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 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范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建立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范的长效机制,体现党和政府对道德模范的关爱,弘扬社会正气,扶贫济困,更好地发挥道德模范的榜样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道德模范是县级道德模范。第三条 对家庭生活困难的道德模范实施帮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申请;(二)属地管理;(三)公开、公平、公正。第四条 部门职责对家庭生活困难的道德模范给予帮扶,由宣传部、财政局、人劳局、民政局、卫生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县委宣传部负责帮扶的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帮扶经费的筹集和监管工作;县人劳局、民政局、卫生局负责帮扶的实施工作。第五条 帮扶对象
2、凡具有本县常住户籍,被评为县级道德模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帮扶:(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本人或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三)本人或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严重伤残,医疗费支出巨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四)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五)其他特殊困难确需提供帮助的。第六条 家庭收入的核定对申请帮扶的家庭生活困难的道德模范,其家庭收入的核定,可参照城乡低保工作等有关规定执行,由县民政局负责核定。第七条 帮扶方式(一)对生活困难的道德模范给予一定数额的现金资助,用于解决其本人和家庭生活困难,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制定。(二)凡纳入低保的道德模范,本人保障标准在现有低保标准的基础上适度增加,具体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制定。(三)对生活困难的道德模范提供就业机会或者创业小额贷款,具体办法由县人劳局负责制定。 (四)对生活困难的道德模范给予卫生医疗方面的帮扶,具体办法由县卫生局负责制定。第八条 申办程序按照本人申请,村委会调查、乡镇审核、张榜公示,县委宣传部批准的程序实施。第九条 资金来源及发放形式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范所需资金在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帮扶资金发放由县民政局负责发放。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