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宗商品信用证条款剖析 刘伟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 大宗商品信用证基于实际贸易的合理需求, 确实存在很多特有条款。对此, 银行应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满足客户的需求, 找到平衡点, 既要服务好客户满足其利益诉求, 也要保护好自己的利益。信用证作为一种常用的结算工具, 在大宗商品国际贸易中被普遍使用。此类信用证条款大多比较复杂、繁琐, 很多条款会导致银行面临审单难题和风险敞口。有效识别和正确审核此类条款有助于防控银行风险和维护申请人利益。大宗商品贸易结算的基本特点一是交易金额大、不确定因素较多。大宗商品大都为基础资源性商品, 如矿石、原油、农产品等, 具有贸易供需量大、交易量大、单笔交易
2、金额大的特点。另外, 大宗商品交易多使用浮动价格结算, 合同履行时间长, 因此在贸易结算时存在交易价格、质量、重量、装卸货地和运费等诸多不确定因素。二是价格波动大、定价机制复杂。大宗商品的价格会受到国际政治环境变化、国际供需市场作用以及商品质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波动起伏较大。其定价机制多样复杂, 实务中常见浮动价格和公式定价法, 引用平台指数价格设定临时价格和最终价格计算公式, 或引用区间时间段内的平均市场价格附加升水或贴水。三是涉及检验指标繁多且需不同机构多次检测。因大宗商品的各元素含量直接决定商品的质量和价格, 买卖双方在装卸货时都会抽样检测商品的各元素含量和重量, 以确定商品的最终交易
3、价格, 因此涉及检验指标繁多、复杂, 且需经多个检验机构检测。四是多使用尾款结算。由于大宗商品价格影响因素繁多, 且交易流程较长, 卖方为保证及时收款, 会要求买方先按照临时价格支付货款, 待最终交易价格确定后, 再按照多退少补的规则进行尾款结算。基本信用证条款及风险分析与价格相关条款:几种类型定价条款分析(1) 暂定商品临时价格, 尾款结算时根据最终检测指标值调整交易价格。此类条款通常规定指标基础值的商品单价, 并明确元素指标值价格调整标准, 结算时根据此标准确定最终交易价格。如规定基于铁元素含量 56%的临时价格为 42美元/吨, 高于或低于 56%时, 以每 1%的变动增加或减少 1 美
4、元的标准进行调整。风险分析:此类定价条款比较清晰明确, 常见于铁矿石信用证。银行的风险在于对价格调整数学计算的审核。按照 ISBP745 A22 条的规定, 银行可不审核此数学计算过程。就此, 建议银行向申请人明确审核责任, 并提示其确定价格后及时修改信用证。(2) 具体交易价格未定, 但在信用证中明确了定价规则 (公式) , 公式中引用市场平台价格数据和运算法则, 并明确数据取值规则。如:基础价格= (指数价格+14.8 美元) 6, 其中指数价格=2017 年 8 月每日普氏能源资讯价格的平均值。风险分析:此类定价条款专业性强且计算复杂, 银行面临较多的审单难题:一是无法获知市场平台价格数
5、据;二是不具备审核计价准确性的相关专业知识, 而且根据惯例, 银行可不审核数学计算。就此, 建议银行向申请人明确审核责任, 同时提示其在单据中要求显示全部基础数据, 并在确定价格后及时修改信用证。(3) 价格明确, 开证金额确定。用于申请人和受益人已经商定货物到港后的价格。通常适用于受益人已经发货, 或者申请人在保税区仓库提货。风险分析:此类定价条款银行审核标准清晰, 审单风险很小。但因价格已定, 申请人可能会面临到货后商品质量不达标和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建议银行应该注意 KYC 审查, 以免卷入商业纠纷。(4) 价格术语与卸货港、运费相关条款。实务中因存在申请人与受益人交易时实际到货港暂不确
6、定, 运费参照临时约定的卸货港暂定, 后期再进行运费调整的情况, 因此该类信用证通常价格术语与卸货港的规定不一致, 并在附加条款中规定尾款发票可显示运费或杂费调整的条款, 或者规定单据显示运费与信用证不同可接受的条款等。如规定卸货港为中国主要港口, 价格条款为 CFR 青岛港, 至青岛港运费为 6 美元/吨, 且单据显示运费与 L/C 不同可接受。风险分析:一是价格术语后的地点与装、卸货港不一致, 可能产生货物价格差异, 形成交货风险;二是实际卸货港变更后银行无法把握运费审核标准, 对申请人不利;三是运费的增加有可能会超出信用证最大溢装金额, 存在金额敞口风险。对此, 建议银行向申请人明确审核
7、责任, 并提示其在信用证中增加运费调整规则条款和总索偿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款, 同时在确定运费后及时修改信用证, 确保风险可控。单据条款分析(1) 对分析证明和重量证明条款分析。该类信用证的分析证明和重量证明的出具人通常为生产商或受益人或装货港的合格独立的公证行 (INDEPENDENT S U R V E Y O R) 或权威机构 (AUTHORITY) , 有的会明确机构名称 (如 SGS) , 并要求证明上显示检测数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风险分析:对于 INDEPENDENT SURVEYOR 和 AUTHORITY, 如没有明确机构名称, 任何第三方机构出具都可以, 申请人需承担出
8、具机构和检验数据合理性的风险, 对此, 建议银行提示风险, 并要求在单据中明确出具机构名称和检测数据明细。(2) 对尾款结算时 CIQ 出具的检验证明允许被替代的条款分析。因尾款价格由卸货后的检测数据确定, 该类信用证尾款结算时会由申请人提供卸货港 CIQ 出具的检验证明。受益人为保证能及时收到尾款, 会规定非受益人原因导致的卸货后 XX 天后无法提交 CIQ 证明时, 可以提交受益人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替代 CIQ 证明。风险分析:一是银行审单时无法确定卸货时间, 因此无法判断应提交的单据;二是无法判断是否因非受益人的原因导致证明延误提交。对此, 建议银行提示申请人增加要求受益人提交证实此
9、项内容的证明, 并在单据中明确卸货时间。其他风险敞口条款分析(1) 金额敞口条款。因交易金额的不确定性, 为避免后续多次修改, L/C 中会添加允许或导致单据金额可能超过信用证最大金额条款或信用证金额自动增减条款。如规定:因价格调整导致信用证超额可接受, 或尾款发票显示罚款或利息 (如需) 可接受, 或无需修改信用证金额可自动增减等。风险分析:此类条款增加偿付的不确定性, 使开证行和申请人面临索偿金额敞口风险。银行应建议申请人删除或修改溢短装比例超出最大金额, 或规定增加的最大索偿金额不允许超过信用证的最大金额。对于金额多退少补的信用证, “多退”部分不应在信用证中结算。(2) 期限敞口条款。
10、为避免多次修改, 信用证中会规定最迟装运期在抵扣罚金的前提下顺延可接受, 船期和效期可自动延展等条款。如规定最迟装运期延迟8 天可接受, 延迟 14 天罚款 1%最迟装运期和效期自动延展相应天数。风险分析:此类条款让开证行和申请人都面临期限敞口风险。对此, 建议银行要求申请人删除此类条款, 并合理规定信用证最长期限或者及时修改延展船效期, 以覆盖风险敞口。(3) 与检测指标相关的敞口条款。实务中大宗商品交易常出现检测指标偏离限值的情况。受益人为防止因此被拒付, 会在信用证中规定指标值包含模糊表述, 指标值可以超越 L/C 规定的限值或显示不一致可接受等条款。如:指标值中包含APPROX (大约
11、) /TYPICAL (典型) /EXPECTED (预期) /GUARANTEED (有保证的) 等字样, 或单据显示化学指标可与信用证不同等。风险分析:此类条款对商品元素的指标数值规定存在敞口, 可能导致指标值与要求差距过大, 货物质量无法保证。对此, 开证行应建议申请人对商品所有元素规定价格调整规则, 否则, 需向客户明确审核责任, 并要求其放弃据此拒付的权利。(4) 不符点接受相关条款。如:CIQ 证明提交即可接受;除超支和过效期外, 任何不符点都接受;提单上显示重量可与其他单据不同等。风险分析:根据 ISBP745 A19 条的规定, 此类条款下, 单据满足在信用证效期内且金额在信用
12、证的可兑付范围之内即被接受, 或提交的单据即可接受、单据间数据不一致亦可接受等, 开证行和申请人因此丧失部分不符点拒付权利, 对申请人极为不利。对此, 建议银行向申请人做好风险提示, 明确审单责任, 最好要求申请人删除此类条款。个性商品信用证条款分析进口石油信用证个性条款(1) LOI 保函交单条款的使用及风险分析。由于石油贸易的转手率较高, 提单的传递效率往往不能满足按时交单的要求, 出口方在未收到提单时经常会用到LOI 保函 (LETTER OF DEMINITY) 代替提单交单收款。风险分析:在信用证中提交 LOI, 申请人可能会面临付款后无法及时提货导致货物滞港的风险, 也可能无法因提
13、单上的不符点拒付, 甚至可能出现制裁风险隐患。为保障申请人的权益, 建议在信用证中规定 LOI 格式文本, 并从 LOI 的出具条件、出具人及显示内容上进行以下审核:一是明确保函提交的条件, 即在正本提单无法按时提交的情况下提交;二是明确保函由受益人出具, 开给申请人, 如果受益人资信不足, 还应由银行加签或加保;三是内容上应显示与此笔交易相关的信息, 如买卖双方的名称、提单日期 (用于计算到期日) 、提单编号、货物名称、数量、装卸货港等;四是明确表明货权的让渡, 并保证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正本提单。(2) NOR (NOTICE OFREADINESS) 单据条款分析。在石油信用证中常会碰到将N
14、ORDATE 指定为计算付款期限和交单期的起始日期, 而单据条款中却没有要求提交 NOR 单据, 也没有要求单据显示 NOR 日期, 或者提交了 NOR 单据但显示多个不同日期, 如 NOR TENDERED DATE (递交日期) 、NOR RECEIVED DATE (接收日期) 和 ISSUING DATE (出具日期) 等, 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到期日。风险分析:鉴于以上情况, 建议银行要求申请人增加对 NOR 单据的具体规定, 并明确以其出具日期作为期限计算起始日期;如无法提交 NOR 单据, 则要求在发票、提单或 LOI 等单据上明确表明用于计算期限的 NOR DATE。进口铁矿石、有
15、色金属信用证个性条款对临时付款和尾款结算时检测值差值的计算规则条款及相关单据条款的分析。由于铁矿石、有色金属所含元素检测数值对价格和交易货值影响很大, 买卖双方通常会在 L/C 中针对装卸货地元素检测值的差值规定计算规则, 并要求提交相应的检验证明。如规定, 在尾款结算时, 若装卸货港的重量差值不超过 1%, 则以卸货地的重量为基础来计算尾款金额。风险分析:一是数学计算的问题。根据 ISBP745 A22 条的规定, 银行无需审核单据上的数学计算。建议银行向申请人明确审核责任, 并提请申请人在 L/C 之外与受益人约定差值计算规则, 在确定价格后及时修改信用证条款。二是重量差值计算基数的问题。
16、因装卸货港数据作为计算基数计算出的数值存在差异, 建议如 L/C 中显示此条款, 应明确计算金额基数, 以避免因此产生纠纷。进口大豆、玉米、棉花等农产品个性条款(1) 货物描述使用对货物质量指义不明或显示农作物年份的词语。如:U.S.NO.2 OR BETTER Y E L L O W S O Y A B E A N S (美国 2 号或更好的黄豆) 或AUSTRALIAN RAW COTTON, CROP YEAR 2017 (澳大利亚原棉, 2017 年份) 等。风险分析:银行审单人员作为非专业人士无法把握货物等级的审核标准, 如对BETTER 的理解无法明确。因此, 建议银行向申请人明确
17、审核责任, 要求其提供明确的产品信息和等级标准, 并在信用证中加以规定, 以避免银行卷入货物质量的纠纷中。(2) 检验检疫证明种类繁多且要求显示内容的专业性强。因我国对进口农产品标准要求比较严格以及农产品本身的特性, 此类信用证的检验检疫证明种类繁多且要求复杂。如进口大豆通常需提交由 FOSFA (国际油、油籽和油脂协会) 批准的实验室出具的各类检验证书 (ABORATORY CERT.、PHYTOSANITARY CERT.、FUMIGATION CERT.、PROTEIN CERT) , 并要求显示专业性内容等。风险分析:一是单据出具机构的审核风险。如要求单据由某国际组织批准或认可的机构出具, 存在如何判断该机构是被批准或认可的问题。对此, 建议银行提示申请人在 L/C 中要明确出具机构的名称。二是对显示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核风险。建议银行提示申请人明确单据应显示的详细数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