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青 年 活 動 中 心 住 宿 設 施 管 理 及 安 全 維 護 辦 法總 說 明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發展觀光條例,新增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安全、經營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 內政部曾於九十一年十月八日備查中國青年救國團所訂定之青年活動中心住宿場所管理辦法 ;經監察院於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三日以院臺內字第一一一九三八一七號提出糾正文,致函行政院為中國青年救國團轉型後,其財務及業務內容屢遭外界批評,然內政部卻對其採取低度規範,又未依規定訂定該團青年活動中心等場所管理辦法之辦理情形乙節,仍請轉飭所屬加速辦理,並俟有具體結果後見復
2、 。又行政院秘書長於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以院臺內字第一一五一七二A 號函教育部該團青年活動中心經營住宿業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並應由教育部就青年活動中心之安全、經營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 。查立法院公報所載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修正理由略以,目前有許多非營利事業單位,基於特定目的提供住宿場所者,如廟宇之香客大樓、教師會館、國軍英雄館、警光山莊、勞工之友及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等,宜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以管理,爰其立法意旨係針對中國青年救國團所轄青年活動中心等特殊場所,特別授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住宿安全、經營等訂定辦法管理,其授權範圍為中國青年救國團所轄青年活動中心及學苑之住宿設
3、施,為利管理中國青年救國團所轄青年活動中心及學苑之住宿設施(以下簡稱本設施) ,爰訂定青年活動中心住宿設施管理及安全維護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其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 (第一條) 二、主管機關。 (第二條) 三、本設施之內涵。 (第三條)四、本設施服務對象。 (第四條)五、中國青年救國團就本設施應依建築法、消防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2理相關事項。 (第五條)六、本設施之查核及查核結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第六條)七、中國青年救國團就本設施應依本辦法另訂定管理及安全維護規定及該規定應包括之事項。 (第七條)八、中國青年救國團應就本設施之從業人員定期辦理其應具備相關專業知能之培訓課程。 (第八
4、條)3青 年 活 動 中 心 住 宿 設 施 管 理 及 安 全 維 護 辦 法條文 說明第一條 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安全、經營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 爰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青年活動中心住宿設施(以下簡稱本設施),指中國青年救國團所轄青年活動中心及學苑設置之住宿設施。查立法院公報所載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修正理由略以,目前有許多非營利事業單位,基於特定目的提供住宿場所者,如廟
5、宇之香客大樓、教師會館、國軍英雄館、警光山莊、勞工之友及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等,宜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以管理,其立法意旨係針對中國青年救國團所轄青年活動中心等特殊場所,特別授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住宿安全、經營等訂定辦法管理,是以本辦法之適用範圍為中國青年救國團所轄青年活動中心及學苑之住宿設施,包括中國青年救國團所轄十三家青年活動中心及嘉義、宜蘭、花蓮學苑設置之住宿設施。第四條 本設施經營非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下列特定對象住宿:一、持有在學證明文件之學生。二、年齡未滿四十歲之社會青年。三、參加由政府機關、學校、非營利法人辦理有關公益、教育、服務、學習、健康及文化等活動之人員。四、持有中國青年救
6、國團發給證明文件之員工及志工。五、第一款學生或第二款社會青年,隨同之師長及親屬;其人數以不超過四人為原則。明定本設施之服務對象;第一款所定學生包括國內及國外學生。4第五條 中國青年救國團就本設施應依建築法、消防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下列事項:一、定期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並定期實施消防安全演練及設備檢查。二、重大災害發生後,辦理緊急檢查,其有損壞者,應立即維護補強。三、建築物之修繕維護、修繕保養及環境清潔維護等作業。進行建築物及各項設施之修繕維護作業,其使用之方法及材料,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之標準及進行施作。四、高壓電力設備、升降設備
7、及熱水鍋爐之操作,應委由專業機構或人員維護管理。五、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規定定期維護、檢驗水質及記錄;另蓄水池及水塔應定期清潔維護。六、提供餐飲服務,其相關服務人員、場地及設施管理,應依食品衛生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火險、第三人責任險等產物保險;其投保對象、投保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八、定期進行安全檢測並作成紀錄備查。九、裝設之衛生設備數量,在不影響建築安全結構原則下,應符合性別平等及相關安全規定。分款明定中國青年救國團就本設施應依建築法、消防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之事項。第六條 本部應定期或不定期就本設 本設施之查核及查核結果應依相
8、關規5施安全維護及管理等相關事項進行查核,作成紀錄備查,並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定辦理。第七條 中國青年救國團就本設施應依本辦法另訂定管理及安全維護規定;其安全維護事項應包括緊急應變事故處理、防災救難任務編組等相關事宜,並報本部核定。中國青年救國團就本設施應依本辦法另訂定管理及安全維護規定及該規定應包括之內涵。第八條 中國青年救國團應就本設施之從業人員定期辦理性別主流化、消防安全、緊急事故演練等培訓課程,並報本部備查。一、為確保住宿者安全,中國青年救國團應就本設施之從業人員定期辦理其應具備相關專業知能之培訓課程。二、性別主流化培訓課程除包括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外,並包括下
9、列面向:(一)性別統計:透過區分性別統計資料呈現,瞭解不同性別者之社會處境。(二)性別分析:針對性別統計資料及相關資訊,從具有性別意識之觀點來分析性別處境及現象。(三)性別預算:預算編列優先考量對於不同性別者之友善環境建置。(四)性別影響評估:在制訂方案、計畫、政策、立法時,考量不同性別觀點,對於不同性別者之影響及受益程度進行評估檢討。(五)性別意識培力:透過性別主流化策略及性別意識相關研習訓練等,更瞭解不同性別者觀點及處境,提升個人追求並落實性別平等之能力。(六)組織再教育:透過組織內部性別主流化課程、研習或性別主6流化實施計畫執行,讓組織內部人員產生性別主流化意識,並在其工作場域中加以落實。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