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建筑部分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属于下列抗力级别范围内的甲、乙类防空地下室以及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类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1 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 5 级和 6 级(以下分别简称为常 5 级和常 6 级);2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 4 级、4B 级、5 级、6 级和 6B 级(以下分别简称为核 4 级、核 4B 级、核 5 级、核 6 级和核 6B 级)。注:本规范中对“防空地下室”的各项要求和规定,除注明者外均适用于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104 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核
2、武器、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乙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316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2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 150mm;3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3110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
3、站、柴油电站、物资库、警报站等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顶板、临空墙等应满足最小防护厚度的要求;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防早期核辐射的相关要求。321 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不得小于 2.00m 其中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还应大于、等于车高加0.20m。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顶板的结构板底面的净高不宜小于 2.40m(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除外)。322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钢筋混凝土顶板应符合下列规定:1 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防护厚度不应小于 250mm。对于甲类防空地下室,当顶板上方有上部
4、建筑时,其防护厚度应满足表 3221 的最小防护厚度要求;当顶板上方没有上部建筑时,其防护厚度应满足表 3222 的最小防护厚度要求;2 顶板的防护厚度可计入顶板结构层上面的混凝土地面厚度;3 不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的顶板,应在其上面覆土,覆土的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与顶板防护厚度之差的 1.4 倍。323 对于顶板防护厚度不满足本规范表 3221 要求的核 4 级、核 4B 级和核5 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若其上方设有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时,其顶板上面可不覆土:1 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外墙,战时没有门窗等孔口;2 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厚度与防空地下室顶板防护
5、厚度之和不小于最小防护厚度。当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为空心楼板时,应以折算成实心板的厚度计算;3 当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高出室外地平面时,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折算厚度与防空地下室顶板防护厚度之和不小于顶板最小防护厚度。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折算厚度等于外墙的厚度乘以材料换算系数(材料换算系数: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石砌体可取 1.0;对实心砖砌体可取 0.7;对空心砖砌体可取 0.4)。324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顶板底面不高于室外地平面(即全埋式)的防空地下室,其外墙顶部应采用钢筋混凝土。乙类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 ts(图324)不应小于 250mm;甲类防空地下室
6、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 ts 不应小于表3221 的最小防护厚度值。326 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防护单元:在防空地下室中,其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防爆单元:在防空地下室(或防护单元)中,用防爆隔墙分隔的使用空间。)1 上部建筑层数为九层或不足九层(包括没有上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应按表 326的要求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2 上部建筑的层数为十层或多于十层(其中一部分上部建筑可不足十层或没有上部建筑,但其建筑面积不得大于 200m2)的防空地下室,可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注:位于多层地下室底层的防空地下
7、室,其上方的地下室层数可计入上部建筑的层数);3 对于多层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多层的核 5 级、核 6 级、核 6B 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其上下相邻楼层划分为不同防护单元时,位于下层及以下的各层可不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327 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设置抗爆隔墙。两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在连通口处抗爆隔墙的一侧应设置抗爆挡墙(图 327)。不影响平时使用的抗爆隔墙,宜采用厚度不小于 120mm 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或厚度不小于 250mm 的现浇混凝土墙。不利于平时使用的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均可在临战时构筑。临战时构筑的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其墙体的材料和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
8、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组合墙时,其厚度不应小于 120mm,并应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2 采用砂袋堆垒时,墙体断面宜采用梯形,其高度不宜小于 1.80m,最小厚度不宜小于 500mm。328 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自成系统,出入口的数量和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3.3 节的相关规定,且其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114 条的规定。329 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防护密闭隔墙(亦称防护单元隔墙)。防护密闭隔墙应为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单元隔墙应满足本规范第 4 章中有关防护单元隔墙的抗力要求;2 乙类防空地下室防护单元隔墙的厚度常 5 级
9、不得小于 250mm,常 6 级不得小于200mm。3210 两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连通口的防护单元隔墙两侧应各设置一道防护密闭门(图 3210)。墙两侧都设有防护密闭门的门框墙厚度不宜小于 500mm;2 选用设置在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时,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乙类防空地下室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宜按 0.03MPa;2)甲类防空地下室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两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核武器抗力级别相同时,其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按表 32101 确定;(2)两相邻防护单元的防
10、核武器抗力级别不同时,其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按表 32102 确定。3212 在多层防空地下室中,当上下相邻两楼层被划分为两个防护单元时,其相邻防护单元之间的楼板应为防护密闭楼板。其连通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设在上面楼层时,应在防护单元隔墙的两侧各设一道防护密闭门(图 3212a);2 当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设在下面楼层时,应在防护单元隔墙的上层单元一侧设一道防护密闭门(图 3212b);3 选用的防护密闭门,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本规范第 3210 条的相关规定。3. 3. 1 防空地下室战时使用的出入口,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
11、护顶盖段)位于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投影范围以外的出入口。室内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投影范围以内的出入口。)1 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中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竖井式除外)。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出入口(符合第 332 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除外);2 消防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的室外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和建筑面积大于 6000m2 的物资库等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设置的两个室外出入口宜朝向不同方向,且宜保持最大距离;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两个相邻防护单元,可在防护密
12、闭门外共设一个室外出入口。相邻防护单元的抗力级别不同时,共设的室外出入口应按高抗力级别设计:1)当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人员掩蔽工程时或其中一侧为人员掩蔽工程另一侧为物资库时;2)当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物资库,且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大于 6000m2 时;4 室外出入口设计应采取防雨、防地表水措施。33. 2 符合下列规定的防空地下室,可不设室外出入口:1 乙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1)与具有可靠出入口(如室外出入口)的,且其抗力级别不低于该防空地下室的其它人防工程相连通;2)上部地面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的常 6 级乙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各项规定时:(1)主要出入口的首层楼梯间
13、直通室外地面,且其通往地下室的梯段上端至室外的距离不大于 5.00m;(2)主要出入口与其中的一个次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之间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 15.00m,且两个出入口楼梯结构均按主要出入口的要求设计;2 因条件限制(主要指地下室已占满红线时)无法设置室外出入口的核 6 级、核 6B 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1)与具有可靠出入口(如室外出入口)的,且其抗力级别不低于该防空地下室的其它人防工程相连通;2)当上部地面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且防空地下室的主要出入口满足下列各项条件时:(1)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地面,且其通往地下室的梯段上端至室外的距离不大于2.00m;
14、(2)在首层楼梯间由梯段至通向室外的门洞之间,设置有与地面建筑的结构脱开的防倒塌棚架;(3)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门洞外侧上方,设置有挑出长度不小于1.00m 的防倒塌挑檐(当地面建筑的外墙为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时可不设);(4)主要出入口与其中的一个次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之间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 15.00m。333 甲类防空地下室中,其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的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即无防护顶盖段),宜布置在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以外。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中的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宜按表 333 确定。334 在甲类防空地下室中,其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的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即无防护顶盖段)应符合下
15、列规定:1 当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且因平时使用需要设置口部建筑时,宜采用单层轻型建筑;2 当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应采取下列防堵塞措施:1)核 4 级、核 4B 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通道出地面段上方应设置防倒塌棚架;2)核5 级、核 6 级、核 6B 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平时设有口部建筑时,应按防倒塌棚架设计;平时不宜设置口部建筑的,其通道出地面段的上方可采用装配式防倒塌棚架临战时构筑,且其做法应符合本规范第 37 节的相关规定。335 出入口通道、楼梯和门洞尺寸应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要求,以及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尺寸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空地下室的战
16、时人员出入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 335 的规定;战时车辆出入口的最小尺寸应根据进出车辆的车型尺寸确定;2 人防物资库的主要出入口宜按物资进出口设计,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0m2 物资库的物资进出口门洞净宽不应小于 1.50m、建筑面积大于 2000m2 物资库的物资进出口门洞净宽不应小于 2.OOm;3 出入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门洞净宽。336 防空地下室出入口人防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人防门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表 336 的规定,并按由外到内的顺序,设置防护密闭门、密闭门;2 防护密闭门应向外开启;3 密闭门宜向外开启。注:人防门系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统称。337 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门前
17、通道,其净宽和净高应满足门扇的开启和安装要求。当通道尺寸小于规定的门前尺寸时,应采取通道局部加宽、加高的措施(图 33. 7)。338 人员掩蔽工程战时出入口的门洞净宽之和,应按掩蔽人数每 100 人不小于0.30m 计算确定。每樘门的通过人数不应超过 700 人,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该门洞的净宽。两相邻防护单元共用的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应按两掩蔽入口通过总人数的每 100 人不小于 0.30m 计算确定。注:门洞净宽之和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与其它人防工程的连通口和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339 人员掩蔽工程的战时阶梯式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 踏步高不宜大于 0.18m,宽不宜小
18、于 0.25m;2 阶梯不宜采用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小于 10,且每级离扶手0.25m 处的踏步宽度大于 0.22m 时可不受此限;3 出入口的梯段应至少在一侧设扶手,其净宽大于 2.OOm 时应在两侧设扶手,其净宽大于 2.50m 时宜加设中间扶手。3310 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 5 级、核 6 级、核 6B 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宜采用直通式;核 4 级、核 4B 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得采用直通式。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其长度可按防护密闭门以外有防护顶盖段通道中心线的水平投影的折线长计,对于楼梯式、竖井式出入口可计入自室
19、外地平面至防护密闭门洞口高 12 处的竖向距离,下同)不得小于 5.00m。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 4 级、核 4B 级、核 5 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通道净宽不大于 2m 的室外出入口,核 5 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的直通式出入口通道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表 33101 的规定;单向式、穿廊式、楼梯式和竖井式的室外出入口通道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表 33102 的规定;2 通道净宽大于 2m 的室外出入口,其通道最小长度应按表 33101 和表33102 的通道最小长度值乘以修正系数3315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乙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临空墙厚
20、度不应小于250mm。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应符合表 3315 的规定。(临空墙:一侧直接接受空气冲击波作用,另一侧为防空地下室墙体。)3316 当甲类防空地下室的钢筋混凝土临空墙的厚度不能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时,可按下列方法之一进行处理:1 采用砌砖加厚墙体。实心砖砌体的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与临空墙厚度之差的 1.4倍;空心砖砌体的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与临空墙厚度之差的 2.5 倍;2 对于不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的临空墙,其内侧只能作为防毒通道、密闭通道、洗消间(即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和简易洗消间等战时无人员停留的房间、通道。3317
21、 防护密闭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防护密闭门 :既能阻挡冲击波又能阻挡毒剂通过的门。)1 当防护密闭门设置在直通式坡道中时,应采取使防护密闭门不被常规武器(通道口外的)爆炸破片直接命中的措施(如适当弯曲或折转通道轴线等);2 当防护密闭门沿通道侧墙设置时,防护密闭门门扇应嵌入墙内设置,且门扇的外表面不得突出通道的内墙面;3 当防护密闭门设置于竖井内时,其门扇的外表面不得突出竖井的内墙面。3318 设置在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乙类防空地下室应按表 33181 确定;2 甲类防空地下室应按表 33182 确定。3319 备用出入口可采用竖井式,并宜与通风
22、竖井合并设置。竖井的平面净尺寸不宜小于 1.0m1.0m。与滤毒室相连接的竖井式出入口上方的顶板宜设置吊钩。当竖井设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其高出室外地平面部分应采取防倒塌措施。3320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出入口应按表 3320 的规定,设置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或简易洗消。3321 密闭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均向外开启时,其通道的内部尺寸应满足密闭门的启闭和安装需要;2 当防护密闭门向外开启,密闭门向内开启时,两门之间的内部空间不宜小于本条第 1 款规定的密闭通道内部尺寸。3326 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341 柴油发电
23、机组的排烟口(以下简称“柴油机排烟口”)应在室外单独设置。进风口、排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供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应采取防倒塌、防堵塞以及防雨、防地表水等措施。342 室外进风口宜设置在排风口和柴油机排烟口的上风侧。进风口与排风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 10m;进风口与柴油机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 15m,或高差不宜小于 6m。位于倒塌范围以外的室外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宜小于 0.50m;位于倒塌范围以内的室外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宜小于1.OOm。343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食品站、生产车间以及柴油电站等战时要求不间断通
24、风的防空地下室,其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宜采用防爆波活门 + 扩散室(或扩散箱)的消波设施(图 347 和图 A02)。进、排风口和柴油机排烟口的防爆波活门、扩散室(扩散箱)等消波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F 的规定。防爆波活门的设计压力应按本规范第 3318 条的规定确定。344 人防物资库等战时要求防毒,但不设滤毒通风,且空袭时可暂停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其战时进、排风口或平战两用的进、排风口可采用“防护密闭门 + 密闭通道 + 密闭门”的防护做法(图 344a);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等战时允许染毒,且空袭时可暂停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其战时进、排风口或平战两用的进、排风口可采用
25、“防护密闭门 + 集气室 + 普通门(防火门)”的防护做法(图 344b)。防护密闭门的设计压力应按本规范第 3318 条确定。3,45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食品站、生产车间以及电站控制室等战时有洗消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战时排风口应设在主要出入口,其战时进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对于用作二等人员掩蔽所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 5 级、核 6 级、核 6B 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其室外确无单独设置进风口条件时,其进风口可结合室内出入口设置,但在防爆波活门外侧的上方楼板结构宜按防倒塌设计,或在防爆波活门的外侧采取防堵塞措施(图 345)。346 采用悬板式防爆波活门(以下简称悬
26、板活门)时,悬板活门应嵌入墙内(图 3. 46)设置。其嵌入深度不应小于 300mm 。347 扩散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整体浇筑,其室内平面宜采用正方形或矩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乙类防空地下室扩散室的内部空间尺寸可根据施工要求确定。甲类防空地下室的扩散室的内部空间尺寸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F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 与扩散室相连接的通风管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通风管由扩散室侧墙穿入时,通风管的中心线应位于距后墙面的 13 扩散室净长处(图 347a);2)当通风管由扩散室后墙穿入时,通风管端部应设置向下的弯头,并使通风管端部的中心线位于距后墙面的 13 扩散室净长处(图 347b);3
27、 扩散室内应设地漏或集水坑;4 常用扩散室内部空间的最小尺寸,可按本规范附录 A 的表 A01 确定。348 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 6 级、核 6B 级甲类防空地下室消波设施可采用扩散箱。扩散箱宜采用钢板制作,钢板厚度不宜小于 3mm,并应满足预定的抗力要求和密闭要求。扩散箱的箱体应设有泄水孔。扩散箱的内部空间最小尺寸,应符合本规范第 347条第 1 款的规定。常用扩散箱的内部空间最小尺寸可按本规范附录 A 的表 A02 确定。349 滤毒室与进风机室应分室布置。滤毒室应设在染毒区,滤毒室的门应设置在直通地面和清洁区的密闭通道或防毒通道内(图 349),并应设密闭门;进风机室应设在清洁区。341
28、0 防空地下室战时主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内以及进风口的竖井或通道内,应设置洗消污水集水坑。洗消污水集水坑可按平时不使用,战时使用手动排水设备(或移动式电动排水设备)设计。坑深不宜小于 0.60m;容积不宜小于 0.50m3。3411 防爆波电缆井应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室外的适当位置(如土中)。防爆波电缆井可与平时使用的电缆井合并设置,但其结构及井盖应满足相应的抗力要求351 医疗救护工程宜设水冲厕所;人员掩蔽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人防物资库等宜设干厕(便桶);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电站机房和人防汽车库等战时可不设厕所;其它配套工程的厕所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对于应设置干厕的防空地下室,当因平时使
29、用需要已设置水冲厕所时,也应根据战时需要确定便桶的位置。干厕的建筑面积可按每个便桶 1.001.40m2 确定。厕所宜设在排风口附近,并宜单独设置局部排风设施。干厕可在临战时构筑。352 每个防护单元的男女厕所应分别设置。厕所宜设前室。厕所的设置可按下列规定确定:1 男女比例:二等人员掩蔽所可按 1:1,其它防空地下室按具体情况确定;2 大便器(便桶)设置数量:男每 4050 人设一个;女每 3040 人设一个;3 水冲厕所小便器数量与男大便器同,若采用小便槽,按每 0.5m 长相当于一个小便器计。353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设开水间。其它防空地下室当人员较多,且有条件时可设开水间。354 开
30、水间、盥洗室、贮水间等宜相对集中布置在排风口附近。3. 55 人员掩蔽工程和除食品加工站以外的配套工程,其清洁区内不宜设置厨房。其它防空地下室当在清洁区内设厨房时,宜按使用无明火加温设备设计。356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生产车间、食品站等在进风系统中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应在其清洁区内的进风口附近设置防化通信值班室。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生产车间和食品站等防空地下室的防化通信值班室的建筑面积可按 1012m2 确定;二等人员掩蔽所的防化通信值班室的建筑面积可按 810m2 确定。357 每个防护单元宜设一个配电室,配电室也可与防化通信值
31、班室合并设置。361 柴油电站的位置,应根据防空地下室的用途和发电机组的容量等条件综合确定。柴油电站宜独立设置,并与主体连通。柴油电站宜靠近负荷中心,远离安静房间。362 固定电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固定电站的控制室宜与发电机房分室布置。其控制室和人员休息室、厕所等应设在清洁区;发电机房和贮水间、储油间、进、排风机室、机修间等应设在染毒区。当内部电站的控制室与主体相连通时,可不单独设休息室和厕所。控制室与发电机房之间应设置密闭隔墙、密闭观察窗和防毒通道;2 发电机房的进、排风机室、储油间和贮水间等宜根据发电机组的需要确定;3 固定电站设计应设有柴油发电机组在安装、检修时的吊装措施;4 当发
32、电机房确无条件设置直通室外地面的发电机组运输出入口时,可在非防护区设置吊装孔。363 移动电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移动电站应设有发电机房、储油间、进风、排风、排烟等设施。移动电站为染毒区。移动电站与主体清洁区连通时,应设置防毒通道;2 根据发电机组的需要,发电机房宜设置进风机和排风机的位置;3 发电机房应设有能够通至室外地面的发电机组运输出入口。364 发电机房的机组运输出入口的门洞净宽不宜小于设备的宽度加 0.30m。发电机房通往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应设一道防护密闭门。365 移动电站设置在人防汽车库内时,可不专设发电机房,但应有独立的进风、排风、排烟系统和扩散室。366 柴油电站的贮油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贮油间宜与发电机房分开布置;2 贮油间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其地面应低于与其相连接的房间(或走道)地面150200mm 或设门槛;3 严禁柴油机排烟管、通风管、电线、电缆等穿过贮油间。381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做好室外地面的排水处理,避免在上部地面建筑周围积水。382 防空地下室的防水设计不应低于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规定的防水等级的二级标准。383 上部建筑范围内的防空地下室顶板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当有条件时宜附加一种柔性防水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