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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docx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1396820 上传时间:2018-07-11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48.5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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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附件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检疫处理(以下简称检疫处理)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处理质量安全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出入境检 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区域检疫处理业务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检疫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直属检验检疫局的通关业务管理部门组织所辖区域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卫生检疫、动植物检 疫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检疫处理业务的指导、检查;分支机构 负责所辖区域检疫处理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第四条 检疫处理单

2、位应当落实检疫处理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规范内部管理,按照规定和要求实 施检疫处理,确保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质量安全。第二章 检疫处理过程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检疫处理:(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实施检疫处理的情况。动植 2 物检疫处理具体指征见附件 1。卫生检疫处理具体指征见附件 2。(二)质检总局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警示通报等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需要实施检疫 处理的。(三)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协定要求实施检疫处理的。(四)因输入国家(地区)官方需要,由货主或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检验检 疫证单格式 7-1)的。第六条 对拟实施检疫处理的

3、对象,应遵循以下原则确定检疫处理技术措施:(一)我国有明确处理技术标准、规范或指标的,按照相应的要求实施。(二)我国无明确处理技术标准、规范或指标的,按照质检总局业务主管部门评估认可的技术措施实 施。(三)输入国家(地区)官方有具体检疫处理要求的,按照相应的要求实施。检疫处理操作技术规范目录见附件 3,各种检疫对象的处理方式见附件 4。第七条 检验检疫部门在现场查验过程中发现符合检疫处理指征的,应详细记录检出情况,确定实 施检疫处理的原因,并向交通工具负责人、货主或代理人出具 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检验检疫证单格式 4-2)。 3 第八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我国与输入、输出国家(地区)签订的强

4、制性检疫处理协议,需要实 施检疫处理的,检验检疫机构向交通工具负责人、货主或代理人出具 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其他因输入国家(地区)官方需要,由 货主或代理人主动申请出具熏蒸/消毒证书(检验检 疫证单格式 7-1)的除外。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应当明确标注检疫处理的对象、原因、方法等。检验检疫机构不得将检验检 疫处理通知书直接交给检疫处理单位。第九条 交通工具负责人、货主或代理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疫处理单位实施检疫处理。第十条 检疫处理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检疫处理任务制定相应的检疫处理方案,明确检疫处理人 员、药品、器械以及防护用品等配置要求,报当地检验检 疫机构备案。第十一条 检疫处理单位

5、应当按照检疫处理方案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检疫处理人员实施检疫处理, 现场处理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第十二条 检疫处理完成后,检疫处理单位应当填写检疫处理工作记录,按要求出具检疫处理结果 报告单,并提交委托方和有关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处理工作 记录基本内容见附件 5,检疫处理结果报告单推荐格式见附件 6。第十三条 检疫处理单位应妥善保存检疫处理工作记录、检疫处理结果报告单、检疫处理方案及效果 评价等相关资料, 4 保存期限为 3 年。第三章 现场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检疫处理日常管理工作按照风险评估、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业务类型、处理指征、处理方式等特点,分为高风险和一般风险

6、两个级别动态管理。高风险检疫处理业务由质检总局发布并动态调整。高风险检疫处理业务内容见附件 7。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高风险的检疫处理业务每批均应实施全过程监管。全过程监管包括以下内容:(一)检疫处理方案审核。审核有关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资质、检疫处理场所、设施设备、处理措施、使用 药剂、技术指标及安全防护措施等。(二)现场操作检查。检查检疫处理对象和检疫处理现场条件与检疫处理技术规范等要求的符合性, 检查检疫处理操作过程的规范性。对实施数据监控的,重点 检查过程数据有无异常。(三)安全防范监督。检查检疫处理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配备情况,检疫处理工作人员个人防护措施,警示 标志设置情况。检疫处

7、理操作现场应与工作区、生活区保持安全距离或有效隔离。第十六条 对一般风险的检疫处理业务,检验检疫机构应结合既往监管情况和检疫处理单位质量自控情况等确定 5 监管频次,每月至少实施 1 次监管,相关监管工作按照第十五条全过程监管要求实施。第十七条 对实施全过程监管的检疫处理批次,检验检疫机构应依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检 疫处理单位提交的检疫处理方案、现场监管情况及检疫处理 结果报告单,对检疫处理效果进行评价。现场监管应填写检 疫处理现场监管记录表。检疫处理现场监管记录表推荐格式 见附件 8。第十八条 对未实施现场监管的检疫处理批次,检验检疫机构应依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检 疫处理方案及检

8、疫处理单位提交的检疫处理结果报告单,对检 疫处理效果的符合性进行审核确认。第十九条 监管中发现检疫处理条件不符合要求、现场操作不规范、安全防范工作不到位的,应责 令检疫处理单位现场整改。检疫处理技术指标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应责令检疫处理单位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或重新 实施处理。监管中发现问题需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照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妥善保存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留存联)、检疫处理结果报告单、检疫 处理现场监管记录表,随报检资料存档;无报检资料的单独存档。建立 检疫处理监管工作档案,保存效果评价、专项督查 、年度监督检查等资料和检疫处理

9、单位报备的检疫处理方案。第二十一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每年至少组织 1 次现场 6 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处理监管工作检查,并形成工作检查报告。第四章 年度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年度检疫处理单位监督检查,并针对各检疫处理单位分别 形成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年度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核准范围内经营情况,持证上岗执行情况。(二)检 疫 处 理 制 度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等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运 行情 况 。(三)检疫处理设施设备配备,包括检疫处理场地、药剂器械库房/存放点、器械 设备情况。(四)检疫处理业务单证和工作记录。(五)检疫处理药剂使用、质量保障和效果评价。

10、(六)检疫处理安全管理,包括人员、设施的安全管理,防护用品配备等情况。(七)检疫处理单位变更情况。第二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出境木质包装标识企业对出境木质包装的 7 检疫处理及进出境货物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的检疫处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 2013 年第 143 号公告)同时废止,其他已发文件与本规定要求不一致的,以本 规定为准。附件:1. 动植物检疫

11、处理指征2. 卫生检疫处理指征3. 检疫处理操作技术规范目录4. 各种检疫对象的处理方式5. 检疫处理工作记录基本内容6. 检疫处理结果报告单(推荐格式)7. 高风险检疫处理业务内容8. 检疫处理现场监管记录表(推荐格式) 8 附件 1动植物检疫处理指征检疫处理对象 动植物检疫处理指征 处理方式1、进(过)境时发现疑似感染传染病的动物或死亡动物疑似染病动物:喷洒消毒死亡动物:化制、焚烧或深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进(过)境动物、动物产品 2、实验室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所列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动物:化制、焚烧或深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动物产品:辐照(不适用于检出寄

12、生虫的情况) 、化制、焚烧或深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受污染场地 可能受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场地 喷洒消毒受污染的饲料 可能受疑似、确诊感染传染病的动物或死亡动物污染的饲料 熏蒸、喷洒消毒、焚烧或深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动物检疫隔离场 使用前后 熏蒸或喷洒消毒1、发现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具有检疫风险的活体有害生物,且可能造成扩散的检出昆虫的:熏蒸、冷处理、热处理或微波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检出病害的:熏蒸、热处理、喷洒消毒或浸泡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检出杂草的:热处理或粉碎处理进(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2、来自俄罗斯、美国阿拉斯加州、加

13、拿大 BC 省的未经检疫处理的带皮原木熏蒸1、发现输入国家或地区关注的有害生物的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2、输入国家或地区官方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检验检疫证单格式7-1)的检出昆虫的:熏蒸、冷处理、热处理或微波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检出病害的:熏蒸、热处理、喷洒消毒或浸泡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如植物检出病毒,还可用脱毒处理1、发现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具有检疫风险的活体有害生物,且可能造成扩散的检出昆虫的:熏蒸、冷处理、热处理或微波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检出病害的:熏蒸、热处理、喷洒或浸泡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检出杂草的:热

14、处理或粉碎处理包装外表、进境植物性包装物(含木质包装) 、铺垫材料2、发现进境木质包装带有活的有害 熏蒸或热处理 9 生物或未加施 IPPC 专用标识的3、进境动物产品的外包装4、进境动物、动物产品的铺垫材料喷洒消毒、焚烧或深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需要作销毁处理的焚烧、化制或深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携带、邮寄物发现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具有检疫风险的活体有害生物,且可能造成扩散的检出昆虫的:熏蒸、冷处理、热处理或微波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检出病害的:熏蒸、热处理、喷洒消毒或浸泡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检出杂草的:热处理或粉

15、碎处理1、外包装破损 喷洒消毒其他检疫物及其包装物2、内包装破损的 熏蒸、喷洒消毒或热处理(含化制)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1、装载进境、过境动物的(汽车除外) 喷洒消毒2、发现禁止进境物须作除害处理的 禁止进境物:熏蒸或热处理(含化制)运输工具:熏蒸或喷洒消毒3、进境汽车(普通进境车辆轮胎消毒,装装载进境、过境动物的车辆和装运供应香港、澳门地区的动物的回空车辆整车防疫消毒,由交通工具运输的新车除外)4、装载动物的出境汽车车身:喷洒消毒轮胎:喷洒消毒或过消毒池5、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具有检疫风险的活体有害生物,且可能造成扩散的检出昆虫的:熏蒸、冷处理、热处理或微波处理(根据实际情况

16、选择一种方式)检出病害的:熏蒸、热处理或喷洒消毒(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检出杂草的:热处理或粉碎处理运输工具(船舶、航空器、列车、汽车等)6、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上动植物性废弃物(含泔水)及其存放场所、容器废弃物(含泔水):喷洒消毒、熏蒸或热处理(含化制)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存放场所、容器:熏蒸或喷洒消毒1、发现禁止进境物需要除害处理的 禁止进境物:熏蒸或热处理(含化制)容器:熏蒸或喷洒消毒容器(含集装箱)2、发现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其他具有检疫风险的活体有害生物,且可能造成扩散的检出昆虫的:熏蒸、冷处理、热处理或微波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检出病害的:熏蒸、热处理、

17、喷洒消毒或 10 浸泡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检出杂草的:热处理或粉碎处理容器:熏蒸3、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作检疫除害处理的 熏蒸或喷洒消毒4、装载进(过)境动物、进境动物产品的 喷洒消毒备注:1、质检总局发布或联合发布的公告、警示通报、规范性文件等有明确规定需要实施检疫处理的应进行检疫处理。2、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协定要求实施检疫处理的应进行检疫处理。3、表中所述检疫性有害生物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更新至2017年6月,441种) ”中所列的有害生物和我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签署的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双边协定确定的有害生物。4、上下运输工具或者接近动物的人员应根据情况进行手部、鞋底等部位的防疫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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