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1仪陇县人才支持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市人才工作有关要求,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大人才资源引进和开发力度,吸引更多优秀人才集聚仪陇创新创业,为建设革命老区经济强县和争创全省脱贫攻坚示范县、打造“成渝第二城”重要支撑提供人才保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坚持急需优先、引留并重、优化政策、动态管理的原则,重点引进培育一批工作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及相当层次人才,特别是能推动我县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产业发展的急需紧缺人才。第三条 人才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人才政策的制定、支持对象的确定、人才层次的管理等方面工作
2、进行审定,县人才办牵头,会同相关单位具体实施。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划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第二章 支持对象第五条 支持对象为引进和县内培育的优秀人才。主要包括以下六类:(一)领军人才2(1)“海内外知名专家”: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的第一主研人员;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入选者。(2)“国内外领先的专家学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其他入选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百
3、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五类科技计划项目主持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中相当于本层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层次专业人才。(3)“省内外领先的专家学者”: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获得者;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获得者主持人;省部级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主持
4、人。(二)拔尖人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及其他相当于本层次的高层次人才;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优秀专家、创新型企业家;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以及当选为省级及以上“两3代表一委员”的优秀人才。(三)名优人才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或相当层次人才。在单位担任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市级及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以及当选为市级及以上“两代表一委员”的人才。(四)实用人才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或相当层次人才。在单位担任中层及以上干部;县级及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县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以及当选为县级及以上“两代表一委员”的
5、人才。(五)基础人才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或相当层次人才。(六)乡土人才乡土人才包含农村实用技术人才、 “双带”(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人才和乡土拔尖人才。每三年综合评定一次,其中农村实用技术人才不超过 15 名, “双带”人才不超过 20 名,乡土拔尖人才不超过 15 名。第六条 相当层次人才指已经在我县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县内培育和县外引进的初始学历在硕士研究生以下的特级教师、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4第三章 激励政策第七条 符合支持对象标准的各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 年以上工作合同(不含乡土人才),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6、审核认定后,按以下标准享受生活补贴、住房激励等相关待遇。(一)领军人才(1)“海内外知名专家”每年工作 6 个月以上,生活补贴 500万元,免费提供 150 平米左右的住房、5 年后住房免费过户给本人或按面积及当年房价给予货币补贴,每年报销 4 次探亲往返差旅费;建立相应实验室或研究所。(2)“国内外领先的专家学者”每年工作 9 个月以上,生活补贴 200 万元,免费提供 150 平米左右的住房、5 年后住房免费过户给本人或按面积及当年房价给予货币补贴,每年报销 4 次探亲往返差旅费;建立相应实验室或研究所。(3)“省内外领先的专家学者”生活补贴 100 万元,免费提供150 平米左右的住房、
7、5 年后住房免费过户给本人或按面积及当年房价给予货币补贴,每年报销 4 次探亲往返差旅费;建立相应实验室或研究所。(二)拔尖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生活补贴 5060 万元、免费提供 150 平米左右的住房;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生活补贴 4050 万元、免费提供 120 平米左右的住房。5 年后住房免费过户给本人或按面积及当年房价给予货币补贴;建立相应实验室或研究所。5(三)名优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生活补贴 4050 万元、免费提供 120 平米左右的住房;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生活补贴 3040 万元、免费提供 100 平米左右的住房。10 年后住房免费过户给本人或按面积及当年房价给予货币补贴;建立相应实
8、验室或研究所。(四)实用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生活补贴 3040 万元、免费提供 100 平米左右的住房;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生活补贴 2030 万元、免费提供 80 平米左右的住房。12 年后住房免费过户给本人或按面积及当年房价给予货币补贴;建立相应实验室或研究所。(五)基础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生活补贴 2025 万元、免费提供 80 平米左右的住房;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生活补贴 1015 万元、免费提供 60 平米左右的住房。15 年后住房免费过户给本人或按面积及当年房价给予货币补贴。(六)乡土人才农村实用技术人才,每人每月享受 150 元的政府津贴; “双带”人才,每人每月享受 200 元的政府津
9、贴;乡土拔尖人才,每人每月享受 300 元的政府津贴。第八条 各类人才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条件的,可直接考核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的,可直接选聘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机关引进人才,严格按公务员管理规定办理。6第九条 引进人才在履行合同期间可按程序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属于财政供养人员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协调帮助安置工作;不属于财政供养人员的,用人单位可帮助就业,暂时无法就业且生活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可给予适当生活补助。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根据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第十条 对领军人才、拔尖人才或人才团队可采取柔性方式引进,也可引进其研发的技术
10、、成果等,在县内相关领域实现技术革新、成果转化后,采取股权量化分红等办法给予激励。第十一条 相当层次人才按审核认定的人才类别享受相应政策待遇。第四章 管理服务第十二条 认定人才类别。对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及相当层次人才,按照“人才办招引用人单位申报 主管部门考察人才办初核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认定人才类别。对县内培育的优秀人才,按照“用人单位申报主管部门考察人才办初核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认定人才类别。特别优秀或者紧缺专业人才,在人才类别认定上,学历等相关条件可适当放宽。第十三条 严格考核管理。按 5 年一个周期进行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人才
11、是否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以上的按激励政策相应7标准分年兑现生活补贴;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连续两个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的,予以解聘,不再享受相关人才待遇。管理期满后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周期考核,考核合格的可纳入下一个管理周期,管理期内享受相应人才类别相关待遇。工作单位调整、职务变化或在县内调动的,应报县人才办备案,应兑现的相关待遇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各类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一个周期的聘用合同,对合同周期内主动申请解聘的,需退还所领全部生活补贴。第十四条 注重递进培养。 “基础人才”、 “实用人才”、 “名优人才”在现工作岗位上工作满 3
12、年、 “拔尖人才”在现工作岗位上工作满 2 年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其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和社会评价以及不同人才层次的评定标准等,按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程序申报上一层次人才类别,人才类别重新明确后,按新类别享受相应待遇。第十五条 搭建创业平台。立足人才特长和创新创业、产业发展需要,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专业人才工作岗、大学生和科技人员创业园等人才成长平台、创新创业平台和成果转化平台,推动各类人才到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以及园区创办经济实体、转化技术成果,实现创新链、人才链与产业链一体联动。第十六条 建立退出机制。 “基础人才 ” 5 年内未成长为“实用人才”, “实用人才”8 年内未成长为“名优人才”, “
13、名优人才”10年内未成长为“拔尖人才”, “拔尖人才”12 年内未成长为“领军人才”的,不再享受原人才类别生活补贴。对作用发挥不明显的人8才,可由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认定后,即取消对其的相关政策待遇。取消相关待遇后,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可继续聘用到本单位工作。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对具有较高水平,能引领我县产业发展、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各类人才(团队),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具体协商,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重点产业园可结合本领域、本行业实际,进一步细化、优化急需紧缺人才支持政策,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第十九条 企业人才的支持政策,根据企业规模、投资额度、发展潜力、社会贡献等因素,实行专题研究、专项评估,按照“一户一策”原则,给予适当补助。第二十条 本办法引进人才的类别和专业以县人才办统一发布的招聘公告或人才需求目录为依据。各单位自行考核聘用的其他类别人才不享受本办法明确的激励政策。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人才激励政策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