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市国土资源局临时用工人员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工作效率,调动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规范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和考核,根据劳动合同法、 保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使用 临时人员,要本着“从严控制,因事设岗”的原 则,设 置临时人员工作岗 位。第三条 需使用临时人员的,由用人单位、部门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会同局组织人事科制定临时用工方案,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第四条 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用的原则招聘临时人员。招聘工作由局组织人事科统一组织实施,用人单位、部门配合。第五条 凡使用临时人员三个月以上的,须签订临时人员用工合
2、同,且应规定试用期。合同期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同一临时人员续签合同的不再规定试用期。第六条 临时人员用工合同每年签订一次,凡不签订用工合同的,视为自行解除合同。第七条 试用期或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部门须对临时人员进行客观的评鉴,书面提出聘用或不予聘用、续聘、辞退建议意见,并提前 5 日书面报局组织人事科,报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2后,由局组织人事科负责牵头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 临时人员的使用和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部门负责。第九条 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岗位实施分类管理,由局长办公会根据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及岗位实际情况制定。第十条 局财务科负责办理临时人员工资福利发放工作,并自临时
3、用工合同签订之日起,为临时人员办理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局组织人事科对上述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一条 建立临时人员绩效考核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与绩效奖励挂钩,也是续签合同的主要依据。第十二条 已签订临时人员用工合同的所有临时人员均应参加绩效考核,考核工作由局组织人事科牵头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临时人员的绩效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且须在次月内完成。第十四条 临时人员的绩效考核主要采取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第十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遵纪守法,维护集体荣誉和利益,团结同志,生活情趣健康。考勤情况:遵守上、下班制度,不迟到早退,工作需要安排加班随叫随到。3服务意识:本职工作
4、认真负责,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及服务态度好,满意度高。工作态度:服从领导分配,工作积极、主动,工作态度好,任劳任怨,能圆满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工作成效突出。工作效果:能胜任本职工作,并能不断学习创新、提高工作技能,善于解决本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与其他岗位协作配合。第十六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 “合格”、 “不合格” 三个等次。优秀:民主测评“优秀 ”票得票率不低于 90%; 合格:民主测评“优秀 ”、“合格”票的得票率之和不低于 80%;不合格:民主测评 “不合格” 票的得票率达到 20%。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前解除劳动合同:1.作风散漫,纪律松弛,连续迟到、早退 7 次或一
5、年迟到早退在 12 次及以上的,或连续旷工 3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 7 天的;2.因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物有较大损失的;3.工作效率低,办事推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被投诉或举报 3 次及以上且情况属实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八条 考核的程序:1.民主测评:由局领导、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代表组成考评组,进行民主测评;2.确定等次:局办公会根据民主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4定考核等次。第十九条 根据考核等次结果,由局办公会研究确定奖励。对评定为“ 优秀” 和“合格”等次人员发给绩 效考核奖金,并坚持适当拉开奖励差距的原则。第二十条 对评定为 “不合格”等次人员,扣发绩效奖金,由局办公室研究确定是否予以辞退。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 签订临时人员用工合同的不满 1 年的,奖金按实际签订合同月份计发。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临时人员管理考核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