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修正規定一、 教育部(以下稱本部)為提升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確保本土語言教學品質,達成預期課程目標,特訂定本措施。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建置本土語言教學師資人力資料庫,建立現職教師受過本土語言教學初階、進階培訓名冊、通過本土語言認證名冊,及通過認證之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名冊,明確掌握本土語言師資狀況,作為推動培訓計畫及各校安排師資之參考依據。三、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視需要,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及相關規定,適時辦理本土語言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及進用,以滿足各校本土語言教學之
2、師資需求,並妥善運用本部補助之本土教育經費,有系統並有計畫辦理各校現職教師本土語言教學之初階、進階培訓,鼓勵現職教師參加。四、 未受過初階培訓之現職教師,自九十六學年度起不得擔任本土語言教學。各校本土語言課程受過初階培訓之現職教師教授本土語言節數占現職教師教授本土語言總節數之比率,應逐年提高;其預定目標值如下:(一)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應達百分之七十。(二)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應達百分之一百。五、 未受過進階培訓之現職教師,自九十八學年度起不得擔任本土語言教學。各校本土語言課程受過進階培訓之現職教師教授本土語言節數占現職教師教授本土語言總節數之比率,應逐年提高;其預定目標值如下:(一)九十
3、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應達百分之七十。(二)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應達百分之一百。六、 本部自九十八年起應委託本土語言認證專責單位辦理各校現職教師本土語言認證,提供免費參加認證。七、 各校應鼓勵擔任本土語言教學之現職教師參加本土語言認證,除統一協助辦理報名外,應妥善運用本部補助相關經費,規劃辦理自主學習圈或教師社團活動,加強現職教師參加語言認證之輔導及經驗交流。八、 未通過本土語言認證之現職教師,自一百學年度起不得擔任本土語言教學。各校本土語言課程由通過本土語言認證之現職教師教授本土語言節數占現職教師教授本土語言總節數之比率,應逐年提高;其預定目標值如下:(一)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應達百分之五十。(二)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應達百分之八十。(三)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應達百分之一百。九、 各校辦理教師甄選,應優先進用受過本土語言進階培訓或通過本土語言認證之合格教師。十、 直轄市縣(市)本土語言課程由受過進階培訓之現職教師授課節數之比率,自九十六年起列入本部統合視導項目,由通過本土語言認證之現職教師授課節數之比率,自九十八年起列入本部統合視導項目;其視導結果並作為本部增減相關補助經費之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