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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债券工作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1564050 上传时间:2018-08-05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0.5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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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广东省企业债券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广东省企业债券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扎实推动企业债券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含深圳,下同) 、发债企业及证券中介机构开展企业债券工作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广东省企业债券工作坚持“企业自主申报,中介机构指导服务,政府部门组织协调”的原 则,推动企业提高市场化融资能力,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第二章 辅导培训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定期组织开展全省企业债券培训,辅导发动企业申报企业债券融资。各地级以上

2、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相关政府部门及企业培训。第五条 对于主体评级 AA+(含)以上、发债规模较大2的优质项目以及创新品种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可组织专业评估机构、金融机构等提供上门辅导服务。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优先支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国家及省专项建设基金投资项目以及省重点项目的业主单位申报发行企业债券,并组织中介机构予以重点辅导。第三章 重点项目培育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建立年度重点发债项目管理制度。对于列为重点发债项目的,省发展改革委优先转报并统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争取政策支持。第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中介机构对辖区内潜在发债企业进行摸查,对符合发债条件且有发债意愿的企业,可

3、确定为备选重点发债项目,经发展改革部门集体审议后,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列为重点发债项目。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发债项目条件成熟程度、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研究确定年度重点发债项目和储备项目名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重点发债项目和储备项目名单进行动态调整。第十条 对于重点发债项目,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按年内申报发行的时间要求,协调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做好项目申报前期工作,并于每月 25 日前向省发改革委报送进展情况。第十一条 对于储备发债项目,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3部门应加强政策指导,协调解决项目存在的问题并及早上报。第四章 债券申报发行第十二条 发行人向省发展改

4、革委直接报送企业债券申报材料,地市发债项目需同时抄送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核,对于材料完备的于 5 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债券转报文件,并按程序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发行人更正。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明确和政府之间的权利责任关系,实现发行人与政府信用严格隔离,严禁地方政府及部门为发行人提供不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情况。对于不符合以上规定的,省发展改革委不予转报。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发行人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发行债券,并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并行出具转报文

5、件。(一)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所属企业发行的债券;(二)创新品种债券,包括:“债贷组合” 、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以及城市停车场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双创孵化、配电4网建设、绿色发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PPP 项目、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社会领域产业等领域专项债券。第十五条 对于实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的地区,其发行人申报企业债券不再通过省发展改革委转报,由发行人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报材料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第十六条 发债项目上报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后,各项目主承销商应跟踪项目审批进度,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审核进展情况及存在问

6、题,并由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批文后,原则上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将批文转发给发行人,并抄送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第十八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于各期债券发行首日的5 个工作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第十九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各期债券发行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承销工作报告,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第二十条 发行人在批文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发行工作的,可以申请批文延期。发行人应在批文到期 45 天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延期申请书面材料,地市发债项目需同时抄送地级以上

7、市发展改革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发行人延5期申请后 15 天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延期申请。第五章 存续期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及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督管理工作,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开展监督检查。主承销商、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等中介机构在债券存续期内应勤勉尽职,切实承担起资金监管责任,通过定期回访等方式指导发行人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每半年提交发债企业经营情况、募投项目建设情况以及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报告,半年度报告应于当年 8月 31 日前、年度报告应

8、于次年 4 月 30 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第二十三条 在债券存续期内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有困难,需要办理募投项目变更的,发行人可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变更完成后向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地市发债项目需同时抄送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第二十四条 在债券存续期内如需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重组方案需经企业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就重组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影响进行专项评级,评级结果应不低于原评级,并依规予以披露;重组程序完成后向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地市发债项目需同时抄送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6第二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实施企业债券偿债能力动态监控,督促发行人做好偿还本息准备。对于出现偿债

9、风险倾向的企业债券,省发展改革委及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提前介入,充分运用市场化、法制化手段,协调企业和中介机构制定偿债方案。第二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财厅设立广东省企业债券省级风险缓释基金,委托省级担保机构管理。对于发行人未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且担保人(如有)也未按时足额代偿的债券,发行人可申请风险缓释基金。基金申报使用程序按照广东省企业债券省级风险缓释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粤担函2016 570 号)执行。第六章 约束机制第二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于企业债券不得设定业务门槛,不得限制中介机构在本区域内开展业务;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通过施加影响为企业债券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严

10、禁索取、接受或以借为名占用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选聘企业债券中介机构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条件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主承销商应采取招标方式选定。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承揽企业债券发行相关中介业务。信用评级公司不得以高7评级招揽客户或“以价定级 ”。各类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债券市场各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客观、真实、审慎、公正地出具专业性意见。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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