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5 卷 第 1 期2007 年 2 月 中 国 管 理 科 学Chinese Journal of Management Science Vol. 15 , No. 1Feb. , 2007文 章 编 号 :1003 - 207 (2007) 01 - 0136 - 06基 于 选 拔 机 制 的 国 企 经 营 者 行 为 的 博 弈 分 析方 涌 , 蒲 勇 健(重 庆 大 学 经 济 与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重 庆 400030)摘 要 :本 文 从 国 有 企 业 现 有 的 选 拔 机 制 和 激 励 机 制 出 发 ,探 讨 了 国 企 经 营 者 在 利 润 报 告
2、上 的 行 为 选 择 问 题 。 博弈 分 析 发 现 选 拔 机 制 将 导 致 激 励 机 制 难 以 发 挥 作 用 ,即 使 将 经 营 者 收 入 与 报 告 利 润 挂 钩 也 难 以 阻 止 经 营 者 的 作 假行 为 。 存 在 着 经 营 者 为 自 身 地 位 而 低 报 利 润 的 可 能 ,且 当 社 会 普 遍 认 为 国 有 企 业 效 益 不 佳 时 ,其 造 假 的 可 能 性 也更 大 。关 键 词 :国 有 企 业 ;选 拔 机 制 ;不 完 全 信 息 动 态 博 弈中 图 分 类 号 : C934 文 献 标 识 码 :A收 稿 日 期 :2005
3、- 10 - 19 ;修 订 日 期 :2007 - 01 - 15基 金 项 目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02J A790062)作 者 简 介 :方 涌 (19762) ,男 (汉 族 ) ,浙 江 杭 州 人 ,重 庆 大 学 经 济与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博 士 研 究 生 ,研 究 方 向 :博 弈 论 与 信息 经 济 学 11 引 言近 年 来 ,学 术 界 从 竞 争 、 产 权 、 公 司 治 理 三 个 角度 对 国 有 企 业 的 问 题 进 行 了 广 泛 而 深 入 的 研 究 。 其中 ,最 主 要 的 是 围 绕 经 营 者 激
4、 励 这 一 问 题 而 展 开 的 。通 过 借 鉴 国 外 激 励 理 论 的 研 究 成 果 ,大 量 国 内 文 献从 这 一 角 度 出 发 进 行 了 探 讨 。 如 薛 利 (2003)等 人 分析 了 现 有 激 励 机 制 存 在 的 问 题 1 ,陈 爽 英 等 (2005)通 过 定 量 的 模 型 探 讨 了 物 质 激 励 、 非 物 质 激 励 的 作用 2 ,郭 彬 等 (2004) 从 产 业 角 度 研 究 了 最 优 报 酬 合同 的 设 计 问 题 3 ,还 有 一 些 文 献 用 统 计 学 方 法 对 经理 人 报 酬 与 企 业 业 绩 进 行 了
5、实 证 研 究 等 等 。 但 张 维迎 (1995)认 为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在 解 决 刺 激 机 制 方 面 是相 对 成 功 的 ,而 在 解 决 经 营 者 选 拔 机 制 方 面 则 是 不成 功 的 。 由 于 绝 大 多 数 国 有 企 业 经 理 人 员 仍 由 政 府主 管 部 门 任 命 ,这 就 不 能 保 证 把 社 会 中 最 具 经 营 者才 能 的 人 选 择 到 经 营 者 岗 位 。 剩 余 索 取 权 与 最 终 控制 权 不 对 应 ,控 制 权 就 成 为 一 种 “ 廉 价 的 投 票 权 ” 。“ 廉 价 的 投 票 权 ” 的 后 果 是
6、一 些 不 具 有 企 业 家 才 能 的人 通 过 贿 赂 拥 有 最 终 控 制 权 的 人 来 取 得 经 营 者 位置 4 。在 国 外 ,对 经 营 者 选 拔 更 替 问 题 的 研 究 大 多 是围 绕 “ 非 自 愿 继 任 ” 而 展 开 的 。 这 一 类 的 经 理 人 更 替是 由 具 有 监 督 力 量 的 主 体 (一 般 是 董 事 会 ) 来 推 动的 。 而 导 致 “ 非 自 愿 继 任 ” 的 原 因 ,一 般 可 以 归 为 业绩 和 其 他 一 些 因 素 5 。 Thomas 和 William (1990)指 出 一 个 强 有 力 的 董 事 会
7、 评 价 CEO 和 公 司 业 绩 ,并有 可 能 在 业 绩 不 良 的 时 候 替 换 总 经 理 6 。 虽 然 也 有一 些 文 献 认 为 业 绩 实 际 上 对 于 企 业 经 营 者 继 任 的 影响 很 小 (Vancil ,1987) ,但 Kenser 和 Sebora (1994)发 现 大 多 研 究 都 表 明 企 业 业 绩 是 企 业 经 营 者 继 任 的一 个 重 要 的 决 定 因 素 ,在 绩 效 较 低 的 企 业 中 ,继 任 频率 较 高 。 这 与 我 国 国 有 企 业 经 营 者 更 替 的 情 况 有 较大 差 异 7 。 由 于 我 国
8、的 特 殊 国 情 ,我 国 经 理 人 市 场尤 其 是 国 有 企 业 的 经 理 人 市 场 仍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受 到管 制 8 。 根 据 企 业 家 调 查 系 统 2000 年 的 调 查 数 据显 示 ,国 企 副 经 理 以 上 因 “ 群 众 不 满 意 ” 和 “ 上 级 领 导不 满 意 ” 被 免 职 的 比 重 占 70 %以 上 ,因 而 李 新 春 、 苏晓 华 (2001)认 为 国 有 或 国 有 控 股 的 企 业 中 的 继 任 发生 本 身 带 有 很 强 的 主 观 和 行 政 色 彩 5 。 党 晓 龙 、 张德 (2004)的 实 证 研
9、 究 也 表 明 业 绩 在 我 国 大 型 国 有 企业 经 营 者 的 继 任 问 题 上 表 现 不 十 分 明 显 ,绝 大 多 数经 营 者 其 继 任 者 受 到 主 管 部 门 意 志 的 左 右 ,政 府 机关 官 员 外 派 企 业 作 为 经 营 者 相 对 比 较 频 繁 9 。在 企 业 虚 假 利 润 报 告 的 动 机 研 究 方 面 ,De Soto(1989)早 就 证 明 了 当 面 临 较 高 的 法 定 税 率 或 过 多 的政 府 管 制 时 , 企 业 倾 向 于 隐 瞒 产 出 或 利 润 10 。Johnson、 Kauf mann、 McMill
10、an 和 Woodruff (2000)则 指 出 企 业 隐 瞒 利 润 行 为 也 可 能 是 受 逃 避 政 府 官 员的 掠 夺 或 犯 罪 团 伙 勒 索 动 机 的 驱 动 ;有 效 地 制 度 环境 和 完 备 的 法 律 体 系 的 缺 乏 ,使 企 业 可 能 倾 向 于 保持 未 注 册 状 态 11 。 Shleifer 和 Vishny ( 1993 ,1998) , Marcouiller 和 Young ( 1995 ) , Johnson、Kauf mann 和 Shleifer ( 1997 ) 以 及 Che 和 Qian(1998)提 出 了 相 似 的 观
11、 点 和 实 证 数 据 12 - 15 。 不 过 ,以 上 文 献 对 企 业 隐 瞒 利 润 动 机 的 讨 论 都 是 在 一 定 的制 度 条 件 下 展 开 的 ,因 而 它 们 之 间 并 不 是 相 互 排 斥的 。然 而 纵 观 现 有 的 文 献 ,我 们 发 现 对 选 拔 机 制 和激 励 机 制 的 研 究 是 互 相 分 离 的 ,也 未 看 到 有 文 献 专门 从 选 拔 机 制 的 角 度 来 探 讨 国 有 企 业 虚 假 利 润 报 告的 问 题 。 因 而 本 文 从 这 一 角 度 入 手 一 方 面 对 国 企 经营 者 在 利 润 报 告 上 的
12、作 假 行 为 给 出 了 一 种 新 的 博 弈解 释 ,另 一 方 面 也 探 讨 了 选 拔 机 制 给 激 励 机 制 带 来的 影 响 。2 模 型 描 述211 模 型 假 设 的 现 实 依 据长 期 以 来 ,国 有 企 业 的 经 营 者 大 多 是 由 上 级 主管 部 门 任 命 的 。 根 据 中 国 企 业 家 调 查 系 统 2003 年的 报 告 显 示 :在 过 去 十 年 中 ,共 有 7 次 调 查 了 企 业 经营 者 获 取 现 任 职 位 的 途 径 ,发 现 通 过 “ 组 织 任 命 ” 获取 现 职 的 在 历 年 中 都 排 在 第 一 位 ;
13、就 国 有 企 业 而 言 ,通 过 “ 组 织 任 命 ” 方 式 获 取 职 位 的 达 到 90 % ,大 大 高于 非 国 有 企 业 (216 % 3018 %) 。 近 年 来 ,虽 然 国 资委 的 成 立 和 股 份 制 改 革 进 一 步 推 进 了 国 有 企 业 的 人事 制 度 改 革 ,但 问 题 是 相 当 一 部 分 改 制 企 业 国 有 股“ 一 股 独 大 ” ,导 致 治 理 结 构 形 同 虚 设 。 而 现 行 的 企业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又 规 定 国 有 资 产 监督 管 理 机 构 要 向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
14、 提 出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理 、 总 会 计 师 等 的 任 免 建 议 ” 或 向 国 有 控 股 公 司 “ 提出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 总 会 计 师 人 选 的 建 议 ” 。 由 此导 致 的 现 实 结 果 就 是 ,没 有 进 行 公 司 制 改 革 的 国 企经 营 者 大 多 由 政 府 部 门 任 命 ,而 已 进 行 公 司 制 改 革的 国 企 在 国 有 股 控 股 的 情 况 下 ,董 事 会 成 员 及 经 理也 主 要 由 国 有 资 产 监 管 部 门 的 官 员 代 表 和 原 企 业 的领 导 人 员 担 任 ,而 且 主 管 部
15、门 对 任 免 权 的 行 使 往 往不 是 通 过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来 实 现 的 ,亦 即 不 少 股 份 公司 的 经 理 人 员 名 义 上 是 董 事 会 任 命 实 际 上 是 由 主 管部 门 任 命 再 由 董 事 会 通 过 。 党 晓 龙 等 (2004)的 实 证研 究 就 发 现 我 国 大 型 国 企 1/ 3 的 继 任 人 选 都 是 来 自外 部 ,而 在 外 部 继 任 人 选 中 ,大 约 2/ 5 强 来 自 中 央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 地 方 政 府 等 不 同 的 政 府 机 关 9 。就 激 励 机 制 而 言 ,以 前 国 有 企
16、 业 实 行 的 是 工 资加 奖 金 模 式 ,而 目 前 普 遍 采 用 的 则 是 年 薪 制 。 从 已经 实 施 的 经 营 者 年 度 薪 酬 的 构 成 上 看 ,主 要 包 括 基新 和 绩 效 薪 酬 两 个 部 分 。 其 中 基 薪 是 企 业 负 责 人 年度 的 基 本 收 入 ,绩 效 薪 金 则 与 经 营 业 绩 考 核 结 果 挂钩 ,而 利 润 则 是 考 核 经 营 者 的 一 个 主 要 指 标 。212 模 型 假 设基 于 这 样 一 种 选 拔 和 激 励 机 制 ,考 虑 国 有 企 业的 现 任 经 营 者 (在 位 者 ) 与 其 潜 在 的
17、 竞 争 对 手 (竞 争者 )之 间 的 一 个 两 阶 段 不 完 全 信 息 动 态 博 弈 。 假 定该 国 有 企 业 有 两 种 可 能 类 型 分 别 为 h = 1 (高 盈 利能 力 ) 和 l = 0 (低 盈 利 能 力 ) ,在 位 者 知 道 自 己 企 业的 真 实 盈 利 能 力 , 但 竞 争 者 在 博 弈 开 始 时 只 知 道该 企 业 = h 概 率 和 = l 的 概 率 分 别 为 和 1 - 。 在 t = 1 ,在 位 者 选 择 本 企 业 上 报 的 帐 面 利 润 h , l ,假 定 作 假 帐 的 成 本 为 c 0 ( c的 大 小
18、体 现 了对 国 有 企 业 监 督 和 惩 罚 力 度 的 强 弱 ,监 督 惩 罚 越 有力 经 营 者 作 假 帐 的 成 本 就 越 高 ) 。 竞 争 者 在 观 察 到 企业 上 报 的 利 润 之 后 决 定 是 否 向 主 管 领 导 (主 管 部门 ) 贿 赂 以 取 得 该 企 业 的 经 营 权 ,假 定 贿 赂 成 本 为 b 0。 在 t = 2 ,经 营 者 如 果 被 撤 职 ,那 么 其 支 付 为 0 ;如 果 没 有 被 撤 职 ,则 采 取 与 上 一 阶 段 同 样 的 策 略 (即在 位 者 的 选 择 具 有 一 贯 性 ) ;竞 争 者 若 取 得
19、 经 营 者 地位 就 成 为 继 任 者 ,而 继 任 者 将 采 取 “ 实 事 求 是 ” 的 态度 ,不 会 谎 报 企 业 利 润 。 假 定 贴 现 因 子 = 1。假 定 国 企 经 营 者 的 收 入 s 是 企 业 类 型 及 上 报的 帐 面 利 润 的 线 性 函 数 ,即s( , ) = a1 + a2 + a3 ( - ) ( )a1 + a2 ( 0 且 a3 a2根 据 国 家 与 经 营 者 签 订 的 合 同 ,经 营 者 的 收 入由 固 定 收 入 a1 和 绩 效 收 入 a2 构 成 ,所 以 a1 + a2 是经 营 者 根 据 合 同 得 到 的
20、显 性 收 益 (以 下 简 称 为 合 同收 益 ) , a3 ( 2 ) 则 是 经 营 者 通 过 隐 瞒 利 润 所 得 到 的内 部 分 成 (以 下 简 称 为 内 部 分 成 ) ,而 且 在 隐 瞒 利 润中 经 营 者 占 有 的 比 重 a3 往 往 要 高 于 国 家 给 予 经 营者 的 利 润 分 成 a2 。 模 型 中 : a1 + a2 - b 0 且 a1 - ba2 ,这 是 隐 瞒 利 润 存在 的 条 件 。 a3 ( - ) 可 以 是 经 营 者 以 各 种 形 式 给 自己 发 奖 金 以 及 各 种 在 职 消 费 。t = 1 ,(a1 + a
21、2 ,0) (a1 + a2 ,0) (a1 + a3 - c,0) (a1 + a3 - c,0) (a1 + a2 - c,0) (a1 + a2 - c,0) ( a1 ,0) ( a1 ,0)t = 2 ,(0, a1 + a2 - b) (a1 + a2 ,0) (0, a1 + a2 - b) (a1 + a3 - c,0) (0, a1 - b) (a1 + a2 - c,0) (0, a1 - b) (a1 ,0)213 模 型 求 解该 博 弈 有 四 种 可 能 的 纯 战 略 均 衡 :混 同 均 衡(1) h = h , l = h ,(2) h = l , l = l
22、分 离 均 衡 (3) h = h , l = l(4)h = l , l = h通 过 讨 论 c 不 同 取 值 情 况 下 四 种 均 衡 存 在 的 可能 性 ,即 先 假 定 落 在 某 一 取 值 区 间 上 ,再 逐 一 讨 论 该条 件 下 四 种 均 衡 存 在 的 可 能 性 及 相 应 的 先 验 概 率 、后 验 概 率 条 件 ,最 终 我 们 得 到 如 下 结 果 :(1)若 先 验 概 率 ( b - a1 ) / a2 ,则1) 当 c a3 - a1 - 2 a2 且 c 015 a1 + a2 时 ,存在 均 衡 : h = l , l = l , p (
23、 h | = l ) = ,p ( h | = h) 0 ,1 ,竞 争 者 将 进 入 。2) 当 c a3 - a1 - 2 a2 且 a2 c 015 a1 + a2时 ,存 在 均 衡 : h = l , l = l , p ( h | = l )= , p ( h | = h) ( b - a1 ) / a2 ,竞 争 者 将 进 入 。3) 当 a3 - a1 - 2 a2 c a3 - a2 且 c a2 时 ,存 在 均 衡 : h = l , l = l , p ( h | = l ) = , p ( h | = h) ( b - a1 ) / a2 ,竞 争 者 将 进 入
24、 。4) 当 a3 - a2 c a3 + 015 a1 - 015 a2 且 c a2 时 ,存 在 均 衡 : h = h , l = h , p ( h | = h) = , p ( h | = l ) ( b - a1 ) / a2 ,竞 争 者 将 进入 。5) 当 c a3 + 015 a1 - 015 a2 且 c a2 - a1 时 ,存 在 均 衡 : h = h , l = h , p ( h | = h) = , p ( h | = l ) 0 ,1 ,竞 争 者 将 进 入 。6) 当 c a3 + 015 a1 - 015 a2 且 a2 - a1 c a2 时 ,存
25、 在 均 衡 : h = h , l = h , p ( h | = h) = , p ( h | = l ) ( b - a1 ) / a2 ,竞 争 者 将 进入 。(2)若 先 验 概 率 ( b - a1 ) / a2 ,则1) 当 c a3 - a2 且 c a2 时 ,存 在 均 衡 : h = l , l = l , p ( h | = l ) = , p ( h | = h) 0 ,1 ,竞 争 者 不 进 入 。2) 当 c a3 - a2 且 a2 - a1 c a2 时 ,存 在均 衡 : h = l , l = l , p ( h | = l ) = ,p ( h |
26、= h) ( b - a1 ) / a2 ,竞 争 者 进 入 ,当 且 仅 当其 观 测 到 = h 。3) 当 a3 - a1 - 2 a2 c a3 - a2 且 c 015 a1+ a2 时 ,存 在 均 衡 : h = h , l = h , p ( h | = h) = , p ( h | = l ) ( b - a1 ) / a2 ,竞 争 者 进入 ,当 且 仅 当 其 观 测 到 = l 。4) 当 c a3 - a2 且 c a2 时 ,存 在 均 衡 : h = h , l = h , p ( h | = h) = , p ( h | = l ) 0 ,1 ,竞 争 者
27、不 进 入 。5) 当 c a3 - a2 且 a2 c 015 a1 + a2 时 ,存在 均 衡 : h = h , l = h , p ( h | = h) = , p ( h | = l ) ( b - a1 ) / a2 ,竞 争 者 进 入 ,当 且仅 当 其 观 测 到 = l 。6) 当 a3 - a2 c a3 + 015 a1 - 015 a2 且 c a2 - a1 时 ,存 在 均 衡 : h = l , l = l , p ( h| = l ) = , p ( h | = h) ( b - a1 ) / a2 ,竞 争者 进 入 ,当 且 仅 当 其 观 测 到 =
28、h 。(3)存 在 两 个 分 离 均 衡1) 当 c a3 - a1 - 2 a2 ,且 c 015 a1 + a2 时 ,存 在 均 衡 : h = l , l = h , p ( h | = h) = , p ( h | = l ) = 1 ;竞 争 者 看 到 = l 选 进 入 ,看到 = h 则 不 进 入 。2) 当 c a3 + 015 a1 - 015 a2 且 c a2 - a1 时 ,存 在 均 衡 : h = h , l = l , p ( h | = h) = , p ( h | = l ) = 0 ;竞 争 者 看 到 = h 选 进 入 ,看到 = l 则 不 进
29、 入 。3 对 模 型 结 果 的 讨 论先 验 概 率 ( b - a1 ) / a2 时 ,竞 争 者 依 据 先 验概 率 选 择 进 入 的 预 期 合 同 收 益 a1 + a2 不 小 于 贿 赂831 中 国 管 理 科 学 2007 年成 本 b,因 而 选 择 进 入 是 有 利 可 图 的 。 可 以 看 出 :在此 先 验 概 率 下 ,如 果 满 足 条 件 a2 c a3 - a2 ,则 存在 混 同 均 衡 h = l , l = l 。 也 就 是 说 如 果假 帐 成 本 c 不 小 于 高 盈 利 国 企 经 营 者 的 绩 效 收 入 ,但 又 不 超 过
30、其 得 到 的 内 部 分 成 与 绩 效 收 入 之 差 ,则高 盈 利 国 企 的 在 位 者 就 会 模 仿 低 盈 利 国 企 ,谎 报 自己 是 低 盈 利 的 。 反 之 ,若 满 足 a3 - a2 c a2 ,则 存在 混 同 均 衡 h = h , l = h ,低 盈 利 国 企 将模 仿 高 盈 利 国 企 。 ( b - a1 ) / a2 时 ,竞 争 者 依 据 先 验 概 率 选 择进 入 是 无 利 可 图 的 ,因 而 在 没 有 得 到 进 一 步 信 息 的情 况 下 ,竞 争 者 不 愿 意 进 入 。 当 社 会 上 普 遍 存 在 着 国有 企 业
31、效 益 不 佳 这 样 一 种 认 识 时 ,就 满 足 这 一 先 验概 率 条 件 。 可 以 看 出 :此 时 ,如 果 满 足 条 件 a2 - a1 c a3 + 015 a1 - 015 a2 ,则 存 在 混 同 均 衡 h = l , l = l ;即 不 论 是 那 种 类 型 的 国 企 ,其 在 位 者都 将 报 称 企 业 是 低 盈 利 的 。 若 满 足 a3 - a1 - 2 a2 c 015 a1 + a2 ,则 存 在 混 同 均 衡 h = h , l = h ,两 类 国 企 的 经 营 者 都 将 报 称 企 业 是 高 盈 利 的 。值 得 注 意 的
32、 是 ,除 了 混 同 均 衡 之 外 ,还 存 在 两 个分 离 均 衡 。 当 对 国 有 企 业 的 监 督 薄 弱 ,假 帐 成 本 c min ( a3 - a1 - 2 a2 ,015 a1 + a2 ) 时 ,则 存 在 分 离 均 衡 h = l , l = h ,两 类 国 企 都 将 谎 报 利 润 (现实 中 两 种 现 象 共 存 并 不 需 要 如 此 严 格 的 条 件 ,因 为由 于 监 管 程 度 上 的 差 异 导 致 不 同 国 企 的 假 帐 成 本 往往 落 在 不 同 的 混 同 均 衡 取 值 区 间 上 ) 。 其 中 ,高 盈 利国 企 在 位
33、者 将 低 报 并 侵 吞 企 业 利 润 ,低 盈 利 国 企 将高 报 利 润 亏 空 国 有 资 产 。 只 有 当 作 假 帐 的 成 本 c 足够 大 时 ,即 c max ( a3 + 015 a1 - 015 a2 , a2 - a1 ) , 在位 者 才 会 采 取 “ 实 事 求 是 ” 的 态 度 如 实 上 报 企 业 利润 。 这 与 直 观 感 觉 一 致 。4 实 例 及 解 释411 对 低 报 及 高 报 利 润 现 象 的 解 释高 盈 利 国 企 的 经 营 者 之 所 以 采 取 低 报 利 润 这 样一 种 方 式 ,是 因 为 一 直 以 来 国 有
34、企 业 经 营 者 大 多 由相 应 的 主 管 部 门 任 免 ,但 无 论 是 怎 么 样 的 主 管 部 门都 只 是 代 理 人 ,而 非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委 托 人 。 很 难 保证 这 些 在 经 营 者 任 免 上 拥 有 投 票 权 的 人 不 为 了 个 人利 益 进 行 权 利 寻 租 。 在 这 样 一 种 机 制 下 ,主 管 领 导(主 管 部 门 )可 以 通 过 让 与 自 己 关 系 密 切 的 人 成 为 高盈 利 能 力 国 企 的 经 营 者 ,从 而 从 该 国 企 中 谋 求 更 多的 好 处 。 党 晓 龙 等 人 (2004)实 证 研 究
35、 就 发 现 我 国 国企 经 营 者 的 更 替 并 非 在 企 业 绩 效 低 下 的 情 况 下 发生 ,绩 效 好 的 企 业 经 营 者 也 极 有 可 能 调 离 岗 位 9 。当 然 ,现 任 经 营 者 也 明 白 一 旦 如 实 上 报 利 润 ,就 可 能吸 引 竞 争 者 进 入 ,而 自 身 就 可 能 被 替 换 。 于 是 ,安 于现 状 的 高 盈 利 国 企 的 经 营 者 一 方 面 为 了 保 住 自 己 的位 子 ,故 意 低 报 企 业 利 润 ,以 给 竞 争 者 一 种 进 入 将 无利 可 图 的 假 相 ,从 而 阻 止 竞 争 者 的 进 入
36、;另 一 方 面 又可 以 从 企 业 隐 瞒 利 润 中 得 到 相 应 的 好 处 。至 于 低 盈 利 国 企 高 报 利 润 ,在 以 往 那 是 由 于 行政 任 命 制 和 国 企 行 政 级 别 的 存 在 ,经 营 者 与 行 政 官员 之 间 存 在 着 角 色 互 换 机 制 ,而 对 企 业 领 导 人 的 业绩 考 核 又 过 多 依 赖 于 收 入 、 利 润 等 指 标 。 所 以 ,“ 身在 企 业 ,志 在 仕 途 ” 的 经 营 者 为 了 早 日 获 得 上 级 的 赏识 和 提 拔 重 要 ,就 选 择 在 收 入 、 利 润 等 考 核 指 标 上 刻意
37、 夸 大 以 突 显 政 绩 ,最 终 表 现 为 大 中 型 国 企 做 假 账的 现 象 比 较 普 遍 ,特 别 是 虚 增 利 润 的 问 题 较 为 突 出 。即 便 是 在 国 有 企 业 名 义 上 取 消 行 政 级 别 之 后 ,对 于实 行 收 入 与 企 业 利 润 挂 钩 的 国 企 经 营 者 来 说 ,向 主管 部 门 高 报 利 润 也 能 为 其 带 来 收 入 的 增 加 ,而 由 此产 生 的 税 收 确 是 由 企 业 承 担 的 。 既 然 ,能 带 来 政 治利 益 和 经 济 实 惠 ,所 以 高 报 利 润 便 成 为 这 类 经 营 者的 当 然
38、 选 择 。 由 此 导 致 的 结 果 就 是 ,在 企 业 上 缴 税收 增 加 、 职 工 工 资 奖 金 增 加 的 虚 假 繁 荣 背 后 ,国 有 资产 的 不 断 亏 空 。国 有 企 业 低 报 和 高 报 利 润 共 存 的 现 象 在 现 实 中并 不 乏 具 体 的 例 子 。 根 据 近 年 来 国 家 审 计 署 公 布 的有 关 资 料 显 示 ,国 有 企 业 会 计 信 息 失 真 问 题 相 当 普遍 。 1998 年 ,上 海 市 审 计 局 组 织 对 22 家 市 管 企 业及 202 家 子 公 司 进 行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时 ,查 出 114
39、 家企 业 虚 增 利 润 22169 亿 元 ,65 家 企 业 虚 减 利 润 4193亿 元 。 2000 年 ,审 计 署 组 织 了 对 1290 户 国 有 及 国有 控 股 的 大 中 型 企 业 99 年 度 的 资 产 、 负 债 和 损 益 情况 的 审 计 ,发 现 会 计 信 息 失 真 仍 较 普 遍 、 国 有 资 产 流失 严 重 是 国 企 经 营 存 在 的 两 大 主 要 问 题 。 2001 年 ,审 计 署 对 12 户 中 央 管 理 的 重 要 骨 干 企 业 领 导 人 进行 了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发 现 企 业 做 假 账 的 现 象 比
40、 较 普遍 ;审 计 还 发 现 ,由 于 内 部 控 制 薄 弱 ,特 别 是 领 导 干部 的 权 力 没 有 得 到 有 效 制 衡 ,少 数 人 借 机 肆 意 侵 吞国 有 资 产 。 2003 年 9 月 至 2004 年 1 月 ,审 计 署 组织 了 对 17 个 省 (区 、 市 ) 税 源 比 较 集 中 的 35 个 市(地 )税 务 机 关 2002 年 至 2003 年 9 月 税 收 征 管 情 况的 审 计 调 查 ,发 现 企 业 会 计 核 算 和 纳 税 申 报 不 实 ,部分 由 地 方 政 府 出 资 兴 办 的 企 业 少 申 报 和 缴 纳 税 款
41、情况 更 为 严 重 。 事 实 上 ,国 企 虚 假 利 润 报 告 的 现 象 之所 以 如 此 普 遍 ,那 是 因 为 除 选 拔 机 制 本 身 的 问 题 之931第 1 期 方 涌 等 :基 于 选 拔 机 制 的 国 企 经 营 者 行 为 的 博 弈 分 析外 ,它 还 连 带 影 响 到 监 督 和 考 核 机 制 ,很 难 相 信 当 经营 者 与 主 管 领 导 有 着 某 种 特 殊 关 系 时 考 核 监 督 会 是客 观 进 行 的 。 正 是 由 于 长 期 以 来 对 国 有 企 业 一 直 缺乏 有 效 的 财 务 约 束 和 监 督 机 制 ,所 以 经
42、营 者 作 假 帐的 成 本 是 较 低 的 ,混 同 均 衡 和 第 一 个 分 离 均 衡 产 生的 条 件 很 容 易 得 到 满 足 。412 对 “ 国 企 普 遍 效 益 不 佳 ” 的 一 种 解 释长 期 以 来 ,国 有 企 业 一 直 被 “ 普 遍 效 益 不 佳 ” 这样 一 种 社 会 舆 论 氛 围 包 围 着 。 虽 然 ,有 部 分 国 企 经营 者 宣 称 所 在 企 业 效 益 差 ,确 实 是 因 为 企 业 本 身 存在 着 诸 多 不 利 因 素 。 但 是 ,我 们 从 模 型 中 也 得 出 了一 个 颇 有 意 思 的 结 果 。根 据 均 衡
43、存 在 的 条 件 可 以 看 出 :混 同 均 衡 的 存在 ,要 求 假 帐 成 本 c 位 于 一 有 界 区 间 内 。 比 较 两 种 先验 概 率 下 混 同 均 衡 存 在 的 条 件 ,不 难 发 现 ( b -a1 ) / a2 时 的 c 值 区 间 比 ( b - a1 ) / a2 时 的 要 大 ,即 a2 , a3 - a2 a2 - a1 , a3 + 015 a1 - 015 a2 或 a3 - a2 , a2 a3 - a1 - 2 a2 ,015 a1 + a2 。 也 就 是说 ,相 比 较 而 言 , 对 于 某 一 确 定 的 假 帐 成 本 c ,
44、在 先验 概 率 ( b - a1 ) / a2 的 条 件 下 ,出 现 混 同 均 衡 的可 能 性 更 大 。 即 在 先 验 概 率 ( b - a1 ) / a2 的 条 件下 ,更 可 能 出 现 高 盈 利 国 企 低 报 利 润 或 低 盈 利 国 企高 报 利 润 这 些 作 假 行 为 。 此 外 ,在 ( b - a1 ) / a2 的条 件 下 ,在 位 者 的 作 假 行 为 不 仅 可 以 为 自 己 获 取 更多 的 直 接 利 益 ,而 且 还 起 到 了 一 种 迷 惑 竞 争 者 的 作用 ,从 而 可 以 有 效 地 阻 止 竞 争 者 进 入 ,保 住
45、自 身 的 经营 者 地 位 。 但 是 ,这 种 迷 惑 作 用 在 ( b - a1 ) / a2 的条 件 下 是 不 存 在 的 (该 条 件 下 ,不 管 在 位 者 如 何 选择 ,竞 争 者 都 将 进 入 ) 。 由 此 我 们 也 就 可 以 从 另 外 一个 角 度 上 理 解 ,为 什 么 国 企 经 营 者 会 乐 于 去 渲 染 “ 国有 企 业 普 遍 效 益 不 佳 ” 这 样 一 种 舆 论 氛 围 ,以 及 为 什么 国 企 经 营 者 的 任 期 表 现 出 一 种 长 期 性 。5 结 论从 以 上 分 析 可 以 看 出 : (1)由 于 现 有 选 拔
46、 机 制 的弊 端 ,决 定 了 经 营 者 可 以 为 经 济 利 益 和 经 营 者 地 位而 谎 报 企 业 利 润 。 对 国 有 企 业 有 效 监 管 的 缺 乏 ,则为 其 做 假 帐 提 供 了 可 能 条 件 ,最 终 致 使 高 报 利 润 、 低报 利 润 两 种 现 象 在 国 有 企 业 同 时 存 在 。 (2) 在 这 样一 种 选 拔 机 制 下 ,激 励 机 制 无 法 发 挥 作 用 。 将 经 营者 的 收 入 与 企 业 利 润 挂 钩 ,无 法 阻 止 经 营 者 的 谎 报利 润 行 为 ,反 而 加 大 了 国 有 资 产 的 被 攫 取 的 可
47、能 。(3)存 在 着 经 营 者 为 减 少 竞 争 而 低 报 利 润 、 宣 称 国 企效 益 差 的 可 能 。 选 拔 机 制 在 这 一 点 上 表 现 的 尤 为 关键 。 因 为 既 便 是 在 完 全 监 管 条 件 下 (国 企 不 可 能 作假 帐 ) ,事 实 上 国 企 经 营 者 仍 然 可 以 通 过 调 节 自 己 的努 力 程 度 来 影 响 企 业 利 润 的 高 低 。 也 就 是 说 ,为 了维 护 自 身 地 位 ,经 营 者 不 愿 意 尽 最 大 努 力 。 从 而 使激 励 机 制 无 法 起 到 激 励 经 营 者 努 力 程 度 的 效 果 。由 此 可 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的 当 务 之 急 是 要 改 善原 有 的 经 营 者 选 拔 机 制 和 财 务 监 督 机 制 ,而 不 仅 仅是 强 化 对 经 营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