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禹举明煤矿安全奖惩办法 1禹举明煤矿安全奖惩办法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管理,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安全,保护企业财产不受损失,促进安全生产发展,保证我矿的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牢固树立“矿兴我荣,矿衰我耻”的正确思想,特制定本规定:一、总则1、 执行本规定要坚持重教严管的原则,处罚各类违章人员都必须进行帮教,“三违” 人员必须到矿部接受帮教,使其明白违章的危险性,受到深刻的安全教育。2、 凡“三违”人员, 各类事故当事人都必须按安全人员的通知参加事故追查会,凡未参加追查会者一次处罚 20 元.3、 凡参加“三违”帮教学习的人员 ,接
2、受帮教期间,“三违” 人员受帮教后必须进行考试,经考试合格写出保证书后,方能安排工作.4、 在一年内只有一次违章受到“三违”处罚,但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的,年未经矿务会议研究,可以返回罚款。5、 如有违法乱纪性质较为严重,或本规定未涉及的违章行为由矿委会研究处理或移交上级司法机关处理。6、 对制止“三违” 、杜绝重大事故发生和抢险救灾有功的人员,由矿领导研究批准,给予一定的奖励。7、 凡在我矿工作的职工,必须遵守本办法。8、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二、 “三违”处罚规定 禹举明煤矿安全奖惩办法 2第一条、凡进入我矿工作的员工,入井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员工,方可入井安排
3、工作;不得使用未经培训合格的员工;否则,对擅自安排其工作的责任人员处罚 50 元/人次。第二条、凡在我矿工作的员工,必须参加矿上组织的各种安全技术培训,无故不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学习的,处罚 20 元/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条、矿领导(包括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安排冒险蛮干的,一旦接到举报(矿予以保密) ,经查证属实的,一次处罚 200 元/次,同时奖励举报人 200 元。职工违章作业的,视其情节轻重,处罚 20100 元/ 次。第四条、矿长、工程师技术指挥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额 510%的赔偿。第五条、带班矿长、安全员、瓦斯检查员、班组长不按照调度生产指令、矿安全生
4、产工作安排进行组织施工,处罚责任人 100200 元;性质严重的由矿委会研究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带班矿长、安全员、瓦斯检查员、班组长四级管理人员必须带领好当班的所有人员,搞好自主保安、互助保安工作,发现喝洒入井的员工、精神状态不佳的员工、不遵章守纪的员工不得入井;否则,处罚带班矿长 20 元/人次、处罚安全员 25 元/人次、处罚瓦斯检查员 20 元/ 人次、处罚班组长 30元/人次;责任员工 100 元/次。第七条 、 地面工种酒后上班的,处罚 60 元/次,因喝酒误班的,以旷工论,处罚50 元/次;入井人员酒后下井的,处罚 200 元/ 次,同时处罚检身工 20 元/人次(制止
5、不了,汇报矿调度的除外) ,酒后误班的,以旷工论,处罚 50 元/次。酒后影响他人不能上班的,处罚 100 元/次。禹举明煤矿安全奖惩办法 3第八条 、无论是管理人员还是员工, 有事(或出工差)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班处理;无故旷班的个人,处罚 50 元/人次,无故旷班的班组(包括不听从安排拒绝上班的) ,处罚 400 元/班次。管理人员无故旷班的扣当天工资,处罚 100 元/班,并追查其责任。第九条 不论何种原因,来矿寻衅闹事、找管理人员麻烦不听劝阻的,每人次处罚50 元。第十条 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的,每人次处罚 50 元;员工举报违章的,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按所处罚违章人员金额
6、的 50%奖励。第十一条 班前会迟到的处罚 5 元/次,早退的处罚 10 元/次,未换工作服参加班前会的处罚 10 元/人次,无故不参加班前会的处罚 10 元/ 人次;安全员、瓦斯员不参加班前会处罚 10 元、带班矿长不参加班前会处罚 20 元;安全员、瓦斯员、带班矿长无故早退按脱岗处理。第十二条 不执行班前会安排,在井下盲目生产的处罚责任人 200 元/班次。第十三条 穿化纤衣裤或戴电子手表入井的,一次处罚 30 元;不穿矿工鞋或不戴安全帽或不穿工作服入井的,一次处罚 20 元;检身工不阻止上述人员入井的,处罚每人次 5 元(制止不了,汇报矿调度的除外) 。第十四条 携带烟草或点火物品入井的
7、,一次处罚 500 元,检身工检身不力,导致烟草或点火物品流入井下的,一人次处罚 100 元, (制止不了,汇报矿调度的除外) 。第十五条 检身工脱岗的,一次处罚 30 元。第十六条 在井口 20 米内吸烟或用火的,处罚 20 元/人次。第十七条 上班前必须休息好、吃饱、精力旺盛,在井下睡觉的处罚 100 元/人次;地面工种上班睡觉的处罚 50 元/人次。管理人员在井下睡觉的处罚 400禹举明煤矿安全奖惩办法 4元/次;躺在井下闭眼休息的视为睡觉处理。第十八条 各班组必须保证出勤(采煤工作面为 6 人/ 班、掘进工作面为 4 人/班、运输班为 5 人/班) ,当班每少一人处罚 20 元。第十九
8、条 主斜井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未经矿值班领导同意,严禁从主斜井上下,否则处罚 50 元/人次;绞车司机不执行矿值班领导的安排,在没有接到矿值班领导的电话就擅自开动绞车的,每次处罚 50 元。第二十条 掘工作面空顶作业的,每次处罚 50 元;空顶距大于 2 米的处罚 100 元。第二十一条 防尘管路必须按规定每 50 米设置一个“三通”阀门,掘进巷道、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运煤转载点必须设置防尘水幕,否则处罚防尘工 20元/处,防尘上班当班出现防尘水管爆裂接到通知 2 小时内未处理的处罚 10 元/次。第二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轨道安设必须严格按班前会的安排执行,轮到哪班安设必须保质
9、保量完成,不准找任何理由推委扯皮,否则处罚 30 元/次,并将次罚款奖励给下一个安道的班。第二十三条 工程验收人员(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进行验收,支护质量不合格管理人员给予验收的,由管理人员承担其相应工资,并处罚 20 元/次。第二十四条 机电值班电工必须坚守岗位,严禁脱岗,接到井下有关机电故障的电话,必须在 20 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否则处罚 20 元/次;在 30 分钟内赶到现场的处罚 30 元/次;超过 30 分钟才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处罚 50 元/次;30 分钟内找不到人去处理的处罚 100 元/ 次(特殊情况以禹举明煤矿安全奖惩办法 5调度室记录为准)
10、。第二十五条 机电工处理电气设备后失爆的,处罚 200 元/台次;机电工带电维修、检修、搬运电气设备的,处罚 150 元/次。第二十六条 井下电气设备(包括电缆)不经常进行检查,出现失爆情况的,处罚500 元/台件处;井上下电缆不按质量标准化吊挂整齐的,处罚 20 元/ 处;井下打点信号没有悬挂的处罚责任人 20 元/处;各种机电设备转动部位不按期保养、应设安全防护罩而未设的,处罚 20 元/次处。第二十七条 甩掉井下电气设备的各种保护功能直接接通的,处罚 100 元/次处;局部通风机不执行“三专两闭锁”或“三专两闭锁”失灵的,处罚 100元/次处;不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的,处罚 50 元/ 次
11、处。第二十八条、破坏矿井通风设施、涂改通风、瓦斯检查等牌板,经查实,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第二十九条 矿长外出离开本职岗位,必须经过法人同意,并写委托书,委托专人代管,否则处罚 200 元/次。工程师外出离开本职岗位,必须经过矿长同意,并写委托书,委托专人代管,否则处罚 150 元/次。副矿级干部外出离开本职岗位,必须经过矿长同意,并履行书面请假条;否则处罚 100 元/次;从事井下工作的管理人员,有事离矿要请假休息,需经过对口领导同意,并履行书面请假条,否则处罚 50 元/人次;地面人员,有事请假休息,需经过对口领导同意,并履行书面请假条,否则处罚30 元/人次。第三十条 损坏通风设施
12、,对责任人处罚 50500 元/ 次处,并处承担相应的材料费。第三十一条 接到隐患情况汇报,不及时安排处理或不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协商拿出禹举明煤矿安全奖惩办法 6处理方案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并追究其责任。对重大安全隐患处理有功的人员,奖励 100500 元/处。第三十二条 抓到“三违”人员,讲情面不作处罚的,按失职论,处罚 100 元/次,并责令其对相应“三违”人员进行处罚(对有亲情关系的加倍处罚) 。第三十三条 矿领导不按时召开矿内各种会议的,处罚 10 元/人次(特殊情况除外) ;管理人员无故不按时参加矿内各种会议的,处罚 20 元/人次(特殊情况除外) ;矿级高层管理人员,无故不参加
13、重要矿务会议,处罚 300元/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事故,管理人员不及时组织人员抢修的处罚 200 元/次;发生重大事故,管理人员不及时组织人员抢险的处罚 500 元/次;对工作上推委扯皮,故意延迟处理隐患时间的,处罚 100 元/次;造成后果的处罚2001000 元/ 次,并赔偿损失;后果严重的,并处开除出矿。第三十五条 不按生产作业计划组织安排工作或任意更改作业计划安排工作的,处罚 50 元/次;不听安排,擅自对重大工程、隐患、关键性工作作出主张,造成后果的,处罚 501000 元/ 次,并赔偿损失;后果严重的,并处开除,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出现较大事故后,
14、不及时组织事故追查分析和制定防范措施的,处罚安全矿长和工程师 300 元/次。第三十七条 检查出工程质量问题,敷衍了事,不作出处理意见的,根据情节处罚带班矿长或质量验收人员 50100 元/ 次。第三十八条 班前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不详细或不明确,造成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的,视其情节处罚责任带班矿长 50100 元/ 次。禹举明煤矿安全奖惩办法 7第三十九条 交接班交接不清楚,给下班造成工作危险或导致事故的,视其情节处罚交接班责任人员 20100 元/ 次。第四十条 防尘管路与电缆打绞的,处罚后敷设管路或电缆的人员 20 元/处;防尘工上班的当班粉尘聚集超限的,处罚防尘工 2050 元/ 处。第四
15、十一条 顶板、支护出现安全隐患,安全员不督促落实整改的,处罚安全员50100 元/处。第四十二条 放炮母线出现明接头的,处罚安全员和放炮员各 20 元/处;放炮母线长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安全员和放炮员各 30 元/处;炸药箱和雷管箱摆放的距离小于 5 米或未上锁的,处罚放炮员 30 元/次。第四十三条 安全员、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达 1%必须安排停止工作,否则每人处罚 50 元/次;瓦斯超限达 1.5%必须组织撤人到进风巷的安全地点,如果听之任之继续工作的处罚 200 元,并处开除出矿。第四十四条、瓦斯浓度超限作业的,处罚责任人员 500 元/次,并没收违章收入。第四十五条 瓦检员空班、漏检
16、、假检的处罚 400 元/次处,瓦斯记录牌板、瓦斯记录台帐日报、瓦检员工作手册不吻合的或未填写的按假检处罚。第四十六条、瓦斯检查员未按时、按地点履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处罚 100 元/次。第四十七条、井下严禁擅自停、开局扇(“一通三防”人员调整通风系统除外) ,擅自停、开局扇者处罚 100 元/次。第四十八条 风筒布距迎头大于 5 米或风筒布漏风严重未进行修补的,处罚瓦检员20 元/次处。造成瓦斯超限或瓦斯集聚的处罚责任人 400 元/ 次。第四十九条 微风作业,瓦检员、安全员不制止的,各处罚 50 元/次;停风后,管理人员不及时组织人员撤离,让其继续工作的,处罚 300 元/次
17、,同时禹举明煤矿安全奖惩办法 8处罚当班作业人员全班 300 元/次。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原则,否则每次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不用黄泥充填炮眼或炮坭充填不足,处罚责任人每个炮眼 50 元;不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处罚责任人每个炮眼 20 元,上述瓦检员、安全员负连带责任各处罚 20 元。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否则处罚 200 元/次;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的,处罚 100 元/班次,并处瓦检员、安全员各 20 元/次。同一工作地点内装药工作不得与其它工作平行作业;否则,处罚责任人员 100 元/次。第五十一条、井下任何地点严禁放糊
18、炮、明炮;否则,处罚责任人 400 元/次。第五十二条 当班人员在班上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的,处罚 50 元/次;管理人员参与工人上班分工资的,处罚 200 元/次,并处没收参与工人上班的全部所得。第五十三条 绞车司机不检查提升设备(含钢丝绳)的,处罚 20 元/次,由此出现事故的,按事故损失大小处罚 1001000 元/ 次。第五十四条 绞车安全保护装置失效不及时汇报的,处罚绞车司机 50 元/次;汇报了 2 天之内没得到处理的,处罚机电科 100 元/次。第五十五条 水泵司机不加强机电设备巡回检查,出现问题的,处罚 50 元/次。到达规定水位而没有及时排水的,处罚当班水泵司机 20 元/次
19、。第五十六条 地面把斗工错发信号的,处罚 50 元/次;不按规定使用挡车栏或阻车器的,处罚 20 元/次;由此导致跑车事故的,处罚 500 元/ 次,并处开除出矿。第五十七条 扒、蹬矿车的,处罚 200 元 /次,并处开除出矿。埋头推车处罚 20 元/禹举明煤矿安全奖惩办法 9次;一人推两辆和两辆以上的矿车或放飞车,处罚 50 元/次。第五十八条、绞车工、机车司机将绞车或机车交给他人驾驶,处罚责任司机 100 元/次;其他人员擅自驾驶机车、非岗位人员开动绞车或机车,处罚责任人员 200 元/次;如造成损失的,并赔偿全额损失。第五十九条 在井下拆卸、敲打、撞击矿灯的,处罚 50 元/次;故意破坏
20、井下设施、设备的视结果处罚 1001000 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开除。第六十条 在井下行走时,随身携带的长工具扛在肩上的,处罚 20 元/人次。第六十一条 擅自挪动井下路标和安全标志的、擅自打点发信号的、过风门不随手关上的,处罚 20 元/次。造成事故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二条 私自顶岗、串岗的,处罚 20100 元/ 次;串岗到其他岗位进行操作的,处罚 1001000 元/ 次;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开除出矿。第六十三条 开停局部通风机后,不检查通风情况、不向调度室汇报,处罚 50 元/次。 第六十四条 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对事故隐瞒不报、慌报或迟报的,处罚 500 元/次。第六十五条 私自销
21、毁爆破材料的,处罚 200 元/次;将爆破材料装入衣带里的,处 罚 20 元/次;将爆破材料乱扔乱放的,处罚 50 元/ 次;盗窃爆破材料(含捡到不上缴)的,处罚 200 元/次,收回盗窃的爆破材料,因此造成伤亡事故的;由责任人人员承担全部责任。第六十六条、 对抽水、架木、电工、打眼等关键性工种,由于故意拖延时间,形成重大隐患,造成后果的,分别予以:罚款 50-1000 元,赔偿损失,开除出矿永不录用。第六十七条、对翻斗、绞车司机等工种,由于故意拖延时间,造成安全生产受到禹举明煤矿安全奖惩办法 10影响的,分别予以:罚款 50-200 元。第六十八条 有破坏和偷窃行为的,视情节及后果的严重性予
22、以罚款 2002000元,并予以开除出矿。第六十九条 瓦斯探头离掘进工作面迎头超过 5 米(立眼掘进挂设在最近的一个横道内)处罚瓦斯员 20 元/次。第七十条 风筒出现漏洞不及时修补,根据情节轻重处罚瓦斯员 2050 元。第七十一条 瓦斯超限不向调度室汇报,根据情况处罚瓦斯员 2050 元。调度室必须认真作好汇报记录;漏记或少记一次处罚 20 元。第七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坚持湿式作业方式,放炮后必须进行洒水降尘,迎头附近 20 米范围内粉尘堆积超过规定处罚责任班组 50 元/次。其它区域和回风巷发现煤尘积聚超过规定,处罚防尘工 20 元/处。第七十三条 如果发现隔爆水袋无水或漏洞,防尘工不及时加
23、水或修补处理的,处罚防尘工 10 元/个。第七十四条、瓦斯检查员不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按脱班处理,处罚 400 元。第七十五条 将润滑油、棉纱、布头乱扔的,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里的,处罚 50 元/次处。第七十六条 抵制安全检查、拒绝安全隐患整改的,处罚 100 元/次;第二次查出前次相同安全隐患未处理的,处罚责任人 200 元/处。第七十七条 把钩工在提放矿车时不挂保险绳的,处罚 100 元/次。第七十八条 持假证上岗的,一经发现,处罚 500 元,并开除矿籍,由此被上级主管部门处罚的,必须承担全部的处罚金额。第七十九条 未经矿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电炉、电热器具的,处罚 10 元/次。第
24、八十条 在井下休息时,摘安全帽、脱水鞋、关矿灯的,处罚 10 元/ 次。管理禹举明煤矿安全奖惩办法 11人员发生以上现象,处罚管理人员 50 元/次。第八十一条 施工作业地点不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机电设备、管线的,处罚 100 元/次。第八十二条 入井矿灯失爆,处罚充灯工 30 元/盏。第八十三条 井下乱拿他人工具、影响他人工作的,处罚 50 元/次。第八十四条、带班矿长、安全员、瓦斯检查员、电工、绞车司机、抽风机司机、瓦斯抽放泵司机、防尘工、调度员、监测工、测风工以及其它有内业资料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时填写记录,否则,处罚 20 元/次。第八十五条 调度员必须认真做好各种记录和安全生产信息收集,
25、重大问题及时汇报、采取措施;记录不清楚处罚 20 元/处;未及时汇报情况处罚 50元/次;资料收集整理不规范处罚 10 元/ 次;因工作不负责造成资料丢失,处罚责任人 100300 元/件。第八十六条 瓦斯监控员在上班时间内,严禁玩游戏,看瓦斯监控员在上班时间内,严禁玩游戏,看 VCD、听音乐或干与监控、听音乐或干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矿领导指定的任务除外)工作无关的事(矿领导指定的任务除外) ;否则,处罚;否则,处罚 100 元元 /次。瓦次。瓦斯监控人员在上班八小时内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脱岗,否则,处罚斯监控人员在上班八小时内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脱岗,否则,处罚50 元元 /次。发现井下各监
26、测点瓦斯突然超限或异常,应立即向调度员、次。发现井下各监测点瓦斯突然超限或异常,应立即向调度员、值班矿领导汇报;否则,处罚值班矿领导汇报;否则,处罚 100 元元 /次;如因未及时汇报造成,后果次;如因未及时汇报造成,后果严重者,开除出矿,取消当月工资。严重者,开除出矿,取消当月工资。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溜子(括板运输机)司机应做好溜子(括板运输机)司机应做好 “四勤四勤 ”(勤注油、勤检查、勤修理、(勤注油、勤检查、勤修理、勤、勤做清洁卫生)勤、勤做清洁卫生) ,发现溜子(括板运输机)减速箱缺油、带病运,发现溜子(括板运输机)减速箱缺油、带病运转;处罚责任司机转;处罚责任司机 100 元元 /次。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八条 溜子(括板运输机)司机没有及时撮回头煤,处罚责任人员溜子(括板运输机)司机没有及时撮回头煤,处罚责任人员 50 元元 /次。次。禹举明煤矿安全奖惩办法 12第八十九条 本矿在年终对所有人员和班组作出安全评价,分不同等级分别给予奖励 501000 元。第九十条 其它奖惩由矿委会研究决定。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禹举明煤矿。水城县阿戛乡禹举明煤矿二 00 七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