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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汇款交易规定.pdf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761157 上传时间:2018-08-22 格式:PDF 页数:16 大小:231.4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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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国际汇款交易规定 当与SBI Remit 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我公司”)进行交易时,应在同意我公司制定的国际汇款交易规 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后进行交易。与我公司进行了交易的,我公司视同客户(是指自然人或法人的客 户。以下统称“客户”)同意本规定内容。 第 1章(总则) 第 1 条(目的) 本规定关于我公司提供的国际汇款服务及国际汇款收汇服务(均是指第 2 条所定义的服务。以下统称 “本服务”) ,约定有关我公司及希望使用本服务者的权利义务以及有关使用本服务的条件。 第 2 条(本服务) 我公司提供的本服务是指下列两种服务: (1) 国际汇款服务:根据客户提出的汇款委托,使汇款收汇人(

2、以下简称“收汇人”)能够通过我公司 的合作单位或其营业网点,收取汇款的服务; (2) 国际汇款收汇服务:根据客户提出的收汇委托,使客户能够通过我公司的合作单位或其营业网点 收取汇款的服务。 第 3 条(使用本服务) 1 使用本服务时, 客户应事先按照第 4条和第 5 条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成为我公司的正式注册会员 (在 第 4 条第 3款中定义) 。 2 客户依据本规定,通过利用能够连接互联网的个人电脑、能够连接我公司规定的网络的手机等(以下 统称“终端”)的方式或我公司指定的其他方式,原则上 24 小时 365 天均可使用本服务。 3 不论前款作何规定,我公司有时会因提供本服务的系统维护等

3、,而停止、中止或中断提供本服务的一 部分或全部。 4 我公司暂停本服务时,应事先在我公司的电脑网站和手机网站上刊登该内容。但,当我公司认为由于 系统故障等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时,有时会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停止、中止或中断该系统的一部分 或全部。 第 4 条(临时注册会员、正式注册会员) 1 客户应通过办理包括设定用户名、通知住址等我公司规定的客户相关信息(以下简称“会员信息”)在 内的公司规定的手续,申请临时注册,以便成为临时注册会员。 2 我公司收到上条规定的申请,同意临时注册的,我公司应根据关于防止犯罪收益转移的法律(2007 年 法律第 22 号,包括其后修改版)通过下列任意一种方法,对客

4、户进行本人确认,并向客户发行临时 登陆密码: 2 (1) 请客户提供我公司规定的证明文件,按照我公司规定的方式向客户登记的地址发送包括临时登陆 密码在内的交易相关文件(以下简称“交易相关文件”)的方法; (2) 请客户向商务配送公司出示我公司规定的证明文件后,领取按照我公司规定的方式向客户登记的 地址发送的交易相关文件的方法。 另外,除上述任意一种方法以外,我公司认为必要的,有时会与客户登记的电话号码等进行联系。 3 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收到临时登陆密码的客户成为我公司的临时注册会员。成为临时注册会员后使用 本服务时,需要按照我公司规定的方法在同意本规定后,根据下条规定办理正式注册手续,而成为正

5、 式注册会员。另外,我公司将正式注册会员和临时注册会员统称为会员。 4 本条第 2 款规定的交易相关文件未送到被退回我公司的或者根据本条第 2 款另外所记载内容,我公司 虽与客户进行了联系,但联系不上的,我公司不为该客户办理临时登记。此外,当我公司认为客户登 记的内容存在疑义时,有时也不会为其办理临时登记。对于客户因我公司未办理临时登记而遭受的损 害,我公司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5 条(正式注册手续) 1 要想成为正式注册会员,临时注册会员应()在我公司电脑网站或手机网站(以下统称“网站等”)上 按照第 4 条的规定利用我公司发行的临时登陆密码以及第 4 条中的申请时设定的用户名,登陆我公司

6、 服务页面; ()确认办理临时注册手续时通知我公司的会员信息内容属实; ()对该服务页面显示的本 规定表示同意后;()办理以下的(1)将临时登陆密码变更为登陆密码的手续及(2)设定交易密码的手 续。 (1) 登陆密码 在本公司网站等上登陆本服务利用页面时使用,请变更我公司提供的临时登陆密码后再使用。 (2) 交易密码 在我公司网站等上利用本服务时使用,请重新设定后再使用。 2 在完成前款的登陆密码、交易密码设定手续之时,临时注册会员升为正式注册会员。未完成前款规定 的正式注册手续的临时注册会员不能使用本服务。 3 临时注册会员在办理本条第 1 款的正式注册手续时,发现在办理临时登记手续时通知我

7、公司的会员信 息内容有误的,或者在办理临时注册手续之后正式注册手续以前的期间内其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迅速 按照我公司规定的方法报我公司备案。 第 6 条(本服务使用账户) 1 我公司应向每个客户配发一个本服务使用账户(以下简称“账户”) ,作为管理汇款所需的准备金(以下 简称“汇款准备金”)及使用汇款收汇服务收取的款项(以下简称“收汇款项”)的账户。 2 客户向账户入款时应通过下列方法进行。账户入款应通过日元进行,请客户自行负责确认汇款准备金 入款完成情况: (1) 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入款; (2) 通过便利店支付票的形式入款; 3 (3) 从邮局(AT M 和窗口)入款。 3 客户应充分理解并

8、事先了解:根据本条进行的客户向账户入款,原则上是作为汇款准备金的暂收款, 与银行等进行的存款、储蓄款或定期存款等(是指银行法(1981 年法律第 59 号,包括其后的修改版) 第 2 条第 4款规定的定期存款等)的收取有所不同。汇入本账户的款项不发生利息。 4 关于客户按照本条第 2款第 1 项规定的方法向账户入款时发生的转账手续费,应由客户负担,客户按 照本条第 2 款第 2 项或第 3 项规定的方法向账户入款时,应向我公司支付第 29 条第 2 款第 2 项规定 的入款手续费。 5 在完成本条第 2 款和第 3 款的入款以前,进行了国际汇款服务汇款申请的,依据第 22 条第 10 款的规

9、定,可能视为该申请被取消。 6 客户可以在我公司网站等上确认账户出入款记录、账户汇款准备金余额、本服务使用记录。 7 我公司在相当期间内保存有关客户使用本服务的记录。万一我公司与客户之间就本服务使用内容发生 疑义的,应以我公司记录作为正当内容进行处理。 第 7 条(退还汇款准备金) 1 客户可以在我公司网站等上按照我公司规定的手续从账户中将汇款准备金退款。但汇款收取人如已收 取该汇款金额的,将无法退款。 2 前款的退款方法应仅限定为向账户以外的以客户名义开户的银行存款账户转账。 3 客户办理该退款时,原则上应负担我公司规定的手续费。另外,手续费可在这个 URL 上确认(URL: https:/

10、www.remit.co.jp/MainAboutCommission.jsf?menuid=4#04) 。 第 8 条(密码管理等) 1 密码等的管理 (1) 客户应自行负责,对用户名以及办理第 5 条第 1 款规定的设定手续及第 8 条第 2 款规定的变更手 续的密码(是指第 5 条第 1 款规定的登陆密码及交易密码,以下与用户名统称为“密码等”)进行 严格管理,避免让第三方知晓。客户遗忘密码等或可能被第三方知晓的,应立即按照我公司规定 的方法,办理密码等变更手续。对于客户因其密码等被第三方知晓,在办理该变更手续前遭受的 损害,我公司应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密码等不能使用与用户名相同的

11、内容、出生年月日、重复同一数值进行登陆。另外,建议避免使 用电话号码等指定为容易让他人推测的号码,同时每隔一定期间进行变更。 2 密码等的变更 (1) 客户可在网站等上按我公司规定的比照第 5 条第 1 款的手续,随时变更密码等。于此情形,按照 第 9 条规定的方法,对客户进行本人确认。 (2) 遗忘密码等的,请办理我公司规定的手续。另外,无法通过密码等进行本人确认的,可通过按我 公司规定的方法,向我公司转达我公司规定的必要事项的方式,申请发行临时登陆密码。我公司 收到该申请后,同意发行临时登陆密码的,我公司将向该客户发行该临时登陆密码。收到临时登 陆密码的该客户,请比照第 5 条第 1 款规

12、定的方法,办理(1)将临时登陆密码变更为登陆密码的手 4 续,及(2)重新设定交易密码的手续。 3 密码等输入错误 客户连续输入与已注册的登陆密码或交易密码不同的密码超过我公司规定的次数时,我公司在我公司 规定的期间内,对该客户停止处理该密码等。 第 9 条(本人确认) 1 通过密码等进行本人确认 我公司应通过对登陆我公司服务网站时或使用本服务时所输入的密码等与依据第 5条第 1款的规定事 先设定的密码等进行核对,确认其一致性的方法进行本人确认。 经该本人确认后,将客户视为正当使用者处理时,即使发生该密码等被伪造、篡改、盗用或不正当使 用及其他事故,本公司亦将该处理的交易视为有效交易,对由此遭

13、受的损害,我公司及我公司合作伙 伴(在第 23 条第 1 款中定义)应不承担任何责任。 2 通过备案印章进行本人确认(自然人客户除外) 作为法人客户的客户,除前款规定的方法外,可以通过将我公司规定的文件所使用的图章与在我公司 注册的备案印章进行核对,确认其一致性的方法进行本人确认。我公司尽相当注意义务将各种付款通 知书、各种登记及其他文件所使用的图章与在我公司注册的备案印章进行核对,认为该客户确实为正 当使用者本人进行处理的,即使发生这些文件被伪造、篡改、盗用或不正当使用及其他事故,本公司 亦将该处理的交易视为有效交易,对由此遭受的损害,我公司应不承担任何责任。丢失备案印章时, 请立即通知我公

14、司,并通过书面形式办理我公司规定的手续。我公司在接到通知之时,将立即设定交 易限制。对于因该客户的备案印章被第三方使用,导致该客户在进行上述通知前遭受的损害,我公司 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本人的再确认等 在办理正式注册会员手续后,需要进行关于防止犯罪收益转移的法律(2007 年法律第 22 号,包括其 后的修改版)等相关法规规定的本人确认时及其他我公司认为必要时,有时会再次要求提供我公司指 定的必要文件。未提供这些必要文件的(包括在我公司规定的时间以前未与我公司联系的情形、向客 户登记的住址发送的要求提供文件的通知未送到被退回我公司的情形以及与登记的电话号码等联系 不上的情形等) ,我公司根据

15、我公司的判断,有时会停止该客户的全部或一部分交易,或者注销会员 注册。对于由此遭受的损害,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10 条(备案事项的变更) 1 会员对姓名、住址、电话号码、备案印章(自然人客户除外)及其他备案事项(是指依据第 4 条第 1 款的规定向我公司通知的会员信息)进行变更时或已发生变更时,请立即按照我公司规定的方法,办 理备案事项变更手续。 2 即使在我公司备案的电子邮件地址或住址为会员以外其他人的电子邮件地址或住址,对于由此遭受的 损害,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备案事项已变更时或将有变更时,在办理本条第 1 款规定的变更手续以前,对于起因于该变更导致会 5 员遭受的损害,公

16、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起因于备案事项不完备或怠于办理本条第 1 款规定的备案事项 变更手续导致会员遭受的损害,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11 条(告知、通知的方法) 1 会员应同意我公司根据本规定向会员进行告知或通知的,该告知或通知通过在我公司网站等上刊登或 电子邮件或短信其他方法进行。 2 我公司向所备案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或住址发送通知,因通讯状况、备案事项不完备或未变 更及其他不归责于我公司的事由导致延期到达或未到达的,会员应同意视为于通常应到达之时到达。 3 会员可以在我公司规定的范围内,数次注册电子邮件地址。除我公司规定的外,将各种交易结果、各 种活动介绍等供会员选择的信息向客户

17、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注册电子邮件地址时,应按照我公 司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 12 条(禁止转让、抵押等) 未经我公司同意,会员不能就与我公司交易项下的地位及其他涉及与我公司交易的一切权利转让、出 借、抵押及设定其他第三方权利,或使第三方使用。 第 13 条(排除反社会性势力) 1会员声明并承诺,会员自身及自身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等,目前及将来均不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黑 社会组织,黑社会组织成员,脱离黑社会组织成员不满 5 年者,黑社会组织预备成员,黑社会组织关 联企业,总会屋,标榜社会运动等流氓团体,或特殊智能黑社会组织等,以及其他与上述情况相符的 人员(以下将此类人员称为“黑社会组织成员等

18、”)。且不符合以下各项中任何一项: (1)被证实与黑社会组织成员等控制经营的公司有关。 (2)被证实与黑社会组织成员等实际控制经营的公司有关。 (3)涉及以为自身,自身公司,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以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等为目的,而非法 利用黑社会组织成员等的行为。 (4)涉及参与向黑社会组织成员等提供资金或便利等行为。 (5)董事会成员,或实际参与经营者与黑社会组织成员等有着应受到社会批判的关系的。 2. 会员承诺不亲自且不会利用第三方进行以下任意一项行为。 (1)暴力性要求行为 (2)超出法律责任的非法要求行为 (3)交易时有恐吓言行,或使用暴力行为 (4)散布谣言,造假,或采用威胁行为,损

19、坏本公司信誉,或妨碍本公司业务的行为。 (5)符合上述任意一项的行为。 3. 如因会员违反前两项承诺而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会员需承担赔偿该损失的义务。 第 14 条(会员注册注销、交易限制) 6 1 会员可通过我公司所规定的相关手续,注销会员登记。 2 在办理前款的会员注册注销手续时,汇款准备金已汇入账户的,依据我公司规定的方法,通过退还该 汇款准备金,可以免除我公司对客户的所有责任。另外,以向金融机关账户转账形式退还该汇款准备 金时,即使无法向客户指定的金融机关账户转账时,对于由此遭受的损害,我公司应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符合下列各项情形之一的,我公司可在不事先通知会员的情况下,立即停止全部

20、或一部分的服务,或 者注销会员注册。依据本款注销会员注册时汇入账户的汇款准备金的处理应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1) 申请开始止付或破产程序、民事再生程序、公司重整手续或特别清算手续的; (2) 被发送临时扣押、保全扣押或扣押的命令、通知的; (3) 开始继承的; (4) 会员去向不明的; (5) 会员超过 2年未使用本服务的; (6) 本服务被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行为所利用或被认为有这种可能性的; (7) 会员实际不存在确凿的或会员注册并非会员本意确凿的; (8) 会员登记内容虚假确凿的或判明会员提交资料不真实的; (9) 虽然为进行第 9 条第 3款规定的本人再确认而再度要求提出必要材料

21、,却未提交的(包括在我公 司规定的时间以前未与我公司联系的情形、向客户登记地址发送的要求提供文件的通知未送到被 退回我公司的情形以及与登记的电话号码等联系不上的情形等) ; (10) 符合与我公司的各项交易规定的解约其他事由之一的; (11) 客户违反本规定和各项交易规定的; (12) 会员违反或合理怀疑会员违反上条第 1 款或第 2 款约定的; ( 1 3) 根据第 31 条第 1 项规定,在要求协助交易问询调查或根据该条第 2 项规定要求提交可证实问询 调查结果资料的情况下,对交易问询调查予以拒绝或未提交问询调查结果资料的(包含未在本公 司规定的日期前联系本公司的,向客户登记住址投递提交通

22、知未送达成功而退回本公司的,通过 登记的电话号码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况。 ) (14) 除上述各项所示的内容外,发生我公司有必要停止服务的相当事由的。 4 由于依据前款停止本服务或注销会员注册导致会员遭受损害的,我公司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5 由于本服务依据本条第 3 款被停止而要求注销会员注册的,请按照我公司规定的方法提出申请。于此 情形,我公司有时会要求提供另行规定的进行本人确认所需的证明文件及其他必要文件等。 第 15 条(成年监护人的备案) 1 依据家庭法院的审判,客户开始接受辅助、保佐、监护的,请立即将成年监护人等姓名及其他必要事 项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备案。 2 依据家庭法院的审判,被客户选

23、任为任意监护监督人的,请立即将任意监护监督人的姓名及其他必要 事项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备案。 3 客户接受辅助、保佐、监护开始的审判的或被选任任意监护监督人的,也请按照与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同样的形式进行备案。 7 4 客户关于本条第 1 款至第 3 款的备案事项发生取消或变更的,同样请进行备案。 5 在进行本条第 1 款至第 4 款备案前遭受的损害,我公司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16 条(关于系统故障、灾害等的免责事项) 1 对于客户和第三方因下列各项事由遭受的损害,我公司应不承担任何责任: (1) 由于天灾、火灾、暴乱等不可抗力、客户或通讯运营商等第三方的通信仪器、线路、电脑故障或 电话

24、故障等或者法院等官方机构采取的措施等,非归责于我公司的事由而发生本服务提供迟延、 无法提供等的; (2) 虽然我公司系统运营整体采取了相当安全的措施,但由于终端机、通讯线路或电脑等发生故障, 导致本服务提供迟延或无法提供的; (3) 其他由于收汇人姓名有误等应归责于客户或第三方责任的事由,发生本服务提供迟延或无法提供 的。 2 虽然我公司采取了相当安全的措施,但由于公用电话线路、专用电话线路、互联网及其他通讯线路等 通讯回路被盗听等,导致客户的密码等交易信息泄漏的,对于由此遭受的损害,我公司应不承担任何 责任。 第 17 条(责任) 在提供本服务过程中,除日本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我公司和我公司合

25、作伙伴(在第 23 条第 1 款中定 义)在本服务迟延、未到达、不付款或付款太少等任何情况,亦不对超出客户支付的汇款额及汇款手 续费或者汇款收汇款项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另外,对于因当地国家法律等不涉及我公司管理的事由 发生的迟延、未到达、不付款或付款太少等,我公司和我公司合作伙伴应不承担任何责任。在任何情 况下,我公司和我公司合作伙伴均不承担附带的、间接的或衍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 18 条(规定的参照适用) 与我公司交易有关, 本规定中未作规定的事项, 应依照各项交易的规定等我公司另行规定的内容执行。 我公司规定等我公司另行作出的规定刊登在我公司网站上。 第 19 条(规定的变更) 我公司有

26、时会变更本规定的内容。于此情形,我公司将变更日、变更内容通过在我公司网站等上刊登 的方式进行告知,变更日以后依据变更后的内容执行。 第 20 条(适用法律及协议管辖) 1 与我公司之间的交易适用日本国法律。 2 就与我公司之间的交易有必要进行诉讼的,第一审专属的管辖法院为对我公司总公司地址有管辖权的 地方法院或简易法院。 3. 本规定用日文书写。本规定的翻译文本与日文文本在解释上有分歧的,应优先适用日文文本的解释。 8第 21 条(个人信息的管理) 1 客户应同意我公司按照我公司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针 、 个人信息管理管理客户的个人信息。 2 我公司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针和个人信息管理刊登于我公司网站

27、等上。 第 2章(国际汇款服务) 第 22 条(国际汇款的申请) 1 使用国际汇款服务应由客户访问我公司网站等,根据我公司规定的方法和操作顺序进行。另外,提出 汇款申请时需填写汇款目的和通过密码等进行本人确认。 2 我公司收到客户发送的汇款申请时,按照第 9条的规定,认定系客户本人申请的,我公司向客户终端 发送有关收到的申请内容的回信。 3 客户依据前款对回信内容进行确认,其内容正确的,请按照我公司规定的手续,向我公司发送确认答 复。另外,变更或取消申请内容的,请按照我公司规定的手续变更或取消该申请内容。 4 请尽快作出前款规定的对我公司的答复。答复在我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未到达我公司的,该汇款申

28、请按 被取消处理。 5 本条第 3 款的答复在我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我公司,且在我公司电脑处理结束之时,客户进行的国 际汇款服务的汇款申请完成。 6 我公司在前款的汇款申请完成后,根据我公司规定的标准确认该申请内容。经对该申请内容确认后, 我公司认为没有问题的,我公司同意该客户的申请。在作出该同意之时,我公司与客户之间关于国际 汇款委托的合同(以下简称“汇款合同”)应成立。另外,我公司按照我公司规定的方法向客户通知 该确认结果。 7 国际汇款服务的汇款申请经前款确认后认为有问题的,我公司不同意该申请,视为申请已取消。另外, 我公司应按照我公司规定的方法向客户通知该确认结果。 8 我公司同意的,

29、在客户提出国际汇款服务的汇款申请之际,可以在该申请时将向账户入款的汇款准备 金以外的款项重新汇入账户, 使用该款项进行汇款。 于此情形, 应在申请完成后我公司规定的期限 (以 下简称“入款期限”)内,按照办理申请手续时选择的方法将汇款金额加上第 29 条规定的手续费后 的总额汇入账户。 9 于前款的情形,汇款合同应在我公司对前款的入款进行确认且国际汇款服务的汇款申请通过我公司规 定的审查已合格之时成立。审查不合格的,视为该申请被取消。不论是否合格,我公司均应按照我公 司规定的方法将审查结果通知客户。审查不合格的,将客户依据前款汇款的款项按照向账户汇入汇款 准备金处理。 10 我公司在本条第 8

30、 款规定的入款期限(该期限为我公司休息日的,为下一个营业日)以前无法确认客 户向汇款账户入款的,视为该国际汇款服务的汇款申请由客户本人取消。 11 客户负责确保客户进行交易所使用的终端(个人电脑、调制解调器、手机等机器、通讯媒体)正常运 行。我公司并不对客户使用交易的终端正常运行进行保证。万一因终端未正常运行导致遭受损害的, 9 我公司亦不对该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12 除由于依据本条规定视为汇款申请被取消而遭受的损害外,对于因客户输入内容错误、申请内容不完 备而遭受的损害,我公司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第 23 条(实施汇款) 1 汇款合同成立时,我公司应迅速自行或通过以下 URL 规定的我公司

31、的汇款业务合作伙伴(以下简称 “我公司合作伙伴”)及其营业网点实施汇款手续。 (URL: http:/www.remit.co.jp/Popup_OptionalServices.jsf) 2 我公司向我公司合作伙伴转达客户提出申请的汇款指示后,应向客户发送完成汇款指示通知书。 3 客户同意在我公司实施汇款手续之际,应()以提供本服务为目的; ()基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共同 实施市场营销为目的;()由于洗钱或恐怖融资对策及行政方面的事由,我公司有时会将客户的信息 披露给我公司合作伙伴。同时,客户同意仅限于在上述各项目的下,我公司合作伙伴与我公司合作伙 伴营业网点、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包括未在日本

32、国内设立的公司)共有该信息。除法律上必要的情形 外,我公司和我公司合作伙伴不应与第三方共有客户信息。 4 对于依前款的处理而遭受的损失或损害,除我公司或我公司合作伙伴存在重大过失外,我公司和我公 司合作伙伴应不承担任何责任。 5 客户能够汇款的每次汇款金额以及每日和每月总额的限额及每月交易次数的上限,依据我公司另行规 定的内容执行。详情请在这个 URL上确认 (URL:https:/www.remit.co.jp/MainSendingRemittanceServiceFlow.jsf?menuid=2#03) 。 6 我公司自基于第 22 条第 6 款或第 9 款汇款合同成立之时起,原则上在

33、 10 分钟以内完成向我公司合作 伙伴及其营业网点的国际汇款。但客户利用我公司另行提供的可选服务(URL : https:/www.remit.co.jp/Popup_OptionalServices.jsf)的情形或经第 22 条的确认,发生应与我公司直接 确认的事项的情形等,不在此限。 7 收汇人原则上在前款规定的国际汇款完成之时,可以在我公司合作伙伴或我公司合作伙伴的营业网点 收取该汇款款项。但在下列情形下,自客户完成汇款申请起至收汇人实际能够使用款项为止最长需要 数个营业日,还请客户事先了解该情况: (1) 为我公司合作伙伴或我公司合作伙伴的营业网点非营业时间的情形; (2) 收汇人收

34、汇所利用的收款方所在国的金融机构在系统处理上需要一定时间的情形; (3) 除上述各项规定的情形外,因收款方所在国特有情况,收汇需办理一定手续的情形; (4) 根据我公司合作伙伴的判断,汇款被保留的情形; 请咨询我公司合作伙伴或其营业网点。 8 关于客户汇款申请的情况,可以登录我公司网站等,在我公司规定的页面上进行确认。 第 24 条(参考号) 1 我公司因通过在第 23 条第 2 款规定的汇款指示完成通知上记载的方法,向客户通知我公司或我公司 合作伙伴发行的参考号。 10 2 我公司发行的参考号,在下列情况下是必要的: (1) 用于收汇人收取客户汇款的款项(根据当地国家法律要求收取所需的情形)

35、 ; (2) 用于客户根据第 26 条办理汇款合同解除手续; (3) 用于客户根据第 30 条取消汇款申请或解除汇款合同; (4) 用于客户根据第 23 条确认汇款情况。 3 客户应与第 8 条第 1 款规定的密码等的管理相同,管理参考号,并使收汇人作相同管理。该参考号可 能被第三方知晓的,请立即按照我公司规定的方法联系我公司。对于因该客户和收汇人使第三方知晓 该参考号,导致客户或收汇人在进行该联系前遭受的损害,我公司应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向收汇人通知参考号事宜, 应由客户自行负责进行, 我公司关于向收汇人通知参考号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因收汇人未收到参考号的通知导致客户或收汇人遭受的损害,

36、我公司应不承担责任。 第 25 条(汇款收汇) 关于客户根据本规定收取汇款款项,按照在该收汇人所在各国的我公司合作伙伴及其营业网点制定的 规定执行。 第 26 条(汇款合同的解除) 1 对于根据第 22 条第 6 款或第 9 款成立的汇款合同,在收汇人收取该汇款合同标的的款项前,我公司 认为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我公司可立即解除汇款合同。另外,我公司有可能不能对客户回答解除此 汇款合同的原因。于此情形,客户申请汇款的款项及第 29 条第 2 款第 1 项规定的汇款手续费相当金 额被汇入客户的账户(入款手续费相当金额不予退还) 。另外,由于符合第 1 项或第 4 项规定的情况 导致我公司解除汇款合

37、同的,我公司不退还客户申请汇款的款项及汇款手续费相当金额,客户应事先 对此表示同意: (1) 客户的汇款违反日本的外汇相关法规时或日本政府停止外汇交易时; (2) 发生或可能发生战争、内乱、自然灾害、劳动争议、暴动、恐怖事件、罢工等时; (3) 我公司合作伙伴发生或可能发生资产冻结、止付、破产程序开始时由、民事再生开始事由、公司 重整程序开始事由、特别清算开始事由及其他倒闭手续开始事由等时; (4) 发生判明客户汇款涉及犯罪等相当事由时。 (5) 其他,根据我公司合作伙伴的判断,汇款被拒绝时。 2 无论前款规定,第 23 条第 2 款规定的汇款指示完成之时起经过 90 天之日(包括该日) ,该

38、收款人仍 未领取该款项时,作为该汇款合同标的的款项将由我公司合作伙伴保管,收款人不能领取该款项。客 户需办理第 30 条规定的汇款合同取消手续,以便接受该款项的退款。但是,利用可选服务的不在此 限。 3 对于因前两款规定的汇款合同解除或终止导致客户遭受的损失、损害,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27 条(事先注册汇款申请服务) 1 事先注册汇款申请服务是指客户事先注册特定的收汇人信息作为事先注册汇款申请的受款方,客户在 11 办理委托汇款之际,可不指定收汇人而进行汇款申请的服务。事先注册服务有以下三种形式: (1) 邮政储蓄转账卡汇款; (2) 转账汇款; (3) 通过入款卡的汇款 2 客户利用

39、事先注册汇款服务按照我公司规定的方法向账户入款的,该入款的款项按照向事先注册汇款 申请的受款方(仅限于按照前款规定注册者)进行的汇款申请处理,经该入款后,视为客户完成第 22 条第 1 款或第 5 款规定的汇款申请。 3 通过事先注册汇款申请服务受理的汇款申请,适用于第 22 条(第 6 款,第 7 款及第 12 款) 、第 23条、 第 24 条、第 25 条、第 26 条的规定。 第 28 条(汇兑) 1 第 22 条规定的对我公司的汇款申请应用日元进行。另外,客户可以在申请页面通过日元以外的我公司 规定的其他货币(以下简称“收汇货币”)指定收取金额。但是,尽管有上述指定,但在我公司规定的

40、 我公司合作伙伴营业网点,可能使用收汇货币以外的该营业网点规定的货币进行支付。 2 根据前款别记内容,因收汇货币汇款的收款金额被指定时,兑换所使用的兑换汇率为汇款合同成立时 我公司合作伙伴所设定的汇率。另外,如 22 条第 6 款规定所示,汇款合同成立之时是指我公司对该客 户申请内容进行确认后, ,我公司认为没有问题并同意该申请之时,请注意不一定为客户完成汇款申请 之时(该条第 5 款规定的时间点) 。但自第 23 条第 2 款规定的完成汇款指示通知经过 45 天之日(包括 该日)起至经过 90 天之日(包括该日)为止的期间内,支付汇款款项时使用的兑换汇率为该支付时的 兑换汇率。 3 前款规定

41、的我公司合作伙伴设定的兑换汇率在国际汇款服务的汇款申请确认画面中向客户进行出示。 另外,请注意该兑换汇率仅为参考汇率,不一定保证通过该汇率进行兑换。 4 在本条第 1 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客户汇款的款项先通过我公司合作伙伴兑换成收汇货币,之后再到我 公司合作伙伴营业网点兑换成该营业网点规定的其他货币(以下简称“第二次兑换”) 。第二次兑换所使 用的兑换汇率为该营业网点独自设定的汇率。但自第 23 条第 2 款规定的完成汇款指示通知经过 45 天 之日(包括该日)起至经过 90 天之日(包括该日)为止的期间内,支付汇款款项时使用的兑换汇率为 该支付时的兑换汇率。 5 在前款规定的第二次兑换所使用的

42、兑换汇率在第 3 款规定的确认画面中显示的链接站点进行表示。另 外,请注意该兑换汇率仅为参考汇率,并非保证通过该汇率进行兑换。 6 客户利用可选服务时,将与前 5 款的规定无关。 第 29 条(手续费等) 1 客户在使用国际汇款服务之际,应支付我公司规定的手续费。 2 客户向我公司支付的手续费如下所示。手续费可在这个 URL 上确认 (URL:https:/www.remit.co.jp/MainAboutCommission.jsf?menuid=4&submenuid=1) (1) 汇款手续费 12 (2) 入款手续费 (3) 退款手续费 3 前款第 1 项的汇款手续费应在国际汇款服务的汇

43、款申请确认页面上进行确认,在办理汇款申请时支付 给我公司。 4 因客户填写错误或申请内容不全而无法实施汇款的情况下,会发生本条第 2 款第 3 项所述的退款手续 费。本公司在扣除该项汇款的退款手续费等额款项后,将该笔汇款款项以日元形式退回到客户账户。 此情况下,本条第 2 款第 1 项的汇款手续费等额款项,将按照以下 URL 中注明的内容处理。 (URL:h t tps: / www. re m i t . co. jp/Main Abou t Com m i ssion . jsf?me n u i d= 4 & su bm enui d=1) 另外,不予退还本条第 2 款第 2 项中所述的

44、入款手续费。 5 我公司有时会在未事先通知客户的情况下变更汇款手续费,入款手续费和退款手续费。于此情形,变 更日和变更内容刊登于我公司网站等进行告知。 第 30 条(国际汇款的取消等) 1 除利用可选服务外,客户在收汇人未收取该汇款以前的期间内可随时取消汇款申请及解除汇款合同。 2 依据前款客户取消汇款申请或解除汇款合同时,我公司用日元将该汇款的款项,以及第 2 款第 1 项规 定的汇款手续费的金额,退还到客户的账户中。于此情形,不发生取消手续费,但不退还前条第 2 款 第 2 项规定的相当于入款手续费的金额。 3 客户应事先同意,使用我公司提供的国际汇款服务的各种可选服务的,有时会发生无法取

45、消本条第 1 款规定的解除汇款合同的情况。 第 31 条(实施交易监控) 1 本公司为确保遵守关于防止犯罪收益转移法(2007 年法律第 22 号,包含此后的修订。 )等相关法规, 制定相应的标准,对客户的国际汇款服务使用情况等进行实施监控。在本公司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 以通过电话等本公司规定的方法,对客户的汇款目的,与收款人的关系及客户的收入情况等进行问询 调查。 2 根据上一项问询调查的结果, 在本公司认为必要的情况下, 可以要求客户提交本公司认为恰当的资料, 以证实上一项问询调查的内容。 3 根据上两项调查的结果,根据本公司的判断,可以针对该客户,调整第 23 条第 5 款规定的汇款上限

46、 额,终止国际汇款交易或取消该客户会员资格。 第 3章(国际汇款收汇服务) 第 32 条(申请收取国际汇款) 1 客户可以在日本国内利用国际汇款收汇服务收取从日本国外通过我公司合作伙伴汇款的款项(以下简 称“汇款收汇”) 。 2 汇款收汇应由客户通过访问我公司网站等,按照我公司规定的方法和操作顺序进行。另外,进行汇款 13 收汇申请时,需填写汇款目的和通过密码等进行本人确认。 3 我公司收到客户发来的汇款收汇申请,按照第 9 条规定,认定是客户本人提出的申请时,我公司通过 客户终端进行关于收到的汇款收汇委托内容的回信。 4 客户对依据前款作出的回信内容进行确认,其内容正确的,请按照我公司规定的

47、手续,向我公司发送 已确认的答复。另外,变更或取消该汇款收汇委托内容的,请按照规定的手续变更或取消该委托内容。 5 请及时作出前款规定的对我公司的答复。答复在我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未到达我公司的,按照该汇款收 汇委托被取消处理。 6 本条第 4 款的答复在我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我公司,且在我公司完成电脑处理之时,客户进行的国 际汇款收汇服务收汇申请完成。 7 我公司在前款规定的收汇申请完成后,根据我公司规定的标准确认该申请内容。经对该申请内容确认 后,我公司认为没有问题的,我公司同意客户的申请。在作出该同意之时,我公司与客户之间关于收 汇的合同(以下简称“收汇合同”)应成立。另外,我公司应按照我公

48、司规定的方法向客户通知该确认 结果。 8 在依据前款规定收汇合同成立后,客户不能解除收汇合同。 9 收汇申请经本条第 7 款规定的确认后认为有问题的,我公司不同意该申请,视为申请被取消。另外, 我公司应按照我公司规定的方法向客户通知该确认结果。 10 客户负责确保客户进行交易所使用的终端(个人电脑、调制解调器、手机等机器、通讯媒体)正常运 行的环境。我公司并不对客户进行交易所使用的终端正常运行进行保证。万一因终端未正常运行导致 遭受损害的,我公司亦不应对该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11 除由于依据本条规定视为收汇申请被取消而遭受的损害外,对于因客户输入内容错误、申请内容不完 备而遭受的损害,我公司也

49、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第 33 条(收汇) 1 对于已成立的收汇合同中的收汇款项金额扣除下款规定的手续费后的金额,当该收汇合同在当日下午 3 点以前成立的,我公司在合同成立日的下一个营业日向事先注册的以客户本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转账;当该收汇合同在当日下午 3点以后成立的,我公司在合同成立日的下下个营业日向事先注册的 以客户本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转账。 2 与收汇有关的手续费按照我公司另行规定的内容执行。另外,手续费可在这个 URL 上确认(URL: https:/www.remit.co.jp/MainAboutCommission.jsf?menuid=4#04) 。 3 客户能够收汇的每次汇款金额以及每日、每月总额的限额及每月交易次数的上限,依据我公司另行规 定的内容执行。详情请在这个 URL上确认 (URL:h t tps: / www. re m i t . co. jp/Main Abou t Rec eivin g Re m i tt an ce Se rvic e. jsf ?m en u i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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