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田县慈善总会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慈善总会在政府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应有作用,确保用好慈善资金,根据青田县慈善总会章程,结合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救助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救助对象名单进行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三条 救助资金的 发放,采用集中发放、上门送达、委托发放等方式。一一一 医 疗 救 助第四条 医疗救助范围、 对象:本辖区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因突发性事故(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火灾事故)造成严重损害的其他特殊困难者。第五条 救助标准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住院患者,经农医保补偿和社会医疗救助后,自负部分
2、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给予救助,但年累积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 10000 元。未参加农医保的,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 8000 元。2、须门诊治疗的下列特殊疾病患者的救助:(1)、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长期接受化疗、放疗者,累计年救助金额不超过 20000 元。2(2)、器官移植后三年内接受抗排异治疗者,累计年救助金额不超过 20000 元。(3)、尿毒症长期血透、腹透患者,累 计年救助金额不超过 20000 元。(4)重症肝炎晚期合并肝硬化者,累计年救助金额不超过 10000 元。(5)对患重病须医疗康复和慢性病长期门诊治疗的,酌情给予救助。3、 对接受器官移植手术和重大疾病需手术治疗者
3、,酌情给予救助;对年龄小于 50 周岁且以配型成功可进行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恶性血液系统疾病患者,酌情予以重点补助。第六条 对患急重病急需住院治 疗,由于确实困难无能力预缴住院押金者,凭住院医院证明,可先预补部分资金。住院结束后按标准结算救助金额(扣除预补款)。第七条 对犯罪、自杀、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者不属于救助范围。第八条 办理程序:个人填写青田县慈善总会救助申请表,村(居)委、乡镇签署意见,上报县慈善总会。 救助申请表要附身份证、低保证、特困 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1、对于申请入院预补的,需附县级以上医院或手术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有关住院预缴费用证明或入院三日内的日医疗费用结
4、算清单。32、对于住院治疗后申请救助的,需附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住院医院费用发票,县民政局医疗救助情况证明。3、对于特殊疾病患者因未住院而申请救助的,由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管理中心提供医疗费用核定证明。(二) 学 生 救 助第八条 范围对象:1、本县内贫困家庭子女、在我县从事生产劳动达二年以上的特困外来民工的子女、城乡低保家庭的子女、低保边缘对象的子女、重点优抚对象子女、本县内的孤儿、高度残疾子女、列入“ 三无”对象的未成年人,且在大专院校(第二年至毕业期间)就读的困难学生。2、本县内城乡低保家庭的子女,且在高中段的困难学生。第九条 补助标准:大学生从大二开始,低保家庭子女补助40006000
5、元/年人;低保边缘对象子女、贫困家庭子女补助 20003000 元/ 年 人;高中生低保户子女、贫困家庭子女 8001000 元/年人。第十条 办理程序:符合我会助学条件的学生,向县慈善总会提出申请。 领到慈善救助申请表后,送当地村(居)委、乡镇和就读学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再报送县总会审批、发放。同时附上有关证明:1、户口簿复印件;42、低保证、优抚证复印件;3、在校生提供该生在校的有关经济状况(包括助学金、奖学金、助学贷款等)的校方证明。第十一条 应与教育局、 县关工委、团县委等有关部门沟通联系,避免出现重复补助现象。残疾人家庭子女和残疾学生由县残联按有关补助政策办理。(三) 贫 困 救
6、 助第十二条 范围、对象和标准:1、处于贫困线以下(主要指低保、低保边缘对象)的困难群众及其他临时救助者,一般补助 5001000 元。对孤儿视情况予以补助。2、曾经为党和人民作过贡献的“三老”人员、老干部及老劳模,丧失劳动能力,目前基本生活困难需要临时救助的,一般补助 1000元。3、遭遇突发性人祸事件的救助:因突发性事故(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 伤事故、火灾事故)造成严重损害,受损当事人通过司法、行政等正常途径得到补偿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给予一定的经济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0 元。如当事人受损特别严重,家庭十分困难的,我会将进行调查核实,再经集体研究,确定救助数额。4、洪涝、干旱、冰雹、飓风、地质灾害等突发性天灾事件的救助:大灾由政府、民政部门统一标准后安排赈灾,一般灾害的,我会及时5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参照政府有关赈灾标准执行。5、重大节日,如元旦、春节、助残日、六一儿童 节、重阳 节等,慈善总会将根据年度救助计划对特困对象进行慰问或资助,金额每人 5001000 元。第十三条 办理程序:个人填写青田县慈善总会救助申请表,村(居)委、乡镇签署意见,上报县慈善总会。 救助申请表要附身份证、低保证、特困 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