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http:/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http:/附 件长 城 钻 探 工 程 公 司 物 资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物 资 管 理 , 规 范 工 作 程 序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律 法 规 和 集 团 公 司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长 城 钻 探 工 程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公 司 ”) 实 际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物 资 管 理 遵 循 “统 一 规 范 、 归 口 管 理 、 质 量 第 一 、服 务 高 效 ”的 原 则 , 充 分 利 用 市 场 机 制 , 有 效 降 低 采 购 成 本 ,
2、 减少 资 金 占 用 , 加 快 物 资 周 转 , 保 障 物 资 供 应 , 确 保 国 内 、 国 外 生产 顺 利 运 行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物 资 是 指 除 固 定 资 产 以 外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基 建 、 维 修 和 科 研 技 改 等 活 动 所 需 的 材 料 、 设 备 、 配 件 及 工 具 等 。第 四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公 司 国 内 外 所 属 各 单 位 。第 二 章 组 织 机 构 与 职 责第 五 条 物 资 管 理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物 管 中 心 ”) 是 公 司 物 2 资 管 理 的 职 能 部 门
3、, 负 责 对 各 单 位 物 资 采 购 、 仓 储 、 供 应 业 务 的监 督 管 理 , 其 主 要 职 责 如 下 :( 一 ) 负 责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有 关 物 资 管 理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方 针政 策 ;( 二 ) 负 责 落 实 集 团 公 司 物 资 管 理 与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战 略 、 管理 规 定 和 工 作 任 务 ;( 三 ) 负 责 制 定 公 司 物 资 管 理 工 作 的 发 展 规 划 、 规 章 制 度和 管 理 办 法 , 并 监 督 实 施 ;( 四 ) 负 责 拟 定 公 司 各 项 物 资 管 理 指 标 , 并 对 实
4、施 情 况 进 行检 查 与 考 核 ;( 五 ) 负 责 核 定 各 单 位 自 购 物 资 资 金 限 额 , 审 批 公 司 所 属 各单 位 的 物 资 需 求 计 划 ,并 对 其 具 体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六 ) 负 责 对 各 单 位 的 物 资 计 划 、 采 购 、 仓 储 、 供 应 及 物耗 管 理 等 工 作 实 施 业 务 指 导 , 并 进 行 监 督 、 检 查 ;( 七 ) 负 责 公 司 供 应 商 和 服 务 商 资 质 认 证 及 供 应 服 务 网 络 的管 理 ;( 八 ) 负 责 公 司 物 资 统 计 管 理 ;( 九
5、) 负 责 公 司 进 出 口 业 务 管 理 。第 六 条 物 资 供 应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物 资 公 司 ”) 是 公 司 的一 级 物 资 采 购 供 应 单 位 , 负 责 公 司 国 内 外 业 务 所 需 统 购 物 资 的 采办 和 配 送 服 务 , 其 主 要 职 责 如 下 :( 一 ) 负 责 公 司 施 工 作 业 及 生 产 经 营 所 需 物 资 的 采 购 、 仓 3 储 、 配 送 及 废 旧 物 资 的 管 理 ;( 二 ) 负 责 公 司 物 资 采 购 资 金 、 运 输 费 用 的 结 算 和 采 购 、运 输 成 本 的 控 制 ;( 三
6、 ) 负 责 公 司 国 际 贸 易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 四 ) 负 责 公 司 施 工 作 业 及 生 产 经 营 中 所 需 物 资 的 退 税 、出 口 核 销 、 免 税 申 报 等 工 作 ;( 五 ) 负 责 公 司 国 内 外 一 级 库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工 作 ;( 六 ) 负 责 物 资 信 息 统 计 汇 总 及 上 报 工 作 。第 七 条 除 物 资 公 司 以 外 , 其 它 公 司 国 内 外 所 属 单 位 的 采 购供 应 部 门 是 公 司 的 二 级 采 购 供 应 单 位 。 各 单 位 应 根 据 经 营 管 理 实际 , 设 立 物
7、资 部 门 或 岗 位 , 对 本 单 位 的 物 资 采 购 供 应 工 作 进 行 管理 , 其 主 要 职 责 如 下 :( 一 ) 根 据 本 单 位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 编 制 物 资 需 求 计 划 , 并按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上 报 ;( 二 ) 负 责 本 单 位 所 需 物 资 的 供 应 及 仓 储 管 理 , 包 括 储 备 定额 、 质 量 管 理 、 计 量 管 理 、 标 准 化 管 理 、 信 息 管 理 等 ;( 三 ) 负 责 本 单 位 自 购 物 资 的 采 购 供 应 工 作 , 保 证 自 购 物 资的 适 时 、 适 质 、 适
8、 量 、 适 价 、 适 地 供 应 ;( 四 ) 搞 好 供 需 衔 接 , 加 强 现 场 跟 踪 和 检 查 , 对 物 资 供 应实 行 闭 环 控 制 ;( 五 ) 负 责 物 资 信 息 与 统 计 工 作 , 及 时 上 报 各 类 资 料 、 报表 。 4 第 三 章 物 资 计 划 管 理第 八 条 物 资 计 划 编 制 的 主 要 依 据 是 公 司 下 达 的 生 产 建 设投 资 总 规 模 和 实 物 量 工 作 计 划 , 凡 属 于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 要 以 公 司下 达 的 正 式 投 资 计 划 为 依 据 。第 九 条 计 划 编 制 遵 循 以
9、 下 原 则 : 以 需 定 购 , 依 据 充 分 的 原则 ; 全 面 安 排 , 统 筹 兼 顾 的 原 则 ; 资 金 落 实 , 节 约 挖 潜 的 原 则 ;综 合 平 衡 , 留 有 余 地 的 原 则 。第 十 条 物 资 计 划 编 制 应 区 分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和 非 固 定 资 产投 资 , 公 司 所 属 各 单 位 应 针 对 不 同 类 别 制 定 相 应 的 审 批 流 程 。第 十 一 条 物 资 计 划 分 为 年 度 计 划 、 半 年 计 划 、 月 度 计 划 、补 充 计 划 、 自 购 计 划 、 应 急 抢 险 计 划 等 形 式 。 年
10、 度 计 划 是 对 全 年物 资 需 求 情 况 的 预 测 计 划 , 半 年 计 划 、 月 度 计 划 、 补 充 计 划 、 自购 计 划 和 应 急 抢 险 计 划 是 指 导 采 购 活 动 的 依 据 。 公 司 国 内 所 属 单位 以 月 度 计 划 为 主 ; 公 司 国 外 所 属 单 位 以 半 年 计 划 为 主 。第 十 二 条 公 司 所 属 各 单 位 应 在 每 年 11 月 30 日 前 上 报 下 一年 度 物 资 计 划 , 由 物 管 中 心 综 合 审 定 后 转 公 司 财 务 资 产 处 , 纳入 公 司 年 度 预 算 。第 十 三 条 考
11、虑 到 运 输 周 期 及 综 合 成 本 控 制 等 因 素 , 公 司 国外 所 属 各 单 位 每 半 年 编 制 一 次 物 资 需 求 计 划 。 原 则 上 , 上 半 年物 资 计 划 在 上 一 年 度 的 9 月 15 日 前 上 报 ; 下 半 年 物 资 需 求 计 划 5 在 本 年 度 3 月 15 日 前 上 报 。 公 司 国 外 所 属 单 位 应 根 据 所 在 国 运输 及 清 关 实 际 , 以 满 足 生 产 需 要 为 前 提 , 能 够 提 前 编 制 计 划 的 ,应 尽 量 提 前 而 不 能 晚 于 上 述 规 定 的 时 间 提 报 , 以
12、有 效 控 制 和 降 低综 合 成 本 。第 十 四 条 公 司 国 内 所 属 单 位 在 每 月 25 日 前 上 报 下 月 度 物资 计 划 。第 十 五 条 补 充 计 划 是 针 对 紧 急 需 求 临 时 编 制 的 物 资 计 划 ,由 各 单 位 根 据 实 际 生 产 需 要 随 时 上 报 , 上 报 时 应 说 明 原 因 。 自 购物 资 计 划 是 针 对 公 司 授 权 各 二 级 采 购 供 应 单 位 可 自 行 组 织 采 购 的物 资 所 编 制 的 物 资 计 划 。 各 单 位 应 加 强 物 资 需 求 的 计 划 性 , 严 格控 制 补 充 计
13、 划 的 上 报 次 数 和 物 资 采 购 量 , 物 管 中 心 将 对 补 充 计 划提 交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 应 急 抢 险 计 划 是 针 对 公 司 所 属 各 单 位 在 应 急抢 险 过 程 所 需 的 物 资 而 编 制 的 计 划 。第 十 六 条 公 司 所 属 各 单 位 的 物 资 计 划 必 须 按 统 一 的 格 式 分大 类 编 制 , 并 附 编 制 说 明 。 除 应 急 抢 险 计 划 外 , 公 司 国 内 各 单 位的 各 类 计 划 应 经 本 单 位 物 资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 由 单 位 主 管 领 导 审 批并 加 盖 单 位
14、 行 政 章 后 报 送 物 管 中 心 。 国 外 各 单 位 无 法 提 交 原 件 时 ,可 以 以 传 真 或 电 子 邮 件 的 方 式 上 报 签 字 页 , 同 时 提 供 电 子 版 计 划明 细 。 应 急 抢 险 计 划 由 应 急 抢 险 单 位 编 制 , 报 公 司 应 急 抢 险 领 导小 组 。 使 用 公 司 物 资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的 单 位 , 应 通 过 信 息 管 理 系 统提 报 计 划 。 凡 涉 及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的 物 资 计 划 应 报 送 规 划 计 划 处 。第 十 七 条 物 资 计 划 的 编 报 、 审 批 、 实
15、施 、 总 结 等 环 节 要 做 6 到 有 依 据 、 有 记 录 、 有 台 帐 , 做 到 档 案 化 管 理 。第 十 八 条 除 应 急 抢 险 计 划 外 , 其 它 各 类 计 划 均 由 物 管 中 心审 批 。 审 批 通 过 的 统 购 部 分 由 物 资 公 司 实 施 采 购 , 自 购 部 分 由 上报 计 划 的 二 级 物 资 采 购 供 应 单 位 实 施 采 购 。 未 经 审 批 的 物 资 计 划不 得 进 入 采 购 程 序 , 从 源 头 上 杜 绝 先 供 料 后 补 办 手 续 的 采 购 供 应行 为 发 生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 可
16、 先 行 通 过 电 话 请 示 ,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相 关 手 续 应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补 齐 。 应 急 抢 险 计 划 由 公 司 应 急 抢 险领 导 小 组 审 批 , 审 批 件 抄 送 物 管 中 心 备 案 , 由 应 急 抢 险 单 位 或物 资 公 司 组 织 采 购 。第 十 九 条 各 二 级 单 位 所 属 队 伍 在 国 外 项 目 作 业 时 , 其 物 资计 划 由 基 层 队 伍 编 制 , 按 月 报 所 属 单 位 物 资 管 理 部 门 审 批 , 然 后由 基 层 队 伍 提 交 给 负 责 管 理 的 项 目 部 , 经 项 目
17、 部 审 批 后 统 一 汇 总上 报 公 司 物 管 中 心 。 与 国 外 单 位 相 关 的 物 资 计 划 , 物 管 中 心 批 复给 执 行 采 购 单 位 , 同 时 抄 送 公 司 生 产 协 调 处 。 各 二 级 单 位 所 属 队伍 在 国 内 外 部 市 场 作 业 时 , 其 物 资 计 划 由 基 层 队 伍 编 制 , 按 月报 所 属 单 位 物 资 管 理 部 门 审 批 , 已 成 立 外 部 市 场 管 理 单 位 的 ,由 基 层 队 伍 提 交 给 负 责 外 部 市 场 管 理 的 单 位 , 经 其 审 批 汇 总 上报 公 司 物 管 中 心 ,
18、 没 有 成 立 外 部 市 场 管 理 单 位 的 , 由 该 队 伍 所属 单 位 单 独 上 报 物 管 中 心 , 计 划 中 应 注 明 使 用 该 批 计 划 物 资 的外 部 市 场 名 称 。第 二 十 条 非 公 司 所 属 队 伍 在 公 司 名 义 下 作 业 并 由 公 司 所 属单 位 负 责 管 理 的 , 由 该 基 层 队 伍 自 行 编 制 物 资 计 划 , 提 交 负 责 管 7 理 的 公 司 所 属 单 位 审 查 , 然 后 由 该 基 层 队 伍 把 审 查 通 过 的 物 资 计划 转 给 其 国 内 所 属 企 业 组 织 采 购 。第 四 章
19、 物 资 采 购 管 理第 二 十 一 条 物 资 采 购 管 理 的 原 则 :( 一 ) 对 于 集 团 公 司 规 定 统 一 由 集 团 公 司 集 中 采 购 或 网 上 采购 的 物 资 , 按 集 团 公 司 相 关 文 件 执 行 ;( 二 ) 坚 持 质 量 安 全 第 一 , 并 重 效 益 ;( 三 ) 坚 持 “谁 采 购 、 谁 负 责 ”的 质 量 负 责 制 ;( 四 ) 坚 持 招 标 采 购 , 增 加 招 标 采 购 比 例 ;( 五 ) 加 大 从 厂 家 直 接 采 购 的 比 例 , 尽 量 减 少 中 间 环 节 。第 二 十 二 条 在 国 内 采
20、 购 的 物 资 , 由 国 内 所 属 各 单 位 按 公 司规 定 的 统 购 自 购 分 类 目 录 ( 见 附 表 1) 执 行 采 购 。 国 外 所 属 各 单位 自 行 建 立 当 地 自 购 目 录 , 报 公 司 物 管 中 心 审 批 后 按 其 自 购 目录 组 织 采 购 。 属 于 统 购 部 分 的 物 资 , 由 物 资 公 司 统 一 采 购 供 应 。属 于 自 购 部 分 的 物 资 , 由 各 二 级 采 购 供 应 单 位 自 行 组 织 采 购 。为 发 挥 规 模 效 应 和 集 中 采 购 优 势 , 公 司 物 管 中 心 将 根 据 市 场 发
21、展 情 况 和 实 际 采 购 情 况 , 对 统 购 和 自 购 分 类 目 录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第 二 十 三 条 各 级 采 购 供 应 单 位 应 依 据 物 管 中 心 批 复 的 物 资计 划 制 定 采 购 方 案 。 所 有 采 购 方 案 和 最 终 采 购 结 果 应 按 月 报 物 管中 心 备 案 。 物 管 中 心 将 不 定 期 进 行 抽 查 。 8 第 二 十 四 条 各 单 位 要 以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为 主 组 织 物 资 采 购 ,招 标 采 购 实 行 起 点 额 度 制 。 一 级 物 资 采 购 供 应 单 位 招 标 采 购 起
22、点额 度 为 单 批 次 合 同 额 在 5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 含 ) 。 国 内 二 级 物 资采 购 供 应 单 位 招 标 起 点 额 度 为 单 批 次 合 同 额 在 1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上 ( 含 ) 。 国 外 所 属 单 位 属 于 一 类 或 二 类 项 目 的 , 招 标 采 购 起 点额 度 为 单 批 次 合 同 额 在 10 万 美 元 以 上 ( 含 ) ; 属 于 三 类 或 四 类 项目 的 , 招 标 采 购 起 点 额 度 为 单 批 次 合 同 额 在 5 万 美 元 以 上 ( 含 ) 。单 批 次 采 购 总 额 超 过 招 标
23、 起 点 额 时 必 须 以 招 标 方 式 采 购 。 各 单 位应 参 照 公 司 招 标 管 理 办 法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五 条 对 于 其 它 采 购 方 式 , 各 级 物 资 采 购 供 应 单 位 要坚 持 遵 循 “三 个 对 比 ”( 比 质 、 比 价 、 比 信 誉 ) 、 “四 个 公 开 ”( 订货 厂 家 公 开 、 订 货 品 种 公 开 、 订 货 数 量 公 开 、 订 货 价 格 公 开 )、“六 个 选 择 ”( 技 术 选 新 、 质 量 选 优 、 价 格 选 廉 、 供 货 选 快 、 运距 选 近 、 服 务 选 佳 ) 的
24、原 则 , 按 照 采 购 分 工 范 围 , 组 织 采 购 活动 。 除 有 特 殊 要 求 外 , 主 要 物 资 的 采 购 应 当 选 择 两 个 以 上 的 供货 单 位 , 择 优 进 货 。 所 有 供 货 单 位 必 须 具 备 有 效 的 公 司 物 资 供 应网 络 成 员 资 格 。第 二 十 六 条 各 单 位 应 按 照 科 学 有 效 、 公 开 公 正 、 监 督 制 约的 原 则 , 建 立 健 全 采 购 管 理 的 各 项 制 度 , 防 止 采 购 过 程 中 的 不正 当 行 为 发 生 。 各 单 位 应 严 格 决 策 程 序 , 优 化 采 购
25、方 式 , 规 范采 购 行 为 , 及 时 、 齐 备 、 经 济 、 适 用 地 做 好 物 资 采 购 工 作 。 各 级物 资 采 购 供 应 单 位 要 广 泛 收 集 采 购 物 资 的 质 量 、 价 格 等 市 场 信 息 , 9 及 时 掌 握 主 要 采 购 物 资 供 求 信 息 变 化 情 况 , 确 保 比 质 比 价 有 理 有据 。第 二 十 七 条 物 管 中 心 将 根 据 国 内 各 二 级 物 资 采 购 供 应 单 位每 年 度 实 际 采 购 情 况 , 结 合 公 司 核 定 的 下 一 年 度 工 作 总 量 和 物 资市 场 价 格 变 化 情
26、况 , 核 准 下 一 年 度 自 购 物 资 资 金 总 额 。 各 二 级 物资 采 购 供 应 单 位 应 严 格 控 制 自 购 物 资 总 量 , 在 公 司 核 定 的 自 购 物资 资 金 限 额 内 合 理 安 排 自 购 物 资 的 采 购 供 应 工 作 。 公 司 国 外 所 属各 单 位 按 月 汇 总 上 报 自 购 物 资 采 购 情 况 。第 二 十 八 条 各 级 物 资 采 购 供 应 单 位 在 采 购 分 工 范 围 内 可 选择 代 储 代 销 采 购 、 年 度 框 架 协 议 采 购 等 方 式 采 购 物 资 , 以 充 分 利用 社 会 资 源
27、, 控 制 质 量 风 险 , 避 免 物 资 积 压 , 降 低 库 存 数 量 , 减少 资 金 占 用 , 条 件 合 适 的 品 种 可 以 逐 步 向 “零 库 存 ”管 理 过 渡 。第 二 十 九 条 公 司 对 涉 及 生 产 质 量 、 安 全 、 环 保 、 节 能 等 重要 产 品 实 行 产 品 质 量 认 可 制 度 。 凡 国 家 实 行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强 制 认 证 和 公 司 实 行 产 品 质 量 认 可 管 理 的 物 资 , 采 购 前 必 须 取得 公 司 产 品 质 量 认 可 证 书 , 取 得 公 司 产 品 质 量 认 可 是 进
28、 入 公 司 市场 的 必 要 条 件 之 一 。 公 司 国 外 所 属 单 位 在 当 地 采 购 的 , 应 同 时 参照 所 在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第 五 章 物 资 价 格 管 理第 三 十 条 各 级 物 资 采 购 供 应 单 位 在 物 资 采 购 中 应 坚 持 基 准 10 指 导 价 格 制 度 。 由 公 司 价 格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指 导 建 立 物 资 价 格 库 ,物 资 公 司 负 责 建 立 统 购 物 资 价 格 库 , 其 它 所 属 单 位 建 立 本 单 位 自购 物 资 价 格 库 。 所 有 录 入 物 资 价 格 库
29、的 价 格 应 按 月 报 送 物 管 中 心备 案 。第 三 十 一 条 国 家 定 价 物 资 按 国 家 制 定 价 格 执 行 。 由 集 团 公司 集 中 采 购 的 物 资 , 执 行 集 团 公 司 指 定 的 价 格 。 通 过 集 团 公 司 电子 商 务 采 购 的 物 资 , 执 行 能 源 一 号 网 上 给 定 的 价 格 。 国 家 或 集 团公 司 未 确 定 价 格 的 物 资 或 价 格 库 中 没 有 的 新 物 资 , 首 次 录 入 价格 库 的 价 格 必 须 按 照 公 司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程 序 履 行 审 批 手续 。第 三
30、十 二 条 各 级 物 资 采 购 供 应 单 位 所 采 购 物 资 的 价 格 不 得超 过 物 资 价 格 库 中 基 准 价 格 。 当 物 资 市 场 发 生 变 化 , 需 要 调 整 物资 价 格 时 , 由 相 应 的 物 资 采 购 供 应 单 位 提 出 价 格 调 整 建 议 , 经 公司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后 方 可 录 入 价 格 库 , 录 入 价 格 库 的 新 价 格将 作 为 以 后 该 种 类 物 资 采 购 基 准 指 导 价 。第 六 章 物 资 合 同 管 理第 三 十 三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是 物 资 购 销 合 同 订立 和 履 行 的 主 要 法 律 依 据 。 物 资 购 销 合 同 是 购 销 双 方 权 利 和 义 务的 约 定 , 是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文 件 。 在 国 内 组 织 采 购 时 , 除 价 款 在2 万 元 人 民 币 ( 含 ) 以 下 ( 经 费 事 业 单 位 在 1 万 元 人 民 币 ( 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