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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疆农业大学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1718543 上传时间:2018-08-19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11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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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农业大学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校学生工作处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分别由学生所在学院查阅本单位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的,报学生工作处

2、研究处理。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填发学生证,正式取得新疆农业大学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教学单位领导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处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第四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

3、受在籍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生工作处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逾期超过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经学院和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六条 本科学制 4 年。专科(高职)学制按照批准学

4、制执行。休学、留级、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民语言本科学生入学后预科学习 1 年。第七条 本科学生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连续或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外,不论其他何种原因,自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起,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 6 年(民语言本科生不含预科学习时间) ,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取消学籍。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第八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者,应当于毕业前一年的 9 月填写新疆农业大学提前毕业申请表 ,所属教学单位对其政治思想、学习成绩

5、等综合素质审查后,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最终须经自治区教育厅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被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考 勤 与 请 假第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早操、实习、劳动、军训、参加有关重要会议、政治学习等都应实行考勤。考勤分为迟到、早退、旷课、事假、病假等项。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前请假。个别因特殊情况事前确实不能请假,应事后及时补假,由准假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假,请假期满须及时到准假部门销假。假满仍不能返校上课者,要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未办理续假手续,视为旷课。

6、第十条 请假与审批手续学生请假,必须持有书面假条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学生请病假必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急诊除外) ,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病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和辅导员共同批准;一天以上五天以内者,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领导批准备案;五天以上十天以内者,由学生工作处批准;十天以上者,报主管校领导批准。(二)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确有特殊情况须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事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和辅导员共同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者,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领导批准备案;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由学生工作处批准;七天以上者,报主管校领导批准。(三)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主管校领导同意,不得在教学计划规定的上课时

7、间随意抽调学生从事其他活动。学生代表学校参加自治区或全国性文体比赛等活动需停课的,必须由活动主办单位统一提出书面申请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申请一式三份(附学生名单及所在教学单位、班级) ,分别送教务处、学生处、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备案。第十一条 对旷课学生,以学期为单位,根据旷课时间的多少和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如何,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具体按照新疆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第五章 课 程 修 读 、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根据学校安排,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类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 。学生选课按照新疆农业大学选修课暂行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免修(一

8、)未按培养计划修读的课程,学生已具备一定的基础,经教学单位测试合格者,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即学生不参加听课,自学有关内容,完成课外作业,学习结束时必须参加考核。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含实验的课程、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学生须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周,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 ,申请免修下一学期有关课程,经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二)转学、转专业、留级、复学的学生,在转学、转专业、留级、复学前已取得的合格以上成绩的课程符合现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经学生所属教学单位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可以免修,并分别计入现学专业的必修、专业选修课学分。在现学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之外的课程按

9、公共选修课记载。(三) “直升本”学生的免修,按新疆农业大学优秀普通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与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重修(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关课程必须重修:1、考核不合格且一次重考后仍不合格的公共课、普通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必须重修;2、经教学单位提出并由教务处认定必须重修的课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不予评定成绩,成绩按“0”分对待,该课程必须重修:1、理论教学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理论教学时数的 1/3 者;2、实践性教学环节缺课累计达到规定教学时数 1/3 者;3、实验、实习考核不合格者;4、缺交课程作业达到 1/3 者(抄袭作业视为未交作业) ;任课教师或指

10、导教师应在课程考核前一周审核学生考核资格,应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送交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经复核后通知学生本人。(三)重修有关课程需按学分缴纳学费。未办理重修手续或手续不全者,不能参加重修。第十五条 补修凡他校转入、校内转专业或“直升本”学生,由所在教学单位按现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其应补修的课程,制定补修计划,并参加有关课程的考核。第十六条 辅修本科生在学习年限内,原专业(主修专业)一年级平均学分绩达到规定值者,允许修读辅修专业,并参加规定的考核。具体执行办法参见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类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及其个人档案,考核合格,即取得

11、该课程的学分。第十八条 考核形式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在学籍管理中,考试、考查的课程同等对待。学生必须持考试证件方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核,并须遵守新疆农业大学考试纪律 。考核方式主要有:笔试(闭卷或开卷) 、口试、课程论文、课程设计、实践(实验)操作测试等,也可采用其它方式考核或多种方式混合进行。首次采用非闭卷笔试形式考核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向所在教学单位申请,经教学单位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第十九条 重考公共课、普通基础课、专业基础课课程考核不合格者,经注册登记,允许参加第一次重考。若重考不合格,允许重修,允许参加第二、三次重考。第一次重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之前的一周内;第二次重考安排

12、在重修结束后(重修从第七周开始安排,第十四周重修结束);第三次重考安排在毕业设计(论文)学期开学之前的一周内。专业课、专业方向限定选修课、专业任选课考核不合格者,原则上不安排重修,允许参加两次重考。第一次重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之前的一周内;第二次重考安排在毕业设计(论文)学期开学之前的一周内。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可重新选修或放弃,考核成绩按合格的实际成绩记载。一经重考注册,应在规定的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如有旷考,该课程记“0”分,并减少一次重考次数。重考成绩按重考的实际成绩记载。重修及其它有关事项均按学校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缓考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教学单位

13、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申请缓考者必须持医院证明;因心理问题缓考需有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出具证明) ,经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缓考。学生因公缺课,经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同意后,课程可按缓考处理。教学单位应指导并安排学生补学所缺课程的内容,并按规定参加考核。缓考不单独安排,缓考学生应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考核,如冲突则顺延。缓考考试的成绩按正常考试方式记载。办理了缓考手续但未参加缓考考试的课程,按旷考处理。缓考手续应在课程考核之前办理,事后不能补办。第二十一条 旷考学生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核者为旷考。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以 0 分记载,并注明“旷考” 。旷考学生认识错误后,经

14、本人申请,教学单位领导批准备案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重考。第二十二条 成绩评定考试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成绩、实验课成绩、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按课程教学大纲执行。考查课程成绩是由听课、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等成绩综合评定。考核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非教务管理部门授权的考核及成绩不予认可。关于成绩评定与管理的详细规定,见新疆农业大学学业成绩考核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体育课成绩应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身

15、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教学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可参加由体育教学部安排的保健班,按规定要求上课,并参加考核。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综合考核、鉴定,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在定量考核的基础上,写出符合实际表现的评语,所在教学单位党总支盖章归入学生本人档案。考核鉴定应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公正客观的原则。对个别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或其他方面存在问题的学生,必须在鉴定中有所反映。第二十五条 用平均绩点值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一)考核成绩平均绩点计算方法一门

16、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一学期(学年)的平均绩点该学期(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学年)所修学分之和;全学程的平均绩点各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各学年所修学分之和。(二)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成绩(五级制) 绩点 成绩(百分制) 绩点10095 4.5优秀(A) 4.59490 48985 3.5良(B) 3.58480 37975 2.5中等(C) 2.57470 26965 1.5及格(D) 1.56460 1不及格(E) 0 60 0重考成绩合格的按 60 分计算,重考成绩不合格的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第二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

17、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执行办法参见新疆农业大学学生考试纪律与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考或者重修机会。第六章 升级、跳级与留级第二十七条 升级是指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升级标准的,准予升级。第二十八条 跳级是指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教学单位按高年级培养计划进行考核,主干课程达到 80 分以上,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允许办理跳级,并按规定申请提前毕业。预科学生的跳级按新疆农业大学本科预科学生结业的暂行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留级是指学生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或者

18、学业成绩未达到升级要求的,不准予升级。(一)本科学生已取得的必修课、专业方向限定选修课、各类实践教学环节学分数累计未达到已修上述课程学分总数的 70%者,给予留级。(二)专科(高职)学生已取得的必修课、专业方向限定选修课、各类实践教学环节学时数累计未达到已修上述课程学时总数的 70%者,给予留级。(三)学生留级处理程序:每年 8 月底的重考结束后,由学生所在单位教学领导提出学生留级处理意见,并报教务处核定。一般应在第二周内报送名单,第三周内办理完毕。(四)留级无后续专业,可按下述办法处理:(1)由学生选择教学单位内相近专业,教学单位内无相近专业可以选择学校内相近专业;(2)本科可以选专科,专科

19、不得选本科;(3)由学校指定专业或做出其它决定。(五)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合格以上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原不合格课程成绩按新修课程对待,参加考核。(六)对已作留级处理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其一切关系转入留级后所在班,学生必须参加所在班级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七)学费按留级后相应年级的收费标准收取。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如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本专业学习,但尚宜在本校或其他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二)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

20、续学习者。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应办理如下手续:(一)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转出和转入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和学生处批准。(二)在自治区范围内转学,由转出学院、学校和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三)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由转出学院和学校同意,经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在每学期期末和开学前 2 周内办理。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考虑转专业、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

21、期的;(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 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 1/3以上者;(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 1/3 以上者;(三)由于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确认必须休学者。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不超过 1 年,休学累计不超过 2 次。第三十五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在此期间不享受在校学

22、生待遇。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教学单位签署意见(因病休学的附校医院证明) ,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批,10 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并持休学证明书离校。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各种奖学金和补助,户口不迁出学校。因病休学者,应回家休养,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或持续休学:(一)因病休学学生复学,须持本人复学申请、休学证明书、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治疗休养所在地基层政府管理部门(街道、乡镇、单位)出具的本人离校期间政治表现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出具恢复健康证明,经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23、二)因其它原因休学学生,须持本人复学申请、休学证明书、所在地基层政府管理部门(街道、乡镇、单位)出具的本人离校期间政治表现的证明,经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三)需要持续休学的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后向学校提交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方可办理持续休学手续。(四)复学与持续休学手续须在每学期开学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查证有违法乱纪行为,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取消其复学资格。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第四十条 复学的学生,一般都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班级学习。第九章 退学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一)本科学

24、生已取得的必修课、专业方向限定选修课、各类实践教学环节学分数累计未达到已修上述课程学分总数的 40%者;(二)专科(高职)学生已取得的必修课、专业方向限定选修课、各类实践教学环节学时数累计未达到已修上述课程学时总数的 40%者;(三)本科学生连续两次达到留级标准者,专科(高职)学生达到留级标准超过一次者;(四)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五)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九)

25、本人申请退学的。第四十二条 处理学生退学须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提交书面相关材料,经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第四十三条 退学学生自批准退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到学生工作处及有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四十四条 退学学生由学生处发给退学证明,并由教务处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任何一种学习证明。第四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自批准退学之日起取消学籍。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新疆农业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

26、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第四十九条 结业生在结业后次年 3 月 31 日之前向学校申请一次考核机会,并参加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安排的考核,考核合格换发毕业证书,考核不合格,不再给予机会。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五十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新疆农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第五十

27、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第五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自治区教育厅注册,并由自治区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五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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