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对全区道路检查站设置审批的前期审核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初审责任单位: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科初审责任人:承办人 A、承办人 B、科长、副主任、主任。二、权力依据(一)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 199441 号) 规定:“公安部门设置检查站,交通部门设置收费站、征费稽查站,林业部门设置木材检查站、应当从保障公路畅通、安全和有利于交通运输生产出发,提出设站方案和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 ”三、道路检查站的设置审批原则道路检查站的设置审批,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管理、方便通行的原则。四、设置道路检查站的
2、条件设置道路检查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置道路检查站的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设置检查站的法定依据;(二)确有必要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三)检查站位置应当选择路线平直、视线良好,不影响通行安全的路段;2(四)具有相应的场所、设备以及履行道路检查职能必备的其他条件。五、设置道路检查站的申报材料(一)填写由省人民政府道路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道路检查站设置申报表;(二)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勘查的现场勘查笔录,并提出意见;(三)县(区) 法制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初审意见。六、审批程序(一)各县(区)法制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地直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报行署道管办审核,报省政府道管办审核;(二)承办人 A 负责
3、对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三)监督科负责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有关部门对提请设置的检查站进行实地勘查;(四)要件不全的退回有关单位补充材料,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五)要件齐全的由承办人 A、承办人 B 科长、副主任审核后、报主任批准;(六)按照程序报省人民政府道路检查管理办公室批准。七、审批时限行署对设置道路检查站的初审时限为 10 个工作日,勘察和征求意见所需时间除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初审时限,经主任批准,3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八、公开公示本制度文本在大兴安岭地区政务公开网()上长期公布。行署道管办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核发批准证书的道路检查站在行署法制信
4、息网上公布(行署法制信息网正在建设中)。九、监督检查执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法制办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责任追究执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法制办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道路检查站设置审批的前期审核工作流程图附件:道路检查站设置审批的前期审核工作流程图4道路检查(督察)各县区、地直有关部门形成初审意见,并上报相关材料承办人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要件不全的退回有关单位补充材料监督科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实地进行勘查监督科提出拟办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副主任审查主任批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证书在行署法制信息网公示5证件发放前期审核工作制度一、责
5、任单位和责任人初审责任单位: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科初审责任人:承办人 A、承办人 B、科长、副主任、主任。二、证件发放的依据(一)黑龙江省道路检查规定(黑政办发2007 35 号)第四条第二项:“省人民政府设立的道路检查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道管办)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并履行下列职责:(二)负责全省道路检查、督察证件的核发”。第十五条:“ 履行道路检查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中从事道路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的条件,经综合法律知识和道路检查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由省政府道管办核发道路检查证件后,方可在道路上实施检查。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进行巡逻、疏
6、导交通、纠正违章的交通警察除外”。(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道路检查工作管理职能的通知(黑编 200583 号):“依法核发上路执法和监督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证件”。三、证件发放的原则实行道路检查人员资格审查制度,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黑龙江省道路检查规定,摸清全省道路检查人员底数,实现道路执法人员资格动态管6理,提高道路执法水平。四、证件发放的范围道路执法证件的发放范围:各地的公安、交通、林业、畜牧等部门以及省农垦、森工系统在道路上实施检查的单位中,符合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条件,并按照黑龙江省道路检查规定的规定
7、,经综合法律知识和道路检查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道路督察证件的发放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和公安、交通、林业、畜牧、农垦、森工等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中从事道路督察工作的人员,以及省政府道路管理办公室特邀的道路督察人员。五、证件发放的要求对每一个新办或者补办证件的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黑龙江省道路检查规定确定的人员资格条件,审查其在编情况和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审查上报人员是否通过综合法律知识和道路检查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六、证件申领需要提供的材料道路执法人员经考试合格后申请道路检查证件和办理道路督察证件的,需向省政府道管办提
8、交以下材料:(一)一寸近期免冠正式彩照一张(兰、红背景)及电子文本,有制服的应着装拍摄;7(二)按证件编号顺序填写的道路检查人员信息登记表和道路督察人员信息登记表。七、证件发放的程序道路检查证件和道路督察证件由省政府道管办监制,具体工作程序如下:(一)道路检查证件1、各县(区)、各相关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组织申领证件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工作,同时填报申领证件的有关材料,并对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2、承办人 A 负责审核对各地、各道路管理相关部门上报的申领证件的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3、执法监督科研究拟办意见,要件不全的退回有关单位补充材料;4、要件齐全的由承办人 B(科长、副主任、主任)审核;5、报
9、省道管办审批(二) 道路督察证件1、承办人 A 负责审核对各县(区)、各道路管理相关部门上报的申领证件的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2、执法监督科研究拟办意见,要件不全的退回有关单位补充材料;3、要件齐全的承办人 A 逐级报承办人 B(科长、副主任、主任)审批;84、报省道管办审批八、证件发放的收费道路检查证件和道路督察证件不收取制作工本费。九、公开公示本制度文本在大兴安岭地区政务公开网()上长期公布。监督检查执行大兴安岭地区法制办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一、责任追究执行大兴安岭地区法制办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1.道路检查证件发放工作流程图2.道路督
10、察证件发放工作流程图9附件:1.道路检查证件发放工作流程图各县区、各相关部门法制机构进行道路检查人员资格审查各县区、各相关部门法制机构组织道路检查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和道路检查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进行考试各县区、各相关部门法制机构上报申领证件材料承办人进行形式审查并监督科提出拟办意见副主任、主任审核报省道管办审批发证证件在行署法制信息网公示10附件:2.道路督察证件发放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提交申领道路督察证件相关材料承办人资格审查监督科提出拟办意见副主任审核主任审批报省道管办审批发证证件在行署法制信息网公示11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法制办行政执法监
11、督科责任人:承办人 A、承办人 B、科长、副主任、主任二、权力行使依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 10 号):“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黑龙江省行政执 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第二条:“行政执法 单位的法定 职责权限和行为规 范确定为内部考核目标,通过逐级分解、检查考核并兑现奖惩等方式,督促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政。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内容及量化标准(一)对各县(区)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及量化标
12、准1 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以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按要求制定下发并认真落实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定期向本级人大和行署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本级政府以及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层层建立符合要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按规定上报实施方案和年度总结、组织检查考核和兑现奖惩,效果明显。12本级政府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合法公正。杜绝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制环境不断优化,群众满意度高。 (量化分值:40 分)2、政府领导重法守法,依法决策,学法制度健全并认真落实。依法转变政府职能,
13、有步骤地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体制,积极推进和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规定组织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律培训,做好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相关工作,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和证件管理档案。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和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符合要求。 (量化分值:30 分)3、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规范性文件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矛盾协调、有关行政执法情况统计、违法行政案件的受理查处和督察反馈等层级监督制度。加强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主动开展对重点执法部门和领域的
14、明查暗访,及时查处和纠正本行政区域的执法违法问题,依法追究执法违法者的行政责任。自觉接受来自行政机关内、外部的各类监督,主动加强层级监督同专门监督以及各类外部监督的协同配合,并加强对下一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量化分值:30 分)(二)对地直、中省直各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通用目标的评议13考核内容及量化标准1、按要求制定下发并认真落实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9 年-2013 年)和年度安排,定期向行署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本机关以及直属、代管、委托的执法单位和下一级部门层层建立符合要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按规定制发专用考核目标、上报实施方案和年度总结、组织检查考核和兑现奖惩,效
15、果明显。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有关行政执法情况统计、违法行政案件的受理查处和督察反馈等层级监督制度,依法受理和秉公处理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案件,主动加强层级监督,并依法追究执法违法者的行政责任。(量化分值:20 分)2、依法清理文件,保留的文件中不存在违法问题。当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符合规定程序。积极推进本系统的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加强对下级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量化分值:15 分)3、认真组织并参加规定的法律培训和考试考核,本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法律素质高。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申领、备案
16、、使用及年检符合规定要求。行政执法队伍和层级监督队伍建设适应需要。自觉接受来自行政系统内、外部的各类监督,有错必纠。重视社会评价和法制环境建设,部门形象好。 (量化分值:15 分)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方式14现场检查、调阅抽查或者备案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档案、卷宗;召开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各界进行问卷调查;对有关负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组织执法检查、专题调查或者进行个案监督;审阅或者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汇报,并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核实;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程序(一)监督科按照评议考核方式对各县区、地直,中
17、省直各部门考核并汇总考核基础材料,监督科起草考核意见,报副主任审查,经审查无分歧意见的,报主任审定,办务会审定。(二)需要征求有关科室或者部门意见的,由监督科承办人 A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三)行署法制办在规定期限内将考核结果上报行署有关部门。六、工作时限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应当于每年的 12 月底前结束。七、公示公开经行署同意,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结果下发通报。(大兴安岭政务公开网:)八、监督检查15执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法制办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九、责任追究执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法制办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
18、工作流程图16附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工作流程图副主任复审监督科汇总考核的基础材料并提出考核意见无考核分歧意见的,主任签字报办务会讨论决定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公 示17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的审核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科责任人:承办人 A、承办人 B、科长、主任二、权力行使依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 10 号):“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方
19、案的审核标准(一)将本部门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二)分解行政执法部门内部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要科学合理,既要避免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三)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18(四)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四、需提交的材料(一)本单位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一
20、份。(二)本单位所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全文一式两份。五、受理承办人 A 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暂缓受理,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六、审核(一)承办人 A 审查并起草审查意见,报科长 B 审查,无意见报主任审批。(二)需要征求有关科室或者部门意见的,承办人 A 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承办人 A 汇总有关意见后按照第(一)项规定的程序办理。(三)如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发生变更,则遵循上述程序审核确认。七、公开公示本制度文本在大兴安安岭地区政务公开网()19上长期公布。八、工作时限对行政执
21、法责任制方案的审核确认应当于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问题复杂或者疑难、重大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九、监督检查执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法制办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责任追究执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法制办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的审核工作流程图20附件: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的审核工作流程图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受 理 申 报符合条件材料齐全 符合条件材料不齐全补充材料重新申报科长审查主任签署意见承办人提出意见无问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 示2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大兴安岭地区行署
22、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科责任人:承办人 A、承办人 B、科长、主任二、权力行使依据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依法确 认和 规范行政执法的主体 资格”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定的标准(一)行政执法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二)所报执法种类、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四、所需材料(一)本单位所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全文一份。(二)拟提请确认行政执法主体的种类、权限等情况说明一份。五、受理承办人 A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暂缓受理,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六、行政
23、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查与确认(一)承办人 A 审查并起草审查意见,科长 B 审查。经审查未发现问题的,签字后报主任审定。(二)需要征求有关科室或者部门意见的,由承办人 A 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承办人 A 汇总有关意见后按照第(一)项规定的程22序办理。(三)如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及权限发生变更,则遵循上述程序审查确认。七、公开公示本制度文本在大兴安岭地区政务公开网()上长期公布。行署法制办对已确认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提请行署批准在政府公报、行署法制信息网站上公示。 (行署法制信息网正在建设中)八、工作时限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查确认应当于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问题复杂或者疑难、重大的,经
24、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九、监督检查执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法制办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责任追究执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法制办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图附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图23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发放工作制度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受 理 申 报符合条件材料齐全 符合条件材料不齐全补充材料重新申报科长审查主任签署意见承办人审查无问题公 示2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法制办综合培训科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 、分管副主任、主任二、工作依据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第十条第
25、一款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工作原则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制度,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黑龙江省持证执法和监督规定,清理整顿执法队伍,摸清全省行政执法队伍底数,实现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动态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四、工作的标准和要求(一)新版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中,符合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条件,并按照黑龙江省持证执法和监督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通过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二)新版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发放范
26、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三)具体工作标准:一是严格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的资格。25对每一个换发证件的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黑龙江省持证执法和监督规定确定的人员资格条件,审查其在编情况和持证资格,不得随意扩大核发范围。二是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后,发放新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除2007 年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县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方案的通知(黑政法联20071 号)文件要求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县级
27、政府所属行政执法人员不再参加本次考试外,其他行政执法人员均须通过本次集中考试合格,并由政府法制部门确认行政执法资格后,予以制发新版行政执法证件。对于执法资格考试不及格的,必须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补考合格方可申领证件,补考仍不合格的,应当调离执法岗位。五、申领需要提供的材料各地行政执法人员经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后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和办理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需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按统一要求(附后)拍摄的一寸近期免冠正面彩照两张(兰色背景)及电子文本,有制服的应着装拍摄;(二)按证件编号顺序填写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采集表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信息采集表;(三)编制手册复印件(加盖本单
28、位公章)或编制机构出具的在编情况证明。26其中,相片及行政执法人员信息采集表、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信息采集表电子文本由执法人员所在单位统一刻制光盘上报。六、工作程序新版证件统一由省政府法制办监制,具体工作要求和程序如下:(一)行政执法证件1、行署法制办负责组织申领证件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工作,同时填报申领证件的有关材料,并对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2、承办人 A 负责对行署、各县区法制办上报的申领证件的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3、承办人 A 会同承办人 B 研究拟办意见,要件不全的退回有关单位补充材料。4、要件齐全的由承办人 A 逐级报分管主任审批。5、收费。6、报送省政府法制办统一制作。(7)发放
29、。(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1、承办人 A 负责审核各部门上报的申领证件的有关材料,依法认定相关人员持证资格。2、承办人 A 会同承办人 B 研究拟办意见,要件不全的退回有关单位补充材料。273、要件齐全的由承办人 A 逐级报分管主任4、收费。5、报送省政府法制办统一制作。6、发放。七、工作时限省政府法制办即时制作并发放新版行政执法和监督证件,收回并销毁2003版执法证件。八、工作收费经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批,新版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监督证将分别每证收取工本费 25 元和 35 元。九、监督检查按照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法制办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十、责任追究按照大兴安
30、岭地区行署法制办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追究问责办法(试行)执行。附件:1、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工作流程图2、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发放工作流程图附件:1、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工作流程图28各行政执法部门上报申领证件相关材料各县区法制办进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 承办人A进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各县区法制办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 承办人B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各县区法制办上报申领证件相关材料 承办人A会同承办人B提出拟办意见承办人A进行形式审查并会同承办人B提出拟办意见 附件: 2、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发放工作流程图分 管 主 任 审 批交纳相关费用证件发放证件制作29相关单位提交申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1、证件相关材料承办人A进行资格审查承办人A会同承办人B提出拟办意见分管副主任审核主任审批缴纳费用证件制作证件发放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工作制度30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科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 、科长、主任二、工作依据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分歧的,分歧各方应当主动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法制机构主持协调。在分歧没有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下发排斥或者涉及其他方的法定职责权限的文件。行政执法分歧经协调达成一致的,形成协调纪要,有关方面应当自觉遵守;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决定的机关作出裁决。裁决一经作出,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必须执行。 ”三、工作原则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分歧的,分歧各方应当主动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法制机构主持协调。在分歧没有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下发排斥或者涉及其他方的法定职责权限的文件。四、申请与受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申请或上级领导签批的行政执法争议,行署法制办应依法受理。(一)登记。凡申请或由领导签批由行署法制办处理的行政执法权争议,应先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争议主体,双方提供的证明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