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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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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部港 口 收 费 规 则 (外 贸 部 分 )解 释G angkou S houfei G uize ( W aim ao B ufen) Jieshi交 通 部 水 运 司 编人 民 交 通 出 版 社内 容 提 要本书 是 交 通 部 水 运 司 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部 港 口 收 费规 则 ( 外 贸 部 分 ) 有 关 条 文 的 说 明 和 解 释 , 涉 及 的 内 容 有 : 总 则 ,引 航 、 移 泊 和 系 解 缆 费 , 拖 轮 费 , 停 泊 费 , 开 、 关 舱 费 , 货 物 港 务 费 ,装 卸 费 , 工

2、 时 、 其 它 费 以 及 附 则 。本书 可 供 船 运 管 理 部 门 、 外 贸 管 理 部 门 、 船 运 公 司 、 船 舶 代 理 公 司 、 外 贸 公 司 、 货 运 代 理 公 司 以 及 港 务 管 理 局 ( 公 司 ) 的管 理 人 员 阅 读 使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部 港 口 收 费 规 则 (外 贸 部 分 )解 释 交 通 部 水 运 司 编版 式 设 计 :周 园 责 任 印 制 : 人 民 交 通 出 版 社 出 版 发 行 ( 1 00 0 13 北 京 和 平 里 东 街 1 0 号 )各 地 新 华 书 店 经 销印 刷 厂 印

3、 刷1开 本 : 7 87 10 9 2 32 印 张 : 字 数 : 千1 9 99 年 5 月 第 1 版1 9 9 9 年 5 月 第 1 版 第 1 次 印 刷 总 第 1 次 印 刷 印 数 : 0 0 01 - 3 0 00 0 册 定 价 : 4. 0 0 元IS B N 7-1 1 4- -1关 于 发 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交 通 部 港 口 收 费 规 则 (外 贸 部 分 )解 释 的 通 知交 水 发 1999 195 号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交 通 厅 (局 、 委 、 办 ),部 直 属 及 双 重 领 导 的 港 航 单 位 ,长 江 、

4、 珠 江 、 黑 龙 江 航 务 管 理 局 ,中 国 外 轮 代 理 总 公 司 ,中 国 船 务 代 理 公 司 :为 更 好 地 贯 彻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部 港 口 收费 规 则 ( 外 贸 部 分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部 令 1997 第 3 号 )的 各 项 规 定 ,现 发 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部 港 口 收 费 规 则 ( 外 贸 部 分 ) 解 释 ( 以 下 简 称 解 释 ,详 见 附 件 ),自 文 到 之 日 起 实 行 。 在 此 之 前 的 有 关 解 释 与 本 解 释 相 抵 触 的 ,以

5、本 解 释 为 准 。附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部 港 口 收 费 规 则 ( 外贸 部 分 )解 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部一 九 九 九 年 四 月 二 十 九 日2附 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部港 口 收 费 规 则 (外 贸 部 分 )解 释总 则1. 第 三 条 规 定 的 船 方 或 代 理 人 向 港 口 提 供 的 “ 资料 ”是 指 :记 载 船 舶 性 质 (指 船 舶 属 于 外 轮 、 租 轮 、 国 轮 或 中 外 合 营 船 舶 )、 吨 位 、 付 费 对 象 (主 要 是 指 货 物 的 装 卸 费 、 港

6、 机 费 用 指 舱 底 交 货 的 货 物 ,由 船 方 负 担 的 港 机 费 用 、 起 货 机 工 力 费 等 的 付 费 对 象 )、 舱 单 、 货 物 积 (装 )载 图 、 船 舶 抵 达 锚 地 时 间 、 起 运 港 、 目 的 港 、 来 港 、 去 港 等 内 容 的 文 件 。需 要 提 出 申 请 的 付 费 项 目 有 :捆 拆 、 加 固 、 铺 舱 、 隔 票 、 翻 舱 、 开 (关 )舱 、 租 用 港 口 船 舶 (机 械 、 设 备 )、 扫 舱 、3洗 舱 、 拆 (搭 )防 动 板 、 特 殊 平 舱 、 处 理 污 水 、 集 装 箱 特 殊 清

7、 洗 、 杂 项 作 业 。必 须 由 船 方 签 证 的 项 目 有 : 引 航 、 移 泊 、 使 用 拖 轮 (包 括 协 助 船 舶 靠 离 码 头 、 调 头 及 航 行 中 的 护 航 )、 引 航 员 滞 留 、 引 航 员 待 时 、 引 航 员 交 通 (长 江 引 航 )、 停 泊 (指 与 装 卸 作 业 无 关 的 船 方 责 任 造 成 的 停 泊 )、 船 上 困 难 作 业 、 分 票 、 开 (关 )舱 、 装 卸 技 术 指 导 、 供 水 、 倒 垃 圾 、 工 人 待 时 。2. 第 四 条 第 (一 )项 第 一 款 明 确 ,具 有 装 载 和 拖 带

8、 等 二 种 或 二 种 以 上 用 途 的 船 舶 在 港 口 发 生 的 船 舶 费 用 ,其 计 费 单 位 按 本 次 实 际 用 途 确 定 。 停 泊 费 按 船 舶 净 吨 计 征 。第 (一 )项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船 舶 “载 重 吨 ”,包 括 货 舱 载 重 吨 和 乘 客 定 额 。 乘 客 定 额 以 5 人 折 合 1 计 费 吨 计算 。第 (六 )项 规 定 的 “ 每 一 提 单 或 装 货 单 每 项 费 用 的 尾 数 以 1.00 元 计 算 ,不 足 1.00 元 的 进 整 ”是 指 港 口 费每 张 计 费 单 每 项 费 用 的 尾 数 以

9、 1.00 元 计 算 , 不 足 1.00 元 的 进 整 。第 (七 )项 的 规 定 是 指 , 货 方 或 船 方 应 准 确 提 供 笨 重 、 危 险 、 轻 泡 、 超 长 货 物 包 括 远 、 近 洋 航 线 等 明 细 资 料 ,否 则 港 口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部 港 口 收 费 规 则(外 贸 部 分 ) (以 下 简 称 收 费 规 则 ) 所 规 定 的 相 应 费4率 的 最 高 标 准 计 收 费 用 。3. 第 六 条 “ 对 溢 收 和 短 收 的 各 种 费 用 ,应 在 结 算 后 180 天 内 提 出 退 补 要 求 ”的 规

10、定 中 “结 算 ”以 港 口 开 单 日 期 为 准 。船 舶 离 港 10 日 内 ,港 方 应 将 有 关 结 算 单 证 交 付 船方 或 其 代 理 人 。4. 为 有 利 费 用 结 算 ,对 进 出 港 口 的 船 舶 计 收 船 舶 费 用 和 货 物 装 卸 费 的 规 定 划 分 如 下 :(1)重 载 进 港 重 载 出 港 (包 括 承 运 外 贸 进 出 口 到 港未 卸 经 换 单 后 原 船 又 运 往 其 它 港 口 的 货 物 的 船 舶 费 用 )或 空 载 进 港 空 载 出 港 及 空 载 进 港 重 载 出 港 或 重 载 进 港 空 载 出 港 的

11、船 舶 ,进 出 港 口 的 船 舶 费 用 和 货 物 装 卸 费 分 别 按 本 航 次 实 际 航 行 航 线 的 规 定 计 收 ,但 悬 挂 非 五 星 红 旗 的 船 舶 均 按 航 行 国 际 航 线 的 规 定 计 收 。即 :一 艘 悬 挂 五 星 红 旗 的 船 舶 重 载 从 欧 洲 到 广 州 港 卸 部 分 货 ,再 到 上 海 港 卸 空 后 空 载 去 天 津 港 装 去 日 本 港 口 的 列 名 外 货 物 ,再 到 大 连 港 加 装 去 日 本 港 口 的 列 名 外 货 物 ,其 进 出 广 州 港 的 船 舶 费 用 和 卸 货 费 按 航 行 国 际

12、 航 线 的 规 定 计 收 ;进 上 海 港 的 船 舶 费 用 和 卸 货 费 按 航 行 国 际 航 线 的 规 定 计 收 ( 其 中 停 泊 费 给 予 30 % 的 优 惠 );出 上 海 港 、 进 天 津 港 的 船 舶 费 用 按 航 行 国 内 航 线 的 规 定 计 收 ; 天 津 港 的 装 货 费 和 出 天 津 港 的 船 舶 费 用 按 航 行 国 际 航 线 的 规 定 计 收 ,并 分 别 加 收 20 % 的5近 洋 航 线 附 加 费 ; 进 出 大 连 港 的 船 舶 费 用 和 装 货 费 按 航 行 国 际 航 线 的 规 定 计 收 (其 中 停

13、泊 费 给 予 30 % 的 优 惠 ),并 分 别 加 收 20 % 的 近 洋 航 线 附 加 费 。 如 上 述 船 舶 不 是 悬 挂 五 星 红 旗 的 船 舶 ,其 出 上 海 港 、 进 天 津 港 的 船 舶 费 用 也 按 航 行 国 际 航 线 的 规 定 计 收 。(2)航 行 国 际 航 线 出 口 一 程 、 进 口 二 程 的 沿 海 支 线 船 舶 ,在 起 运 港 (出 口 ) 或 到 达 港 (进 口 ) 发 生 的 船 舶 费 用 和 货 物 装 卸 费 按 航 行 国 际 航 线 的 规 定 计 收 ;航 行 国 际 航 线 出 口 一 程 、 进 口 二

14、 程 的 长 江 支 线 船 舶 ,在 起 运 港 (出 口 )或 到 达 港 (进 口 )发 生 的 船 舶 费 用 和 货 物 装 卸 费按 航 行 国 内 航 线 的 规 定 计 收 。(3)沿 海 内 支 线 集 装 箱 船 舶 在 港 口 发 生 的 船 舶 费 用 按 航 行 国 际 航 线 规 定 费 率 的 50 % 计 收 ;长 江 内 支 线 集 装 箱 船 舶 在 港 口 发 生 的 船 舶 费 用 按 航 行 国 内 航 线 的规 定 计 收 。(4)承 运 海 洋 原 油 、 液 化 石 油 气 (外 贸 进 出 口 原 油 、 液 化 石 油 气 除 外 ) 的 船

15、 舶 在 港 口 发 生 的 船 舶 费 用 按 航 行 国 际 航 线 规 定 费 率 的 50 % 计 收 。5. 第 七 条 第 二 款 中 的 “基 本 费 率 ”是 指 收 费 规 则 各 费 率 表 中 所 定 费 率 ,包 括 超 长 加 成 、 锚 地 或 港 区 外 海 域 减 加 载 加 成 、 近 洋 航 线 加 成 及 优 惠 等 加 减 成 费 率 。一 个 非 基 本 港 的 引 航 距 离 为 25 海 里 ,其 非 基 本 港6引 航 附 加 费 为 0.20 元 / 净 吨 ,引 领 超 出 引 水 锚 地 以 远 8 海 里 的 航 行 近 洋 航 线 船

16、舶 的 引 航 基 本 费 率 为 :(0.50(引 航 费 率) + 0.005(超 程 引 航 费 率 )15 + 0.5030 % (超 远 加 成 ) + 0.20(非 基 本 港 引 航 附 加 费 率 )120 % (近 洋 航 线 加 成) = 1.11 元 / 净 吨第 七 条 规 定 的 夜 班 和 节 假 日 附 加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 (1)夜 班 和 节 假 日 附 加 费 ,应 在 收 费 规 则 所 定 基本 费 率 的 基 础 上 附 加 计 算 ,即 : 夜 班 附 加 费 = 基 本 费 率 50 % 节 假 日 附 加 费 = 基 本 费 率 50

17、%节 假 日 的 夜 班 附 加 费 = 基 本 费 率 100 % 按 上 述 方 法 ,10 月 1 日 夜 班 使 用 港 方 机 械 装 运 到新 加 坡 的 13 米 长 的 列 名 外 货 物 ,其 装 船 费 率 应 为 : 25.60 150 % ( 超 长 加 成 ) 120 % ( 近 洋 航 线 加成 ) = 46.08(基 本 费 率 );46.08(基 本 费 率) + 46.08100 % (节 假 日 的 夜 班附 加 费 ) = 92.16 元 / 吨 ;即 连 乘 关 系 : 25. 60 150 % (超 长 加 成 ) 120 % (近 洋 航 线 加 成

18、 ) 200 % ( 节 假 日 的 夜 班 附 加 费 加 成 )= 92.16元 / 吨 。 一 艘 船 舶 由 青 岛 开 往 新 加 坡 ,中 途 挂 靠 上 海 港 ,其在 上 海 港 的 锚 地 停 泊 费 费 率 为 :70.0570 % (中 途 挂 靠 减 成 )120 % (近 洋 航 线 加8成 ) = 0.042 元 / 净 吨 日 (2)在 节 假 日 或 夜 班 进 行 收 费 规 则 第 七 条 所 列各 项 作 业 以 小 时 为 计 费 单 位 的 作 业 项 目 , 分 别 按 实 际 作 业 的 时 间 计 收 节 假 日 或 夜 班 附 加 费 ; 以

19、次 为 计 费 单 位 的 作 业 项 目 ,节 假 日 、 夜 班 的 作 业 时 间 占 全 部 作 业 时间 一 半 以 上 (包 括 一 半 )或 节 假 日 、 夜 班 的 作 业 时 间 占 全 部 作 业 时 间 小 于 一 半 ,但 节 假 日 、 夜 班 的 作 业 时 间 大于 等 于 半 小 时 的 作 业 ,节 假 日 或 夜 班 附 加 费 按 50 % 计 收 ,节 假 日 的 夜 班 附 加 费 按 100 % 计 收 。按 上 述 方 法 ,某 港 夜 班 是 22 时 至 次 日 凌 晨 6 时 ,节 假 日 是 0 时 至 24 时 ,如 开 始 使 用 拖

20、 轮 的 时 间 是 星 期五 的 21 时 ,结 束 的 时 间 是 星 期 六 的 凌 晨 2 时 ,其 租 用拖 轮 的 节 假 日 附 加 费 的 计 算 ,应 从 星 期 六 的 凌 晨 0 时开 始 至 凌 晨 2 时 结 束 ;夜 班 附 加 费 的 计 算 ,应 从 星 期 五的 22 时 开 始 至 星 期 六 的 凌 晨 2 时 结 束 。某 港 夜 班 是 22 时 至 次 日 凌 晨 6 时 ,节 假 日 是 0 时至 24 时 ,如 开 始 引 航 的 时 间 是 星 期 五 的 21 时 40 分 ,引 航 结 束 的 时 间 是 星 期 五 的 22 时 15 分

21、 ,则 不 计 收 夜班 附 加 费 ;引 航 结 束 的 时 间 是 星 期 五 的 22 时 25 分 ,按50 % 计 收 夜 班 附 加 费 ;引 航 结 束 的 时 间 是 星 期 六 的 凌晨 0 时 25 分 ,按 50 % 计 收 夜 班 附 加 费 ,不 计 收 节 假 日附 加 费 ;引 航 结 束 的 时 间 是 星 期 六 的 凌 晨 0 时 35 分 , 按 100 % 计 收 节 假 日 的 夜 班 附 加 费 。 如 开 始 引 航 的 时9间 是 星 期 五 的 23 时 40 分 ,引 航 结 束 的 时 间 是 星 期 六的 凌 晨 0 时 15 分 ,按

22、50 % 计 收 夜 班 附 加 费 ,不 计 收 节 假 日 的 夜 班 附 加 费 ; 引 航 结 束 的 时 间 是 星 期 六 的 凌 晨 0 时 25 分 ,按 100 % 计 收 节 假 日 的 夜 班 附 加 费 。(3)既 是 节 日 又 是 星 期 六 、 星 期 日 进 行 的 作 业 , 按顺 延 办 法 计 收 节 假 日 附 加 费 。据 此 ,5 月 1 日 是 星 期 六 ,因 5 月 1 日 为 国 家 法 定节 日 ,故 将 其 星 期 六 的 假 日 顺 延 到 5 月 3 日 ,即 在 5 月 1 日 、 2 日 、 3 日 进 行 收 费 规 则 第 七

23、 条 所 列 的 各 项 作 业 ,均 计 收 节 假 日 附 加 费 。(4)夜 班 时 间 是 在 晚 21 时 至 次 日 早 8 时 的 时 段 内 ,任 意 确 定 连 续 的 8 小 时 。引 航 、 移 泊 和 系 解 缆 费1. 第 二 章 所 称 “引 航 ”是 指 船 舶 进 出 港 口 的 引 领 。 船 舶 在 港 区 内 的 引 领 均 为 移 泊 。 引 航 锚 地 与 装 卸 锚 地为 同 一 锚 地 的 港 口 , 船 舶 最 初 的 进 港 及 最 后 的 出 港 为 引 航 ,其 它 引 领 均 为 移 泊 ,但 船 舶 进 港 后 再 由 引 水 员 引领

24、 进 出 港 口 进 行 校 对 罗 经 、 试 车 等 应 视 作 引 航 ,计 收 引 航 费 。2. 沿 海 港 口 进 港 船 舶 因 船 方 原 因 取 消 引 航 计 划 引 航 员 已 上 船 的 ,无 论 是 否 节 假 日 或 夜 班 ,按 0.25 元 /10净 吨 (马 力 )计 收 引 航 费 ,但 最 高 收 费 额 为 1000 元 。3. 按 第 九 条 规 定 航 行 国 际 航 线 的 船 舶 进 出 长 江 , 分 两 段 引 领 :上 海 港 引 航 锚 地 至 长 江 口 由 上 海 港 引 航 员 引 领 ,长 江 口 以 内 由 长 江 引 航 员

25、引 领 。第 九 条 第 (四 )项 规 定 的 非 基 本 港 引 航 附 加 费 由 各 港 务 管 理 部 门 自 行 公 布 , 报 交 通 部 备 案 。 其 费 率 可 在 规 定 幅 度 内 定 期 调 整 ,但 调 整 间 隔 时 间 不 得 小 于 一 年 。4. 按 第 十 三 条 、 第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 使 用 港 方 拖 轮 拖 带 无 动 力 船 舶 由 引 航 员 引 领 或 移 泊 , 除 按 实 际 使 用 港 口 拖 轮 的 马 力 和 被 拖 船 舶 的 净 吨 相 加 计 收 引 航 费 或移 泊 费 外 ,另 按 出 租 费 率 计 收 拖

26、轮 使 用 费 。5. 按 第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进 出 港 口 船 舶 在 引 航 过 程 中 因 故 临 时 停 泊 港 口 水 域 ,引 航 员 不 下 船 的 ,只 计 收 引航 费 和 引 航 员 滞 留 费 ,不 得 另 计 收 移 泊 费 。滞 留 费 按 引 航 员 人 数 计 收 ,但 每 次 以 3 人 为 限 ,超 过 的 人 数 或 实 习 引 航 员 不 计 。6. 按 第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船 舶 在 同 一 泊 位 因 装 卸 货 物 或 其 它 原 因 需 要 作 前 后 移 动 时 ,如 无 引 航 员 登 轮 ,不 计 收 移 泊 费 ,只

27、计 收 解 系 缆 费 。拖 轮 费第 十 八 条 规 定 中 :101. 拖 轮 开 始 作 业 时 间 以 船 方 申 请 靠 离 码 头 、 浮 筒 的 计 划 作 业 时 间 为 准 ;由 于 拖 轮 晚 到 按 两 船 接 触 实 际 发 生 作 业 时 间 计 收 费 用 ;船 方 要 求 提 前 作 业 或 因 等 潮 、 气 候 影 响 (包 括 不 能 夜 航 ) 造 成 推 迟 作 业 时 ,按 实 际 发 生 作 业 时 间 计 收 费 用 ,并 在 拖 轮 申 请 作 业 单 上 注 明 时 间 确 认 。2. 拖 轮 使 用 时 间 的 计 算 : (1)拖 轮 使

28、用 时 间 为 实 际 作 业 时 间 加 辅 助 作 业 时间 ,实 际 作 业 时 间 和 辅 助 作 业 时 间 应 连 续 计 算 ,即 将 两者 相 加 计 算 总 的 拖 轮 使 用 时 间 后 再 按 规 定 进 整 。(2)计 算 拖 轮 使 用 时 间 时 ,应 将 辅 助 作 业 时 间 按 前后 各 一 半 分 别 加 在 实 际 作 业 时 间 前 后 。3. 用 拖 轮 接 送 引 航 员 ,不 得 向 船 方 计 收 拖 轮 使 用费 。停 泊 费1. 第 二 十 条 、 第 二 十 一 条 、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中 , 停靠 在 港 口 码 头 、 浮

29、筒 、 锚 地 的 下 列 船 舶 按 如 下 办 法 征 收 停 泊 费 :(1)装 卸 前 排 泄 压 舱 水 的 油 轮 ,按 正 常 班 期 等 装 下一 航 次 旅 客 的 客 轮 、 客 货 班 轮 及 卸 货 完 毕 4 小 时 后 为 装 本 港 出 口 货 物 进 行 扫 舱 、 洗 舱 的 船 舶 ,因 避 难 来 港 的11船 舶 (包 括 避 难 的 国 际 旅 游 船 舶 ), 按 收 费 规 则 表 2 编 号 5( A )的 标 准 征 收 停 泊 费 。(2)装 卸 货 物 ,上 、 下 旅 客 完 毕 4 小 时 后 等 装 、 加 装 船 用 燃 物 料 的

30、 船 舶 ,按 收 费 规 则 表 2 编 号 5( C )的 标 准 征 收 停 泊 费 。(3)装 卸 货 物 , 上 、 下 旅 客 完 毕 4 小 时 后 以 及 专 程 到 港 口 加 油 加 水 完 毕 后 因 等 潮 、 气 候 影 响 (包 括 不 能 夜 航 )继 续 留 泊 的 船 舶 ,因 港 方 原 因 拖 延 至 卸 货 完 毕 4 小 时 后 进 行 扫 舱 、 洗 舱 的 船 舶 ,免 征 停 泊 费 。(4)进 口 航 行 国 际 航 线 (近 洋 航 线 )、 出 口 航 行 国 内 航 线( 远 洋 航 线 ) 或 进 口 航 行 国 内 航 线 ( 远 洋

31、 航 线 )、 出 口 航 行 国 际 航 线 (近 洋 航 线 )的 重 载 船 舶 ,在 24 小 时 内以 两 种 不 同 航 线 的 船 舶 停 靠 港 口 ,其 停 泊 费 按 航 行 国 际 航 线 (近 洋 航 线 ) 的 规 定 计 收 ;卸 船 完 毕 继 续 停 泊 至 下 一 航 次 装 船 前 的 停 泊 费 ,按 出 口 航 线 计 收 。(5)空 载 进 港 空 载 出 港 或 空 载 进 港 重 载 出 港 的 船 舶 停 靠 港 口 ,其 停 泊 费 按 出 口 航 线 计 收 。(6)船 舶 抵 港 至 离 港 每 24 小 时 内 交 叉 发 生 码 头 、

32、浮 筒 、 锚 地 停 泊 的 ,按 收 费 规 则 表 2 编 号 5( A )的 标准 征 收 停 泊 费 。 如 每 24 小 时 内 交 叉 发 生 的 停 泊 费 是 由 二 个 或 二 个 以 上 的 港 务 管 理 部 门 或 码 头 、 浮 筒 的 所 属 部 门 分 别 征 收 的 , 除 上 海 港 对 停 泊 长 江 口 锚 地 并 进 出 长 江 的 船 舶 按 收 费 规 则 表 2 编 号 5( B) 的 标 准 征12收 停 泊 费 外 ,其 它 各 部 门 则 依 照 各 自 的 征 收 标 准 按 比 例 分 摊 停 泊 费 。即 :一 艘 船 舶 8 时 停

33、 泊 长 江 口 锚 地 , 12 时 停 泊 长 江 某 港 锚 地 ,16 时 靠 港 口 公 共 码 头 卸 货 ,20 时 停 港 口 浮 筒 等 待 装 货 ,24 时 靠 货 主 码 头 装 货 至 次 日 4 时 完 毕 开 船 。 该 船 停 泊 费 按 下 列 费 率 征 收 :长 江 口 锚 地 停 泊 费 率 为 0.05 元 / 净 吨 ;长 江 某 港 锚 地 停 泊 费 率 为 1/ 130.20 = 0.02 元 / 净 吨 ;公 共 码 头 停 泊 费 率 为 4/ 13 0.20 = 0.06 元 / 净 吨 ;浮 筒 停 泊 费 率 为 4/ 13 0.20

34、 =0.06 元 / 净 吨 ; 货 主 码 头 停 泊 费 率 为 4/ 13 0. 20 =0.06元 / 净 吨 。(7)计 收 码 头 、 浮 筒 、 锚 地 停 泊 费 的 起 始 时 间 应 按 船 舶 抵 达 码 头 、 浮 筒 、 锚 地 停 泊 之 时 起 分 别 计 算 ;船 舶 在 港 口 停 靠 码 头 、 浮 筒 、 锚 地 的 时 间 , 应 按 实 际 连 续 计 算 。(8)船 舶 在 同 一 天 内 发 生 收 费 规 则 表 2 编 号 5 ( A )和 ( C)所 规 定 的 停 泊 费 ,应 按 日 和 小 时 费 率 分 别 计收 。2. 第 二 十

35、二 条 的 规 定 ,对 按 收 费 规 则 表 2 编 号5( C)的 标 准 征 收 停 泊 费 的 ,由 于 费 率 较 高 ,应 按 船 舶 实 际 停 靠 港 口 码 头 的 小 时 数 计 收 。3. 第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中 , 船 舶 在 同 一 航 次 内 , 多 次 挂 靠 我 国 港 口 ,必 须 有 货 物 装 或 卸 时 ,停 泊 费 才 能 给 予1330 % 的 优 惠 。4. 第 六 十 二 条 规 定 中 ,明 确 中 国 船 舶 燃 料 供 应 公 司 、 中 国 外 轮 供 应 公 司 等 港 作 船 舶 ,视 同 公 务 船 舶 免 征 停 泊 费

36、 。开 、 关 舱 费1.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中 , 有 自 动 开 关 舱 设 备 的 船 舶 ,如 船 方 只 负 责 上 层 舱 盖 的 开 关 舱 作 业 ,而 由 港 口 工人 拆 、 装 、 移 动 大 梁 或 开 关 中 下 层 舱 板 ,应 视 同 由 港 口 工 人 开 关 舱 ,按 规 定 和 实 际 作 业 舱 口 数 ,计 收 开 、 关 舱 费 。2.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中 ,设 在 大 舱 内 小 舱 口 的 开 关 舱 ,如 大 舱 口 的 开 关 舱 或 拆 装 、 移 动 大 梁 作 业 由 港 口 工 人 进 行 的 , 则 不 另 计

37、收 小 舱 口 的 开 、 关 舱 费 ;如 大 舱 口 由 船 方 自 行 开 关 ,小 舱 口 由 港 口 工 人 开 关 ,应 视 同 大 舱口 由 港 口 工 人 开 关 ,计 收 开 、 关 舱 费 。3.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中 ,全 集 装 箱 船 没 有 专 用 索 具或 专 用 索 具 不 能 使 用 的 ,按 收 费 规 则 表 2 编 号 6( A 、B)的 规 定 计 收 开 、 关 舱 费 。货 物 港 务 费1. 第 三 十 条 规 定 中 :14(1)集 装 箱 拼 箱 货 物 ,按 货 物 的 实 际 计 费 吨 分 摊 货物 港 务 费 。(2)外 贸

38、 进 口 货 物 和 集 装 箱 因 故 卸 在 中 途 港 ,提 单经 海 关 加 盖 “海 关 监 管 ”图 章 后 ,继 续 经 水 运 运 往 原 到 达 港 或 其 它 中 国 港 口 时 ,中 途 港 和 原 到 达 港 或 二 程 到 达 港 分 别 按 收 费 规 则 征 收 货 物 港 务 费 。外 贸 进 口 货 物 和 集 装 箱 因 故 卸 在 中 途 港 , 提 单 经 海 关 加 盖 “海 关 放 行 ”图 章 后 , 继 续 经 水 运 运 往 原 到 达 港 或 其 它 中 国 港 口 时 ,中 途 港 除 按 外 贸 进 口 货 物 计 收 进 口 货 物 港

39、 务 费 外 , 另 按 内 贸 出 口 货 物 计 征 出 口 货 物 港 务 费 ,原 到 达 港 或 二 程 到 达 港 按 内 贸 进 口 货 物 计 收 进 口 货 物 港 务 费 。(3)外 贸 进 口 货 物 和 集 装 箱 已 经 运 抵 原 到 达 港 并 卸 船 ,提 单 经 海 关 加 盖 “海 关 监 管 ”图 章 后 ,继 续 经 水 运 运 往 其 它 中 国 港 口 时 ,原 到 达 港 和 二 程 到 达 港 分 别 按 收 费 规 则 征 收 货 物 港 务 费 。 (4)外 贸 进 口 或 出 口 货 物 和 集 装 箱 到 港 未 卸 ,经 换单 后 原

40、船 又 运 往 其 它 港 口 ,换 单 港 免 征 进 、 出 口 货 物 港 务 费 ,到 达 港 或 起 运 港 按 外 贸 进 口 或 出 口 货 物 计 收 进 口 或 出 口 货 物 港 务 费 。2. 第 三 十 二 条 规 定 中 :“使 馆 物 品 ”是 指 进 出 我 国 港 口 的 我 国 驻 外 国 使 馆 、 领 事 馆 和 外 国 驻 我 国 使 馆 、 领 事 馆 的 物 品 ,不 包 括15其 它 外 事 机 构 的 物 品 。 收 、 发 货 人 其 中 有 一 方 为 “ 使馆 ”者 ,其 货 物 均 属 “使 馆 物 品 ”。“赠 送 礼 品 ”是 指 进

41、 出 我 国 港 口 的 我 国 同 其 它 国 家 政 府 机 关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 国 家 司 法 机 关 )和 党 政 领 导 以 及 社 会 团 体 相 互 赠 送 的 礼 品 、 纪 念 品 等 ,并 有 证 明 者 。3. 收 费 规 则 表 3 编 号 1 中 的 “石 料 ”是 指 “碎 石 (包 括 块 石 )”。 加 工 成 形 的 石 料 不 包 括 在 内 。装 卸 费1.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中 :(1) 收 费 规 则 表 4 中 列 有 具 体 品 名 或 笼 统 名 称 , 同 时 又 属 “一 级 危 险 货 物

42、 ”或 “ 二 级 危 险 货 物 ”的 货 物 , 一 律 按 “一 级 危 险 货 物 ”或 “二 级 危 险 货 物 ”费 率 计 收 装 卸 费 。(2)单 件 重 量 超 过 5 吨 的 压 力 罐 、 啤 酒 罐 (桶) 等 大 型 空 容 器 ,按 “笨 重 货 物 ”中 “设 备 ”的 费 率 ,以 自 重 加 两 倍 计 收 装 卸 费 。(3)组 成 车 辆 每 辆 超 过 5 吨 ,仍 按 “组 成 车 辆” 费 率 计 收 装 卸 费 。(4)单 件 重 量 超 过 5 吨 的 木 材 ,按 “笨 重 货 物 ”中 “其 它” 的 费 率 计 收 装 卸 费 。16(5

43、)木 、 竹 排 拆 排 装 船 或 卸 船 扎 排 除 按 规 定 计 收 装 卸 费 外 ,另 按 工 时 费 计 收 拆 、 扎 排 费 ,拆 、 扎 排 所 需 材 料 费 按 实 计 收 。(6)外 贸 进 出 口 货 物 的 装 卸 费 ,除 租 船 协 议 和 运 输条 款 中 另 有 规 定 外 , 属 舱 底 交 货 的 ,“船 舱 库 、 场 、 车 、 船 ”的 装 卸 费 全 部 向 货 方 收 取 ;属 船 边 交 货 的 ,“ 船舱 船 边 ”的 装 卸 费 向 船 方 计 收 “ 船 边 库 、 场 、 车 、 船 ”的 装 卸 费 向 货 方 计 收 。散 装

44、液 体 订 有 船 边 法 兰 盘 交 货 条 款 视 同 舱 底 交 货计 收 装 卸 费 。“船 船 ”或 “ 船 车 ”的 直 取 作 业 ,是 指 不 使 用 流 动 机 械 (包 括 皮 带 机 或 两 台 吊 机 传 递 )从 船 (车 )直 接装卸 到 车 (船 )上 的 作 业 ,其 货 物 装 卸 费 按 下 列 规 定 计 收 。进 出 口 均 为 航 行 国 际 航 线 的 船 舶 或 进 口 (或 出 口 ) 为 航 行 国 际 航 线 的 船 舶 , 出 口 (或 进 口 ) 为 航 行 国 内 航 线的 船 舶 ,按 收 费 规 则 “ 船 舱 船 边 ”和 “船

45、边 库 、 场 、 车 、 船 ”的 费 率 计 收 。(7)外 贸 进 口 货 物 或 集 装 箱 因 故 卸 在 中 途 港 ,提 单经 海 关 加 盖 “海 关 监 管 ”图 章 后 ,继 续 经 水 运 运 往 原 到 达 港 或 其 它 中 国 港 口 时 ,中 途 港 应 视 其 为 国 际 过 境 货 物 或 国 际 过 境 集 装 箱 , 按 收 费 规 则 第 五 十 条 或 第 五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计 收 装 卸 船 费 或 过 境 包 干 费 ,原 到 达 港17或 二 程 到 达 港 按 收 费 规 则 表 4 或 表 5“装 卸 包 干 费 ” 规 定 的 5

46、0 % 计 收 卸 船 费 或 装 卸 包 干 费 。外 贸 进 口 货 物 或 集 装 箱 因 故 卸 在 中 途 港 , 提 单 经 海 关 加 盖 “海 关 放 行 ”图 章 后 , 继 续 经 水 运 运 往 原 到 达 港 或 其 它 中 国 港 口 时 ,中 途 港 除 按 外 贸 进 口 货 物 或 集 装 箱 计 收 卸 船 费 或 装 卸 包 干 费 外 ,另 按 内 贸 出 口 货 物 计 收 装 船 费 ,原 到 达 港 或 二 程 到 达 港 按 内 贸 进 口 货 物 计 收 卸 船 费 。(8)外 贸 进 口 货 物 或 集 装 箱 已 经 运 抵 原 到 达 港

47、并 卸 船 ,提 单 经 海 关 加 盖 “海 关 监 管 ”图 章 后 ,继 续 经 水 运 运 往 其 它 中 国 港 口 时 ,原 到 达 港 应 视 其 为 国 际 过 境 货 物 或 国 际 过 境 集 装 箱 , 按 收 费 规 则 第 五 十 条 或 第 五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计 收 装 卸 船 费 或 过 境 包 干 费 ,二 程 到 达 港 按 收 费 规 则 表 4 或 表 5“装 卸 包 干 费 ”规 定 的 50 % 计 收 卸 船 费 或 装 卸 包 干 费 。(9)“一 般 货 舱 ”是 指 货 轮 、 油 轮 专 为 装 运 货 物 或 散 装 液 体 的

48、货 舱 ,除 此 以 外 的 舱 室 (包 括 房 间 舱 、 小 口 舱 ) 均 为 “非 货 舱 ”。(10)装 卸 船 舶 垫 舱 、 隔 舱 物 料 ,按 工 时 和 机 械 出 租费 率 计 收 。2. 第 三 十 四 条 规 定 中 :(1)外 贸 出 口 货 物 使 用 港 方 皮 带 机 直 接 装 船 , 按“港 方 起 货 机 械 费 率 ”计 收 装 船 费 。18(2)舱 底 交 货 的 货 物 , 由 船 方 负 担 的 港 机 费 用 按 收 费 规 则 表 4 中 “港 方 起 货 机 械 ”与 “船 方 起 货 机 械 ” 费 率 的 差 额 计 收 。(3)船

49、 方 起 货 机 械 和 港 方 起 货 机 械 在 同 一 舱 口 同 时 作 业 分 别 按 其 装 卸 货 物 的 计 费 吨 计 收 装 卸 费 。(4)船 方 申 请 港 方 起 货 机 械 进 行 装 卸 运 载 货 物 以 外 的 作 业 按 出 租 费 率 计 收 机 械 使 用 费 。3. 按 第 三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浮 吊 必 须 由 船 方 或 货 方 申 请 ,方 可 按 出 租 费 率 计 费 。4. 第 三 十 六 条 散 装 货 物 在 船 上 灌 包 后 出 舱 或 包 装 货 物 在 船 上 倒 包 后 装 船 ,除 按 包 装 货 物 计 收 装 卸 费 外 ,另 按 包 皮 的 重 量 和 费 率 计 收 包 皮 装 卸 费 ,叠 捆 包 皮费 用 按 工 时 费 率 计 收 。出 口 袋 装 货 物 在 船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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