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omment 微微微微1: 请安排员工针对本合同所提及的证件号码、银行账号、错别字进行校对。校对无误,内容确认后,在网上分区的进行录入后再校对。然后再备案。广 东 省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适 用 于 商 品 房 预 售 、 销 售 )广 东 省 建 设 厅广 东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2 -( 合 同 编 号 :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出 卖 人 : 河 源 市 顺 和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注 册 地 址 : 河 源 市 红 星 路 203 号 万 隆 华 庭 华 景 1 栋 十 楼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 4416
2、00000010005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号 : 粤 河 房 开 证 第 0000074 号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石 坤 联 系 电 话 : 13553203038邮 政 编 码 : 517000委 托 代 理 人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 委 托 代 理 机 构 : 注 册 地 址 :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 法 定 代 表 人 : - 3 -联 系 电 话 : 邮 政 编 码 : 买 受 人 :【 本 人 】 姓 名 : 国 籍 : 中 国【 身 份 证 号 码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 委 托 代 理 人 】
3、 姓 名 : 国 籍 : 中 国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法 律 、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 买 受 人 和 出 卖 人 在 平 等 、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就 买 卖 商 品 房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Comment 微微微微2: 为最早取得国土证盖章日期,看日期是否正确?- 4 -第 一 条 项 目 建 设 依 据 。出 卖 人 以 出 让 方 式 取 得 位 于 河 源 市 区 华 嘉 工 业 区 河 埔 大 道 东 边 华 嘉大 道 南 边 、 编 号 为 河 国 用 ( 2008) 第 000558、
4、 000560号 的 地 块 的 土 地使 用 权 ,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书 。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号 为 。该 地 块 土 地 面 积 为 6500.14, 规 划 用 途 为 商 住 _, 土 地 使 用 权 年 限自 2007年 05月 29日 至 2056年 04月 21日 。出 卖 人 经 批 准 , 在 上 述 地 块 上 建 设 商 品 房 , 【 现 定 名 】 顺 和 新 苑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号 为 建 字 第 441600200850015、 441600200850016号 , 施 工 许 可 证 号 为 818号 。
5、 。第 二 条 商 品 房 销 售 依 据 。买 受 人 购 买 的 商 品 房 为 【 预 售 商 品 房 】 。 预 售 商 品 房 批 准 机 关 为 河源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局 ,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号 为 200918。 。第 三 条 买 受 人 所 购 商 品 房 的 基 本 情 况 。买 受 人 购 买 的 商 品 房 为 【 预 售 商 品 房 】 ( 以 下 简 称 该 商 品 房 , 其房 屋 平 面 图 经 河 源 市 规 划 部 门 批 准 , 见 本 合 同 附 件 一 , 房 号 以 附 件 一 上表 示 为 准 ) 。 该 商 品 房 为 本
6、合 同 第 一 条 规 定 的 项 目 中 的 : 第 B【 幢 】第 7【 层 】 号 房 。该 商 品 房 的 用 途 为 商 住 , 属 框 架 结 构 , 层 高 为 3米 , 建 筑 层 数 地上 层 , 地 下 层 。该 商 品 房 阳 台 封 闭 式 的 个 , 非 封 闭 式 的 个 。该 商 品 房 合 同 约 定 建 筑 面 积 共 平 方 米 , 其 中 , 套 内 建 筑 面 积平 方 米 , 公 共 部 位 与 公 用 房 屋 分 摊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 有 关 公 共 部位 与 公 用 房 屋 分 摊 建 筑 面 积 构 成 说 明 见 附 件 二 )
7、。Comment 微微微微3: 此项有选项,一为套内,二为整层内。与现在按建筑面积计价是否有出入,签合同时是否还是得转成套内面积单价?- 5 -买 受 人 在 签 订 本 买 卖 合 同 时 , 应 与 出 卖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签订 前 期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协 议 。第 四 条 计 价 方 式 与 价 款 。出 卖 人 与 买 受 人 约 定 按 下 述 第 1种 方 式 计 算 该 商 品 房 价 款 :1 该 商 品 房 属 预 售 , 按 【 套 】 出 售 , 按 【 套 内 】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该 商 品 房 单 价 为 ( 人 民
8、币 ) 每 平 方 米 元 , 总 金 额 ( 人 民 币 ) 零仟 零 佰 零 拾 零 万 零 仟 零 佰 零 拾 零 元 整 。2 该 商 品 房 属 预 售 , 按 整 幢 出 售 , 按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 该 商 品 房 单 价 为( 人 民 币 ) 每 平 方 米 元 , 总 金 额 ( 人 民 币 ) 零 仟 零 佰 零 拾 零 万零 仟 零 佰 零 拾 零 元 整 。3 该 商 品 房 属 现 房 , 按 【 套 】 出 售 , 总 价 款 为 ( 人 民 币 ) 零 仟 零佰 零 拾 零 万 零 仟 零 佰 零 拾 零 元 整 。第 五 条 面 积 确 认 及 面 积
9、 差 异 处 理 。 ( 当 事 人 选 择 按 套 计 价 的 , 不适 用 本 条 约 定 )本 条 款 适 用 于 商 品 房 预 售 , 该 商 品 房 交 付 使 用 后 , 合 同 约 定 计 价 面 积与 产 权 登 记 面 积 有 差 异 的 , 以 产 权 登 记 面 积 为 准 。 产 权 登 记 面 积 与 合 同 约定 计 价 面 积 发 生 差 异 ( 含 误 差 , 下 同 ) , 双 方 同 意 按 以 下 原 则 处 理 :1.差 异 值 为 士 0 6 以 内 ( 含 本 数 ) 的 , 买 卖 双 方 不 作 任 何 补 偿 ;2.差 异 值 为 士 0 6
10、 以 上 ( 不 含 本 数 ) 至 士 3 以 内 ( 含 本 数 ) 的 ,买 卖 双 方 按 买 卖 合 同 约 定 的 房 屋 单 价 多 退 少 补 ;3.差 异 值 超 过 士 3 以 上 ( 不 含 本 数 ) 的 , 买 受 人 可 选 择 多 退 少 补 或退 回 所 购 商 品 房 。 选 择 退 房 的 , 出 卖 人 应 在 买 受 人 书 面 提 出 退 房 申 请 的 30日 内 退 回 已 收 的 全 部 购 房 款 及 利 息 ( 以 付 款 日 起 至 退 款 日 止 为 期 , 以 退 款日 同 期 银 行 固 定 资 产 贷 款 利 率 计 算 ) 。Co
11、mment 微微微微4: 此项的违约期限与名苑有所不同,名苑为 15天,现更改为 30天。违约的赔偿也比名苑低。- 6 -产 权 登 记 面 积 合 同 约 定 计 价 面 积面 积 差 异 百 分 比 = X100%合 同 约 定 计 价 面 积第 六 条 付 款 方 式 及 期 限 。买 受 人 按 下 列 第 种 方 式 付 款 :1.一 次 性 付 款( 1) 、 买 受 人 签 订 本 合 同 时 向 出 卖 人 一 次 性 支 付 房 屋 总 价 的 %即 人 民 币 元 作 为 首 付 款 项 ( 大 写 :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整 ) ( 含 已 付 定 金 元 ) 。
12、( 2) 、 余 款 人 民 币 元 于 年 月 日 前 付 清 。2.分 期 付 款以 附 件 四 第 ( 四 ) 项 规 定 办 理 。3.其 他 方 式以 附 件 四 第 ( 五 ) 项 规 定 办 理 。买 受 人 应 按 以 上 约 定 的 付 款 方 式 , 将 商 品 房 预 售 款 直 接 存 入 该 商 品 房项 目 预 售 款 专 用 账 户 , 开 户 银 行 为 河 源 市 源 城 区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东 埔信 用 社 , 专 用 账 户 为 728011030113000175340。 凭 银 行 出 具 的 存 款 凭 证 ,向 出 卖 人 换 领
13、交 款 收 据 。第 七 条 买 受 人 逾 期 付 款 的 违 约 责 任 。买 受 人 如 未 按 本 合 同 时 间 付 款 , 按 下 列 第 1、 2种 方 式 处 理 。1、 按 逾 期 时 间 , 分 别 处 理 ( 不 作 累 加 )( 1) 逾 期 在 30日 之 内 , 自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应 付 款 期 限 之 第 二 天 起 至Comment 微微微微5: 此项参考合同,但因交付日期是统一的,不可能因为个别住户面延期,因此,考虑是否应该保留?Comment 微微微微6: 此条根据第七条作也相对应的期限及违约金。- 7 -实 际 全 额 支 付 应 付 款 之 日
14、 止 , 买 受 人 按 日 向 出 卖 人 支 付 逾 期 应 付 款 万 分 之3.00的 违 约 金 ,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 2) 逾 期 超 过 30日 后 , 出 卖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出 卖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买 受 人 按 累 计 应 付 款 的 10.00 向 出 卖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 买 受 人 愿 意 继 续履 行 合 同 的 , 经 出 卖 人 同 意 ,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 自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应 付 款 期 限之 第 二 天 起 至 实 际 全 额 支 付 应 付 款 之 日 止 , 买 受 人 按 日 向 出
15、 卖 人 支 付 逾 期应 付 款 万 分 之 5.00( 该 比 率 应 不 小 于 第 ( 1) 项 中 的 比 率 ) 的 违 约 金 。本 条 中 的 逾 期 应 付 款 指 依 照 本 合 同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到 期 应 付 款 与 该 期 实际 已 付 款 的 差 额 ; 采 取 分 期 付 款 的 , 按 相 应 的 分 期 应 付 款 与 该 期 的 实 际 已付 款 的 差 额 确 定 。2、 。第 八 条 交 付 期 限 。出 卖 人 应 当 在 年 月 日 前 , 依 照 国 家 和 地 方 人 民 政 府的 有 关 规 定 , 将 具 备 下 列 第 1种 条
16、件 , 并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商 品 房 交 付买 受 人 使 用 :1、 该 商 品 房 经 验 收 合 格 。2、 该 商 品 房 经 综 合 验 收 合 格 。3、 该 商 品 房 经 分 期 综 合 验 收 合 格 。4、 但 如 遇 下 列 特 殊 原 因 , 除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解 除 合 同 或 变 更 合 同 外 , 出 卖人 可 据 实 予 以 延 期 :1、 遭 遇 不 可 抗 力 , 且 出 卖 人 在 发 生 之 日 起 30日 内 告 知 买 受 人 的 ;2、 政 府 部 门 及 用 水 用 电 管 理 部 门 政 策 因 素 为 不 可 抗
17、力 因 素 。 。3、 买 受 人 如 未 按 出 卖 人 要 求 办 理 银 行 按 揭 手 续 , 则 交 付 日 期 相 应 延期 。第 九 条 出 卖 人 逾 期 交 房 的 违 约 责 任 。- 8 -除 本 合 同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况 外 , 出 卖 人 如 未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期 限将 该 商 品 房 交 付 买 受 人 使 用 , 按 下 列 第 1 种 方 式 处 理 :1、 按 逾 期 时 间 , 分 别 处 理 ( 不 作 累 加 )( 1) 逾 期 不 超 过 30 日 , 自 本 合 同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最 后 交 付 期 限
18、的 第二 天 起 至 实 际 交 付 之 日 止 , 出 卖 人 按 日 向 买 受 人 支 付 已 交 付 房 价 款 万 分 之3 的 违 约 金 ,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 2) 逾 期 超 过 30 日 后 , 买 受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买 受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出 卖 人 应 当 自 买 受 人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到 达 之 日 起 30 天 内 退 还 全 部 已 付 款 ,并 按 买 受 人 累 计 已 付 款 的 10 向 买 受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 买 受 人 要 求 继 续 履行 合 同 的 ,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 自 本
19、合 同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最 后 交 付 期 限 的 第 二 天起 至 实 际 交 付 之 日 止 , 出 卖 人 按 日 向 买 受 人 支 付 已 交 付 房 价 款 万 分 之5( 该 比 率 应 不 小 于 第 ( 1) 项 中 的 比 率 ) 的 违 约 金 。2、 。第 十 条 规 划 、 设 计 变 更 的 约 定 。该 商 品 房 预 售 后 , 出 卖 人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该 商 品 房 项 目 的 规 划 、 设 计 。确 需 变 更 的 , 出 卖 人 应 书 面 征 得 买 受 人 同 意 。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买 受 人 可 要 求终 止 买 卖
20、合 同 。 出 卖 人 应 在 受 买 人 提 出 终 止 合 同 申 请 的 30 日 内 退 回 已付 购 房 款 及 利 息 ( 以 付 款 日 起 至 退 款 日 止 为 期 , 以 退 款 日 同 期 银 行 固 定 资产 贷 款 利 率 计 算 ) 。第 十 一 条 交 接 。商 品 房 达 到 交 付 使 用 条 件 后 , 出 卖 人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买 受 人 办 理 交 付 手续 。 双 方 进 行 验 收 交 接 时 , 出 卖 人 应 当 出 示 本 合 同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证 明 文 件 ,并 签 署 房 屋 交 接 单 。 所 购 商 品 房 为 住
21、 宅 的 , 出 卖 人 还 需 提 供 住 宅 质量 保 证 书 和 住 宅 使 用 说 明 书 。 出 卖 人 不 出 示 证 明 文 件 或 出 示 证 明 文件 不 齐 全 , 买 受 人 有 权 拒 绝 交 接 , 由 此 产 生 的 延 期 交 房 责 任 由 出 卖 人 承 担 。由 于 买 受 人 原 因 , 未 能 按 期 交 付 的 , 双 方 同 意 按 以 下 方 式 处 理 :- 9 -通 过 送 达 、 传 达 、 邮 寄 等 方 式 仍 无 法 联 系 取 得 回 复 的 , 且 逾 期 超 过30 天 的 , 出 卖 人 可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交 付
22、使 用 日 期 起 按 日 收 取 千 分 之 一 的 滞纳 金 。 出 卖 人 有 权 在 买 受 人 在 交 清 滞 纳 金 及 其 它 相 关 的 费 用 后 方 给 予 办 理相 关 的 交 付 手 续 。 。第 十 二 条 出 卖 人 保 证 销 售 的 商 品 房 没 有 产 权 纠 纷 和 债 权 债 务 纠 纷 。因 出 卖 人 原 因 , 造 成 该 商 品 房 不 能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或 发 生 债 权 债 务 纠 纷 的 ,由 出 卖 人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第 十 三 条 出 卖 人 关 于 装 饰 、 设 备 标 准 承 诺 的 违 约 责 任 。出 卖
23、 人 交 付 使 用 的 商 品 房 的 装 饰 、 设 备 标 准 应 符 合 双 方 约 定 ( 附 件 三 )的 标 准 。 达 不 到 约 定 标 准 的 , 买 受 人 有 权 要 求 出 卖 人 按 照 下 述 第 1 种方 式 处 理 :1、 出 卖 人 赔 偿 双 倍 的 装 饰 、 设 备 差 价 。2、 。3、 。第 十 四 条 出 卖 人 关 于 基 础 设 施 、 公 共 配 套 建 筑 正 常 运 行 的 承 诺 。出 卖 人 承 诺 与 该 商 品 房 正 常 使 用 直 接 关 联 的 下 列 基 础 设 施 、 公 共 配 套建 筑 按 以 下 日 期 达 到
24、使 用 条 件 :1、 项 目 一 期 小 区 基 本 道 路 于 2010 年 4 月 30 日 前 提 供 使 用 ; ;2、 项 目 一 期 小 区 水 电 配 套 设 施 于 2010 年 4 月 30 日 前 提 供 使 用 ;3、 项 目 一 期 小 区 的 公 共 部 分 装 饰 、 设 备 于 2010 年 4 月 30 日 前提 供 使 用 。 ;4、 ;5、 。如 果 在 规 定 日 期 内 未 达 到 使 用 条 件 , 双 方 同 意 按 以 下 方 式 处 理 :1、 出 卖 人 在 交 楼 后 三 十 日 内 完 善 达 到 使 用 标 准 ; ;2、 不 可 抗
25、力 因 素 免 责 ;Comment 微微微微7: 此内容有可能受争议。Comment 微微微微8: 有争议的可能会是一、二层商业层楼上层使用权属的问题。- 10 -3、 ;第 十 五 条 关 于 产 权 登 记 的 约 定 。出 卖 人 应 当 在 商 品 房 交 付 使 用 后 30日 内 , 将 办 理 权 属 登 记 需 由 出卖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报 产 权 登 记 机 关 备 案 。 如 因 出 卖 人 的 责 任 , 买 受 人 不 能 在规 定 期 限 内 取 得 房 地 产 权 属 证 书 的 , 双 方 同 意 按 下 列 第 3项 处 理 :1、 买 受 人 退 房
26、 , 出 卖 人 在 买 受 人 提 出 退 房 要 求 之 日 起 天 内 将 买受 人 已 付 房 价 款 退 还 给 买 受 人 , 并 按 已 付 房 价 款 的 赔 偿 买 受 人 损 失 ;2、 买 受 人 不 退 房 , 出 卖 人 按 已 付 房 价 款 的 向 买 受 人 支 付违 约 金 。3、 买 受 人 应 在 交 楼 前 将 办 理 权 属 登 记 所 需 资 料 交 给 出 卖 人 以 备 办 理 。出 卖 人 在 交 楼 后 有 责 任 以 电 话 或 书 面 的 方 式 通 知 买 受 人 协 助 办 理 房 地 产 权属 证 书 , 并 在 180个 工 作
27、日 内 取 得 房 地 产 权 属 证 书 。 如 逾 期 按 总 房 价 万 分之 五 作 为 违 约 金 赔 付 给 买 受 人 。 但 如 因 买 受 人 责 任 除 外 。 。第 十 六 条 保 修 责 任 。买 受 人 购 买 的 商 品 房 为 商 品 住 宅 的 , 住 宅 质 量 保 证 书 作 为 本 合同 的 附 件 。 出 卖 人 自 商 品 住 宅 交 付 使 用 之 日 起 , 按 照 住 宅 质 量 保 证书 承 诺 的 内 容 承 担 相 应 的 保 修 责 任 。买 受 人 购 买 的 商 品 房 为 非 商 品 住 宅 的 , 双 方 应 当 以 合 同 附
28、件 的 形 式 详细 约 定 保 修 范 围 、 保 修 期 限 和 保 修 责 任 等 内 容 。在 商 品 房 保 修 范 围 和 保 修 期 限 内 发 生 质 量 问 题 , 出 卖 人 应 当 履 行 保 修义 务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非 出 卖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坏 , 出 卖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但可 协 助 维 修 , 维 修 费 用 由 购 买 人 承 担 。 。第 十 七 条 双 方 可 以 就 下 列 事 项 约 定 : 1、 该 商 品 房 所 在 楼 宇 的 屋 面 使 用 权 ( 一 、 二 层 商 业 层 楼 上 层 面 除外 ) 属
29、 公 共 ; ;2、 该 商 品 房 所 在 楼 宇 的 外 墙 面 使 用 权 属 公 共 ;- 11 -3、 该 商 品 房 所 在 楼 宇 的 一 层 包 括 架 空 层 内 的 停 车 位 ( 道 边 占 地 红 线内 到 建 筑 物 公 共 停 车 位 除 外 ) 使 用 权 属 出 卖 人 。4、 第 十 八 条 买 受 人 的 房 屋 仅 作 商 业 /住 宅 使 用 , 买 受 人 使 用 期 间 不得 擅 自 改 变 该 商 品 房 的 建 筑 主 体 结 构 、 承 重 结 构 和 用 途 。 除 本 合 同 及 其 附件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 买 受 人 在 使 用
30、 期 间 有 权 与 其 他 权 利 人 共 同 享 用 与 该 商 品房 有 关 联 的 公 共 部 位 和 设 施 , 并 按 占 地 和 公 共 部 位 与 公 用 房 屋 分 摊 面 积 承担 义 务 。出 卖 人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与 该 商 品 房 有 关 联 的 公 共 部 位 和 设 施 的 使 用 性 质 。经 发 现 买 受 人 违 反 本 条 行 为 的 , 必 须 将 损 坏 部 分 恢 复 原 状 , 造 成 的 一切 经 济 损 失 及 法 律 责 任 , 均 由 违 反 的 买 受 人 责 任 。第 十 九 条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31、 争 议 ,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 按 下 述 第 2 种 方 式 解 决 :1.提 交 河 源 市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2.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二 十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项 , 可 由 双 方 约 定 后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附 件 四 )。第 二 十 一 条 合 问 附 件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内 , 空 格 部 分 填 写 的 文 字 与 印 刷 文 字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合 同 连 同 附 件 共 18
32、页 , 一 式 4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效 力 , 合 同 持 有 情 况 如 下 :出 卖 人 1 份 , 买 受 人 1 份 , 房 管 局 1 份 , 按 揭 银 行 1 份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 12 -第 二 十 四 条 商 品 房 预 售 的 ,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0 天 内 , 由 出卖 人 向 河 源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局 申 请 登 记 备 案 。出 卖 人 ( 签 章 ) : 买 受 人 ( 签 章 ) :【 法 定 代 表 人 】 : 【 法 定 代 表 人 】 :【 委 托 代
33、 理 人 】 : 【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章 ) ( 签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 于 签 于 - 13 -附 件 一 : 房 屋 平 面 图 - 14 -附 件 二 : 公 共 部 位 与 公 用 房 屋 分 摊 建 筑 面 积 构 成 说 明根 据 房 产 测 量 规 范 ,可 分 摊 的 公 用 建 筑 面 积 为 :大 堂 、 公 共 门 厅 、 走 廊 、 过 道 、 电 (楼 )梯 前 厅 、 楼 梯 间 、 电 梯 井 、 电 梯机 房 、 垃 圾 道 、 管 道 井 、 水 泵 房 、 消 防 通 道 、 交 (配 )电 室 、 值 班 警 卫室 等 ,以
34、及 为 整 幢 服 务 的 公 共 用 房 和 物 业 管 理 用 房 以 及 其 他 功 能 上 为 该 建 筑服 务 的 专 用 设 备 用 房 。Comment 微微微微9: 该标准一般都视为交楼的标准,把对讲机及防火防盗门都列入该内容里会不会住户产生是包含房价内的交楼标准。- 15 -附 件 三 : 装 饰 、 设 备 标 准一 、 公 共 部 分1、 结 构 : 高 层 ( 含 多 层 ) 均 为 框 架 结 构 ;2、 外 墙 : 贴 品 牌 优 质 外 墙 砖 ;3、 公 共 过 道 : 地 面 铺 抛 光 砖 , 墙 面 批 光 滑 墙 ;4、 公 共 楼 梯 : 地 面 铺
35、抛 光 砖 ( 高 层 除 外 ) , 墙 身 批 光 滑 墙 , 楼 梯 扶 手 统 一 安 装 不锈 钢 扶 手 ;5、 天 面 : 做 防 水 层 、 隔 热 层 ;6、 楼 宇 对 讲 系 统 : 住 宅 每 户 均 设 对 讲 机 , 住 户 与 访 客 直 接 对 话 ;7、 其 他 设 施 : 区 内 设 有 地 面 停 车 位 。二 、 住 宅 室 内 部 分1、 内 墙 及 天 花 : 水 泥 砂 浆 打 底 抹 平 ;2、 楼 地 面 、 厨 房 、 阳 台 : 混 凝 土 粗 地 面 ; 卫 生 间 防 水 由 客 户 自 己 装 修 时 按 防 水 标 准加 做 ;3、
36、 门 窗 : 选 用 铝 合 金 窗 , 统 一 安 装 入 户 防 火 防 盗 门 ( 防 火 防 盗 门 费 用 见 收 费 明 细 表 ), 室 内 所 有 门 洞 不 装 门 框 、 门 扇 ( 主 阳 台 安 装 落 地 玻 璃 门 )4、 主 阳 台 : 统 一 安 装 铁 艺 栏 杆 ;5、 空 调 : 预 留 冷 气 管 道 口 及 安 装 排 水 管 ( 部 分 ) ;6、 水 电 : 每 户 通 水 通 电 , 电 在 户 内 安 装 一 闸 一 漏 电 开 关 , 水 在 户 内 安 装 一 开 阀 。7、 电 话 、 数 字 电 视 、 宽 带 : 电 话 线 、 数
37、字 电 视 线 及 宽 带 线 驳 至 门 口 , 业 主 向 相 关 管理 部 门 申 请 即 可 开 通 使 用 。三 、 商 铺 室 内 部 分1、 内 墙 及 天 花 : 水 泥 灰 砂 打 底 抹 平 ;2、 地 面 : 店 铺 内 混 凝 土 粗 地 面 ;3、 门 窗 : 选 用 铝 合 金 窗 , 统 一 安 装 无 声 卷 闸 门 ;4、 空 调 : 预 留 冷 气 管 道 口 ;6、 水 电 : 每 户 通 水 通 电 , 电 在 户 内 安 装 一 闸 一 漏 电 开 关 , 水 在 户 内 安 装 一 开 阀 。7、 电 话 、 数 字 电 视 、 宽 带 : 电 话
38、线 、 数 字 电 视 线 及 宽 带 线 驳 至 门 口 , 业 主 向 相 关 管理 部 门 申 请 即 可 通 使 用 。Comment 微微微微10: 补充协议的条款详细阅读,对于有利保障我司利益的条款,可适当增加。考虑是否将防火防盗门及对讲机的收费加入到协议中去。- 16 -附 件 四 : 合 同 补 充 协 议(一) 、产证过户的费用在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办理入户手续时由卖人按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代收,办出产权过户依据房管部门单据多还少补。买受人拒绝预付,则出卖人有权停止该户的产权过户手续。(二) 、涉及的交易契税、登记费、印花税等政府要求缴纳的费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该部分费用
39、以有关部门或收费单位最新规定为准,如有变更则按变更日起实施之政策执行。现行由买受人承担的费用如下:1、契税;2、登记费;3、印花税;4、档案保护费;(三) 、因买受人原因导致不能按第 15条规定期限办理房产证的,则按期顺延。(四) 、如由买受人自原选择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第 2种方式付款的,本协议确立付款方式及付款程序为:1、签订本合同时预付房屋总价的 30.00 %,即人民币 X元(大写 X佰 X 拾 X万 X仟 X佰 X拾 X元整) (含已付定金 X元) 。2、余款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于签定合同后三个月内既是 X年 X月 X日前支付够房屋总价的 80.00%,即人民 X元(大写 X佰
40、X拾 X万 X仟 X 佰 X拾 X元整) 。第二期于甲方通知乙方前来办理交楼入伙手续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房屋总价的全部余款,即人民 X元(大写 X佰 X拾 X万 X仟 X 佰 X拾 X元整) 。如乙方未在约定时间支付房款的,甲方有权自本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取消此购房合同并没收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房款。(五)、如由买受人自愿选择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第 3种方式付款的,本协议确立付款方式及付款程序为:1、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支付房屋总价的 0.00%即人民币 X佰 X拾 X万 X仟 X佰 X 拾 X元整(小写¥X 元整);2、余款 0.00%即人民币 X佰 X拾 X万 X仟 X佰 X拾 X元整
41、(小写¥X 元整)以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3、在出卖人通知的 7日内需要亲临办理银行按揭手续。4、办理银行按揭涉及的利息、手续费、保险费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5、如因买受人原因,自首次通知起 7日内不能亲临办理,买受人需要在壹个月内另行安排其他方式付清购房款,否则,开始计算逾期,买受人需要按原合同的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6、如因买受人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要求和条件不符合或因买受人的其他原因(如资料不齐备、买受人的个人在银行的信用度等) ,而导致银行拒绝为买受人提供贷款、或要求变更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要求买受人补充资料,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并与出卖人协商变更相关合同内容。如买受人不配合导致无法继续
42、办理该商品房的按揭贷款,则买受人需要在壹个月内另行安排其他方式付清购房款,否则,开始计算逾期,买受人需要按原合同的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六) 、双方均需保证合同中所填写的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编等内容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必须于变更之日起 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通知的责任由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自行承担。出卖人发出通知时,采取传真、电话方式的以发出时间视为到达时间;采用信件通知方式的,寄出五天后(本省)或七天后(外省)视为到达时间。- 17 -(七) 、出卖人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仅供买受人参考,对出卖人和买受人都不构成约束;买受人同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合同及其附件和本协议所约定之条款为准。(八) 、 本协议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之补充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