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C0012009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 制造许可规则Steel Plate (Strip) of Boiler & Pressure Vessel Manufacture Licensing Regulation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颁 布2009年 12月 29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C0012009前 言2007 年 1 月 ,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局 (以 下 简 称 特 种 设
2、 备 局 )向 中 国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研 究 院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特 检 院 ) 下 达 了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用 钢 板 (带 )制 造 许 可 规 则 起 草 任 务 书 。 2007 年 3 月 , 中 国 特 检 院 成 立 起 草 组 , 在 北 京 召 开 了 第 一 次 起 草 工 作 会 议 , 就 本 规 则 的 制 定 原 则 、 重 点 内 容 、 结 构 框 架 和 工 作 分 工 进 行 了 讨 论 。 2007 年 7 月 , 召 开 了 第 二 次 起 草 工 作 会 议 , 就 本 规 则 草 案 进 行 了 讨 论 与 修 改 。 2
3、007 年 9 月 , 再 次 对 本 规 则 草 案 进 行 了 研 讨 , 2008 年 8 月 , 根 据 有 些 标 准 变 化 的 内 容 进 行 了 又 一 次 的 修 改 , 形 成 了 征 求 意 见 稿 。 2008 年 12 月 , 特 种 设 备 局 以 质 检 特 函 200890 号 文 征 求 基 层 、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和 专 家 及 公 民 的 意 见 , 形 成 送 审 稿 , 2009 年 4 月 , 特 种 设 备 局 将 送 审 稿 提 交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委 员 会 审 议 , 经 修 改 形 成 了
4、 报 批 稿 。 2009 年 12 月 29 日 ,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批 准 颁 布 。本 规 则 以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用 钢 板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经 验 为 基 础 , 并 且 结 合 特 种 设 备 制 造 许 可 的 特 点 , 对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专 用 钢 板 (带 )制 造 许 可 (含 型 式 试 验 )的 实 施 方 法 作 出 了 具 体 规 定 。 考 虑 到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专 用 钢 板 (带 )制 造 原 来 所 采 用 的 生 产 许 可 制 度 的 延 续 性 、 兼 容 性 , 按 照 特 种 设 备 制 造 许
5、 可 的 基 本 要 求 , 根 据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专 用 钢 板 (带 ) 制 造 单 位 及 其 产 品 特 点 , 确 定 了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专 用 钢 板 (带 )制 造 许 可 的 方 式 和 程 序 , 规 定 了 许 可 条 件 、 要 求 , 以 及 型 式 试 验 的 程 序 、 规 格 和 范 围 , 以 规 范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专 用 钢 板 (带 )制 造 许 可 工 作 , 保 证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用 钢 板 (带 )安 全 性 能 的 需 求 。本 规 则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和 人 员 如 下 :中 国 特 种 设 备 检
6、测 研 究 院 左 尚 志 李 立 群 甘 晓 东国 家 钢 铁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中 心 宋 志 敏全 国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杨 国 义中 国 通 用 机 械 工 程 总 公 司 秦 晓 钟武 汉 钢 铁 集 团 研 究 院 李 书 瑞北 京 巴 布 科 克 威 尔 科 克 斯 有 限 公 司 张 晓 笳重 庆 钢 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李 红舞 阳 钢 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肖 金 刚宝 山 钢 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江 来 珠 徐 宏 伟中 国 石 化 工 程 建 设 公 司 张 迎 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
7、C0012009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2) 第三章 制造许可程序 (2) 第四章 附 则 (7)附件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材料 ) (8)附录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明细表 (材料 ) (9) 附件 B 许可标志及其使用 (10) 附件 C 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 (带 )制造许可资源条件 (11) 附件 D 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 (带 )型式试验 (14) 附录 d1 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 (带 )型式试验情况汇总表 (20)附录 d2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抽样单 (21) 附件 E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22) 附录
8、 e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填写说明 (27)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C0012009锅 炉 压 力 容 器 专 用 钢 板 (带 )制 造 许 可 规 则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专 用 钢 板 (带 )制 造 许 可 工 作 , 根 据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 制 定 本 规 则 。第 二 条 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使 用 的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专 用 钢 板 (带 )以 下 简 称 钢 板 (带 ), 其 制 造 许 可 应 当 符 合 本 规 则 的 要 求 。钢
9、 板 (带 )制 造 单 位 (以 下 简 称 制 造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则 的 要 求 取 得 相 应 的 特 种 设 备 制 造 许 可 证 (以 下 简 称 制 造 许 可 证 ), 其 制 造 的 钢 板 (带 )方 可 用 于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含 气 瓶 )承 压 部 件 、 受 压 元 件 的 制 造 。第 三 条 钢 板 (带 )制 造 许 可 采 取 对 制 造 单 位 进 行 鉴 定 评 审 与 产 品 型 式 试 验 的 方 式 进 行 。第 四 条 钢 板 (带 )的 制 造 许 可 范 围 依 据 相 关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及 其 标 准
10、 , 按 照 牌 号(代 码 )、 规 格 、 交 货 状 态 确 定 。 依 据 的 主 要 标 准 如 下 : (一 )GB 7132008 锅 炉 和 压 力 容 器 用 钢 板 ;(二 )GB 66532008 焊 接 气 瓶 用 钢 板 和 钢 带 (注 1); (三 )GB 35312008 低 温 压 力 容 器 用 低 合 金 钢 钢 板 ; (四 )GB 191892003 压 力 容 器 用 调 质 高 强 度 钢 板 ; (五 )GB 245112009 承 压 设 备 用 不 锈 钢 板 及 钢 带 。注 1: 采 用 GB 66532008 焊 接 气 瓶 用 钢 板
11、 和 钢 带 的 制 造 单 位 , 对 于 该 标 准 不 能 适 应 焊 接 气 瓶 用 材 料 需 要 的 要 求 , 应 当 补 充 制 定 企 业 标 准 , 并 且 按 照 有 关 要 求 通 过 企 业 标 准 评 审 。第 五 条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负 责 钢 板 (带 )制 造 许 可 工 作 , 颁 发 制 造 许 可 证 (格 式 见 附 件 A)。第 六 条 制 造 许 可 证 的 有 效 期 为 4 年 。 获 得 制 造 许 可 证 的 制 造 单 位 , 应 当 在 其 钢 板 (带 )产
12、品 (以 下 简 称 产 品 )及 其 材 料 质 量 证 明 书 上 使 用 “TS”许 可 标 志 (格 式 及 其 要 求 见 附 件 B)和 制 造 许 可 证 编 号 。第 七 条 从 事 钢 板 (带 )制 造 许 可 鉴 定 评 审 工 作 的 鉴 定 评 审 机 构 (以 下 简 称 鉴 定 评 审 机 构 )和 从 事 相 关 型 式 试 验 工 作 的 型 式 试 验 机 构 (以 下 简 称 型 式 试 验 机 构 ),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公 布 。 1 TSG ZC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 二 章 制 造 许 可 的 基 本 条 件 和 要 求第
13、 八 条 制 造 单 位 应 当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取 得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营 业 执 照 。第 九 条 制 造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及 其 相 应 标 准 制 造 产 品 。 首 次 取 证 和 增 项 的 制 造 单 位 , 应 当 进 行 产 品 试 制 , 由 型 式 试 验 机 构 对 试 制 产 品 进 行 型 式 试 验 。第 十 条 制 造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制 造 钢 板 (带 )产 品 的 能 力 , 其 人 员 、 生 产 条 件 和 检 测 手 段 等 资 源 条 件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14、 基 本 要 求 :(一 )有 适 应 产 品 制 造 需 要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检 验 人 员 和 技 术 工 人 ; (二 )有 适 应 产 品 制 造 需 要 的 生 产 条 件 , 包 括 厂 房 场 地 、 原 材 料 和 产 品 存 放 保 管 场地 、 办 公 条 件 、 生 产 设 备 、 工 艺 装 备 等 ;(三 )有 适 应 产 品 制 造 需 要 , 并 且 能 满 足 产 品 质 量 要 求 的 检 测 手 段 , 包 括 检 测 仪 器 、 理 化 检 验 设 备 、 无 损 检 测 设 备 、 计 量 器 具 , 有 与 产 品 出 厂 检 验 项
15、目 相 适 应 的 试 验 条 件 ;(四 )有 适 应 产 品 制 造 需 要 的 法 规 、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及 其 标 准 ; (五 )具 备 产 品 的 主 要 生 产 工 序 和 完 成 最 终 检 验 工 作 的 能 力 。 常 规 理 化 检 验 、 试 样 加 工 、 无 损 检 测 不 得 分 包 。 具 体 资 源 条 件 见 附 件 C。第 十 一 条 制 造 单 位 使 用 的 钢 锭 及 钢 坯 , 其 生 产 装 备 与 工 艺 应 当 满 足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的 要 求 , 应 当 有 转 炉 或 者 电 弧 炉 、 炉 外 精 炼 装 备 及 其
16、 配 套 的 工 艺 装 备 。第 十 二 条 制 造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特 种 设 备 制 造 、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基 本 要 求 的 规 定 , 结 合 本 单 位 具 体 情 况 建 立 、 实 施 、 保 持 和 持 续 改 进 与 许 可 产 品 制 造 相 关 的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 并 且 形 成 质 量 保 证 手 册 、 程 序 文 件 、 作 业 指 导 书 等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文 件 。第 三 章 制 造 许 可 程 序第 十 三 条 钢 板 (带 )制 造 许 可 程 序 包 括 申 请 、 受 理 、 产
17、品 试 制 、 型 式 试 验 、 鉴 定 评 审 、 审 批 、 发 证 。按 照 有 关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需 要 进 行 技 术 评 审 的 材 料 牌 号 (代 码 ), 制 造 单 位 应 当 在 申 请 前 通 过 国 家 质 检 验 总 局 委 托 的 有 关 技 术 组 织 或 者 技 术 机 构 进 行 的 技 术 评 审 。第 十 四 条 制 造 许 可 申 请 采 取 网 上 填 报 方 式 。 申 请 单 位 应 当 登 录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网 站 , 填 写 特 种 设 备 制 造 许 可 申 请 书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书 ), 并 且
18、附 以 下 扫 描 资 料 (PDF 或 者 JPG 格 式 )提 出 申 请 : 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C0012009(一 ) 申 请 书 封 面 (加 盖 申 请 单 位 公 章 ); (二 ) 申 请 书 中 的 申 请 许 可 类 别 表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三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四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 (五 )特 种 设 备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文 件 目 录 (也 可 为 其 他 电 子 文 本 )。 因 特 殊 情 况 , 无 法 实 施 网 上 申 请 而 以 纸 质 文 件
19、 方 式 进 行 申 请 的 , 应 当 提 交 申 请书 (原 件 , 一 式 三 份 )、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和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复 印 件 以 及 特 种 设 备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文 件 目 录 (各 一 份 )。第 十 五 条 申 请 资 料 齐 全 、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申 请 , 或 者 申 请 人 按 照 要 求 完 成 全 部 补 正 申 请 资 料 的 ,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应 当 当 场 予 以 受 理 , 并 且 出 具 特 种 设 备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受 理 决 定 书 。 对 资 料 不 全 的 , 出 具 特 种
20、 设 备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材 料 补 正 告 知 书 。对 不 符 合 以 下 受 理 条 件 的 , 出 具 特 种 设 备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 (一 )申 请 资 料 不 能 达 到 规 定 要 求 的 ; (二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申 请 资 料 的 ; (三 )处 于 对 办 理 制 造 许 可 证 有 不 利 影 响 的 法 律 诉 讼 等 司 法 纠 纷 或 者 正 在 接 受有 关 司 法 限 制 与 处 罚 的 。制 造 单 位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申 请 资 料 的 , 1
21、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 由 于 制 造 单 位 原 因 , 18 个 月 内 未 能 完 成 许 可 鉴 定 评 审 工 作 的 , 制 造 单 位 应 当 重 新 提 出 申 请 。第 十 六 条 许 可 申 请 被 受 理 后 , 制 造 单 位 应 当 约 请 不 同 的 型 式 试 验 机 构 和 鉴 定 评 审 机 构 分 别 进 行 型 式 试 验 和 鉴 定 评 审 。受 约 请 的 型 式 试 验 机 构 和 鉴 定 评 审 机 构 , 应 当 在 约 请 生 效 后 将 型 式 试 验 通 知 单 和 鉴 定 评 审 通 知 单 报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和 省
22、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第 十 七 条 许 可 申 请 被 受 理 的 制 造 单 位 , 应 当 按 照 适 合 型 式 试 验 和 鉴 定 评 审 要 求 的 规 格 与 数 量 进 行 产 品 试 制 , 产 品 试 制 工 作 应 当 在 型 式 试 验 前 完 成 。第 十 八 条 制 造 单 位 约 请 型 式 试 验 机 构 进 行 型 式 试 验 时 应 当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一 ) 特 种 设 备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受 理 决 定 书 (原 件 ); (二 )申 请 型 式 试 验 钢 板 (带 )的 材 料 牌 号
23、(代 码 )、 规 格 范 围 以 及 所 采 用 的 标 准 ; (三 )未 向 任 何 其 他 型 式 试 验 机 构 提 出 过 相 同 申 请 的 书 面 声 明 。 特 种 设 备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受 理 决 定 书 (原 件 )由 型 式 试 验 机 构 复 印 后 存 档 , 其 原 件 随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返 还 制 造 单 位 。第 十 九 条 型 式 试 验 机 构 在 接 受 型 式 试 验 约 请 后 , 应 当 确 认 制 造 单 位 已 准 备 好 试 制 产 品 ,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附 件 D 的 规 定 进 行 现 场 取
24、样 并 且 安 排 型 式 试 验 。第 二 十 条 型 式 试 验 应 当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及 其 相 应 标 准 进 行 。 型 式 试 验 结 束 后 , 型 式 试 验 机 构 应 当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格 式 见 附 件 E)。 3 TSG ZC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型 式 试 验 报 告 一 般 一 式 三 份 , 一 份 由 型 式 试 验 机 构 存 档 , 一 份 由 制 造 单 位 保 存 , 一 份 交 制 造 单 位 用 于 约 请 鉴 定 评 审 机 构 。型 式 试 验 不 合 格 的 ,
25、型 式 试 验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向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报 告 。第 二 十 一 条 型 式 试 验 完 成 后 , 制 造 单 位 在 确 保 鉴 定 评 审 时 能 够 提 供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的 前 提 下 , 约 请 鉴 定 评 审 机 构 进 行 鉴 定 评 审 , 并 且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一 ) 申 请 书 ; (二 ) 特 种 设 备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受 理 决 定 书 (原 件 ); (三 )单 位 概 况 说 明 ;(四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五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 (六 )已 获
26、 得 的 认 证 或 者 其 他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 (七 )钢 板 (带 )产 品 样 本 或 者 产 品 简 介 ; (八 )质 量 保 证 手 册 ; (九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原 件 , 可 以 在 进 行 鉴 定 评 审 时 提 供 ); (十 )其 他 需 要 补 充 的 证 明 资 料 。第 二 十 二 条 受 约 请 的 鉴 定 评 审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特 种 设 备 制 造 、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许 可 鉴 定 评 审 细 则 的 规 定 , 组 织 对 制 造 单 位 进 行 鉴 定 评 审 。 鉴 定 评 审 工 作 的 主
27、要 内 容 如 下 :(一 )现 场 核 查 制 造 单 位 是 否 符 合 本 规 则 第 二 章 的 相 关 要 求 ; (二 )核 查 试 制 产 品 的 技 术 资 料 和 实 物 制 造 质 量 (主 要 是 出 厂 检 验 项 目 与 工 序 检 验项 目 );(三 )现 场 检 查 实 物 质 量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 (四 )核 查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是 否 符 合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及 其 相 应 标 准 规 定 , 是 否 覆 盖 了 受理 的 许 可 项 目 范 围 ;(五 )确 认 许 可 标 志 的 使 用 方 法 ;(六 )确 定 制 造 能 力
28、范 围 (注 2)和 本 次 许 可 的 产 品 牌 号 (代 码 )、 规 格 、 交 货 状 态 。 注 2: 制 造 能 力 范 围 , 是 指 根 据 加 工 设 备 以 及 相 关 的 精 整 设 备 、 热 处 理 设 备 的 能 力 , 确 定 制 造 单 位 现 有 的 生 产 条 件 可 以 达 到 的 制 造 钢 板 的 规 格 、 交 货 状 态 等 范 围 。 该 内 容 在 鉴 定 评 审 报 告 中应 当 单 独 予 以 说 明 。第 二 十 三 条 鉴 定 评 审 结 论 意 见 分 为 “符 合 条 件 ”、 “需 要 整 改 ”和 “不 符 合 条 件 ”。
29、全 部 满 足 许 可 规 则 的 要 求 , 鉴 定 评 审 结 论 意 见 为 “符 合 条 件 ”。 制 造 单 位 的 现 有 部 分 条 件 不 能 满 足 受 理 的 许 可 项 目 规 定 , 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能 够 完成 整 改 工 作 , 并 且 满 足 许 可 规 则 的 要 求 , 鉴 定 评 审 结 论 意 见 为 “需 要 整 改 ”。 制 造 单 位 存 在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 鉴 定 评 审 结 论 意 见 为 “不 符 合 条 件 ”: 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C0012009(一 )法 定 资 格 不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30、 、 法 规 的 规 定 的 ; (二 )实 际 资 源 条 件 不 符 合 相 关 法 规 、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规 定 的 ; (三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未 建 立 或 者 不 能 有 效 实 施 , 质 量 控 制 系 统 未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 管理 混 乱 的 ;(四 )型 式 试 验 结 果 不 符 合 相 关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及 其 相 应 标 准 规 定 , 不 能 覆 盖 受 理 的 许 可 项 目 范 围 的 ;(五 )制 造 单 位 有 违 规 和 严 重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第 二 十 四 条 鉴 定 评 审 结 论 意 见 为
31、 “需 要 整 改 ”时 , 制 造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特 种 设 备 鉴 定 评 审 工 作 备 忘 录 所 提 出 的 问 题 , 在 6 个 月 内 完 成 整 改 工 作 , 并 且 在 整 改 工 作 完 成 后 将 整 改 报 告 和 整 改 见 证 资 料 提 交 鉴 定 评 审 机 构 。鉴 定 评 审 机 构 对 整 改 报 告 和 整 改 见 证 资 料 进 行 确 认 , 并 且 出 具 整 改 情 况 确 认 报 告 , 必 要 时 应 当 安 排 鉴 定 评 审 人 员 进 行 整 改 情 况 现 场 确 认 。 鉴 定 评 审 机 构 在 进 行 整 改 情
32、况 现 场 确 认 前 , 应 当 报 告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 整 改 情 况 确 认 符 合 许 可 规 则 的 要 求 , 整 改 情 况 确 认 报 告 结 论 为 “经 整 改 后 符 合 条 件 ”。 制 造 单 位 在 6 个 月 内 未 完 成 整 改 或 者 整 改 后 仍 不 符 合 许 可 规 则 的 要 求 , 整 改 情 况 确 认 报 告 结 论 为 “不 符 合 条 件 ”。第 二 十 五 条 鉴 定 评 审 结 论 意 见 不 要 求 制 造 单 位 整 改 的 , 鉴 定 评 审 机 构 应 当 在 现 场 鉴 定 评 审 工 作 结 束 后 的 20
33、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鉴 定 评 审 报 告 ; 鉴 定 评 审 结 论 意 见 要 求制 造 单 位 整 改 的 , 自 整 改 结 果 确 认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鉴 定 评 审 报 告 。第 二 十 六 条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在 接 到 鉴 定 评 审 报 告 后 , 应 当 按 照 行 政 许 可 的 有 关 要 求 完 成 审 批 、 发 证 等 工 作 。第 二 十 七 条 获 得 制 造 许 可 证 的 制 造 单 位 , 制 造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满 后 需 要 继 续 从 事 制 造 工 作 时 , 应 当 在 制 造 许 可 证 有 效
34、期 届 满 6 个 月 前 , 向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提 出 换 证 申 请 。 逾 期 未 提 出 换 证 申 请 的 , 原 制 造 许 可 证 自 动 失 效 , 再 提 出 申 请 时 按 新 取 证 对 待 。获 得 制 造 许 可 证 的 制 造 单 位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制 造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的 , 应 当 在 有 效 期 满 30 日 前 向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提 供 延 长 制 造 许 可 证 有效 期 的 理 由 和 证 明 资 料 。 制 造 许 可 证 延 长 期 一 般 不 超 过 1 年 , 并
35、 且 根 据 情 况 缩 短 新 的 制 造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第 二 十 八 条 制 造 单 位 提 出 换 证 申 请 时 , 除 提 供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资 料 外 , 还 应 当 提 供 单 位 质 量 状 况 的 自 查 报 告 , 包 括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实 施 情 况 、 有 无 重 大 质 量 异 议 及 用 户 重 大 投 诉 、 产 品 质 量 事 故 处 理 情 况 等 (可 采 取 电 子 文 档 )。第 二 十 九 条 换 证 时 , 原 制 造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的 许 可 项 目 无 相 应 当 产 品 制 造 业 绩 的 ,
36、 应 当 根 据 申 请 的 项 目 试 制 产 品 , 并 且 进 行 型 式 试 验 。第 三 十 条 换 证 程 序 参 照 第 十 三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 换 证 的 鉴 定 评 审 除 包 括 第 二 十 二 5 TSG ZC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条 的 内 容 外 , 还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一 )审 查 是 否 存 在 超 出 许 可 范 围 进 行 制 造 的 行 为 ; (二 )审 查 与 许 可 产 品 有 关 的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 用 户 反 馈 意 见 的 处 理 情 况 ; (三 )审 查 许 可 产 品 的 制 造
37、情 况 。第 三 十 一 条 获 得 制 造 许 可 证 的 制 造 单 位 及 其 许 可 产 品 的 品 种 、 材 料 标 准 、 牌 号 (代 码 )、 规 格 和 交 货 状 态 ,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统 一 向 社 会 公 告 。第 三 十 二 条 获 得 制 造 许 可 证 的 制 造 单 位 , 如 果 在 制 造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需 要 增 加 产 品 牌 号 (代 码 ), 增 加 或 者 改 变 产 品 规 格 、 交 货 状 态 时 ,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则 的 要 求 办 理 制 造 许 可 增 项 申 请 手 续 。当 增 加 或 者 改
38、 变 的 产 品 规 格 、 交 货 状 态 未 超 出 鉴 定 评 审 所 确 定 的 制 造 能 力 范 围 时 , 则 增 加 或 者 改 变 的 产 品 规 格 、 交 货 状 态 的 材 料 , 应 当 进 行 型 式 试 验 , 不 进 行 鉴 定 评 审 。当 增 加 产 品 牌 号 (代 码 ), 增 加 或 者 改 变 的 产 品 规 格 、 交 货 状 态 超 出 鉴 定 评 审 所 确 定 的 制 造 能 力 范 围 时 , 则 增 加 的 产 品 牌 号 (代 码 ), 增 加 或 者 改 变 的 产 品 规 格 、 交 货 状 态 的 材 料 除 进 行 型 式 试
39、验 外 , 还 应 当 补 充 进 行 制 造 单 位 的 鉴 定 评 审 。第 三 十 三 条 获 得 制 造 许 可 证 的 制 造 单 位 , 单 位 名 称 发 生 变 化 时 , 应 当 办 理 制 造 许 可 证 变 更 手 续 。 办 理 制 造 许 可 证 变 更 手 续 时 , 应 当 提 交 新 的 单 位 名 称 , 法 人 证 书 (或 者 工 商 部 门 出 具 的 企 业 更 名 文 件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原 制 造 许 可 证 等 相 关 资 料 。当 获 得 制 造 许 可 证 的 制 造 单 位 的 资 源 条 件 、 生 产 工 艺 、 生
40、产 线 停 产 1 年 以 上 后 恢 复 生 产 、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发 生 重 大 改 变 或 者 制 造 场 地 发 生 变 化 (包 括 搬 迁 、 增 加 ) 时 , 应 当 及 时 书 面 告 知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是 否 需 要 重 新 进 行 型 式 试 验 、 鉴 定 评 审 或 者 直 接 确 认 的 决 定 , 并 且 告 知 制 造 单 位 。第 三 十 四 条 获 得 制 造 许 可 证 的 制 造 单 位 ,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应 当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一 )不 得
41、 违 反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进 行 制 造 和 经 营 活 动 ; (二 )不 得 涂 改 、 转 让 或 者 变 相 转 让 制 造 许 可 证 ; (三 )不 得 超 出 制 造 许 可 证 规 定 的 范 围 制 造 产 品 或 者 超 过 许 可 范 围 使 用 许 可 标志 ;(四 )保 持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健 全 , 并 且 得 到 有 效 实 施 ; (五 )保 持 资 源 条 件 能 够 持 续 满 足 制 造 许 可 条 件 的 要 求 ; (六 )保 证 产 品 质 量 满 足 法 规 、 安 全 技 术 规
42、 范 及 其 相 关 标 准 规 定 ; (七 )不 得 向 用 户 隐 瞒 产 品 质 量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 违 反 本 条 规 定 的 制 造 单 位 ,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根 据 情 节 严 重 程 度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 对 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C0012009其 做 出 通 报 批 评 、 暂 停 或 者 撤 销 制 造 许 可 证 的 处 理 。第 四 章 附 则第 三 十 五 条 制 造 单 位 对 鉴 定 评 审 、 型 式 试 验 工 作 有 异 议 时 , 可 以 向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申 诉
43、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规 则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规 则 自 2010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 7 TSG ZC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附 件 A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制 造 许 可 证 (材料 )证 书 编 号 :单位名称: 制造地址:经审查,获准从事 的制造许可。具体材料标准、材料的牌号(代码)、规格、交货状态见明细表。发证机关: (公章)发证日期: 年 月 日证书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C0012009附 录 a中 华 人 民
44、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制 造 许 可 证 明 细 表 (材料)证 书 编 号 :单位名称: 制造地址:具体材料标准、材料的牌号(代码)、规格、交货状态如下表:材料标准 材料牌号(代码) 材料规格范围 材料交货状态 备 注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变更日期:年年月月日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注 : 材 料 规 格 根 据 申 请 单 位 申 请 的 材 料 规 格 、 型 式 试 验 的 结 果 和 鉴 定 评 审 的 结 果 确 定 每 种 材 料 牌 号 (代 码 )的 公 称 厚 度 、 公 称 宽 度 范 围 等 ; 特 殊 情 况 下 , 对 钢 板 的 长 度 、 超 声 检 测 的 能 力 或 者 其 他 情 况 加 以 限 制 , 可 以 在 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