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益阳市审计局权责清单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1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行政处罚 市审计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31 号)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2、、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审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取证记录,与被审计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4、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依据、被审计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被审计单位。7.执行责任:依照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自觉履行或审计机关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2 -序 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2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市审计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
6、审计法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31 号)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
7、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审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取证记录,与被审计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审计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8、,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依据、被审计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被审计单位。7.执行责任:依照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自觉履行或审计机关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9、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3 -序 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3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 市审计局财政违
10、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个人)违反国
11、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审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取证记录,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审计单位(个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12、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依据、被审计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7.执行责任:依照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个人)自觉履行或审计机关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
13、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4 -序 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4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行政处罚 市审计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
14、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审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取证记录,与被审计单位(个人)
15、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审计单位(个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依据、被审计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
16、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7.执行责任:依照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个人)自觉履行或审计机关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7、;(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5 -序 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5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市审计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
18、骗取有关资金 1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19、、处罚。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审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取证记录,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审计单位(个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20、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依据、被审计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7.执行责任:依照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个人)自觉履行或审计机关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1、;(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6 -序 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6 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
22、审计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个人)财政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审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取证记录,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23、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审计单位(个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依据、被审计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7.执行责任:依照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个人)自觉履行或审计机关
24、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
25、、不按规定处罚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7 -序 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7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 市审计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 5000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
26、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审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取证记录,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27、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审计单位(个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依据、被审计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7.执行责任:依照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个人)自觉履行或审计机
28、关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
29、止、不按规定处罚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8 -序 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8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行政处罚 市审计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1.立案
30、责任: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审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取证记录,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审计单位(个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31、(个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依据、被审计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7.执行责任:依照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个人)自觉履行或审计机关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
32、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9 -序 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9 会计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审计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
33、27 号)第十八条 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个人)会计方面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审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取证记录,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34、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审计单位(个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依据、被审计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7.执行责任:依照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个人)
35、自觉履行或审计机关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
36、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10 -序 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10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执业的处罚行政处罚 市审计局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审计署令第 1 号)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审定检查报告,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其行为情节轻重分别依法给予下列处理、处罚:(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三)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通报或者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五)法律、行政
37、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采取的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社会审计组织或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执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审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取证记录,与社会审计组织或注册会计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社会审计组织或注册会计师陈
38、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社会审计组织或注册会计师,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依据、社会审计组织或注册会计师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社会审计组织或注册会计师。7.执行责任:依照审计决定,社会审计组织或注册会计师自觉履行或审计机关强制执行。 8.其他:
3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十
4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11 -序 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11社会审计组织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拒绝或拖延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资料的处罚行政处罚 市审计局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审计署令第 1 号) 第二十条 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或者采取前条所列行为拒绝或拖延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的,审计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对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建
41、议;(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社会审计组织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拒绝或拖延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审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取证记录,与社会审计组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社会审计组织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42、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社会审计组织,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依据、社会审计组织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社会审计组织。7.执行责任:依照审计决定,社会审计组织自觉履行或审计机关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43、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12 -序 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
44、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12 封存账册、资料和资产 行政强制 市审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一)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二)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1.制止责任: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
45、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予以制止。 2.决定责任: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封存通知书,载明被审计单位名称;封存依据;封存资料或者资产的名称、数量等;封存期限;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日期。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7 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7 个工作日。 3.执行责任:采取封存措施时,审计人员应当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审计机关具备保管条件的,可
46、以自行保管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对存放封存资料、资产的设备或者设施进行保管或者看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委托与被审计单位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保管;审计机关封存资料或者资产后,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获取审计证据;审计机关封存资料或者资产后,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进行处理。4.事后监管责任:在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清点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后予以退还,并在双方持有的封存清单上注明解除封存日期和退还的资料或者资产;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措施,给国家利益或者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
47、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七)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八)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九)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
48、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13 -序 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13 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行政强制 市审计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三)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四)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2.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
49、7 号)第二十四条 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通知对被审计单位资金拨付负有管理职责或者对其资金使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通知暂停使用。1.制止责任: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2.通知责任: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