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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新政策2014年至今北京市国税局第三直属分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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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出口退(免)税新政策2014年至今北京市国税局第三直属分局税政科 韩敬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税政科,1、启运港退税2、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3、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税政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2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税政科,财税(2014)53号,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决定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财税(

2、2014)53号,一、政策适用范围 对从启运地启运报关出口,并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上海(以下称离境地)洋山保税港区(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一)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启运地口岸为南京市龙潭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芜湖市朱家桥港、九江市城西港、青岛市前湾港、武汉市阳逻港、岳阳市城陵矶港(以下称启运港),出口口岸为洋山保税港区,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财税(2014)53号,(二)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应满足以下条件: 1.运输企业应在启运地与离境地之间设有直航航线,纳税信用级别被税务机关评价为B级及以上,并且三年内

3、无走私违规记录。 2.运输工具应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的相关要求。 相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税务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海关等部门,根据上述条件确定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名单,定期报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发布。,财税(2014)53号,(三)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级别被税务机关评价为B级及以上,并且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为一至三级的自营出口企业。 2.属于海关管理的B类及以上企业。,财税(2014)53号,二、主要流程 (一)启运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其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

4、,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称退税证明联)。 (二)出口企业凭启运地海关出具的退税证明联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出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退税前,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 (三)在退税证明联所列全部货物进入离境港后,离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启运地海关办理结关核销手续。,财税(2014)53号,(四)海关总署将已启运并签发退税证明联的报关单数据(加标识)实时发送给国家税务总局,每月将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标识)和未实际到达离境港货物的报关单数据(加标识)发送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将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反馈海关总署。,财税(2014)

5、53号,(五)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的退税证明联及结关核销报关单数据,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及调整已退税额。 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物,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视为未实际出口货物,应追缴已退税款,不再享受启运港退税政策。 (六)货物如未运抵离境港出口,海关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收回已签发的退税证明联并由海关总署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相应的电子数据。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物,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财税(2014)53号,三、启运港退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和 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2

6、号五、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4号)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2号,主要内容要点: (1)将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启运口岸扩大到南京市龙潭港等8个口岸; (2)将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运输工具扩大到全部符合规定条件的运输工具。 (3)省级国税、财政、海关对运输企业、运输工具认定,由总局发布。 (4)2012年制定的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

7、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56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税政科,财税201462号,背景: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的有关要求,决定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财税201462号,本通知所述融资租赁企业,仅包括金融租赁公司、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本通知所述金融租赁公司,仅包括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财税20146

8、2号,本通知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有形动产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财税201462号,一、政策内容及适用范围(一)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

9、退税政策。,财税201462号,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具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财税201462号,(二)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海洋工程结构物范围、退税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10、(财税201239号)有关规定执行。(三)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财税201462号,二、退税的计算和办理(一)融资租赁出租方将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租赁给境外承租方、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租赁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向融资租赁出租方退还其购进租赁货物所含增值税。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统称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向融资租赁出租方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财税201462号,(二)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融资

11、租赁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统一的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执行。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融资租赁货物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融资租赁货物,其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购进货物适用的征收率和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财税201462号,消费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上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消费税税额,财税201462号,(三)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认定和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税。(四)融资租赁出租方在进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报关时,应在海关出口报关单上填写“租赁货物(1523)”方式。海关依融资租

12、赁出租方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称退税证明联),并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传递退税证明联相关电子信息。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已退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以融资租赁方式离境时,海关不再签发退税证明联。,财税201462号,(五)融资租赁出租方凭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退税证明联或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开具的发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上述用于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得用于抵扣内销货物应纳税额。融资租

13、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若申请退税,还应提供有关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财税201462号,(六)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补缴已退税款,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融资租赁出租方应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复运进境手续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财税201462号,四、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56号五、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以退税证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以融资租赁出

14、租方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56号,重要内容要点:第五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第八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赁货物退税时,应将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货物分别申报,在申报表的明细表中“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RZZL” 第十二条 对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融资租赁出租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比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如融资租赁方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发函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按规定申

15、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税政科,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一、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离境口岸,是指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正式对外开放并设有退税代理机构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 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

16、个人物品,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二、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二)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三)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四)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三、退税物品的退税率为11%。应退增值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六、省级税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等相关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退税代理机构。七、符合条件的商店报经省级税务部门备案即可成为退税商店。退税商

17、店的具体条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制定。八、离境退税政策退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制定,并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实施。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由海关总署公布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重要内容要点: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省国税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二)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四)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五)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重要内容要点:第十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北京市 2015年7月1日 退税商店 退税代理机构 首都机场2、3航站楼,谢谢大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税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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