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嘉定区菌阴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办法实 施 细 则(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本区结核病防治工作,根据上海市菌阴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费用办法、 上海市菌阴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费用办法实施细则,决定在对菌阳肺结核病人实施减免治疗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开展对菌阴肺结核减免治疗工作。特制定嘉定区菌阴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费用实施细则。具体如下:一、专项经费来源及管理市、区财政落实专项经费,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专帐专册,统一管理区财政承担的辅助检查费用和市财政划拨的治疗药品费用,并承担病人治疗费用审核及报销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相关要求按时将专项经费使用情况上报区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减
2、免适用对象经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沪卫疾控200424 号文中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确诊、登记报告,能接受并完成全程督导治疗的初治、初次复治的菌阴肺结核患者,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即可享受政府医疗费用减免:1、具有本区户籍的人员;2、领取本市居住证,在本区居住的外省市户籍人员。三、减免项目范围(一)免费提供的抗结核治疗药物药物种类为:异烟肼(H)、利福平(利福喷丁)( R、DL473)、吡嗪酰胺(Z)、 链霉素(S)、乙胺丁醇(E ),或上述 药物的复合制剂。减免治疗患者统一采用含利福平、吡嗪酰胺的短程方案。初治菌阴患者治疗方案为 2HRE(S)Z/3HR,疗程为 5 个月。复治菌阴患者治疗方
3、案为 2HRE(S)Z/6HRE,疗程为 8 个月。菌阴肺结核病人在治疗过程中,痰菌转阳,则按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有关规定,使用相应的初、复治菌阳方案重新治疗。复治、重症菌阴肺结核或有合并症者可由临床化疗会议讨论决定方案延长及药物增减。如因患者个体因素不能使用以上药物或因治疗需要使用上述药物以外的药品,其费用由患者本人负担。(二)免费抗结核治疗检查项目1、痰找结核菌检查:初治患者治疗前 3 次浓缩法(涂)、1 次培养法(培)检查,治疗中 2 月末、第 5 个月末各 1 次二涂一培。复治患者在疗程末增加 1 次二涂一培检查。疗程中出现痰菌阳性者,每月二涂一培至痰涂片、培养阴性,培养阳
4、性者做药物敏感试验和菌型鉴定。2、胸部 X 线检查:治疗前、2 月末、第 5 个月末各 1 张后前位检查。复治病人疗程末增加后前位检查 1 次。必要时,治疗前加拍侧位片一张。3、血常规:治疗前 1 次,疗程中二月 1 次。4、肝功能检查:治疗前肝功能(含乙肝二对半)一次,疗程中原则上每月一次。四、菌阴肺结核病的诊断和登记(一)诊断要点1、定点医疗机构至少收取病人三份不同时间的痰液标本进行涂片检查,抗酸杆菌阴性;2、符合活动性肺结核病变的胸部 X 线表现 (有或无肺结核临床症状);3、临床上排除其它非结核性肺部疾患。(二)诊断程序1、菌阴肺结核的诊断,应严格按照诊断要点进行,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5、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诊。2、所有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至少有三次痰液涂片检查结果,确认抗酸杆菌阴性后进入非传染性肺结核临床诊断程序。3、X 线 肺部摄影显示有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病 变时,必须由临床化疗会议共同讨论确定诊断。4、对可疑非结核性肺部炎症的病人可试行抗炎治疗,2-3 周后复查胸片及再次作痰涂片/培养检查,如果抗酸杆菌阳性 则按菌阳方案进行治疗;如果痰检仍为阴性,且病变无明显改变,由临床化疗会议再次讨论确定诊断。(三)登记报告菌阴肺结核病人的报告、登记按照上海市结核病疫情报告、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五、菌阴肺结核病人的管理菌阴肺结核病人治疗,以短程不住院化疗为主。接受社区医生的全程管理/家庭化疗督导,社区管理医生必须 按照上海市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管理要求,落实防治措施,直至疗程结束。六、费用减免申请、确认、实施及报销菌阴肺结核病人减免报销程序,参照上海市嘉定区菌阳肺结核病减免治疗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嘉卫医防20057 号)的减免申请、确认、 实施、结算办法 进行。七、本细则自 2006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实施菌阴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费用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684 号)执行。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局二七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