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昆 吾 九 鼎 投 资 控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独 立 董 事 关 于 公 司 第 七 届 董 事会 第 二 十 四 次 会议 相 关 事 项 的 独立 意 见 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 及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昆吾九 鼎投资 控股股份 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公司已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提前与我们充分沟通并取得我们的事前认可。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我们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现就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 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
2、 于受 让控股 股东 下属公 司股 权暨关 联交 易的议 案 公司董事会在 审议 该项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本次股权 受让符合上市公司的战略定位及长期发展规划。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将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 简称“九 鼎集团”)下 属的主要 从事资 产管理 业务的公司均纳入九鼎投资,进一步充实上市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类型和规模。本次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资产结构和业务架构,发挥标的资产和上市公司本身的协同效应,符合公司综合资产管理公司的战略定位,此次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现实利益及长远利益。为此,我 们认为,该事 项决策程 序合法 公证,符合公 司法 和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议案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等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周春生、向锐、马思 远 2018 年 2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