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义乌市环境监察机构责任权力清单二 0 一五年十二月一、责令污染单位排除妨碍、恢复环境原状(责令限期拆除、排除危害)类别:行政强制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造成固体废物
2、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的临时措施类别:行政强制实施依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三条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临时措施:(一)责令
3、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二)组织控制事故现场。三、查封扣押类别:行政强制实施依据: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进行调查和取证;(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五)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4、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
5、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4.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排污单
6、位造成严重水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和物品采取查封、暂扣措施。5.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涉嫌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备、场所、交通工具、物品予以暂扣、查封:(一)不当场暂扣、查封,将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实施流程:1、现场检查。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需要对有关设施、物品采取暂扣或封存设施的,提出建议。2、需要当场采取强制措施的,当场采取强制措施,并在24 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3、没有当场采取强制措施
7、的,由检查人员向本机关负责人口头或书面报告。 4、分管领导批准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5、告知。2 名以上执法人员进入现场,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6、实施暂扣、查封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愿签名的在笔录中注明。7、对涉嫌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做出处理决定。8、没收违法所得或解除查封、扣押。 9、归档备案。四、代治理(代处置)类别:
8、行政强制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
9、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
10、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
11、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排污费的征收类别:行政征收实施依据: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2.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排
12、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向环境超标排放以及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放),除按照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理外,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加倍缴纳排污费。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
13、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4.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 号)第五条第二款 装机容量 30 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其他排污费由县级或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六、对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实行奖励类别:行政奖励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
14、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二款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七、现场检查类别:其他行政权力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