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22 号,以下简称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以下简称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结合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 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
2、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第三条 四川省住房城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2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许可第四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施工 总承包 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第五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3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六条 下列建筑 业企业资质,由企业 工
4、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第七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一)地基基础、起重设备安装、建筑机电安装、古建筑、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及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二)施工劳务资质;(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第八条 由国务院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
5、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由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经各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4涉及相关专业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后实施。由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应同时在网上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在川中央建筑企业、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督的企业(含下属一级企业)、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按资质等级许可权限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许可。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第
6、六条规定的资质许可,其程序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省建筑业企业行政许可统一的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资质许可,其程序由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已取得工程设计行业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资质申报的工程业绩。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 4-1.5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第十二
7、条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继承原资质等级的企业,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 号)有关 规定,申请重新核定。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第十四条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第十五条 资质许可实行公示公告制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的,公示、公告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四川省住房和城 乡 建设厅门户网站” 发 布
8、。由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的,公示、公告由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和“ 四川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门户网站 ”发布。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层级监督,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审核材料以及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6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资质许可情况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查询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发布的
9、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
10、的;(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7(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九条 按照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重点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诚信分值低于 80 分(不含 80 分)被列入重点监督管理的企业,在监督期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受理其资质增项、升级申请。第三章 申请材料第二十条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企业法人、名称、注册地址本省行政区域内等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
11、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 2)要求,提交相应材料:1.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2.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以及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按照升级要求提交材料。83.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增项要求提交材料。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延续要求提交材料。5.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
12、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 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6.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本省行政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7.企业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按照遗失补办要求提交材料。第二十一条 企 业应提交建筑业 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 1-1)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第二十二条 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经核对与原件一致的,由受
13、理机关在申报材料上加盖本机关原件核验章,原件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9第二十三条 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第二十四条 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 顺序装订 ,规格为 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第二十五条 企业的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实行电子化申报资质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第四章 资质证书第二十六条
14、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规格为297mm420mm(A3);副本规格为 210mm297mm(A4)。资质证书增加二维码标识,公众可通过二维码查询企业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由资质证书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码规则见附件 5。第二十七条 同一资质许可机关许可的资质打印在一套资质证书上;不同资质许可机关做出许可决定后,分别打印资质证书。10第二十八条 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第二十九条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
15、补办。第三十条 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交回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将资质证书交原资质许可机关收回并销毁。第三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证书有效期不变;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按简化审批手续办理的除外)。第三十二条 资质证书的延续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 5 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2.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
16、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新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3.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 3 个月内申请重新11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 3 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应采用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建筑业企业违反规定的行为。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应该对许可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每年抽查
17、率不应低于 5%。第三十四条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12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18、;(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第三十六条 住房城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同
19、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公布。13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告并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第三十八条 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含省外)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依法拟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应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转报企业资质许可部门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第三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
20、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章 过渡期第四十条 自规定 施行之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过渡期。第四十一条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按照规定、标准、实施意见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14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年。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 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 3 个月仍未提出申请,
21、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相应材料。第四十二条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第四十一条规定同时申请资质换证。第四十三条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可申请标准中同类别同等级资质换证,其中:1.按原标准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园林古建筑、机电设备安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附着升降脚手架、送变电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名称变更后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换证。2.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
22、能化、电子、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设备安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153.按原标准取得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 1 项低于原资质等级并入的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其中,按原标准取得堤防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也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4.按原标准取得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一级及以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 5.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
23、、建筑智能化、电子、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6.按原标准取得公路交通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不分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7.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16第四十四条 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其中:1.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
24、范围承接工程。2.按原标准取得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3.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4.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 、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按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5.按原标准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按标准中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劳务作业,不再划分类别和等级。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第四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时,
25、对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和原标准进行动态监管;对按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和标准进行动态监管。17第七章 有关说明和指标解释第四十六条 对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 号,以下简称原标准)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7 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见附件 4-3。第四十七条
26、 对于原标准中并入了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高耸构筑物、电信、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12 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可按工程性质和规模由具有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车站建筑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第四十八条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情况如下:181.涉及公路方面的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公路路面
27、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2.涉及水运方面的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4.涉及通信方面的资质: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5.涉及铁路方面的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6.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机
28、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7.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19第四十九条 中央建筑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主业为建筑业或下属一层级企业中建筑业企业数量较多的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 4-2。中央建筑企业下属一层级企业是指中央建筑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建筑业企业。第五十条 企业资产1.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
29、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2.厂房包括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第五十一条 企业主要人员1.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 4 类人员。2.标准中所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3.现场管理人员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住20房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
30、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相应岗位证书包括: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4.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社会保险应由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5.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 60 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6.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
31、求的有效人员考核。7.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等方面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进行考核。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 1 名专业技术负责人。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进行考核。21其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工程、建筑施工、建筑工程、工程力学、工程结构分析、地下工程等专业。9.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但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
32、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 10.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标准要求,每类人员数量不累加考核。如: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只要拥有 150 名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即可分别满足两个类别的技术工人指标要求。一个人具有两个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资格)或专业工种的,可分别考核;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考核。11.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
33、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22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12.标准中要求 专业、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人,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13.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 1 人。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建筑工程相关 专业 中级以上职称人
34、员 不少于 30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是指 30 人应当由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 4 个专业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组成,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各专业至少有 1 人,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14.标准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是指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 1 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如: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工程序列中 级以上 职称和注册建造师 合计不少于 15 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是指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建造师数量或两者之和的数量为 15 人,但其中至少应有 1 名结构专业、1 名材料或
35、化工专业人员,其他人员专业不作要求。2315.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水利水 电工程相关专业 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 60人” ,指具有水利水 电工程相关专业人 员总数满足 60 人即可,每个专业人数不限,也不要求所有专业齐全。16.标准中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齐全是指企业申报人员中所要求岗位证书人员至少有 1 人,其他岗位证书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机场场道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30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
36、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是指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30 人中至少有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各 1 人,其余人员可以是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造价员、测量员、试验员、标准员、机械员等任意一种人员。17.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工种作出要求的,不对技术工人的工种进行考核。18.标准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其中,标准中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24二级资质标准中要求“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3 类工程施工
37、,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 200 公里以上”,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提供的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应当是三级以上公路的路基工程项目即可,长度不作考核。 第五十二条 技术装备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其中,申请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第五十三条 企业工程业绩和承包范围1.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2.业绩中要求的“类中的类”必
38、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 类中的 2 类以上工程”,是指企 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 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 2 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3.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4.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255.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6.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7.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包括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
39、质工程业绩考核。8.标准中要求的“近 5 年” 或“近 10 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 5 年或 10 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 年,“ 近 5 年” 的 业绩是指 2010 年 1 月 1 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9.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10.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
40、业绩不予认可。11.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12.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13.建筑工程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2614.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15.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16.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17.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或因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第八章 其他第五十四条 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仍按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
41、资质标准(建市200772 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 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承包范围第 4 条改为“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 6000 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 ;施工 总承包企 业特级资质标准 中“ 房屋建筑”改为“建筑”,“冶 炼” 改 为“ 冶金” 。第五十五条 企业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仍按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 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颁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27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附件:1-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2.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变 更 、遗 失 补 办 申 请 审 核 表2.建筑业 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 单3.技术负责 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 业绩表4-1.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4-2.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直 接 监 管 的 建 筑 企 业 名单4-3.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5.新版建筑 业企业资质证书编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