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程序和条件,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第 39 号令)、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2113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桂政办发2012124 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和吸引社会资
2、本在广西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统筹兼顾,积极吸引区外资本来桂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扶持本土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并举。第二章 准入条件第四条 基本准入条件申请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应按有关规定在我区注册设立并在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备案;(二)实收资本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 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 5 年内补足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和项目;(四)有至少 3 名具备 2 年以
3、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五)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优先投资于广西区内的企业;(六)投资于广西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的数额不应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两倍以上;(七)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八)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九)不投资于股票、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相关政策限制的行业。第五条 优先准入条件(一)实行优先准入的基金,必须先符合基本准入条件。(二)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 出 资 方 式 限 于 货 币 形式 , 首 期 到
4、位 不 低 于 5000 万 元 ; 股 东 或 合 伙 人 应 当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出 资 , 其 中 单个 自 然 人 股 东 ( 合 伙 人 ) 的 出 资 额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1000 万 元 。(三)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机构或合伙人,在最近 5 年,有投资于不少于 2个成功 IPO 项目或者 4 个成功退出项目的经历。其主要负责人,应在最近 3 年,有投资于不少于 1 个成功 IPO 项目或 2 个成功退出项目并担任决策人的经历。其中成功退出除 IPO 外,主要是指通过外部转让(并购或股权转让)、内部回购(原有股东收购)两种方式之一退出,且项目年化投资回报率不低于 20%
5、。第三章 评审材料第六条 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申请人(发起人)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一)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申请书内容应含:1.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金额、期限。 2.对引导基金资金安全和投资回报的承诺和保障措施。3.投资于广西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的数额不应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两倍以上的承诺。4.其他申请人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内容。(二)我区注册设立并在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三)加盖公章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四)基金设立方案1. 基金名称。2.基金宗旨。3.注册地、实际经营地。4. 组织架构。5
6、.投资方向和结构。包括:产业结构、地域结构、拟投企业成长阶段结构等。6.注册资金情况。7. 募集资金规模。包括:总规模、首期规模、发起人直接出资额等。 8.投资回报方式和回报率。9.投资进度计划。10.出资人范围、出资人数量、出资人出资规模要求等基金出资人标准。11. 存续期。 12.基金管理人。13.其他。(五)出资人协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六)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的证明和承诺。(七)基金管理人及其所有股东共向所设基金出资 3000 万元以上的证明或承诺,或基金管理人实收资本在 3000 万元以上的证明。(八)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托 管 银 行 签 署 的 银 行 托 管 协
7、 议 。(九)资金募集计划书。(十)基金管理人的情况1.简介(1)主要业务范围和经营优势。(2)组织结构。(3)股东(合伙人)情况。(4)投研团队情况。整体素质、经验水平、稳定程度及工作业绩等。(5)过往投资和企业管理业绩。包括过去五年(成立时间不满五年的从成立起)的以下资料:募资能力。过去募资成功率、过去募资的效率等。投资能力。已投项目情况、已投项目发展情况(特别是进入 IPO 排队比例)等。退出能力。包括:退出项目情况、典型案例、成功退出项目数占总投资项目数的比例(特别是 IPO 成功率)、成功退出项目金额占总投资金额的比例等。管理效率。包括:年化投资利润率、项目平 均 投 资 时 间 等
8、 。 ( 若 无 , 则 区 分 担任 实 际 决 策 人 和 参 与 决 策 的 两 种 情 况 , 提 供 3 名 主 要 高 管 个 人 的 相 应 情 况 ) 。(6)在国内股权投资业界的影响。 品牌建设情况。 权威评价。有关奖励等。(若无,则提供 3 名主要高管个人的相应情况)(7)资源平台和综合实力。重点是对投资的企业和项目提供增值服务的资源和能力。(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 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会计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其他管理制度。2. 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相关材料(1)名单、简历
9、。( 2)身份证明。(3)未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证明。(4 )征信记录。(5 )管理团队具有 3 年以上从业经验,至少有 3 名具备 5 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十一)发起人情况介绍。1.主要业务范围和经营优势。2.组织结构。3.股东情况。4.相关材料。(1)名单、简历。( 2)身份证明。(3)未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证明。(4)征信记录。5.主发起人已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机构的情况说明。6.股权投资相关的经验。7.资源平台和综合实力。重点是对投资的企业和项目提供增值服务的资源和能力。(十二)广西内项目储备情况。包括:已
10、有投资协议、投资意向材料等。(十三)出资人出资材料。包括:已有出资协议、有出资意向情况等。已有的投资人出资承诺书。(十四)申请人关于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十五)律 师 事 务 所 就 设 立 方 案 出 具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第七条 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申请人(发起人)认为需要进一步说明自身优势或存在问题的,可以在基本材料的基础上提供选报材料,包括:(一)基金设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1.发展目标。2.投资理念。3.人力资源可行性。4. 募资可行性。募资计划,出资人出资情况(包括:已有出资协议情况、有出资意向情况等)。5.投资项目储备和进入可行性。特别是广西内项目储备及资金需求情况。
11、6.风险控制可行性。7.退出可行性。8.财务可行性。9.其他。(二)其他申请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内容。第四章 评审原则第八条 应首先评审和参股符合优先准入条件的基金。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率,确保引导基金的保值增值,在有符合优先准入条件的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情况下,应先行进行评审。第九条 在同等级别准入条件下,应优先参股放大效应强,资金到位好,更利于引导基金发挥“引导”作用的基金。为此,设立引导基金,在准入条件级别相 同 的 情 况 下 , 应 优 先 投 资 于 综 合 放 大 系 数 较 高 的 基 金 。综合放大系数 E 计算如下:E=0.4E1+0.3E2+0.3E3其中:E1:首期
12、资金放大系数首期到位资金 /引导基金参股金额。E2:自有资金放大系数(注册资本金 +基金管理人直接出资)/引导基金参股金额。E3:区内预投放大系数(用作母基金金额区内投资比例3直接投资金额 区内投资比例)/引导基金参股金额。第十条 在基金综合放大系数相近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投向区内投资实,预期回收快,区内实投放大系数较高的基金。区内实投放大系数 I已签区内投资意向协议金额/ 引导基金出资额。第十一条 在同等级别准入条件下,如出现通过前述过程筛选仍难以决策的情况,理事会应对申请者和基金管理人的以下情况作进一步比较。(一)募资能力。包括:过去募资成功率、过去募资的效率等。(二)退出能力。包括:IP
13、O 成功率、进入 IPO 排队比例、成功退出项目数占总投资项目数的比例、成功退出项目金额占总投资金额的比例等。(三)管理效率。包括:年化投资利润率、项目平均投资时间等。(四)品牌效应。包括:权威评价、有关奖励等。(五)其他管委会认为有必要进行比较的内容。第五章 评审程序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商谈、整理,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提出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方案。第十三条 评委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依据前述条件和原则进行初审。初审应符合独立评审的原则,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第十四条 评委会 2/3(含)以上成员投票通过的评审结果,作
14、为决策依据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进行终审。第十五条 理事会 2/3(不含)以上成员投票通过的评审结果为终审结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终审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确认所参股基金的申请人和管理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亏损、失信等应当禁入的情况。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没有发现问题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照终审结果进行投资和参股。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在评审程序方面如有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引导基金理事会议事规则(简称理事会议事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简称评委会议事规则)冲突的,以理事会议事规则和评委会议事规则为准。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会议审核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必须经由理事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