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议审请期限内的罚款不得强制执行网站基本案情口王康宁某建筑安装公司的会计采用大头小尾开具发票的形式少记收入400 万元.市地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该公司进行专项检查,于 2002 年 5 月 22 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补缴营业税 12 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将对其处以少缴税款 1 倍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2002 年 6 月 4 日,该公司将 12 万元的税款缴入了金库,但对税务机关将对其处 1 倍的罚款决定表示不服,向地税稽查局提出听政的要求.地税稽查局于 2002 年 6 月 14 日依法举行了听政会,但该公司仍表示不服.2002 年 6 月 17 日,稽查局还是向其下达了处补缴
2、税款一倍罚款的税务处罚决定书,并限其在 15 日内缴清罚款.直到 2002 年 7 月 3 日,该公司仍未缴纳稽查局下达的罚款.2002 年 7 月 5 日,稽查局突然从该公司的银行账上强行扣走了12 万元的罚款.复议2002 年 7 月 15 日,该公司以稽查局处罚不当由,向市地税稽查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市地税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稽查局的处罚决定,退回强行扣缴的罚款.2002 年 7 月 26 日,市地税局经过对案件的进一步审查,作出了如下复议决定:1.维持稽查局的处罚决定;2.认定地税稽查局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合法 ,退回强行扣缴的罚款 12 万元.法理分析该建筑安装企业的会计采用开
3、具大头小尾发票的形式隐瞒营业收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该公司的行为则是一种标准的偷税行为.依孵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外,还应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市地税稽查局对该公司所偷的税款处以 1 倍的罚款是完全合法的.同时,地税稽查局在执法程序中做到了处罚前履行告知手续和接受当事人要求举行听政的申请.因此,
4、对稽查局来说,直到将税务处罚决定书送到纳税人手中时,他们的一切行为都是合法的.所以市地税局作出维持稽查局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然而,当该纳税人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 15 日内缴纳罚款时,地税稽查局则完全可以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自送达税务处罚决定书15 日后,按日加处百分之三的罚款.但不能对其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这是因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收到税务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O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则规定:“公民 ,
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二个月内提出.因此,在该公司接到税务处罚决定书后的 6O 日内,均属于他们的法定复议申请期限 ;而在接到税务处罚决定书后的三个月内,则属于他们的法定诉讼申请期限.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Vt-)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税务机关对税收罚款的强制追缴必须在复议申请期和诉讼申请期满后才能执行,对复议申请期和诉讼申请期内的罚款不能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所以,地税稽查局在纳税人法定的复议申请期限和法定的诉讼申请期限内对纳税人应缴的罚款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不合法的,应该退还强行扣缴的罚款.责编:非衣4 月 28 日下午,山西省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思温,副局长王德平等领导,专程来到太原市国税局征收局,实地检查基层征收一线对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情况,并就进一步落实部署,坚决打胜防治非典型肺炎这场硬仗作了重要指示.(太原市国税局办公室摄影报道)图片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