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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八桂学者制度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1563985 上传时间:2018-08-05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4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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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广西壮族自治区八桂学者制度实施办法(桂办发201736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桂战略,加强我区高层次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八桂学者是指受聘于自治区批准设置的八桂学者岗位的高层次领军人才。第三条 在八桂学者项目中设立八桂青年学者岗位,面向海内外全职引进或立足本地培养学术上崭露头角、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青年拔尖创新人才。第四条 八桂学者制度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实施,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自然科学与技术类、人文

2、与社会科学类八桂学者和八桂青年学者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第二章 岗位设置第五条 八桂学者和八桂青年学者岗位设置,服从和服务于2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紧围绕特色优势学科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促进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高度对接。主要遵从以下原则:(一)坚持重点突出,向自治区“十三五”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着力在传统优势产业、先进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联网经济、高性能新材料、生态环保、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特色农业、大健康产业等领域,加快集聚领军人才,领衔打造一批在全国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创新发展名片。(二)坚持强化支撑,以我区优势企事业单位为依托,与

3、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高水平创新研发平台、高水平大学等重要创新平台载体建设相结合。优先支持地方特色和优势突出、原创性较强、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引领带动作用明显的学科、项目和工程,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知名品牌,市场广阔、效益突出的企事业单位。(三)坚持加强统筹,统筹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发展需要;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同等对待。第六条 实行岗位动态管理,全区共设置 150 个左右八桂学者岗位,50 个左右八桂青年学者岗位,形成以八桂学者为核心和以八桂青年学者为骨干的一批高水平创新团队。第七条 将设岗与选才

4、紧密结合,可以先设岗再引才,也可3以因人设岗,力求人岗相适,科学配置创新资源。第八条 八桂学者和八桂青年学者设岗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支持设岗领域发展的科研技术优势和综合实力,能够为八桂学者、八桂青年学者及其创新团队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二)拥有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近5 年承担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省部级重大科研、工程项目;或获得过省部级一等奖以上的科学技术或社会科学奖励;或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三)拥有良好的科研创新条件,能够保证八桂学者、八桂青年学者及其团队开展创新活动的实际需要。(四)产学研用结合紧密,具备与国内外研究机构联合研究开发的条件,

5、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基础较好。第九条 八桂学者和八桂青年学者岗位设置与人才选聘工作统筹实施,一般每 2 年组织申报一次,八桂学者岗位每轮设置期限为 5 年,八桂青年学者岗位每轮设置期限为 3 年。第十条 八桂学者的岗位职责主要是:(一)组织制定并主持实施本岗位创新发展规划,为全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发展出谋划策,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二)组织申报并主持实施国家级科研项目和自治区重点科4研课题、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工程技术项目,促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三)推进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带领创新团队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提升本行业本领域在国内外的地位和影响力;(四)负责所带创新团队建设,培养中青年科研技术

6、骨干,带动本行业本领域人才梯队建设;(五)完成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在申报和主持课题项目的层次、数量以及带培团队、建立梯队等方面,八桂青年学者参照八桂学者的条件,同时适当降低要求。第十一条 每个岗位可以由八桂学者或者八桂青年学者根据工作需要,自主配备或者由设岗单位支持配备一定数量的科研技术骨干,组成创新团队。科研技术骨干的岗位职责是:(一)协助制定和实施本岗位创新发展规划;(二)参与课题和项目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三)协助加强创新团队建设,推动本行业本领域人才培养。第三章 选聘办法第十二条 八桂学者分全职、非全职两类。全职八桂学者每年必须在设岗单位工作 9 个月以上;非全职八

7、桂学者每年要有51 个月的连续到岗工作时间,且每年累计到岗工作 3 个月以上。聘期结束后,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情况,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续聘,但续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第十三条 八桂青年学者须全职在设岗单位工作,时间要求与全职八桂学者相同。聘期结束后,可以申请续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3 年;也可以申请聘任八桂学者。第十四条 八桂学者和八桂青年学者创新团队中的科研技术骨干,可以在设岗单位内外聘请,分全职、非全职两类,区分形式与全职、非全职八桂学者相同。第十五条 八桂学者和八桂青年学者面向海内外公开选聘。八桂学者人选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品

8、行端正;(二)学术造诣深厚,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在本行业本领域有较大影响;(三)具有较强的科研管理能力和团结协作精神,主持过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课题、重大科研攻关项目、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注重加强人才梯队建设,善于培养学术技术骨干,能够带领创新团队协同攻关;(四)身体健康,能坚持从事科研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 周岁,特别突出的可以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八桂青年学者一般应当具有博士学位;国内应聘者一般应当6担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自然科学与技术领域人选年龄不超过 35 周岁,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不超过 40 周岁。成果和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职称条

9、件。第十六条 八桂学者和八桂青年学者选聘工作坚持面向教学、科研、生产、医疗和服务一线,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和参评。第十七条 八桂学者和八桂青年学者的选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人按照公布的岗位及选聘条件向设岗单位提出申请。(二)设岗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评议、遴选,提出的推荐人选名单,须经自治区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类别分别报自治区科技或教育主管部门。(三)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自治区科技或教育主管部门对推荐人选组织开展集中评审,提出拟聘人选方案。评审中,要针对行业、专业和岗位特点,实行差异化的评价标准,突出品德、能力、实绩和贡献

10、评价;注重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先组织同行知名专家进行初评,初评确定的人选名单面向社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再组织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中相关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应当占 60%以上),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等倾向。(四)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拟聘人选。7(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聘任人选,设岗单位与受聘对象签订聘任合同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聘书。如三个月内未能按申报承诺签订聘任合同的,取消设岗和聘任资格。第十八条 全职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教育部“ 长江学者 ”、中科院 “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获得者申报

11、八桂学者的,无需经过评审程序,直接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第十九条 科研技术骨干的选聘,在充分尊重八桂学者、八桂青年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由设岗单位聘任。第四章 支持方式第二十条 聘期内,自治区和设岗单位给予八桂学者以下支持:(一)全职八桂学者,每年给予 20 万元税后岗位津贴;非全职八桂学者,按实际工作时间给予每月 1.5 万元税后岗位津贴。(二)每年给予所带创新团队 20 万元税后岗位津贴,由八桂学者根据团队成员的实际贡献自主分配。(三)每年给予八桂学者及其创新团队科研补助经费,自然科学与技术类 60 万元、人文与社会科学类 20 万元。(四)从区外引进的全职八桂学者一次性给予 10

12、0 万元税8后安家费(住房补贴);区内受聘八桂学者,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税后安家费(住房补贴),已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不再给予安家费(住房补贴)。全职八桂学者享受一次性 100 万 元 税 后 安 家 费 ( 住 房 补 贴 ) 后 , 不 再 享 受房 改 优 惠 政 策 。(五)全职引进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类国家重大人才项目人选,按国家资助经费标准给予 11 的经费配套。以上五款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责。(六)设岗单位为每位八桂学者及其创新团队提供的科研配套经费,自然科学与技术类不低于 500 万元,人文与社会科学类不低于 100 万元。其中启动经费分别不低于 200

13、万元、20万元。第二十一条 聘期内,自治区和设岗单位给予八桂青年学者以下支持:(一)自治区财政每年给予每位八桂青年学者 10 万元税后岗位津贴,给予其创新团队 5 万元税后岗位津贴。(二)设岗单位每年给予八桂青年学者及其创新团队科研配套经费,自然科学与技术类不低于 20 万元,人文与社会科学类不低于 10 万元。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和设岗单位提供的科研资助经费,八桂学者和八桂青年学者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自主支配使用。9第二十三条 聘期内,全职八桂学者、八桂青年学者、科研技术骨干享受设岗单位按国家规定提供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全职八桂学者享受医疗优诊、每年一次的健康检查和聘期内一次

14、的休假疗养待遇。非全职八桂学者、科研技术骨干的工资、福利等待遇由原所在单位负责,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关工作、生活方面的待遇,由设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商八桂学者、八桂青年学者确定。第二十四条 引进的全职八桂学者、八桂青年学者,配偶和子女可以随调随迁,未成年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协调落实。第二十五条 外聘的八桂学者、科研技术骨干,如本人愿意,经设岗单位同意可以正式调入。调入后,非全职八桂学者由设岗单位报自治区科技或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经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可以转为全职并享受相应待遇。第五章 考核管理第二十六条 八桂学者、八桂青年学者及其创新团队实行合同

15、管理。由设岗单位分别与八桂学者、八桂青年学者、科研技术骨干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并分别报自治区科技或教育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七条 八桂学者、八桂青年学者及其创新团队实行动10态管理。八桂学者及其创新团队进行年度、中期和期满考核,八桂青年学者及其创新团队进行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培养学术梯队等方面情况。对八桂学者、八桂青年学者的年度考核,由设岗单位负责,考核结果分别报自治区科技或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由自治区科技或教育主管部门分别组织,设岗单位的自治区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共同参与,考

16、核结果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科研技术骨干的考核,由设岗单位商八桂学者、八桂青年学者共同负责。第二十八条 对八桂学者设岗单位实行中期和期满考核,对八桂青年学者设岗单位实行期满考核。对设岗单位的考核,结合对八桂学者、八桂青年学者的考核一并进行,重点考核履行设岗单位职责、提供配套资助和服务保障等方面情况。中期和期满考核由自治区科技或教育主管部门分别组织,设岗单位的自治区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共同参与,考核结果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十九条 八 桂 学 者 、 八 桂 青 年 学 者 聘 任 期 满 考 核 优 秀的,鼓励设岗单位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同时给予

17、以 下 激 励 :(一)在下一轮申报相应岗位时,同等条件优先续聘。11(二)八桂青年学者申报八桂学者岗位,同等条件优先支持。(三)八桂学者、八桂青年学者申报其他自治区重大人才、科研项目,同等条件优先支持。第三十条 八桂学者、八桂青年学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由设岗单位提出整改要求;连续 2 年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中期考核不合 格 的 , 报 自 治 区 党 委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认 定 后 , 解 除 聘 任合 同 , 停发岗位津贴和科研补助经费,退回相应待遇;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分别在 5 年内、3 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重大人才项目。设岗单位中期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18、,3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岗位及人选。第三十一条 聘期内,全职八桂学者、八桂青年学者调离设岗单位,或因调整岗位、提任党政机关领导实职,导致不能继续履行聘任合同约定职责的,设岗单位应当及时报告自治区科技或教育主管部门,报经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终止合同,不再享受相应待遇。聘期内,八桂学者、八桂青年学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聘的,需提前 3 个月向设岗单位提出申请,设岗单位同意并报自治区科技或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辞聘,并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 八桂学者在聘期内不再受聘于自治区特聘专家12岗位。八桂青年学者如受聘于八桂学者或特聘专家岗位,按新岗位

19、兑现待遇,不再享受八桂青年学者待遇。第三十三条 八桂学者、八桂青年学者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经自治区科技或教育主管部门核实,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 导 小 组 同 意 后 , 解 除 聘 任 合 同 , 停 发 岗 位 津 贴 和 科 研 补助 经 费 。(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违背科学道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三)违法违纪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触犯刑法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四)因个人原因未能履行协议的。因 第 ( 一 ) ( 二 ) ( 三 ) 种 情 形 解 除 聘 任 合 同 的 , 收 回 一 次性 住房补贴;因第(四)种情形解除聘任合同的,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收 回 一 次 性 住 房 补 贴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商有关部门承担。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 年 9 月 16 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八桂学者制度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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