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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学术网路管理规范.pdf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760638 上传时间:2018-08-22 格式:PDF 页数:3 大小:237.9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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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臺灣學術網管規範 99年 1月 11日台電字第0980210235C 號令發布 105年 09月 22日臺教資 (四 )字第 1050103217B 號令發布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促進臺灣學術網 (TANet)資源共享及合作交,增進網安全,強化資訊,保護合法權,使臺灣學術網管者及使用者有所依循,特訂定本管規範。 二、臺灣學術網以支援全國各級學校、研究機構及相關單位間之教學與學術研究活動及教育政應用服務為目的,其管組織,依序分為下三個層級: (一 )臺灣學術網管會:設立於本部,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區域網中心及直轄市、縣(市)教育網中心 (以下簡稱縣市教育網中心 )代表組成,成員計三十

2、五人至四十人。 (二 )區域網中心及縣市教育網中心:由十三所大學分別設立區域網中心,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設立縣市教育網中心。(三 )線臺灣學術網之各單位 (以下簡稱線單位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各網中心及線單位得設相關管會、小組或似性質之組織。三、下單位得申請線臺灣學術網: (一 )教育政機關及其附屬機構。(二 )依 法設立之各級學校 及 學術 研究機構 。(三 )本部輔導設置之位機會中心。(四 )其他符合臺灣學術網設置目的,並經臺灣學術管會審議通過之單位。前項線單位及在其所屬區域之使用者,應遵守相關法令及本管規範之規定。線單位應負責管單位內部網及共同維護臺灣學術網。 四、臺灣學術網在

3、符合使用目的範圍內,基於互惠合作需要,得經 臺 灣學術網管會審議通過後,與其他網服務提供者互,以提升資訊交換能;互雙方得用對方之頻寬從事符互目的之為。 互雙方如有違反本規範等相關規定,應由使用者所屬之網服務提供者盡管之責 (例 如 :進阻擋、斷線服務 )。 五、臺灣學術網管會應辦下網管事項: (一 )審議本管規範。(二 )訂定校園網保護智慧財產權及資通安全防護之標準作業程序。(三 )訂定網使用為適當區隔及管控之相關準則。、區域網中心及縣市教育網中心應辦下網管事項: (一 )訂定網中心所提供各式網應用服務之相關管規定。(二 )宣導網使用之相關規定。(三 )協助線單位處網管問題。 七、線單位應辦下

4、網管事項: (一 )訂定網使用規定,以規範並引導使用者正確使用網資源。 (二 )訂定內部之 網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積極保護智慧財產權。 (三 )訂定資通安全防護之標準作業程序,並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安全。 (四 )建立網當資訊處機制,以維持網秩序,並提供兒童及青少年安全之網環境。 (五 )對網使用與為適當之區隔、管控及記,並合使用網資源。 ( )訂定單位所提供各式網應用服務之相關管辦法。 (七 )宣導網使用之相關規定。 (八 )大專校院應將其網使用規定納入學校相關管辦法及獎懲規定。 八、基於臺灣學術網之安全及有效管運作,網使用者應提供必要之個人資給所屬線單位。 線單位對前項個人資

5、之蒐集及用,或配合司法調查提供個人資時,應依個人資保護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 九、線單位及其使用者得為下為: (一 )用臺灣學術網從事營性商業活動。 (二 )存取影響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資訊。但因教學或研究之必要,且已設置適當之區隔保護機制者,在此限。 (三 )非法使用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用電腦系統之,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四 )非法取得、刪除或變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 (五 )非法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 )以任何方式用網資源,大傳送電子垃圾郵件或似資訊,及其他影響臺灣學術網系統正常運作之為。 (七 )以電子郵件、線上談

6、話、電子佈告或其他似功能之方法,從事散布謠言、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威脅或其他違反社會善風俗之資訊。 (八 )其他符臺灣學術網設置目的之為。 前項各款為涉及法情事者,使用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負法責任。 十、線單位應要求其使用者尊重智慧財產權 ,並得為下可能涉及侵害網智慧財產權之為: (一 )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 )下載或重製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公開於網上。 (四 )任意轉載電子佈告或其他線上討區之文章。 (五 )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爭議之為。 十一、有下各款情形之一者,各級管單位得限制或暫時中斷線單位或使用者與臺灣學術網之線

7、: (一 )違反相關法令或本管規範之情事。 (二 )涉及國家安全。 (三 )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 )為阻斷當或法為存續或擴散。 (五 )新、遷移網設備,測試、維護或檢查網及相關系統。 ( )明原因非中斷足以排除網障礙。 十二、臺灣學術網使用者違反本管規範規定之為,應依所屬單位規定處。 臺灣學術網管者用職務違反本管規範規定者,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前二項違規為涉及法情事者,除須受到政懲處外,並應自負法責任。 十三、臺灣學術網之使用者有下情形之一,事實具體且成效顯著者,臺灣學術網管會得予以適當之獎: (一 )維護臺灣學術網之正常運作。 (二 )創新臺灣學術網管技術。 (三 )提供新興網應用服務。 (四 )推動臺灣學術網相關計畫。 (五 )其他有助於臺灣學術網發展者。 十四、本管規範之訂定,應經臺灣學術網管會審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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