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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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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共青团中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繁荣和发展中国共产党的青年工作思想,进一步发挥共青团中央的青年工作优势和理论优势,整合青年工作领域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力量进行联合攻关,集中研究党和国家面临的、尤其是青年工作领域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推进理论创新,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于青年工作事业,特设共青团中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项目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共青团中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项目研究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

2、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 时 俱进、求真务实,大力推进理论创新,集中优势资源,研究重大问题,推出高水平、标志性研究成果。第三条 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形式择优立项 。共青 团中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 )确立的项目研究选题与共青团中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项目招标公告在“共青团中央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理论 体系研究中心” 网站等媒体发布后,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者,均可申报。第二章 投标与批准第四条 项目投标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雄厚的2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设有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能够提供开展研究工作的必

3、要条件并承诺科研信誉保证。第五条 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学术造诣和实践经验,学风优良,责任心强。3.具有正高级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是课题研究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第六条 申报承担项目的投标人须登录“共青团中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网站(http:/ 经责任 单位和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送研究中心办公室, 申请书 电子版同时发送至研究中心邮箱:。第七条 研究中心办公室对投标申请书按照程序规定组织资格审查, 经过 匿名初评和会议评审,产

4、生建议立项名单。建议立项名单报经研究中心领导批准,在“共青团中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网站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下达正式立 项通知。第三章 日常管理与检查第八条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最后结项时间为当年11 月 30 日。 项目在研期间进行中期考核,课题组须填写提交共青团中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项目进展报告表。项目课题组接到立项通知后,须及时召开开题论证会;项目在中3期考核前须提交至少 1 项在人民日报(理论版)、 求是杂志、 光明日报(理论版)、 经济日报(理论版)等“三报一刊” 公开发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举行开题论证和研讨会时,须提前通知研究中心办公室人员参加。项

5、目在研期间课题组若未能按规定提交共青团中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项目进展报告表,研究中心将缓拨项目余款,并记录 在案。第九条 项目因故需要 对项目负责人、项 目名称、研究 计划、最终成果形式等作重大调整、变更或终止研究;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项目延期不得超过半年)或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共青团中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责任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同意盖章后,报研究中心审批、备案。第四章 科研经费管理第十条 重大项目的资助金额最高为 10 万元,重点项目的资助金额最高为 5 万,一般项目的资助金额最高为 1 万,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

6、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科研经费的开支标准须按国家财政有关政策和共青团中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最终成果鉴定费由课题组支付。最终成果因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发生的费用,由课题组支付或从尚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中扣除。第十二条 研究中心在项目立项名单公示一周后,向项目负责4人所在责任单位下达立项通知。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立项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项目预算,于一个月内报送研究中心办公室。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填报立项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不再办理后续立项手续。第十三条 研

7、究中心对立项回执进行审核,批准后将项目启动经费拨付项目负责人所在责任单位。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责任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能转拨其他单位。如确需转拨协作单位,应书面报研究中心审批。合作单位不能在转拨经费中提取管理费。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 分期拨付。课题立 项后先期拨付项目资助经费的 70,其余 30在项目任务完成后拨付。第十五条 研究中心在项目中期考核时 将有重点地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五章 最终成果的鉴定与结项第十七条 最终成果由研究中心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组织鉴定,报团中央宣传部备案。项目形成最终成果后,由项目负责人从共青团中央中国

8、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网站下载并填写结项审批书(含电子版),送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 6 套最终成果报送研究中心办公室。研究中心审核同意后,组织召开成果鉴定会。成果鉴定会由鉴定专家组组长主持,在预先评阅最终成果、撰写鉴定意见基础上,通过听取汇报、 专家评议形成鉴定结论。鉴定结论要对课题最终成果的研究意义、主要 观点、突破创新、成果价 值等做出客观、公正和科学的评5价。第十八条 凡经专家鉴定合格(如专家提出了修改意见,应先按意见修改)或获准免于鉴定的项目,须将最终成果(电子版)、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及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其他需要归档的文字材料一并提交研究中心办公室。凡经

9、专家鉴定为不合格的项目,课题组须根据鉴定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在规定时间内认真修改,并申请二次鉴定。二次鉴定仍不合格的按撤销项目处理,由研究中心追回已拨经费,并予以通报批评,项目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和承担项目。第六章 成果管理第十九条 项目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在公开发表、出版、内部发表、向有关部门报送之前须报研究中心审批,尤其是重要的阶段性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第二十条 凡项目成果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或被有关实际部门采纳的情况,要将领导批示或部门采纳意见的复印件及时报送研究中心备案。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必须在作者单位处标注“共青团中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字样。凡未标注上述字样的研究成果,在中期 考核和验收结项时,不予认定为共青团中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项目成果。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政治敏感性较强的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或出版前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并通报研究中心。6凡未经研究中心允许擅自发表、报送并由此引发严重后果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研究中心规章制度处理。第二十三条 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实行先鉴定、后出版原则。确需先出版的,必须经过研究中心批准,擅自出版的,视为自行终止协议。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4 月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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