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玉溪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7 年 12 月 12 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 93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公布,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玉溪市人民政府2018 年 1 月 30 日登记编号:云府登 1496 号第 57 号 2 玉溪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 33 号)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
2、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 97 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注册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以下统称“ 市场主体” )失信行 为的认定、惩戒和管理,以及守信行为的激励。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玉溪市中心支行牵头组织实施,市相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本细则执行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对相关信用行为实施激励或惩戒。各县区、玉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信用主管部门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玉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别指定
3、,并报玉溪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 3 用办”)备案。第四条 县级以上有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信用信息的提供者。第五条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健全行业自律规约,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推动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机制与政府、市场和社会形成的约束和惩戒机制相衔接。第六条 市场主体对涉及自身的信用信息依法享有知情权、申辩权和异议权等权利。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范围和分类第七条 市场主体在工商登记、项目建设、税费缴纳、产品与服务质量、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的信用信息,是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第八条 信
4、用信息分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鼓励市场主体在进行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开展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过程中,查询公共信用信息,降低信用风险。第九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者依法认定,对判断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起正面积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一)被市级以上职能部门、行业组织和县区政府列为守信激励对象;(二)通过市级以上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获得市级以上 4 政府质量奖;(三)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以上守信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四)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为 A 级;(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 3A 以上;(六)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为三级;(七)企
5、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为 A 级;(八)按期偿还银行贷款,认真履行贷款合同;(九)获得省级以上行政机关授予的改革创新、专利奖励、优秀成果、优质服务、突出贡献等奖项;(十)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者依法认定,对判断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起负面消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一)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二)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四)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但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除外;(五)被
6、监管部门处以市场禁入或者行业禁入; 5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事项。不良信用信息目录由市信用办遵循合法、审慎、必要的原则另行组织编制。第十一条 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由有权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
7、、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记录期限规定:(一)良好信用信息记录期限为良好行为持续期或荣誉事项有效期;(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期限为信息认定之日起 3 年; 6 (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用信息记录期限届满后,不再作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第三章 守信行为激
8、励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相关组织在履行日常监管、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产权转让、土地出让、财政性资金安排、定期检验、评先评优、信贷安排等相关职责时,对拥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良好信用信息,且无不良信用信息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应当根据不同程度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一)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核准、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的,优先予以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 “容缺受理 ”等便利服务措施;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予以上报并提交良好信用信息;(二)申请财政性资金的,优先安排或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三)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医药采购招投标的,
9、在评标办法中给予适当加分;(四)申报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物业服务、招标代理、供电营业、测绘、地质勘查、价格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资质的,优先予以批准并加快办理;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予以上报并提交良好信用信息;(五)申报工程规划、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危险 7 废物经营、污染物排放、燃气经营等许可证照的,优先予以批准并加快办理;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予以上报并提交良好信用信息;(六)参与土地、矿产、水、森林等有限资源开发利用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授予相关权利;(七)申请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出口货物退(免)税以及其他税收优惠的,优先予以确认、批准并加快办理;(八)申报设立各类
10、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医疗机构、文物商店等机构的,优先予以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加快办理;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予以上报并提交良好信用信息;(九)申请贷款的,优先予以办理并在条件设定上给予优惠支持;(十)在各类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工作中,优化检查频次,提供便利化服务;(十一)在玉溪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网站发布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第四章 失信行为惩戒第十四条 对存在不良信用信息的市场主体,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相关组织应当将其列为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加强监管。 8 第十五条 对 严 重 失 信 的 市 场 主 体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部
11、 门 和相 关 组 织 应 当 将 其 列 为 重 点 监 管 对 象 ,依 法 依 规 采 取 约 束 和惩 戒 措 施 :(一)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二)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三)对严 重 失 信 企 业 及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对 失 信行 为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等 实 施 市 场 和 行 业 禁 入 措 施;(四)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
12、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五)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六)鼓励银行机构按照贷款风险成本差别定价的原则,提高贷款利率或者拒绝贷款,鼓励保险经营机构提高保费标准;(七)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对失信会员进行惩戒;(八)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十六条 有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实施失信惩戒时,应当向惩戒对象说明事由。 9 第五章 信用修复第十七条 存在失信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可以向对其失信行为作出认定的行政机关、有
13、关组织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有关组织应当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场主体整改情况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已经整改到位的市场主体,其信用修复申请由市直行政机关、有关组织受理的,可直接向市信用办出具信用修复意见。信用修复申请由各县区行政机关、有关组织受理的,需经市直有关部门和组织同意后,向市信用办出具信用修复意见。市信用办接到行政机关、有关组织出具的同意修复意见后5 个工作日内,对市场主体的信用予以修复,并将修复记录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第十九条 市场 主 体 信 用 修 复 结 果 发 布 生 效 后 ,行 政 机 关 、有关 组 织 对
14、该 市 场 主 体 采 取 的 失 信 惩 戒 措 施 应 当 予 以 减 轻 或 解 除。第二十条 信用修复后,信用报告中真实的未过期的不良信息记录继续保留至披露期限终止。第六章 异议处理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对失信行为程度认定或惩戒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认定或决定的行政机关、有关组织申请异议 10 处理。按照“谁决定、 谁负责 ”的原则,行政机关、有关 组织应当自受理异议处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向提出异议申请的市场主体作出书面答复。异议信用记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更正。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不予变更。由于信用记录错误导致失信行为认定不准确,致使市场
15、主体受到惩戒或过重惩戒的,原认定失信记录的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将信用记录更正结果告知实施惩戒的其他单位(部门),其他单位(部门)应当依据更正后的信用记录确定是否实施失信惩戒或重新调整信用信息等级。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有关组织接受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的异议申请后,应当对已发布的异议信用记录予以标注,并与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提供者核对。信用记录提供者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三条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处理。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有关组织不得无故拒绝市场主体提交异议申请。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条 建立完善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信用信息提供者依法依规对职
16、能范围内的失信行为与信用主体进行管理,严格按照目录归集相关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11 准确性负责。第二十六条 设立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全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查询、异议处理等服务。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有关组织应当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切实做好举报人相关资料保密工作,归集、报送处理后的相关信用信息。第二十八条 市信用办应当定期督导、考评各县区和各部门贯彻落实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各县区人民政府、玉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辖区内行政机关落实本实施细则工作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 、“以内”,均包括本数。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玉溪军分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3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