国际法仍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 。国家既是国际法的制定者,也是国际法的解释者和执行者。国际法的这种“无政府”结构使其效力由于利益的争斗而处于不很确定的状态,国际法比之国内法还只是一种“弱法” 。 2、国际社会的“多权威”状态。从国际法的发展背景来看,晚近-第 X 页 共 X 页-全球化的进展、多元化的治理,还使国际社会进入所谓“新的中世纪时代” 。本来,1648 年以民族国家为中心的威

7、斯特伐里亚体系结束了欧洲的中世纪状态,但正如中世纪宗教普世主义和世俗普世主义的对立一样,全球化时代存在着民族国家体系和跨国市场经济相竞争的二元普世主义,这使历史的发展又螺旋式地“回到未来” ,即进入“新的中世纪时代” 。也正如中世纪权威既来自教皇、主教、教会,也来自皇帝、国王、贵族、行会一样,国家不再大权独揽,其让出的权力失散于各种政府间组织、超国家组织、跨国非政府组织、跨国宗教组织及跨国公司之间,从而出现所谓“权威重叠”的社会。这种分权体制与权威重叠加剧了国际法的“不成体系” ,使国际法的遵守似乎难以可能。 然而,现实社会如此的丰富和复杂,使得国际法虽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与不足,但其遵守与运行却依然如故。诚如美国著名的国际法专家路易斯亨金所言,国际体系没有政府,也无政府体制,但是,根据某种法律制度而与政府有关的功能却是存在的。 “在此,没有立法者,却照样立法;在此,没有行政机构,法律也不是通常地那样实施,但通常是得到遵守;在此,不存在具有完全强制管辖的法院,但是,争端得以解决,法律在程序中也得到发展。 ” 显然,国际社会的分权结构肯定影响了国际法的运行,而国际法事实上之所以得以遵守,需要更多地从其社会根源、共同利益等方面寻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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