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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法律问题初探.doc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189399 上传时间:2018-03-23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5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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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法律问题初探 顾海迪 马生元 宁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 要: 安全有效的信息披露是投资者的基本需求, 是影响股权众筹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文章针对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责任主体局限、披露内容不规范、责任承担制度和信用评价体系缺乏等问题, 在法律层面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 以期规范信息披露内容, 构建合理的信用评价体系,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关键词: 股权众筹; 信息披露; 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顾海迪, 宁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生;作者简介:马生元, 宁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 研究方向:经济法。“股权众筹”这一新型融资方式以其小额、大众

2、、高效率的特点得到我国广大中小企业的青睐, 也为国家“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的推进做出巨大贡献。而如今, 随着多个项目的陆续退出, 行业面临的风险也相继显露, 如法律地位不明、信息披露不完全、投资人不信任, 等等, 致使平台发展趋于缓慢。而平台要想健康有序地发展, 必须以透明度为前提, 审慎开发各项业务, 严格审核各个项目。一、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一) 信息披露责任主体较局限股权众筹融资活动涉及筹资者、投资者、股权众筹平台和监管机构 (主要指证监会) 等主体。然而我国在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责任主体方面的监管较为局限, 主要将信息披露责任主体限定为筹资人, 要求筹资人披露相关重大信息

3、和融资信息, 对于股权众筹平台、投资者这些主体的信息披露责任并未做出相应的要求。虽然有的平台会查实用户信息, 并尽到保密义务, 但这样难以有效地提高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全面性, 也难以明确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资者的信息披露责任。(二) 信息披露内容不规范通过平台获取融资的基本都是小微创业企业, 其管理制度不完善, 能够提供的信息有限, 有的融资项目核心可能只是一个创意, 没有经过市场检验, 也没有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模式。筹资者为了尽可能快速地获得投资, 很可能借助平台隐瞒不利信息, 且不清楚地界定信息披露的内容, 往往导致一些平台为了维护特定的利益, 故意遗漏或分散化解披露一些对自身不利的

4、重要信息, 含糊其辞, 避开投资者的关注, 造成投资者选择不正确的投资方式, 使利益受损。信息不对称一直是困扰股权众筹市场的一大难题。纵观国内的众筹网站, 每个平台都有自己不同的信息披露规则, 且披露比较简单, 真实性很难得到保证, 存在非法集资、擅自发行证券、信息披露欺诈等法律风险。因而, 有必要建立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 增强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建设, 以促进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三) 缺乏信息披露责任承担制度投资者只能通过平台发布的有关信息来判断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而且大多信息, 如公司注册资本、资本运营状况、信用状况、产品状况等都是数字化的, 没有比较, 没有实地考察的机会, 可能只有少

5、数敢于冒险的投资家愿意融资。而在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的责任承当方面, 我国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只有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七条有自律管理措施与纪律处分的规定, 这样不利于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且相较于欧美国家, 我国对违背信息披露义务的处罚力度较轻, 使一些企业以身试法, 出现信息披露不完善、虚假等现象。缺乏信息披露责任承担制度, 将难以有效地对股权众筹平台产生威慑力, 出现更多虚假披露信息的问题, 给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造成侵害, 进而影响整个股权众筹平台行业的发展。(四) 缺乏信息披露信用评价体系由于股权众筹面向的是普通公众, 投资者专业水平有限

6、, 对披露的信息分析吸收能力不高, 有条件的人想投资却对投资项目涉及行业不了解, 于是就出现了“领投+跟投”的形式。其中, 领投人通常是一些具有影响力的人, 其自身资源丰富, 对投资领域的事情比较熟悉, 为非专业投资人提供投资方向, 弥补跟投人经验不足的缺陷。但如果相关的法律监管措施不到位的话, 当领投人和筹资人存在利益关系时, 领投人可能会凭借其自身优势带动很多跟投人, 酿成惨重后果。与此同时, 就单个投资者而言, 为小额纠纷进行诉讼, 成本较高。即便如此, 自己的合法权益因种种原因也不一定能得到很好地维护。所以, 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信用评价体系, 使投资者们更愿意搭便车, 指望领头人或其他

7、投资者分析信息, 很难评定平台的信用等级, 使风险成倍的增加。二、完善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法律问题的思考(一) 扩大信息披露责任主体范围1. 完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鉴于我国大部分投资者承受投资失败的能力较弱, 所以, 只是坚持“买者自负”的原则不利于对投资者的保护。对此, 除了提高投资者门槛, 还可以赋予平台对筹资者信息披露的审查责, 即平台可全面审查筹资者的信息披露, 若发现筹资者没有全面披露融资信息, 可督促其向投资者披露风险, 以便于投资者做出适宜的选择。即便如此, 部分小微企业基于维护商业秘密或信息披露成本的考虑, 还是不愿全面披露信息, 且过于追求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及时性也会增加筹资企

8、业融资的负担, 不利于投资资金的有效利用, 因此, 可以出台专门的信息披露法律细则, 规避风险, 加强对股权众筹融资的法律监管。针对股权众筹的特点, 及时修改和制定证券法的相关内容, 进一步出台有针对性的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出台股权众筹信息平台披露法, 构建以证券法为核心, 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法为单行法地法律体系, 各种配套法规为补充的完整的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制度, 将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上升到专门的法律层面, 实现对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的高效规范化管理。2. 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的经营规模在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的经营规模层面, 主要明确筹资者与股权众筹平台的经营规模。经营规模直接

9、关系到企业的责任承担能力, 经营规模越大, 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也越大。经营规模主要包括:注册资本、员工数量、规范化的管理制度、近期的营业额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些具体内容了解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的经营规模, 从而全面了解筹资项目规模和平台的运营状况, 做出科学合理的投资选择。同时, 也便于实现对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 提高信息披露内容的规范性在遵循真实、完整准确、通俗直观、及时等原则的基础上, 提高信息披露内容的规范性, 确定股权众筹平台应当披露的文件内容 (如表所示, 但不限于此表) 。在此基础上也需要考虑信息披露引发的成本, 所以, 可以建立强制披露与自

10、愿披露相结合的模式, 其中, 强制披露的内容是平台不得考虑成本效益, 必须公开的信息, 而自愿披露内容是平台可根据自身成本和使用者需要程度等方面的考虑而发布的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应发布的信息披露内容表 下载原表 (三) 制定信息披露责任承担方式制定信息披露责任承担方式, 可以规范平台在未尽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借鉴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在众筹过程中, 当信息披露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脱漏的情况, 以致投资者蒙受损失的, 平台和融资者应当承担补偿责任。除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其他责任人应与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范围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11、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具体可借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股权众筹平台如果违反了信息披露工作, 有重大遗漏或是披露虚假信息的, 有关部门须责令矫正, 给予警告, 并处以 3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以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若其他投资人没有异议, 首先提起诉讼的投资人即可成为诉讼代表人, 为了防止代表人恶意损害其他投资人的利益, 还要加强法院的监督, 认真核实代表人资格。此外, 还可以建立多层次的纠纷解决途径, 发挥调解、仲裁的作用, 从而更好地解决股权众筹纠纷。不过, 由于股权众筹投资者较多, 一一调解的可行性

12、比较低, 所以可借鉴王利明教授提出的建立“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的方式, 畅通投资人调解渠道, 维护融资市场有序运行。另外, 在执行方面, 如果股权众筹平台故意拖欠赔偿金, 可由证监会将其纳入黑名单, 限制其从事特定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并充分发挥媒体、网络的作用, 将失信人员的情况公之于众。(四) 构建信息披露信用评价体系构建信息披露信用评价体系, 可以帮助投资者根据股权众筹平台信用评价的等级来分析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从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也可以提高平台信息披露的热情和积极性。我国可以从资格认证、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不定期检查结果、融资项目成功率、投诉率

13、这些方面来加评价。在这些评价标准的基础上, 还可设定最低条件标准, 比如若没有发布强制披露的信息, 那么可以直接认定此平台股权众筹信息披露评价结果为零。当然, 筹资者为了获取资金, 可能会虚构项目或者夸大宣传项目前景, 欺诈投资者,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平台要高度重视筹资企业的资信情况, 严格核实筹资人的各项信息。考虑到现实情况, 股权众筹平台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对每一个筹资企业实地考察, 所以需要完善初创企业的工商登记、征信等服务, 优化基础设施建设。可由证券业协会和互联网金融协会为主, 联合相关政府部门, 包括公安、工商、税务、银行、证券、保险、法院等, 打通整个产业链。三、结语股权众

14、筹平台能够很好地顺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 充分地将互联网技术与企业融资需求紧密地结合起来, 从而有效地帮助小微创业企业走出困境, 而为了更好地促进股权众筹平台的发展, 迫切地需要解决但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主要分析了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并浅析应对措施, 从提高信息披露内容的规范性, 建立信息披露责任承担标准、承担方式以及构建信息披露信用评价体系等方面提出思考。总之, 只有采取更为科学合理的法律监管方法, 才能更好地推动股权众筹平台的健康发展, 进而发挥出股权众筹平台的积极作用, 增强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投资信心, 从而稳步带动股权众筹平台的健康发展。注释(1)

15、 (1) 刘文献.解放众筹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5:186。 (2) (2)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 (试行) (中证协发2014236 号) :融资者应当为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 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 (二) 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 (三) 发布真实、准确的融资信息; (四) 按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 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3) (3) 何欣奕.股权众筹监管制度的本土化法律思考以股权众筹平台为中心的观察J.法律适用.2015, (3) :99。 (4) (4)

16、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 (试行) (中证协发2014236 号) :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自律规则的, 证券业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包括警示谈话提醒、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 以及行业内通报警告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执业、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 同时将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的相关信息抄报中国证监会。涉嫌违法违规的, 由证券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查处。 (5) (5) 李忠.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研究:理论和实证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169。 (6) (6) 杨东, 黄尹旭.中国式股权众筹发展建议J.中国金融.2015, 2:63。 (7) (7) 钟维, 王毅纯.中国式股权众筹.法律规制与投资者保护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4:23。 (8) (8) 武晋.股权众筹中的信息对称性法律研究J.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5,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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