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新种子法解读(2016).ppt

上传人:天天快乐 文档编号:1365306 上传时间:2018-07-04 格式:PPT 页数:74 大小:1.67M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种子法解读(2016).ppt_第1页
第1页 / 共74页
新种子法解读(2016).ppt_第2页
第2页 / 共74页
新种子法解读(2016).ppt_第3页
第3页 / 共74页
新种子法解读(2016).ppt_第4页
第4页 / 共74页
新种子法解读(2016).ppt_第5页
第5页 / 共7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新种子法解读,桐城市种子管理局2016年1月,章节变化,十一章 十章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三章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四章种子生产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第五章种子经营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六章种子使用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第七章种子质量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第八章种子进出口和对 第八章 扶持措施 外合作 第九章种子行政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第十一章附则,修订重点,完善种子定义原: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现: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

2、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修订重点,强化农林部门监管职能原:农林部门主管种子工作 农林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工商可处罚现:农林部门主管种子工作 农林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取消工商处罚的规定,修订重点,强化农林部门监管职能 第49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有关部门:工商、质监、公安?,修订重点,工商质监能否依产品质量法处罚?产品质量法:第三条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3、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修订重点,工商质监能否依消保法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修

4、订重点,强化农林部门监管手段(第50条)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修订重点,强化农林部门监管手段(第88条)拒绝、阻挠农业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2千-5万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修订重点,明确种子执法机构第50条第3款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修订重

5、点,明确种子执法机构注意综合执法机构可直接开展 种子机构应由农业部门委托两者实施处罚都应当以农业部门名义,修订重点,种子执法机构能否实施查封扣押?可以种子执法相关工作实施查封扣押以谁的名义?种子管理机构:农业部门名义综合执法机构:农业部门名义,也可探索以自己的名义,修订重点,种子执法机构能否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17条)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70条),修订重点,增加转基因管理有关规定(第7条)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

6、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修订重点,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允许部省两级都建立种质资源库(区、保护地)库、区、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占用库、区、地,需经原设立机关统一,修订重点,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增加处罚行为: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加大处罚力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千-5万罚款(原1千-2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修订重点,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向境外提供

7、种质资源或与境外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需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经省级审核后报农业部批准违反的,由省级以上农业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2-20万罚款(原1-5万)。携带运输出境的,海关扣留后移送省级农业部门处理。,修订重点,支持鼓励品种科研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合作:建立种业技术创新体系,修订重点,支持鼓励品种科研权利授权: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

8、担者依法取得公开交易: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修订重点,改革品种审定制度将主要农作物限定为5种: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未经审定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修订重点,改革品种审定制度取消省委托市、自治州审定制度完善审定程序:审定办法听取意见、回避制度、审定意见公开、建立审定档案、违法行为问责自行试验: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自主研发品种,修订重点,改革品种审定制度引种制度:相邻省其他省; 同意 备案(品种和区域)完善区域协作机制建立撤销审定制度: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修订重点,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

9、度对象: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范围应严格控制程序:提交申请和样品省级农业部门书面审查农业部登记公告撤销登记:登记(文件、样品)不实+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修订重点,审定制度与登记制度的区别条件不同: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 Vs.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性质不同:许可 Vs.备案后果不同: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Vs.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修订重点,严格审定登记违法行为处罚违法行为:未审先推广、销售;推广、销售已撤销审定的品种;未登先推,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推广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处

10、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20万罚款(原:1万-5万),修订重点,严格审定登记违法行为处罚明确广告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律适用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78条),修订重点,严格审定登记违法行为处罚严厉处罚自行试验造假行为处罚机关:省级以上农业部门处罚行为:自行试验造假处罚内容:100-500万罚款;不得再自行试验。民事赔偿:赔偿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损失,修订重点,增加新品种保护规定一品一名: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

11、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名实相符:生产推广、销售的种子应当与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时提供的样品相符,修订重点,增加新品种保护规定强化品种权保护: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修订重点,增加新品种保护规定明确赔偿计算方法: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利益许可使用费的倍数300万以下赔偿数额包括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情节严重的,惩罚性赔偿:前三种确定方法的1-3倍,修订重点,增加新品种保护规定农业部门处理侵权案件必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罚款:5万,1-25万(原:25万以下) 5万,

12、货值5-10倍(原:1-5倍),修订重点,改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两证合一证照分离,修订重点,改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简化条件生产经营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法规和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取消资金要求,修订重点,改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下放审级:进出口:省审部批主要农作物杂交及其亲本种子、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县审省批其他(包括常规种原种种子):县级以上地方批只从事非主要种子生产的:不审批,修订重点,改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下放审级:符合农业部规定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的许可有效区域为全国,修订重点,改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除要求生产经营者建立生产经

13、营档案外,还要求保存种子样品,修订重点,限制农民种子串换、出售主体:农民个人对象:自繁自用的剩余的常规种子场所:当地集贸市场形式:串换、出售,修订重点,保留不办理许可的三种情形,增加备案要求在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受有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三者都应向当地农业部门备案,修订重点,改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严格许可证监管无证生产经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1万,3千-3万(原1千-3万);1万,3-5倍(原1-3倍可吊证。被吊证单位

14、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修订重点,加强标签管理完善标签定义原: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现: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修订重点,加强标签管理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农业部规定的其他事项,修订重点,增加生产者说明提示、咨询服务义务除标签外,要求销售的种子附有使用说明要求种子生产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

15、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修订重点,强化种子使用者赔偿保护赔偿原因扩大:种子质量问题+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赔偿主体选择:出售种子的经营者+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标准提高: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可得利益损失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其他损失,修订重点,加强种子监督管理在总则中强调执法工作(第3条第2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修订重点,加强种子监督管理完善种子检验制度:保留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取消检验员考核(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能力和水平)种子检验方法由农业部

16、制定农业部门可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修订重点,加强种子监督管理完善假种子界定:原: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现: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修订重点,加强种子监督管理合并劣种子情形: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删除两种情形: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

17、的,修订重点,加强种子监督管理完善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的处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假种子吊证,劣种子情节严重才吊证罚款以违法所得计改为以货值金额计构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修订重点,加强种子监督管理加大日常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应包未包;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删除“没有标签”);涂改标签;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处罚:责

18、令改正,处2千元-2万元罚款(比原来提高1倍),修订重点,加强种子监督管理强化执法保障:省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在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农业部建立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为种子监督管理提供依据。,修订重点,建立种业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审查主体:境外机构、个人审查行为:投资、并购境内种子企业; 与境内科研院所、种子企业开展技术合作;从事品种研发、种子生产经营审查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原规定:境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来我国投资种子生产、经营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修订重点,充

19、实种子进出口违法处罚处罚行为: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内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1万,3千-3万(原:1千-2万),1万,货值3-5倍(原:1-3倍);情节严重的吊证。,修订重点,强化种业发展扶持扶持品种选育、生产、示范推广、种质资源保护、种子储备以及制种大县将制种采种机械纳入农机购置补贴 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种业优势种子繁育基地内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永久保护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种子生产经营和收储提供信贷支持采取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

20、展种业生产保险,修订重点,强化种业发展扶持鼓励教科企育种科技人员交流,支持科技人员到种子企业从事育种成果转化活动鼓励育种科研人才创新创业农业部和省级政府加强异地繁育种子工作的管理和协调交通部门优先保证种子运输,修订重点,加强行政问责农林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修订重点,加强行政问责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审定工作,修订重点,增加对技术机构造假行为处罚主体: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行为:伪造数据、出具虚假证明内容:对单位和

2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修订重点,扩大参照适用本法的范围原: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现: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相关问题,1. 品种审定品种审定通过的标志是审定公告 安排品种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不能视为通过审定 (农政函20013号),相关问题,1. 品种审定赠送行为是否属于推广、销售? 农办政函【2014】16号 种子经营者在销售水稻种子时采取“买一赠一”“非卖品”等方式赠送未经审定的玉米种

22、子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玉米种子的行为。,相关问题,1. 品种审定少量销售也属推广、销售销售数量可作为认定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依据之一,在确定处罚幅度时予以考虑(农办政函20068号),相关问题,1. 品种审定“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含义(第17条)未经国家级和省级审定通过在审定公告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的 (农办政函20068号),相关问题,1. 品种审定其他省同一适宜生态区域未经备案引种的,可否按未经审定通过处罚?原来可以,今后不行种子法第十六条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属于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行为。(

23、法工办复20074号),相关问题,1. 品种审定种子标签标注的适宜区域与审定公告不一致,可否按未审定处罚关键看是否在适宜区域外销售,如是,可以,否则,只能按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处罚。,相关问题,1. 品种审定违法经营户无法承担2-20万(原1-5万元)罚款实事求是,情节较轻的,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严重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代销的、属分支机构的,可处罚委托人、经营许可证的持有人,相关问题,2.关于经营许可再委托如何处理?不允许再委托。应经持证者直接委托,否则属于无证者委托通过备案加强事前管理和指导不改正的,事后可以按无证经营处罚。,相关问题,2.关于经营许可对经营无证生产种子的行为无法处罚?未标注

24、许可证号的,按第80条第2项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处理标注假许可证号的,可以同上处罚,但可视情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如果存在种子质量等问题,可适用假劣种子等条款处罚,相关问题,3.关于包装与标签标签性质:是否属于广告广告法: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主要目的:推介,激起消费者购买欲望)种子法: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主要目的:说明,介绍产品本身情况,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相关问题,3.关于包装与标签标签性

25、质:是否属于广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标签问题的复函(农办政函201321号) 种子包装物印制的品种说明,属于种子标签,不属于广告范畴,相关问题,3.关于包装与标签标签与公告不一致,能否适用伪造涂改试验检验数据不能,按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处罚如果更改的是种子种类、品种,应按假种子处理(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相关问题,4.关于种子质量假种子以商品粮冒充种子、以大田用种冒充原种,属于假种子,相关问题,4.关于种子质量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相符,也全部为真,但并非正牌企业生产(“盗版”)受品种权保护:按品种权侵权处罚不受品种权保护:标签中生产经营者、许可编号造假,往往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按标签违法或无证生产经营处罚,相关问题,4.关于种子质量日常检验不适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办政函200622号)办法调整的是根据全国抽查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开展的有计划的种子质量监督活动农业部门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对涉嫌违法的种子的检验和查处活动,不需要制定计划,不需要持有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谢 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经营企划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