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确保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有效顺利开展,切实改善消防安全环境,明确各相关部门责任,根据歙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制度:一、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大问题;二、乡镇要督促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街道和村民委员会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逐一登记,建立档案并上报县安委办和防火委办公室,对发现火灾隐患不登记上报的,县政府将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三、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歙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
2、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认真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并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建立档案上报县政府安委办和县防火委办公室,对督促不力,检查疏于形式,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或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建立档案及时上报的,县政府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信息交流制度为确保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各部门、各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好的经验、做法的信息交流,根据歙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制度:一、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定期将本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县安委办和县防火委办公室;二、各乡镇、有
3、关部门要及时将本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取得的好的经验和做法上报县安委办和县防火委办公室;三、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定期将各地、各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反汇情况以信息快报的形式印发;四、对各地、各单位排查出来的重大火灾隐患,县电视台应在电视上开辟专版、专栏进行曝光,跟踪报道火灾隐患整改进度。举报火灾隐患奖励制度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大力推进全县火灾隐患整改,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举报人利益,根据歙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制度:一、所有公民都有义务参与火灾隐患的举报;二、所有公民对你周围
4、或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举报,接报单位应为举报人保密;三、火灾隐患的举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电话、语言留言;2、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3、来人来访;四、对举报人所举报的火灾隐患一经查实,接报单位对举报人应给予举报人适当物质或精神奖励;五、对举报人为打击报复而恶意举报或举报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报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理。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
5、(试行) 的通知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六)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形。第三条 对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的确定,应当由县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开展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第四
6、条 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技术职称;(二)拟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事实和依据;(三)讨论或论证的具体事项、参会人员的意见;(四)具体判定意见、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五)集体讨论的主持人签名,参加专家论证的人员签名。第五条 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县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依法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在立案后 3 个工作日内送达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同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送达。对下列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在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
7、改通知书送达后 2 个工作日内提请县政府予以挂牌督办。(一)旅馆、商场、市场、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客运站等人员密集场所;(二)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储罐区、堆场,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三) “三合一”建筑或多产权办公楼、综合楼、商住楼等公共建筑物。第六条 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期限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县政府挂牌督办明确的整改期限应与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期限保持一致。第七条 对被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场所,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以县政府的名义在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重
8、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隐蔽、转移、破坏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第八条 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的责任部门、乡镇的负责人为该部门的火灾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火灾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组织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解决火灾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问题。对隐患整改期间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依法投入使用的多产权公共建筑物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由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多
9、产权公共建筑物委托统一管理的,受委托管理单位未按照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维护保养或合同约定不明确造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受委托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管理责任承担整改责任。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第九条 对被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在隐患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又不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或者逾期未整改的,公安消防部门要视情依法决定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者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将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由县公安消防部门报请县
10、政府决定。第十条 对整改难度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县公安消防部门应主动提请重大火灾隐患专家论证组或协调规建、安监等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方法,提出整改方案,报县政府决定,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协调落实整改措施。第十一条 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涉及市政设施、城市规划以及关联单位的,县政府将督促落实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火灾隐患的整改责任,共同协商消除火灾隐患。第十二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届满后,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或者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复查,并向县政府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重大火灾隐患已经消除的,提出予以销案、摘牌的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在 4 个工作日内
11、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予销案、摘牌,并及时向公布重大火灾隐患的媒体通报情况。第十三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未整改的,由县监察局对负有监督整改职责的行业、系统管理部门实施监察;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对逾期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消除。第十四条 县政府每年将集中公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内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和整改结果。第十五条 县政府将对挂牌督办工作情况列入政府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和安全生产目标考评内容。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开
12、平市重大火灾隐患公示制度为实现人民群众对火灾隐患单位的知情权,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对促进火灾隐患整改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一、火灾隐患公示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或其他认为必要的火灾隐患适时进行公示。二、对下列存在火灾隐患且经相关部门通知逾期未改的场所,应及时向社会公示:(一)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歌舞厅、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二)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三)宾馆、饭店、旅馆和营业性餐馆;(四)礼堂、大型展览场馆、体育馆;(五)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六)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七)生产、经营、销售、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场所;(八)其他需要公示的火灾隐患单
13、位场所。三、火灾隐患公示包括以下内容:(一)火灾隐患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存在具体火灾隐患;(三)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四、火灾隐患公示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各镇、区电视、报刊等媒体应为火灾隐患公示提供便利。五、各镇政府每季度对本辖区火灾隐患单位的公示不应少于一次。开平市火灾隐患举报制度一、 任何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均有责任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二、 各镇人民政府应确定本辖区火灾隐患举报的受理单位、举报电话和互联网地址,并向社会公布。三、 对举报消防部门尚未发现的火灾隐患的相关举报人员要予以表彰;对已经受理的火灾隐患内容进行重复举报的,不再进行受理。四、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五、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火灾隐患举报受理办法,落实火灾隐患查处制度。开平市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为充分发挥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工作中作用,明确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确保重大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 重大火灾隐患由市人民政府发文督办,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二、 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提出本市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 市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的本市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方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隐患单位负责人、隐
15、患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公安消防及其他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召开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分析会,明确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四、 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根据其实际的火灾隐患情况,确定整改期限。整改期间,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隐患单位认真制定、严格落实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五、 对本市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以当地政府名义制作“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由公安消防及行业主管部门将其悬挂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醒目位置,直至火灾隐患彻底整改。六、 对已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和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撤牌。七、 各镇
16、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全力帮助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协调解决隐患整改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开平市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为进一步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制度层层明确了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责任落实人,要求本市、各镇人民政府,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政或系统主管部门,本系统、本行业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之间都要签订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挂牌督办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作书面说明。同时,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报请隐患单位停产或停业的程序、期限与责任单位,规定了在管辖范围内发生死亡 10人以上特大火灾事故或一年内发生 2 起一次死亡 3 人以上重大火灾的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负责的责任及处罚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将予以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