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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山脚煤矿安全处罚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1529472 上传时间:2018-07-25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10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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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大山脚煤矿管理制度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矿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和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 、 矿山安全法 、 煤炭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煤矿安全规程 、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 1 条矿上管理人员,每月 20 日前召开一次隐患排查分析会,对各生产过程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将责任落实负责人。事故隐患共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其它等 10 类。第 2 条 矿每月组织四次自检自查并召开安全办公会,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 100元;迟到或早退,罚款 10 元/

2、分钟,总额不超过 100 元。第 3 条 任何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生产过程中的“三违”行为向调度室或矿长举报。第 4 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面谈等方式举报。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 5 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1、严重违反措施(规程)施工的;2、没有干部跟班而组织生产的或零星作业地点没有安全负责人的;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组织生产的;5、矿井存在重大生产隐患、发生安全事故不汇报的或汇报情况虚假的;6、酒后入井或酒后上岗的;7、干部违章指挥的或在

3、安全问题上不作为的(包括安检员在现场不作业的) ;8、职工违反操作程序、违章作业的;9、其他违章、违纪、违反矿规定的。第 6 条 矿上要建立受理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三违”行为的登记、核查、处理、考核、答复、统计、奖励和保密制度。第 7 条泄露举报人信息者,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对打击报复举报人者,一经查实,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并派送司法机关处理。第 8 条 安全员或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第 9 条 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4、,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三不伤害”原则;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落实好自保、互保职责,努力实现“零伤害”和“零违章” 。第 10 条 实行安全处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第 11 条 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2)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3) “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4) “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5) “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 第

5、12 条 采掘、辅助人员接到调度室的安全隐患电话后,要及时将整改内容,按指令时间,整改标准落实到班组、个人,并对整改结果负责。整改结束后,将整改结果报调度室,调度室作好记录。第 13 条 对于违章事实清楚的人员,除经济处罚外,还要在班前会上做检查,矿公开栏中曝光,并记入个人档案,纳入月度、季度、年度安全考核。第 14 条 由于违犯本制度,需要给予处分的,由安全员根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矿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第 15 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解除合同或者开除留矿察看处分,并处罚款1000 元。1、违反规定携带烟草及点火用品下井的人员。2、酒后入井的人员。3、不按规定,指挥他人带电检修、搬

6、迁电器设备的人员。4、空班、漏检、假检的瓦斯检查员。5、私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无风区的人员。6、违反规定排放瓦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7、井上、下打架的责任人。8、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责任者。9、故意破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紊乱或故意破坏井下设备的人员。10、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继续作业的指挥责任人。11、放炮时,擅自脱岗的警戒人员;不按规定把人撤到安全地点,就放炮使人伤的安全员。12、爆破或井筒施工期间,允许他人进入危险区的警戒人及擅自闯警戒的人员。13、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和监护,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放电,以及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14、发

7、现透水预兆,继续指挥作业的责任人。第 16 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照严重“三违”处理,停工学习 10 天,并处罚款1000 元。1、丢失雷管、火药、起爆器或者不将剩余爆破材料返回火药库,擅自将雷管等火工品带出井口的人员。2、采掘工作面明火爆破、放糊炮和强行放炮的指挥员和爆破员,不按照规过程处理瞎炮、残炮的责任人。3、前方有水或有老塘、断层时,不按措施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4、空顶下作业的人员。5、工作时间喝酒或睡觉,在工作岗位喝酒或睡觉的人员。6、在火药库、变电所、水泵房、主要通风机房等重要机房、硐室工作期间擅自脱岗的职工。7、违章指挥的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8、擅自进入高危险

8、(易坠落、爆震、无风区等)区域的人员。9、工作面停风以后,不立即撤离现场的人员。10、停风后的采掘工作面,未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直接送电恢复通风的人员。11、顶车时不挂链环,斜巷挂套链,斜巷放飞车(指不挂钩头) ,斜巷停车不设阻车装置或阻车装置不合格的责任人。12、井上、下违反规定带电检修和搬迁设备的操作人员。13、斜巷红灯亮或提升矿车的时候,不抓紧时间进入邻近的躲避硐或车场,经过躲避硐或车场继续行走的人员。14、斜巷提升不挂保险绳或超挂车辆的责任人。15、刮板输送机运行时,没有按规程要求打设机头、机尾压柱的责任人。16、各类车辆驾驶员工作时不穿鞋、穿拖鞋、超速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的

9、人员。17、斜坡停放车辆,绞车司机离开操作岗位。18、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责任人。19、平、斜巷提升时矿车销子没有插到位的责任人。 20、平、斜巷开车前,上、下把钩工要对轨道坡认真瞭望,发现有行人,严禁发出开车信号,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20、机车司机在巷道拐弯处应将车铃打响,行走人员听从车铃让道(站到安全地点)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21、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也可认定为“严重三违” 。第 17 条 凡是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一般“三违”处理,停工学习 6 天,并处相应罚款。1、检修压力管道之前,必须先关闭安全阀进行充分卸压。否则

10、,罚款 200 元。2、在巷道内行走时,禁止骑跨在钢丝绳上行走,禁止从运行中的钢丝绳下面穿越;当行走在巷道拐点或甩车场时,要在背离钢丝绳受力后可能弹出的一侧行走,并严禁在巷道内闲坐。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3、跨越皮带或运行的溜子不走过桥(包括上过桥及下过桥),而是从皮带上跨过,或从皮带下钻过的责任人。罚责任人 100 元4、电机车司机正常运行期间,严禁把头和身体探出车外,否则,罚款 200 元。5、电机车司机严禁站在车下操作机车,否则罚款 200 元。6、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并刹紧车闸,但是,不得关闭车灯。否则,罚款 200 元。7、两台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

11、道,同一方向行使时,必须保持大于 50 米距离。否则,罚款 200 元。8、电机车通过弯道、道岔、交叉点或者遇到行人以前,必须鸣笛、减速,否则,罚款200 元。9、行人通过交叉点时,必须坚持“一停、二看、三通过”的原则,否则,罚款 200 元。10、在巷道内电机车行使的过程中,行人要躲避,不得与电机车同行,否则,罚款 200元。11、在停止的刮板输送机或皮带运输机上站立、行走(检修时除外) 。12、顶板或帮部有活矸危石,在 1.0 米范围内从事其它作业,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13、触摸运转或转动的设备部件(皮带托滚、钢丝绳、皮带带面、矿车等) ,罚款 200元。14、支护前帮顶有隐患不处理

12、的情况下作业,给予责任者罚款 300 元。15、在作业地点敲帮问顶时,不指定专人负责监护,不设警戒员,给予责任者罚款 200元。16、拆除旧支架或处理冒落的顶板时,无人监护或者无专人指挥,给予责任者罚款 200元。17、独头巷道扩修与掘进平行作业或多点同时修护,违反“由外向里”的原则修护巷道,独头修护地段以里有人逗留,罚责任人 200 元。18、工作面顶板来压有冒顶预兆时,继续回柱,罚责任人 200 元。19、摘挂矿车之间的连接链时,只许两臂倾斜侧身操作,严禁头或身体进入。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20、用湿布擦洗电缆和水冲带电体(电压在 660v 以上)不戴绝缘手套的,罚款 200 元。2

13、1、在运输大巷内推车,严禁放飞车,否则责任人罚款 100 元。22、带式输送机运行期间,严禁用铁锹或其它工具刮出粘在滚筒上的煤泥。否则,罚责任人 200 元,23、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也要进入“三违”学习班接受教育。第 18 条 各单位及科室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责任人 200 元罚款,并在会上给与批评。1、对矿各部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不安排处理,整改不到位。2、不按照规定值班上岗或者值班脱岗。3、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严重隐患没有落实处理责任就离开的。4、自己本职工作未尽心尽职的。5、工作及生活中争功不担过的。6、找其办理事情,收取好

14、处的。7、把矿上给予的权利当成自家权利的。8、只干表面工作而不干实际工作的。第 19 条 各级值班、跟班人员、安检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否则,罚责任人 200 元。第 20 条 员工对本岗位的设备、设施,达不到“三知(知设备的结构原理、知技术性能、知安全装置的作用)、四会(会操作、会维护、会保养、会处理一般故障)” ,罚款100 元,停工学习到会背为止。第 21 条 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戴矿灯的,给予罚款 200 元。第 22 条 矿领导及督察组负责监督上级部门查处隐患的整改情况。没有按期整改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 500 元。第 23 条 使用卸压的单

15、体柱或断裂的铰接梁、型梁,不及时更换,每处罚跟班队长、班长和责任者各 100 元。第 24 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巷无空帮、空顶;无卸载柱、不完好柱,否则,每处罚责任人 50 元。第 25 条 采煤工作面支柱成直线或分段成直线(其偏差不超过100mm。中心距按作业规程要求,偏差不超过100mm),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 50 元。第 26 条 采面两巷放顶时,没有班组长负责安全监护而作业的,给予责任人罚款 100元。第 27 条 乳化液泵司机无水开泵,给予罚款 100 元。第 28 条 严禁支柱打在浮煤或浮矸上,支柱高度与采高要相符,不超高使用,单体柱活柱余量不少于 100 毫米(达到初撑力) ,对

16、超高处顶板必须背实,活柱伸出量达到 700 毫米以上,视为超高使用,要求换柱或上柱鞋及加强背顶,如果不采取措施,每根柱罚款 50元。第 29 条 爆破后不及时挂梁支护或支护时不打紧水平销,一处罚款 50 元;用塘柴棍代替水平销的罚款 50 元。第 30 条 采煤工作面不能缺梁少柱,一梁不少于一柱,严禁出现单挑棚,否则,每处罚责任人 20 元(特殊情况下,单挑棚数量不能超过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 。第 31 条 单体支柱要完好有效,使用缺少两个及以上爪子的支柱,每根罚责任人 50 元。第 32 条 新入井支柱或长期使用柱子,使用前必须先排气,后支护,否则,罚责任人50 元。第 33 条 顶梁必须棵

17、棵铰接,特殊情况下工作面顶梁交接率达到 90%以上,严禁出现连续不交接或丁字棚。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第 34 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放顶滞后工作面正常放顶线不能超过一排,每超一棚罚款100 元。第 35 条 掘进工作面不经技术副矿长批准擅自更改支护形式,给予责任者罚款 200 元。第 36 条 巷道维修时,保护风筒、管、线、设备等措施不落实的,给予责任者罚款 100元。第 37 条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安全、稳定、可靠;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反向风门,并且实现联锁;连锁风门的连锁绳长度必须合格;否则,一处不联锁罚通风队责任人 100 元

18、。通风设施墙体有裂缝没及时处理,罚责任人 50 元。通风设施墙面不平整,1 米长度范围内凹凸达到或超过 1 厘米,罚责任人 100 元。第 38 条 加强通风设施和主要通风机装置管理,减少矿井漏风,保证矿井的有效风量率不低于 85%。否则,罚通风队长和技术员各 100 元。第 39 条 井下所有通风设施必须实现挂牌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瓦检员每旬检查一次永久密闭并有记录;对井下的临时密闭,棚栏及风门,瓦检员每班都要进行检查,每少检查一次对通风队责任人罚款 100 元。第 40 条 机电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主要通风机,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防爆门,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每次检查要有记录可查,每少检查检修一

19、次,对机电副矿长、机电工分别罚款 200 元。第 41 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架子上或进行牢固可靠的吊挂,风机离地高度不能小于 300mm,高压部位不得漏风,吸风口要有整流器和风叶罩。否则,每项罚款 100 元,限期不改的,逐日加罚。第 42 条 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接头必须双向反压边,异径风筒必须加装过渡节,拐弯处加装弯头,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修补,漏风率不得超过 10%,否则,有一项不合格对通风队罚款 20 元。第 43 条 采煤工作面的改造巷与工作面相贯通,放炮前,必须由施工单位班长和瓦检员共同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掘进工作面放炮时,检查范围包括回采工作面在贯通地点,附近 20

20、米范围内和改造巷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放炮时,检查范围包括回采工作面和改造巷掘进工作面。只有在各处瓦斯均不超限时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 元:第 44 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传感器报警或断电浓度设置错误,罚责任人 500 元。第 45 条 负责在指定地点安装瓦斯传感器、瓦斯断电仪,敷设监测电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上述设备。损坏或者丢失按照原价的 2 倍进行罚款。第 46 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 AQ 行业标准等规定。否则,对责任人处罚 200 元。第 47 条 安设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传感器,放炮时都应移到安全防护地点,放炮后再移回规定

21、的位置。否则,对责任人处罚 200 元。第 48 条 井下安全监测装置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否则,罚责任人 200 元。第 49 条 采掘工作面放炮时必须使用水炮泥,放炮后坚持洒水降尘和冲洗巷帮,放炮前打开水幕,打眼实行湿式打眼,否则,每项罚款 300 元。第 50 条 井口房、通风机房及周围 20 步范围内有烟头或火源,罚责任人 200 元。第 51 条 井上、下应配备灭火器、沙箱地点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过期失效不更换,罚责任人 100 元罚款;第 52 条 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存方的器材数量不足或者过期,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处。第 53 条 瓦斯检查记录、瓦斯牌板、台帐上的内容、日

22、期和姓名要一致。否则,对责任者罚款 100 元。第 54 条 在编制掘进作业规程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监测设计,内容包括开工地点、全风压供风条件、进回风路线、风筒通风长度及风量计算,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设备选型,并附局部通风系统示意图(示意图通风设施、风流方向、主要巷道齐全正确) 。否则,罚技术员 100 元。第 55 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建立相应的贮存、保管、发放、回收、全电阻检查、编号、防火等爆破材料管理制度及管理、发放人员岗位责任制,并张挂上墙,否则,每项罚供应科责任人 100 元。第 56 条 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类贮存在硐室的壁槽内,摆放要整齐,严禁混放,否则,罚爆破材料库当班发放人

23、 100 元。第 57 条 电雷管、炸药贮存时必须采取防潮、隔潮措施,否则,罚供应科责任人 200元。第 58 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不得有淋水、积水现象,必须保持整洁、无杂物。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第 59 条 爆破材料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存放的炸药、电雷管进行质量检查,因变质不能使用的电雷管、炸药要做销毁处理。销毁处理前供应科负责把需销毁的爆破材料分类登记在“爆破材料销毁处理登记表”上,报矿长批准并制定有关安全措施,经审批后由保卫科、安检科、供应科按国家有关规定交上级部门进行销毁,违反以上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第 60 条 放炮前爆破工必须同班长共同检查,核实每次装炮和起爆数量并

24、双方签字。违反有关规定处罚如下: 1、当班放炮工作全部结束后,爆破工、班组长共同核实本班电雷管、炸药实际消耗量、剩余量并双方签字。剩余的电雷管由爆破工到爆破材料库退库,剩余的炸药由班组长负责安排领药工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工作地点不得存放火工品。不按规定执行,每项罚相关人员 100 元。2、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认真填写台帐、记录,做好的退库记录,对不退库的单位下一班停发炸药。不按规定执行,每项罚相关人员 100 元。3、工作面装配引药工作,由爆破工进行。否则,罚放炮员 200 元,罚制作人 300 元;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其它人员不得参与。否则,罚款 100 元;爆破工

25、必须认真检查脚线连接质量,放炮母线与脚线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进行,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第 61 条 爆破工、领药工、班组长、跟班队长必须各负其责,并对整个放炮过程中电雷管、炸药、爆破器材的管理工作负责。违反有关规定,处罚条款如下;1、若把雷管、炸药乱丢乱放,罚责任人 300 元。2、私自转让炸药和雷管,每卷罚责任单位 1000 元,罚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 500 元,罚爆破工 500 元。第 62 条 放炮员升井后不主动接受检查、不登记,火工品使用记录与实际使用量不符。罚责任人 200 元。第 63 条 井下巷道内无浮渣、杂物,无积水、无淤泥);材料(含黄泥)码放

26、要保证三面整齐。否则,罚款 50 元/处。第 64 条 对工程质量管理不严,存在问题在限定期限以内未安排整改处理的安全员,罚安全员 100 元。第 65 条 对月底工程验收不严,因质量不合格而危及安全给予验收的,罚验收签字人员各 300 元。第 66 条 办公室是本矿具体办理安全奖罚手续的执行单位。在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实以后,根据罚款数额出具“罚款预通知书” ,矿负责人签字审核以后再发至相关单位。受罚单位在限期内申诉。第 67 条 矿内所有处罚、奖励必须按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单据记录必须公开,以便广大职工举报申诉。第 68 条 矿内所有工作人员采用考核评比办法管理,考核评比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考核办法分为:工作态度、责任心、理论知识、实际操作四个方面进行。第 69 条 本制度与上级单位的规定相抵触时,执行上级规定;矿内其它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时,执行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我矿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且自 2011 年 09 月 01 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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