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职院校教师收入个人所得税筹划 李敏 王竞 王莺 衡水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高职院校教师收入既有高校性质的科研课题、绩效工资收入, 又有职业院校性质的职业技能比赛、社会职业技能培训的收入, 且总额一般高于 3 500 元的免征额。本文从高职院校教师收入来源出发,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以及新颁布的商业健康险抵税的规定, 提出多种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方法, 并结合实际案例, 进行实证分析。关键词: 高职院校; 教师收入;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作者简介:李敏 (1979-) , 女, 汉族, 河北保定人, 硕士, 现为衡水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会计核算和会计教育。作者简介
2、:王竞 (1979-) , 女, 汉族, 河北衡水人, 硕士, 现为衡水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会计核算和会计教育。作者简介:王莺 (1983-) , 女, 汉族, 河北衡水人, 硕士, 现为衡水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管理和国际贸易。一、高职院校教师收入来源高职院校教师收入按照来源分为校内收入和校外收入两部分。来源于校内的收入主要有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补贴等, 来源于校外的收入主要是承接的社会培训等收入。基础工资主要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工资、基础绩效工资等部分组成, 并且按照规定比例从中扣减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扣减后工资再计算扣缴个人所
3、得税。其中,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工资、基础绩效工资等项目, 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每月发放。绩效工资是根据高校教职员工承担的工作量大小、职级 (包括职称和职务) 高低、岗位特点及承担责任大小确定。一般分为专任教师和其他人员两类。专任教师的绩效工资=教师职级确定标准或课时费课量课时折算系数, 其中课量为学期课量或学年课量, 所以, 计算结果为学期绩效或学年绩效工资数。其他人员包括行政管理、教辅、工勤岗位等人员, 这些人员的绩效工资=对应岗位系数折算基数, 数额也为学期绩效或学年绩效工资数。绩效工资一般学期末或年末核算发放一次。社会培训收入主要是由高校教师承担社会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而获
4、得的来源于校外的收入。此收入的发放途径有两种, 一是其他单位或个人先把费用给学校, 学校组织培训后, 学校财务部再按照教师工作量的大小、职级的高低发放, 同时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一种是社会人员或其他单位, 直接聘用教师授课, 直接给教师发放待遇。二、高职院校教师收入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一) 分月预发法高职院校教师的绩效、津贴一般为学期末或年末一次性发放, 并计入发放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 导致发放当月的收入增加、适用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较高, 但是非发放绩效、津贴的月份工资薪金收入不是很高, 甚至达不到个税的起征点。这种情况下, 高职院校可以结合教师以前年度的绩效、津贴工资数, 分月预发
5、绩效工资, 降低每月税率档次, 期末或者年末再进行尾差一次性清算。(二) 分月发放法高职院校的教师职业技能比赛奖励、监考费、课题奖励等收入, 一般也为一次性收入, 通常随发生月份的工资薪金一同发放, 并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一次性收入的增加, 会导致发放当月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提升, 最终导致个人所得税额增加。在这种情况下, 可变一次性发放为以后分月逐期发放, 降低税率档次, 降低个人所得税税额。(三) 改变应税所得类别法高职院校教师收入包括工资、绩效、奖励等, 一般总数较高。如果再承担部分社会人员培训, 从而增加超课量补贴, 个税档次也随之提升, 增加税额。此时, 可以改变应税所得类别, 变校
6、内发放的工资薪金为校外机构发放的劳务报酬, 增加扣除额, 降低税额。(四) 购买商业健康险法财政部、税务总局与保监会等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通知中规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 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可以按照 2 400 元/年 (200 元/月) 的标准在税前扣除。高职院校可以将部分应发放给职工的工资薪金, 给职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年付 2 400 元 (200 元/月) 以上的, 则可以每个月增加扣除200 元, 此政策相当于将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从 3 500 元提高到 3 700 元。三、高职院校教师收入
7、个税筹划方法的具体应用(一) 绩效工资的纳税筹划从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角度来看, 一般不对基础工资进行纳税筹划。但是对绩效工资和其他岗位绩效, 可以按照分月预发法进行筹划, 筹划的方法是将应在学期末或年末一次性发放的津贴和绩效提前分月预发, 以降低税率、降低税额。如某高校李老师, 职级为副教授 7 级, 绩效工资每学期发放一次, 基础工资、课时量、岗位津贴如下表:表 1 下载原表 表 2 下载原表 表 3 下载原表 学期绩效工资和学期辅导员绩效如果在学期末 (6 月份) 集中发放, 则 6 月份工资收入额=3 576.97+4 408+1 508=9 492.97 (元) , 6 月份的应纳税所
8、得额=9 492.97-3 500=5 992.97 (元) , 对应税率为 20%, 速算扣除数为 555, 所以, 6 月份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5 992.9720%-555=643.59 (元) 。连同 1-5月份的应纳个人所得税, 李老师 2017 年上半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2.385+643.59=655.49 (元) 如果采用分月预发法, 期末核算方法的计算如下:假定按照往年数估计, 每月给李老师预发学期绩效连同辅导员绩效合计 900 元, 因三险一金数额的计算为按照上年工资数计算, 所以不影响本月工资的计算数额, 所以 1-6 月的基础工资表如下表:表 4 下载原表 1-
9、5 月份各月的应纳税所得额=4 479.353 500=979.35 (元) , 对应税率为 3%, 速算扣除数为 0, 所以, 15 月份每月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979.353%-0=29.38 (元) , 6 月末核算时, 1-6 月累计预发绩效工资=9006=5 400 元, 6月末再补发部分=4 408+1 508-5 400=516 元。则 6 月份的工资收入=4 479.35+516=4 995.35 元, 6 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4 995.353 500=1 495.35 (元) 。对应税率为 3%, 速算扣除数为 0。所以, 6 月份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1 495.35
10、3%-0=44.86 (元) 。连同 15 月份的个人所得税, 李老师 2017年上半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29.385+44.86=191.76 (元) 。按照常规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李老师 1-6 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655.49 元, 按照分月预发法计算, 李老师 1-6 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91.76 元, 筹划后节税463.73 元。(二) 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的筹划高职院校教师每年都会有职称晋升、职级晋升、党政职务职级晋升, 与晋升同时出现的是补贴、津贴, 甚至是基本工资的普调等。按照人社部门的有关规定, 职称、职级的晋升在年末, 而补助、补贴、津贴的调整一般在每年的 8-9
11、月份实施, 所以会涉及补发工资的情况出现。一旦出现补发工资, 则会导致补发当月的工资数额增加, 导致税率提高、税额增加。出现此种情况时, 应采用分月发放法, 将“补发”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 以期达到降低税率、最终税额的目的。例 1:张老师 2016 年 12 月份被评为教授, 工资由原 4 500 元提高到 5 500 元, 按照人社部门审批后的文件规定, 在 2017 年 9 月份补发 2017 年 18 个月工资补差合计 8 000 元。如果补差的 8 000 元在 9 月份, 随同 9 月份工资一起发放, 则:应纳税所得额= (5 500+8 500) -3 500=10 500 元。查
1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得知税率 25%, 速算扣除数为 1 005。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0 50025%-1 005=1 620 元。原每月的应纳税额= (4 500-3 500) 3%=30 元, 计算结果为张老师 9 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308+1 620=1 860 元。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补发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因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 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调资等非个人原因而补发以往月份工资 (含津贴、补贴) 情况的单位, 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 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其他各省也有类似文件。按照此规定,
13、如果把 8 个月的补差工资平均到 1-8 月, 则需要计算 18 月每个月的补税额和 9 月份的税额。9 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5 500-3 500=2 000 元, 查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得知适用 10%的税率, 速算扣除数为 105。9 月份的应纳税额=2 00010%-105=95 元。1-8 月份应补交的税额计算如下:原每个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4 500-3 500) 3%=30 元;补发后每个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5 500-3 500) 10%-105=95 元;则每个月需要补交税款=95 元-30 元=65 元, 8 个月累计共补交税款=658=520 元。计算结果为 9
14、月份需交税=520+95=615 元。两种方式下的个人所得税差额=1 860-615=1 245 元。此处差额是由于集中扣缴和分摊扣缴计算方法不同, 导致税率的不同, 进而导致税额的不同。高职院校的给予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比赛所获奖励、期末考试监考费、教师本人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科研课题奖励等费用, 一般也是一次性发放, 参考这种方法筹划, 即把一次性奖励、监考费等收入分月计入以后个月或者所属学期内月份, 以达到降低税率、降低税额的目的。(三) 社会培训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高职院校教师有对社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技能普及等的责任。如果此部分收入为学校收到后, 再按照教师超额课量核算工资后发放给
15、教师, 则此项收入应当与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合并,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个税的时候, 由于同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所以, 只能扣减一次 3 500 元起征点。收入增加、税率提高、税额也增加。所以, 此类收入应采用改变应税所得类别法。即高职院校将承揽的这部分收入由校外某机构直接发放给教师, 则此收入可以按考务报酬税前扣除 800 元或者 20%, 且不提升工资薪金的税率档次。例 2:某高职院校赵教授每月工资薪金合计 8 000 元, 本月承担社会人员培训收入 8 000 元, 由学校财务部门随工资一同发放, 则本月收入合计 16 000 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6 000-3
16、500) 25%-1 005=2 120 元。如果承担的社会人员培训费有社会培训机构自行发放, 则本月赵教授的个人所得税合计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两个项目的计算。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 (8 000-3 500) 10%-105=345 元, 劳务报酬应纳个人所得税=8 000 (1-20%) 20%=1 280元, 两项合计 1 625 元, 节税 495 元。(四) 科研经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高职院校也属于高校, 教师需要进行技术开发、科学研究等工作, 教师在进行课题研究过程中, 一般会涉及课题经费。在筹划过程中, 需要把课题的有关费用区分为课题经费和课题奖励两类。课题经费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17、, 课题奖励可以采用分月发放法, 降低税率、降低税额。课题经费一般是课题在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差旅、材料等费用, 是科学研究过程中逐渐消耗的费用。国家专项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都提到, 科研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研究工作, 并明确了“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提到, 不断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确保专款专用。由此可见, 一般高等院校, 科研经费是保证科学研究顺利开展的经费, 是在日常的研究活动中支出的, 不应当作为高校教师个人的劳务费或
18、者工资薪金收入, 所以, 不应当计征个人所得税。课题奖励为学校为鼓励教师的科研积极性、鼓励申报高层次科研课题, 当教师完成某项目课题后, 学校会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奖励某教师费用。此收入为教师一次性收到, 会增加教师该月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导致提升税率档次、增加税额。这种情况下, 可以把科研奖励资金或者奖励课时, 按照该教师的收入额和奖励额, 分期摊销到以后月份, 以达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和降低税额的目的。(五) 教师商业健康险抵税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与保监会等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的, 实名计入到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的
19、, 视同个人购买, 按照单位为每一员工购买的保险金额分别计入其工资薪金, 并在 2 400 元/年 (200 元/月) 的标准内按月税前扣除。目前, 我国已有 100 多家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业务, 产品覆盖 2 200 多个, 高职院校给教师购买年付 2 400 元 (200 元/月) 以上的商业健康保险, 则可以每个月扣除 200 元, 此政策相当于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从 3 500元提高到 3 700 元。例 3:讲师王老师月薪 5 100 元, 6 月份缴纳个税 (5 100-3 500) 10%-105=55元, 购买健康险后, 7 月份缴纳 (5 100-3 500-200)
20、3%=42 元, 每月少 13 元, 一年少 156 元。工资薪金越高的职工, 以及工资薪金处于税率档次临界值的员工, 在采用购买商业健康险后的节税效果更明显。例如某高职院校杨教授月薪8 200 元, 6 月分缴纳个税 (8 200-3 500) 20%-555=385 元, 7 月份购买健康险后, 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8 200-3 500-200) 10%-105=345 元, 每月少交40 元, 一年少缴 480 元。四、纳税筹划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做好解释工作。在高职院校教师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 无论是分月预发法、分月发放法, 还是改变收入性质法或者是购买商业健康
21、险法, 都将一个月的工资收入, 分到几个月进行发放, 所以, 财务人员必须提前对教职工做好解释工作, 对节税数额、分发月份等关键问题进行解释, 取得教师的理解, 争取最大的节税效益。二是主动学习税法知识。我国正处在税法不断变革的时期, 个人所得税也在趋向于按家庭征税, 财务人员应随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公告, 并主动学习税法知识, 准确运用最新政策为教师谋取节税效益。三是主动与税局沟通。高职院校财务人员应保留好原始文件, 并主动与税务局工作人员进行沟通, 及时了解最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运用情况。高职院校教师通过对绩效工资、补发工资、培训收入、科研奖励等收入进行筹划, 合理、合规、合法的降低个人所得税。高职院校财务部门应采用单一方法, 多种方法同时应用, 以达到最大的节税作用。参考文献1王树锋, 艾千涵.试析高校教职员工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筹划J.财会月刊, 2017 (4) . 2雷斌.浅谈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的缺陷J.会计师, 2014 (10) .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Z.2011 (6) . 4徐敏.刍议企业职工薪酬的涉税风险J.经营管理者, 2012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