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中国台湾海峡两岸专利体系的异同 赵大庆 摘 要: 本文对中国台湾地区专利体系与中国大陆地区专利体系的区别进行了分析, 讨论了中国台湾地区与中国大陆地区的专利体系在各方面的异同, 主要分析了专利制度形成过程、专利申请数量、规模以及具体法律法规的差异。研究结果表明:两岸专利制度以及法律法规有一定差异, 相同之处亦有许多, 两岸的专利申请规模和申请人地域构成差异较为明显, 在中国台湾地区申请专利的中国大陆地区申请人较少, 体现了中国台湾地区对于中国大陆地区企业和个人的吸引力不足。关键词: 中国台湾; 大陆; 专利异同; Discussion on difference between the p
2、atent system of Taiwan of China and that of Mainland ChinaZHAO Daqing Abstract: The difference of the patent system between the mainland China and taiwan of China were analyzed, discussed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of the patent system between the mainland China and taiwan of China in many asp
3、ects, analyzed difference of the formation process of the patent system, the number of patent application, scale and the specific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re were some differences and similarities in the patent system and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both sides, the differenc
4、es of the number of patent application and the applicant scale region on both side were obvious, in taiwan of China, the number of patent application from mainland China was little, reflecting less attractive to mainland China.Keyword: Mainland China; taiwan of China; patent; 1. 引言中国台湾地区自 1895 年清政府割
5、让给日本后即与中国大陆地区长时间的隔离, 1945 年, 因国民党在大陆全面溃败而败退中国台湾, 两岸又开始了分治的政治状态并一直持续至今, 中国台湾形成了与中国大陆地区不同的发展路程, 这一点在专利事业的发展上亦有相应体现。两岸不同的政治制度以及不同的国际环境造就了两岸专利制度的不同, 而由于两岸彼此的互动以及与国际社会交往的增多, 相似之处亦越来越多。现在两岸进入和平发展时期, 虽然中国台湾地区的政党轮替有可能会使两岸的关系出现一点波折, 但是两岸和平发展是大势所趋。“一国两制”是解决中国台湾问题的基本政策, 在保留两岸不同的政治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基础上实现和平统一, 了解中国台湾地区的制度
6、差异, 对于两岸统一以及统一后的磨合亦有正面作用, 两岸同文同种, 彼此的优点亦可以相互借鉴, 取长补短, 对于提升自身也有一定价值。本文对中国台湾地区和中国大陆地区的专利制度历史和现状进行了梳理, 对两岸的制度差异进行了分析, 并对差异产生原因进行了总结和归纳。2. 专利制度形成过程的差异中国台湾 1895 年因马关条约被清政府割让给日本后, 自 1899 年到 1945 年实行的是日本的专利制度, 中国台湾 1945 年至 1949 年之间实行的是国民政府制定的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 1949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1944 年国民政府制定并通过的专利法, 1944 年颁布的专利法是
7、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正式的现代专利法。它包括发明专利、新型专利、新式样专利和附则等四章。由于国民党败退, 该专利法在中国大陆地区废除, 在中国台湾地区得以发展和完善, 迄今为止进行了多次修订。中国台湾地区没有专门的专利局来进行专利审批, 在 1999 年以前由 1947 年成立的经济部“中央标准局”审批, 1999 年, “经济部中央标准局”正式更名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增加了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等审批工作, 并将标准、度量衡业务移交“标准检验局”, 2007 年 9 月成立“知识产权法院”, 最新修订的中国台湾地区专利法于 2013 年实施。新中国成立后旧国民政府颁
8、布的专利法在中国大陆经过短期应用便予以废止, 直到 1978 年 7 月, 中共中央在批准外交部、外贸部和外经部的一份报告中提到:“我国应建立专利制度”。1979 年 3 月成立了专利法起草小组, 开始了专利法的起草工作, 国家科委在 1979 年 10 月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请示报告, 国务院于 1980 年 1 月批准了这个报告, 并在随后成立了中国专利局。1980 年 6 月我国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985 年 3 月 19 日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985 年 4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正式实施, 1998 年国务院将中国专利局更名为国家知识产
9、权局, 2014 年全国人大通过了成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可以看出, 中国台湾地区的专利制度起步较早, 并且发展过程几乎没有中断, 而中国大陆地区专利制度形成较晚, 发展较快, 有一定的后发优势, 随着国家对专利制度越来越重视, 截止目前, 两岸在专利制度的完善程度方面并无显著的年代差异。3. 专利申请数量的差异2015 年, 中国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共受理专利申请 73627 件, 与 2014 年相比减少 5.6%, 发明专利申请受理 44415 件, 已经连续 3 年下降, 减少的主要为中国台湾地区申请人的申请数量, 这与中国台湾地区的专利申请采取谨慎筛查以及布局策略的改变有关。到 2
10、012 年 8 月 28 日为止中国大陆地区申请人在中国台湾地区申请的专利数量共 5113 件, 与中国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大陆地区申请专利数量相比较少, 这与中国大陆地区台商数量较多以及中国台湾地区限制大陆地区企业进入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大陆地区申请人 2015 年在中国台湾地区申请的三种专利数量为 2019 件, 较 2014 年有减少趋势, 但超越韩国位居中国台湾地区专利申请量第三, 这也显示中国大陆地区与中国台湾地区的经贸往来趋于频繁。日本是在中国台湾地区申请专利最多的国家, 2015 年日本三种专利的申请总量为 13495 件, 约为中国台湾地区申请人申请数量的三分之一, 其次是美国, 这
11、反映了中国台湾地区与日美之间的密切关系, 德国和韩国在中国台湾地区的专利申请量也较大。2015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的受理总量为 279.9 万件, 同比增加了 18.5%, 发明专利共受理了 110.2 万件, 同比增长了 18.7%, 其中国内发明申请量为 96.8万件, 占申请总量的 87.8%, 同比增长了 20.9%, 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依然在大踏步的前进。受理的外国申请中, 日本最多, 数量为 40078 件, 美国次之, 数量为 37216 件, 这体现了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与中国台湾地区不同的是, 由于大陆地区市场的庞大, 即使日美申请的数量比在中国台湾地区申请的多
12、, 但占据的比例仍然较低。截止至 2016 年 4 月 6 日, 中国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在大陆地区共申请了 158000 件各类专利, 从近几年申请的情况来看, 各个年份的申请量有一定起伏, 但总的来说相对较为稳定, 维持在年均 20000 件左右。图 1 中国台湾地区申请人在中国大陆的申请情况 下载原图中国台湾地区与中国大陆地区在专利申请的规模上存在巨大差异, 这也使中国台湾地区的外国专利占据相当大的比例, 虽然美日等国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申请量多于中国台湾地区, 但是整体比例却较低。中国大陆地区由于经济快速发展以及政府的大力支持, 专利申请量增长迅速, 中国台湾地区则由于常年经济增长乏力, 专利
13、申请量反而逐年下降, 尤其本地专利申请量下降的更为明显。由于中国政府积极鼓励台商在陆投资, 对中国台湾地区的民众有较为宽松的政策, 中国台湾地区在祖国大陆的申请量维持在一定规模。虽然中国大陆地区专利局所受理的专利申请量已经到百万级别, 但是中国大陆地区申请人在中国台湾地区的申请量却非常少, 这与中国台湾地区政府对大陆企业的严密限制密切相关。4. 专利申请的具体法律法规的异同中国台湾地区专利法的法律法规整体上与中国大陆地区越来越相似, 例如, 1986 年版的中国台湾地区专利法第一条规定“凡新发明具有产业上利用价值者, 得依本法申请专利”, 2013 年已经修改为“为鼓励、保护、利用发明与创作,
14、 以促进产业发展, 特制定本法”, 与中国大陆地区的专利法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发明创造, 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 提高创新能力, 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制定本法”已较为相似。1986 年的中国台湾地区专利法中规定发明专利权期限为十五年, 自公告之日起算, 但自申请之日起不得逾十八年, 在 2013 年的版本已经修改为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算的二十年, 与中国大陆地区的专利法规定相同。两岸专利法中均有对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相关规定。中国台湾地区专利与中国大陆地区专利均有对于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规定以及均有审查回避的相关规定。虽然有许多相同之处, 但是不同之
15、处也很明显。由于两岸隔离时间较长, 因此遣词用句都有显著的不同, 如中国大陆地区所称外观设计专利在中国台湾地区被称为新式样专利。中国专利法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统合在一起进行规定, 而中国台湾地区专利法中将三种专利的规定分别用三章进行详细阐述。两岸专利法对三种专利的定义亦有不同。中国专利法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中国台湾地区对发明的定义是: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之创作。中国专利法明确要求发明专利需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中国台湾地区专利法中有类似表述却没有给出专有名词。中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中
16、国台湾地区专利法中, 对原发明人的再发明专利进行了规定, 专利申请权人或者专利权人有再发明时, 得申请追加专利, 但其期间至原专利权期间届满时为止, 再发明是指利用原发明的主要技术内容所完成的发明, 并且规定原发明与他人有同一之再发明同日申请时, 应授予原发明人发明专利, 中国台湾地区专利法中对新式样专利的规定中有对联合新式样的规定, 即同一人因袭其原新式样之创作且构成近似者。中国台湾地区对外观设计专利的规定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十二年, 中国大陆地区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十年。中国台湾地区专利法有公告后异议的确认期限, 中国专利法中则没有此期限, 而有与举发对应的无效宣告程序。中国专利法对国有企
17、业单独做了相关规定, 中国台湾地区专利法没有相关规定, 这也体现了两岸政治制度的差异。从两岸法律法规的异同可以看出, 虽然中国台湾地区专利制度起步较早, 并且一直在持续发展中, 但是中国大陆地区的专利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并且吸取国外先进经验, 起点并不低, 中国台湾地区的专利法规亦在不断地进行修订, 两岸的专利法相同点亦在增加。中国大陆地区的专利法中对专利的具体审查的规定较为简明扼要, 另有审查指南做解释, 中国台湾地区的专利法则对专利的具体审查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由于两岸制度差异, 中国专利法中对国家职能部门的作用着墨较多, 中国台湾地区专利法中的重点还是在于专利的审查以及应用。5. 结论中国
18、大陆地区与中国台湾地区由于较长历史时间的相互隔绝, 造成了两岸不同的发展道路和发展阶段, 在专利事业方面亦有一定的体现。中国台湾地区专利制度起步较早, 并且到现今为止几乎没有中断过, 中国大陆地区的专利制度直到改革开放以后才建立并逐步完善。虽然中国大陆地区的专利制度起步较晚, 但是起点较高, 并且发展较为迅速。两岸专利申请的规模有巨大差异, 使得两岸申请人的地域组成有明显区别, 国外申请在中国台湾地区所占比例较大, 并且由于中国台湾地区经济长时间萎靡不振, 中国台湾地区专利申请量不断下滑, 中国大陆地区由于经济增长强劲, 申请量增长迅速。两岸政府对待彼此申请的态度不同, 中国大陆地区政府对中国台湾地区申请采取开放包容的态度, 因此中国台湾地区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地区有一定的数量, 而由于中国台湾地区政府对于中国大陆地区各方面的限制, 中国大陆地区申请人在中国台湾地区申请量较低。随着两岸以及国际间交流的增多, 两岸专利的法律法规相同点越来越多, 但是专利法的整体思维方式和具体法律条款仍有显著差异。随着中国大陆地区与中国台湾地区交流的不断深化, 两岸在专利领域的共通点会越来越多, 中国大陆可以很好地利用这一点, 让两岸的距离越走越近。注释()1 李春燕, 夏太寿, 唐宝莲, 范闯.我国大陆在台湾地区专利活动分析.科技管理研究.2014 No.1:147-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