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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本调查监审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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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四川省成本调查监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函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四川省成本调查监审局草拟了四川省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并将修改意见带到全省成本调查监审座谈会议讨论。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四川省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高中教育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促进学校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定价

2、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 号)、 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 (川价发20091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四川省范围内的普通公办全日制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公办全日制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简称高中教育定价成本,下同)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普通公办全日制高中教育收费标准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学校教育成本基础上,核定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的行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中教育定价成本,是指学校培养标准高中学生的全部合理费用支出。按补偿渠道区分为由财政(含社会捐助)补偿的成本

3、和由学费(含择校费)补偿的成本。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普通公办全日制高中教育收费标准时,应以市、州行政区域(或区域类别)内所有同类学校高中教育培养成本中由学费(含择校费)补偿的成本的汇总平均数确定。第五条 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定价成本。(二)相关性原则。凡与学校教学无关、与学费补偿无关(包括另有补偿收费)的费用支出,一律不能计入高中教育定价成本。(三)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

4、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第六条 高中教育定价成本核算,必须以经过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或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部门认定的审计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学校必须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成本报表(详见附件),并对所提供原始凭证及账册、成本报表所填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第七条 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由工资及福利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债务利息支出、 固定资产折旧以及无形资产摊销等六部分构成。第八条 工

5、资及福利支出指学校支付给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一)基本工资指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学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等。(二)津贴指基本工资之外按规定开支的职工津贴和补贴。包括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综合物价补贴、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教师超课时津贴等。(三)奖金指在基本工资、津贴之外,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奖金。(四)社会保障缴费指学校为教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五)伙食补助费指单位发给职工

6、的伙食补助费,如误餐补助等。(六)绩效工资指按规定发放的工作人员绩效工资。(七)其它工资福利支出指上述项目未包括的人员支出。如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工资等。第九条 公用经费支出指学校用于教育的日常行政管理及有关公务活动的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和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一)办公费指学校购买的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日常印刷费等支出。(二)印刷费指相对

7、于日常印刷费而言的大宗资料印刷费用。(三)咨询费指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咨询支出。(四)手续费指学校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五)水费指学校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六)电费指学校支付的电费支出。(七)邮电费指学校支付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含住宅电话补贴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信费等。(八)物业管理费指学校开支的教学、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费用,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的物业管理费不包含在内。(九)交通费指学校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养路费、安全奖励等。(十)差旅费指学校职工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和

8、杂费。以及干部及大中专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十一)出国费指学校职工符合规定的出国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支出。(十二)维修(护)费指学校用于恢复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使用价值、保持正常运行而支出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教学、办公用房、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费(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及附属设备的维修费不包含在内),以及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十三)租赁费指学校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房屋、场地、专用通讯网经营性租赁的费用等。(十四)会议费指按规定开支的各项会议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文件

9、资料印刷费、场地租用费等。(十五)培训费指按规定开支的培训支出和按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十六)招待费指学校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十七)专用材料费指学校购买的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包括教学模型用具、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支出。(十八)劳务费指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十九)委托业务费指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发生的费用。(二十)工会经费指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二十一)福利费指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包括支付的防暑降温费和烤火费等。(二十二)其

10、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学校用于上述项目以外必要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行政赔偿费和诉讼费、会员费、广告宣传费及离休人员特需费、公用经费等。第十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学校支出的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助学金、购房补贴及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一)离退休费指学校支付给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护理费、其他补贴和支付给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其他补贴。(二)抚恤金指按规定开支的烈士遗属、牺牲病故人员遗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伤残人员的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等其他人员的各项抚恤金。(三)生活补助指按规定开支的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单位职工

11、和遗属生活补助,因公负伤等住院治疗、住疗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等。(四)医疗费指学校支付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医疗费以及医疗互助金和学生医疗费。(五)助学金指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各类在校学生发放的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勤工助学金、困难补助。其中:专项奖学金是指学校出资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特困学生、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学金支出,不包括以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形式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学校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学、杂费减免不应计入。(六)住房公积金指按职工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七)住房补贴指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学校支付给职工的租金和购房补贴。(八)其他对

12、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未包括在上述项目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如职工探亲旅费等。第十一条 债务利息支出指学校为筹集教学、基建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债务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但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以前发生的相关财务费用应直接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不应计入债务利息支出。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 元以上,使用一年以上、基本保持原物质形态的资产。具体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文体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及声像资料和其他固定资产七大类。固定资产折旧包括:(一)房屋建筑物折旧指历年所置房屋建筑物(包括附属设施)当年应计提的折

13、旧。对在调查期间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房屋建筑物按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后计算应提折旧。(二)设备折旧指根据教学和管理需要购置的专用设备(包括教学仪器、仪表、计算机、电教设备、标本、模型等)、文体设备(包括乐器、体育器材、文艺活动用品)、一般设备(包括学生课桌椅、办公用桌椅、通讯设备、医疗器械、办公设备、炊事设备等)、交通运输设备、图书及声像资料应计提的折旧。(三)其他固定资产折旧指除房屋建筑物和设备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不包括文物和陈列品)所计提的折旧。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摊销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按国家有

14、关规定所进行的摊销。第三章 成本项目及相关审核第十四条 学生总人数指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全校平均学生数:包括高中、初中(小学)等各类学生。按年初学生总数和年末学生总数加权平均计算,公式为:学生总人数=(年初学生数8+年末学生数4)12第十五条生均高中教育成本指学校培养一个标准高中学生的年平均成本。标准学生数指根据学生类别,按照规定权数计算出的学生人数。各类学生按权数折算成标准学生,权数为:高中生1,初中生0.8,小学生0.56。第十六条 教职工总数指学校内从事教学、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的人员,外聘教师或专家,聘(雇)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工人等各类教职工的全年平均数。其中:外聘专家或教师指在本校担任

15、一个学期以上教学任务的非本校在职教师。短期或临时聘请的讲课人员和在编不在岗的教职工不计入教职工总数。第十七条 在职教职工总数的审核。对学校在职教职工总数的审核应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生师比标准及在校学生人数计算学校可配教职工标准人数进行核定。在职教职工总数如果突破学校可配教职工标准人数,则按超可配教职工标准人数核减相应人员费用支出,未突破的不核增。可配教职工标准人数=学生人数生师比标准值第十八条 人均工资审核。人均工资等于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除以核定的教职工总数。原则上据实核实,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教师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第十九条 年度工资总额的审核。年度工资总额是指学校在一个会计年

16、度内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学校在基本工资、津贴之外发放的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和绩效工资,在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据实审核。年度工资总额=核定的人均工资核定的在职教职工总数第二十条 职工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分别按国家或省有关规定计提,超出部分应核减,未达到标准的应核增。第二十一条 维修(护)费的审核。一般性修缮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但按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修购基金”、学生宿舍的维修费用以及超过该固定资产原值20%的大修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并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年限分摊计提折旧)不包含在内,在成本监审时应予以核减。第二十二

17、条 招待费支出总额按当年商品和服务支出总额(扣除招待费和维修费)的2%控制,超出的要进行核减,未突破的不核增。第二十三条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商品和服务支出总额(扣除招待费和维修费)的15%。超过15%的,应按实际情况将有关费用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不能明确计入相应成本项目的,作为不合理费用予以剔除。第二十四条 离退休人员费用,只计算由学校负担的部分,即超出财政补助收入中的离退休人员拨款和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经费拨款总额的部分。第二十五条 一次性进入住房补贴项目的费用,数额巨大的,要采取按学校教职工平均工作年数,即从参加工作到退休之间的年数,的方法进行分摊(一般可按30 年进行分

18、摊),各调查年度的购房补贴按年度分摊额计入“住房补贴”中。第二十六条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对实行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学校的其他资本性支出,在实施成本监审时应全额核减,同时在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项目中相应核增。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的审核。固定资产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框架结构房屋建筑物50 年,砖混及其他结构房屋建筑物30 年,专用设备8 年,(其中:计算机5 年);文体设备5 年;一般设备5 年;交通工具、图书及音像资料和其他固定资产均按10 年折旧。文物、陈列品和艺术品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已到折旧年限的不再计提折旧。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应按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进行摊销(一般可按50 年),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按10 年进行摊销。第二十九条 利用学校办学资源对外开展各类培训所发生的支出、开展非独立核算勤工俭学活动支出以及其他各类经营性支出应单独核算,并不得计入学生培养成本。没有单独核算的,按收入比例扣减相关支出。第三十条 预期成本按各项历史成本平均增减幅度及相关规定核定。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 年 月 日起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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