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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1598511 上传时间:2018-08-10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16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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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梅州市行政审批标准 (事项编码: 00921)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注销业务手册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XXXX 发布 2016XXXX 实施一、受理范围1.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符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个体工商户。2.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梅州市辖区内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注销审批(注销)。3.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梅州市境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2)生产企业注销的情形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要求。二、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 年)第三十五条。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2、理总局令第 16号)第六条、第七条。3.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 年粤府令第 169号)第 88项。4.关于调整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3283号)5、关于调整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公告(粤食药监食产2015167 号)三、实施机关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权责划分(市)市级权限: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食品添加剂)许可工作。四、审批条件设立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 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6 号) 第四十一条必要条件1.予以批准的条件 :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予

3、以批准: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2)企业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原因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要求。2.不予批准的情形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该申请不予批准: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2)企业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原因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要求。五、申请材料1.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申报材料按规定的资料项目序号编号 ;2)使用 A4 幅面纸张,5 号4 号宋体字打印 ;3)除申请表外,每项资料项目单独装订并附封面 。4)所有申报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合法,文字、图案清楚;电子扫描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的印章,采用 pdf/jpg/doc 格式,单个文件

4、大小不能超过 4M,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并按附件顺序上传。2.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封面依次打印如下项目:资料项目编号,资料项目名称,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及其地址、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申请日期。 2)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在窗口受理时,请带原件,需核对原件。 3)申请表中注明“签名”的项目必须相关人员的亲笔签名。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份数(份/套) 复印件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书内容填写清晰、真实、准确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2 0 纸质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无 1 2 纸质与注销食品生

5、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如委托书等)内容填写清晰、真实、准确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2 0 纸质六、审批证件审批证件为 。 七、审批时限申请时限 0受理时限 5 工作日 受理时限说明 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法定办理时限 30 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自受理之日起,2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制证办结,并告知申请人。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承诺办理时限 30 工作日 承诺办理 自受理之日起,2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行政时限说明 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制证办结,并告知申请人。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八、审批收费

6、不收费。 九、审批流程1、申请:(1)预约。无、。(2)取号。无。(3)申请接收a)申请人在广东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分厅提出申请的,系统自动进行接收。b)受权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的,工作人员按照要求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4)申请登记a)申请人在广东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分厅提出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的,工作人员按照要求当场对申请人员信息继续登记。(5)申请编号a)申请人在广东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分厅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

7、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的,工作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6)收件凭证a)申请人在广东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分厅提出申请的,系统自动进行登记,自动生成收件凭证。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的,工作人员登记申请后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回执。2、受理:(1)受理审核受理审核量化表见表 1a)申请人在广东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分厅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 5

8、 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2)补正材料接收申请后,经审查,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受理决定a)申请人在广东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分厅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 5 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出具受理审核意见: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的,

9、接收受理人员 5 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出具受理审核意见: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审查方式确定。无。3、审查(1)书面审查书面审查量化表见表 2.(2)特殊审查无4、作出决定(1)决定。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2)决定公开。审查人员在本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后,通过网络公开审批结果。决定量化表见表 3。表 1 受理审核量化表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要求 审查方法 裁量基准1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书内容填写清晰、真实、准确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材料审查 内容填写清晰、真实、准确并加盖申请人公章。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

10、印件;无 材料审查 校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3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如委托书等)内容填写清晰、真实、准确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材料审查 内容填写清晰、真实、准确并加盖申请人公章。表 2 书面审查量化表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要求 审查方法 裁量基准1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书内容填写清晰、真实、准确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材料审查 内容填写清晰、真实、准确并加盖申请人公章。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无 材料审查 校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3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如委托书等)内容填写清晰、真实、准确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材料审查 内容填写清晰、真实、准确

11、并加盖申请人公章。表 3审批决定量化表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要求 审查方法 裁量基准1 行政许可 审批表 审核行政许可审批表, 材料审查 填写清晰、正确,有检查人员签企业信息与其申报资料一致。字,检查单位意见明确并加盖公章。本事项的办理流程见图 1。图 1 食品生产许可办理流程 十、咨询、投诉及审批进程查询1.咨询1) 岗位职责和权限。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有义务准确、可靠地答复行政审批申请人的疑问。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提供的信息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实施机关应视为符合规定,不得拒绝接受。2) 咨询途径窗口咨询: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2 楼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咨询: 0753-6133836 ; 网

12、上咨询:单位咨询网址;http:/ 100 号。 3) 咨询回复窗口或电话咨询的,能当场回复的,应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 24 小时内以电话的形式回复,有条件的可建立电话录音。2.投诉1)投诉渠道 窗口投诉:梅州市梅江区梅江四路 100 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电话投诉:12331 或者 12345;网址投诉:http:/ 电子邮件投诉:无;信函投诉: 梅州市梅江区梅江四路 100 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邮编:514023。 2)投诉回复回复时限:能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15 日内回复;回复形式:电话回复,邮件回复,信函

13、回复等。3)监察机关和受理机构 电话: 12388;地址:梅州市机关路 9 号市纪委信访室,邮编:514022。 3.进程查询可到申请窗口咨询办理进度或登录 http:/ 国食药监办201150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条 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

15、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具体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具备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具备投诉举报机构或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投诉举报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统一受理投诉举报; (二)负责上报、转办、交

16、办和转送投诉举报; (三)负责跟踪、督促、审查重要投诉举报办理情况; (四)负责协调重要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并反馈办理结果; (五)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处理、分析、通报和回访; (六)指导协调下级投诉举报机构工作。 第六条 全国开通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建立一体化的投诉举报网络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 投诉举报受理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受理通过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走访、手机短信等方式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提出投诉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

17、相关投诉举报工作管理规定。 第九条 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 (二)被投诉举报的对象或违法行为在本投诉举报机构所属的行政区域内。 第十条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三)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机构、承办单位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投诉举报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涉及的投诉举报机构协商决定受理机构;受理有争

18、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投诉举报机构决定受理机构。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机构收到投诉举报后应予统一编码管理,专人负责,并于收到之日起 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第十三条 对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机构应及时转送有管辖权部门办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三章 投诉举报办理 第十四条 投诉举报机构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按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

19、类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要投诉举报: (一)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声称已造成致人死亡或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三)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等高风险产品的投诉举报; (四)有主流新闻媒体关注的; (五)投诉举报机构认为重要的其他投诉举报。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为一般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立即交办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立即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立即上报本级食品药

20、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上一级投诉举报机构。 第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应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以及投诉举报办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转办或交办有关单位。能够即时办理的,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场办理。 第十七条 投诉举报机构应建立健全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研究并及时办理投诉举报。 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机构应提出拟办意见,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自收到投诉举报机构上报、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后,应自收到之日起 30 日内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机构。 第十九条 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单位的工作

21、人员应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应当听取投诉举报人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避免激化矛盾; (三)不得将投诉举报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不得将本单位办理投诉举报的内部研究情况透露给投诉举报人,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内容。 第二十条 投诉举报机构应对投诉举报的办理结果进行审查。对办理不当的,应指导协调投诉举报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二十一条 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也可以由投诉举报机构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协调、审查、反馈等环节,一般应

22、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全部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有关投诉举报机构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投诉举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部分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进行回访,听取投诉举报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如实记录回访结果。 第二十四条 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归档范围应包括投诉举报涉及的全部有查考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 第四章 投诉举报跟踪督促 第二十五条 投诉举报机构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应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必要时可采取听取汇报

23、、查阅资料、实地察看、专访调查、座谈等方式了解情况。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予协助配合。 第二十六条 对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机构应及时督促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投诉举报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办理投诉举报推诿、敷衍、拖延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投诉举报机构转办、交办意见的; (五)投诉举报机构认为投诉举报办理不当的; (六)投诉举报机构认为应予督促的其他情形。 投诉举报承办单位收到改进建议后,应当在 30 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各级投诉举报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接受食品药品

24、监督管理系统内部监督。 第五章 投诉举报分析处理 第二十八条 投诉举报机构应对投诉举报信息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通过对信息的深度挖掘,找出风险信号,发现薄弱环节,提出预防预警措施和建议。对热点、难点和具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应及时形成监管建议,上报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上一级投诉举报机构。 第二十九条 各级投诉举报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定期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一般包括:投诉举报信息统计分析结果、承办单位办理投诉举报工作情况以及下一级投诉举报机构工作情况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有

25、关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实地监督检查量化表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要求检查方法 裁量基准1 生产主体资格*1.1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1.2企业名称、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与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一致。*1.3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食品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未发生变化。现场检查、相应文件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2 生产环境条件2.1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

26、区、车间卫生整洁。*2.2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3卫生间应保持清洁,设置洗手设施,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2.4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2.5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2.6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2.7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现场检查、相应文件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3进货查验结果注:检

27、查原辅料仓库;原辅料品种随机抽查,不足 2 种的全部检查。*3.1查验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有检验记录。*3.2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3.3建立和保存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现场检查、相应文件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4生产过程控制注:在成品库至少抽取2 批次产品,按生产日期或批号追溯生产过程记

28、录及控制的全部检查,有专供特定人群的产品至少抽查 1 个产品。4.1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文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记录和处置。*4.2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4.3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4.4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4.5未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该项不适用于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4.6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该项不适用于食品添加剂

29、生产企业)*4.7未发现使用药品、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4.8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企业申请许可时提供的工艺流程一致。*4.9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4.10生产现场未发现人流、物流交叉污染。4.11未发现原辅料、半成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4.12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4.13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4.15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生产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个人或者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员工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现场检查、相应文件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食

30、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5产品检验结果注:采取抽查方式5.1企业自检的,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设备按期检定。5.2不能自检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5.3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检验。*5.4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真实、完整。5.5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现场检查、相应文件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6贮存及交付控制注:采取抽查方式,有冷链要求的产品必须检查冷链情况。*6.1原辅料的

31、贮存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符合要求。*6.2食品添加剂应当专门贮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6.3不合格品应在划定区域存放。6.4根据产品特点建立和执行相适应的贮存、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并做好记录。6.5仓库温湿度应符合要求。6.6有销售台账,台账记录真实、完整。6.7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现场检查、相应文件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7 产品标准执行情况7.1企业应执行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若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应按规定

32、备案,且在有效期内。现场检查、相应文件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8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注:采取抽查方式8.1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应与记录一致。*8.2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8.3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8.4未发现使用召回食品重新加工食品情况(对因标签存在瑕疵实施召回的除外)。现场检查、相应文件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9 从业人员管理9.1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9.2有食品安全

33、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9.3未发现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9.4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9.5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接接触食品人员有健康证明,符合相关规定。9.6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现场检查、相应文件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10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10.1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10.2有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演练,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10.3曾

3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现场检查、相应文件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11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管理*11.1原料和生产工艺符合产品标准规定。(该项仅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11.2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发生变化的,按规定报告。(该项仅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11.3食品添加剂产品标签载明“食品添加剂”,并标明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该项仅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相应文件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12 食品委托加工12.1受委托方查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应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协议。*12.2委托生产的食品,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现场检查、相应文件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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