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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陪审制度.doc

上传人:天天快乐 文档编号:1309314 上传时间:2018-06-23 格式:DOC 页数:27 大小: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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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其他个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说明并表示了谢意。作者签名: 日期: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本人授权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处,将本人硕士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有权保留学位论文并向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送交论文的电子版和纸质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有权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规定。作者签名: 日期:论人民陪审制度中文摘要陪审制度作为人类社会

2、追求司法民主化而创造的一种制度文明,具有悠久的历史和顽强的生命力。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历经几次修改,但是其重要性未能在中国的司法体系中充分体现。因为进入 20 世纪以来,西方陪审制度的日益衰微,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运行也不容乐观。虽然,我国于 2005 年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及根据此决定又制定了意见,但是都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本文从对陪审制度的纵向和橫向分析陪审制度。试图探究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一条改革完善之路。论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陪审制度的概述。通过对人民陪审制度的概念和特点、地位、价值分析来阐述。从中来确定我国

3、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从基本理论上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对我国的司法民主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第二部分,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与外国陪审制度的比较分析。因为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究其根源应该是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也是从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演变过来的,所以要想从本源上对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进行改进,必须对外国的陪审制度进行梳理,现与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进行比较,从中找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不足之处,为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服务。第三部分,我国现人民陪审制度的问题、原因、分析。因为从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以及中外陪审制度的比较,发现了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不足之处,为了完善我国的人民陪

4、制度,首先就要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现在存在的问题。第一在现行宪法是没有规定人民陪审制度。第二是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不规范。三是我国的人民陪审员作用很难体现。四是我国的人民陪审员保障机制不足。第四部分,如何完善我国人民陪审法律制度的构想。正因为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存在诸多的不足,所以本文中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人民陪审制度提出了几点构想。第一是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地位。第二是我国需要制定一部人民陪审法。在制度这部法中提出几点设想,主要是制定本法的指导思想、本法的基本原则、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范围、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人民陪审员保障措施、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笔者是

5、在实践中发现了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但是同时也发现了人民陪审制度的不足。文中通过对人民陪审制度的梳理和总结,对现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缺陷进行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意见,以期待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长足发展尽一些绵薄之力。关键词:陪审,人民陪审员制度,参审制IOn the Peoples Jury SystemAbstractAs pursuit of democracy, Jury system of justice has a long history and strongvitality. Chinas peoples jury system has experi

6、enced several changes, but itsimportance is not fully reflected in Chinas judicial system. Since the 20th century, theincreasing decline of the Western jury system is obvious, Chinas peoples jury system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is not optimistic either. Although in 2005 China promulgatedthe “National

7、 Peoples Congress Standing Committee on the decision to improve thepeoples jury system“ and the “comments” based on it as well, it does notfundamentally change 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Peoples Jury System. This article isgoing to analyze on the peoples jury system, trying to explore a jury system re

8、formand improve it. This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The first part is an overview of the jury system. The author is going to elaborate thePeoples jury system by its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status, value analysis. Fromwhich we will know the important existence of it. The author will also

9、 analyze fromthe basic theory of the jury system of justice for our democracy and tell its importancein building the harmonious society.The second part tells the peoples jury system in comparative law. Our peoples jurysystem could be traced from the civil law system, and the jury system in civil law

10、system is also developed from the common law system. In order to improve ourpeoples jury system, jury system in foreign countries must be well understood, fromwhich it is possible to find out the inadequacies of our peoples jury system.The third part is on the problems, the cause, and analysis on th

11、e peoples jurysystem. We have found the inadequacy of the jury system from the above part of thisarticle, the next step is to analyze the cause. Firstly, peoples jury system does notexist in the Constitution Law. Secondly, the jurors selection is not standardized.Thirdly, the role of our jurors is d

12、ifficult to show in the judicial system. Fourthly, thejurors protection is insufficient.The fourth part shows the authors idea on how to improve the peoples jury system.Based on the amylase above, the author gives some ideas on the peoples jury system.The first is to restore the constitutional statu

13、s of the jury system. The second, thereshould be a Peoples Jury Act. On the process, the author tells the idea on the guidingideology, basic principles of this law, the case involved in a trial the jury the scope ofthe production method and the jury term, the jury of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he j

14、urysafeguard measures, the jury of supervision and restriction mechanism.The author has not only realized the importance of the jury system in judicialpractice, but also found the inadequate prospect of peoples jury system. The articleshows the authors idea on the improvement of Chinas peoples jury

15、system, hopingit will do help the system perfected.Keywords: jury, the jury system, the system involved in a trialII目录引言.1一、人民陪审制度的概述.1二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与外国陪审制度比较 .3(一)外国陪审制度的起源、历史发展 .3(二)中国的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 .6(三)中、外陪审制度比较 .10三、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制度的问题、原因、分析 .12(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未作规定 .12(二)选任制度不规范 .13(三)陪审员的作用很难体现 .15(四)陪审员保障

16、机制不足 .16四、完善我国人民陪审法律制度的构想 .17(一)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地位 .17(二)制定人民陪审法 .18结语.23参考文献.24致谢.25个人简历.26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和发表的学术论文:.26III论人民陪审制度引言目前,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日益健全和法律的专业化,人民陪审制度中客观存在的主要问题日益突出。人民陪审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陪而不审、合而不议” ,人民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人民陪审职能很难实现;陪审成本较高。尽管如此,人民陪审制度的优势却是不容忽视的。特别是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还不太健全,而人民陪审制度对推进我国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完善我改革审判制

17、度方面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健全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发展。一、人民陪审制度的概述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司法民主制度,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是不可忽略的。在我国曾经也一度成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的司法原则。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或非职业审判员为陪审员来参加审判的制度,它是广大人民直接参与审判活动的一种制度化渠道而成为一项民主制度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概念第一次出现于中国宪法是,1954年宪法第 75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现在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人民

18、群众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规定,它不但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参与,更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项有力措施。从陪审制的历史来看,它是作为司法专横的对立物而出现的。它反对极少数的职业法官操纵案件的审理,从而因为缺少监督而侵害公民的权利,主张司法这一重要的社会权力应当由广大民众参与其中,在公众的直接监督下审慎的行使。这一制度直接地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和民主性,代表了司法审判活动向社会地延伸和社会公众对于审判活动的直接介入已超出了职业法官阶层的限制我国的陪审制度从无到有,几十年的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制度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占据了重要地位,它不但对审判工作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同时在防止审判权的滥用,防止案件

19、审判的暗箱操作也占据了重要的地位。虽然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制度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地位极其重要,但是因为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未被写进宪法,故其地位还不能在法律实践中充分体现。现在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有其独特之性。首先是人民陪审员的候选资格广泛性;第二是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了 肖向荣: 石油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2 年第 10 期。1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在参与的随机性;第三是人民陪审员制度选择的对抗性。建立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不但要求国家的各个部门严格依法办事,互相制约监督,更需要社会普通民众知法,懂法,用法,从而树立起法律至上的信念。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就是以法治为目标,从而使司法在适

20、用中进一步的便于人民群众能够更形象的了解超乎寻常法律本意。为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提供积极条件。那么人民陪审制度就是能够充分连接司法和社会的一座桥梁。我国已从立法层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价值与功能作了肯定的回答,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建立与完善能够完全充分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的民主司法,是广大人民参与国家管理一种合法有效的渠道和方式。从而对于促进我们国家的公正司法,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监督审判,保证公正和效率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对当前促进我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深远意义。首先,人民陪审制度是构建政治民主的一个理念基础。它即是我们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

21、中国政治前进和社会变化在现阶段上的一个重要的结构性要求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同时也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从政治学的研究范畴来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的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不可替代。因此,人民陪审制度首先体现的是政治民主价值,其次才是司法民主价值。其次,人民陪审制度能够成为司法独立有力保障。因为我国几百年的封建制度使的司法独立很难保障。同时目前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受到各个方面的纷扰很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让社会民众了解法院审判程序运作。因为人民陪审员可处于居中地位,人民陪审员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良心参与审判,有利于在审判工作中抵制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有利于人

22、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能有效地抵制行政权对司法权的控制,从而对于人民法院内部行政管理的干扰在不同程度上起到监督制约作用,以便于更有效地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保障司法的独立。第三,人民陪审制度能够提高司法效率。 有人认为人民陪审制度劳民伤财,实行陪审制会导致诉讼程序延长、繁琐、复杂、费用过大。但是因为我国目前人民法院的法官队伍的人员严重不足,同时他们的的专业知识结构和综合素质还不能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国院社会还能接轨,职业法官队伍的整体水平还需要不断的提升,我国的说审判资源无论从纵向的还是橫向的极为匮乏。要改变目前审判资源匮乏的困境,靠短期内招录高素质职业法官和加强现有职业法官培训工作都难

23、以奏效。但是通过实行人民陪审制度,采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可以达到节约审判资源,缓解目前基层职业法官数量严重不足、素质参差不齐和案件积压、超审限严重、书记员违法办案等现象,提高司法效率。25 。第四,人民陪审制度能够促进司法传播。一个国家公民的法律知识,尤其是法律意识能够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个领域,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个案的公正审理和裁判,可以使其从中受到教育,能够区别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从而达到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自身的法律观念和守法的自觉性,增强法律意识和参与司法的意识。“ 并且通过自己知法、懂法、守法,并把参与审判学到的法律知识和法制理念传播到

24、自己身边和周围的人群之中。实行陪审制度对于公民法律知识的增加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于法律精神的传播,对于公民正义、公平和公理精神的培养都会产生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现今我国广泛开展的普法教育活动的推动作用也是不言而喻” 二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与外国陪审制度比较(一)外国陪审制度的起源、历史发展陪审制度是源于奴隶制度雅典和罗马时代,它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陪审制度是古代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伦实行一系列改革,通过立法确定了一个原则,其中这个原则设立了被称为“赫里埃” 的公民陪审法院3。也就是全体公民依为一个整体,凡是年满 30 岁的男性公民都有被选的资格。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

25、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审判的结果最终是由参加陪审的法庭往票箱内投入石子来决定。4这种在当代人看来的优秀的文明成果随着历史的发展而销声匿迹。在古罗马的时代一般暴动、叛乱和杀害奴隶主等重大刑事案件由临时设立的专门机构(与后来英美法系国家中的大陪审团)负责调查案情,因为它的司法审判权也属于民众大会,但是最终的裁判权仍然归属于民众大会。公元 2 世纪,罗马共和国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分离,从而便设立了刑事法院。虽然这种刑事法院仍具有民众集体负责的性质,但是因为法官每年改造一次,而且每一个案件都要由 30 至 40 名法官共同审理,并且这些法官都从公民中选举产生。从中我们不难看出,这种集体裁决模式反映了古代西

26、方国家奴隶主民主制度的特点。正因为此特点所以也就孕育了陪审制度的思想文化渊源。但罗马帝国消亡使得古希腊和古罗马的陪审制度没能生长起来,后来,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的发展重点随着英诺曼登陆就从欧洲大陆迁移到了英国。近现代陪审制从严格司法34江辉:长春教育学报,2007 年。顾准:希腊城邦制度,贵州人民出版社 1955 年,第 172 页。5 杨凯: 人民陪审制度设计和运行的理论基础分析 2004 年,中国法院网。3制度上讲,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在这个意义上说英国可以被认为是近现代陪审制度的母国,因此,如果追寻陪审制的起源与传承应该从英国的陪审团着手。虽然,英国的陪审制度起源似乎不是很明确,但是现在大

27、多数学者仍然认为陪审团是由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后确立的,早在 9 世纪早期,封建的法兰克王国就有了陪审制度的雏形。刚开始时,陪审团也只是用于涉及王室权利的诉讼之中,陪审团也只有证人的任用。经过了不断的发展变化,陪审团才用于对个人纠纷的审判。同时职能也不断扩展和变化。1164 年,亨利二世在他领导的司法改革中颁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克拉灵顿诏令。按照该法令的规定,巡回法庭在审理土地纠纷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的时候应该找 12 名了解案情的当地居民担任陪审员。5陪审员有义务就案情及被告人是否有罪宣誓作证。1166 年,亨利二世第二次颁布克拉灵顿诏令,其规定在凶杀、抢劫、窝藏罪犯、纵火、伪造货币等刑事案件的

28、审判中,对于被告人的指控必须由陪审团提出。6英国的陪审制度从历史上来看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制度。其两者的演变过程是,1275 年,爱德华一世颁布韦斯特敏斯特诏令,这个诏令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由陪审团提出诉讼,1352 年,爱德华三世又颁布诏令设立另一种陪审团。12 世纪,英国教会也偶尔将刑事案件交由 12 人组成的团体来裁决。但是,法令还规定原来设立的那种陪审团不允许参与审判,仅能负责案件的审查起诉,当时规定起诉时陪审团的人数可以是 12 人至 23 人,这就是后来的大陪审团;大陪审团在英国历史上曾经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的职能包括犯罪侦查、预审和起诉。到了审判时,审判陪审团人数固定为 12

29、 人,这就是后来的小陪审团,小陪审团是由被告人所在社区 12 名公民组成只对具体的某一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作出裁决,然后由法官量刑7。20 世纪陪审制在英国开始走向衰落。进入 19 世纪以后,随着大陪审团渐渐的退出了历史舞台,因为由专门负责犯罪侦查和起诉的机构出现,所以大陪审团的功能也就剩下了预审功能,直到 1948 年大陪审团终于从英国司法制度的历史大舞台上彻底退出了。同时,英国的小陪审团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日益消退。在刑事诉讼中也仅占用于重罪的案件中。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也渐渐缩小,只适用于诽谤、欺诈、恶意诉讼和非法监禁案件,虽然,英国的陪审制度日益消弱,但是自从 17 世纪以来,英帝

30、国随着他们殖民地不断向外扩张,他的陪审制度也被传送到全球各地,尤其是美国对陪审制度更是直接的接纳了它。美国的陪审制度是英国的传统陪审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陪审制度。1756朱来偑格罗索:罗马法史,黃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33 页。张亚辉:英国陪审制度的没落小议英国司法改革中的审判制度改革,载2004 年第 11 期。7 何家弘:外国犯罪侦查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5 年版。4世纪,英国的殖民者和移民把陪审团制度带到了北美大陆。随着殖民地居民的民主权利意识的日益不断增强,1635 年马萨诸塞殖民地建立了北美第一个陪审团。随之而来,其他州也正式的建立了大陪审团制

31、度,大陪审团制成为北美人民用做抵制英国殖民地司法的工具,随着大陪审团的广泛被应用,美国的小陪审团也开始广泛实行。正是因为陪审制度的成为殖民地居民争取民主权利的武器,所以独立革命成功后,在构建司法制度时,美国人将重点设在保护公民免受随意控告和审判上。陪审制度的作用可以较为理想地实现这一点。并将陪审制度写入 1791美国宪法的“ 权利法案” 中,至此,成为美国人民的一项宪法权利。但是大、小陪审团在美国的司法程序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一般认为大陪审团在重大刑事案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大陪审团的重要性,直至现在,美国的联邦司法系统和一部分州的司法系统仍然保留着大陪审团制度,且很有特色。小陪审团制

32、度在民事诉讼中,作为一种常规审判方式是美国的独特之处,尽管从渊源来看,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传承了英国,但是美国的陪审制度并不是其简单的翻版,它比之英国的陪审团制度更加注重民主,人权至上的特色。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法律规定的特别详细,例如陪审员的资格、权利义务、选任程序、回避、陪审团裁决等有具体的操作细则。现在美国每年陪审团参加审理的案件占全世界每年全部陪审案件的 90%。但是近些年来,由于美国的“罗德尼金被殴打案 ”,以及被称为“世界性审判 ”的辛普森案件,从而引起了美国民众和学者对于陪审制的困惑和迷茫。对于陪审制的缺陷,从而引起的社会效果,学者们认为,改革美国的陪审制度已成为大势所趋。大陆法系的陪

33、审制,从严格意义上讲是“参审制” ,因为时在审判一个案件时合议庭的组成是由陪审人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既可以参与案件事实的审理和认定的过程,同时也参与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大陆法系的陪审制度与我国现在的人民陪审制度有许多共同之处。德国是在英国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混合陪审制,它是在不断实践中演变成了一种陪审制,早在 16 世纪时,日耳曼人的审判组织中就已经包含了陪审制发展的萌芽或雏形,那时的部族团体的日耳曼人集会,被称为法院。诉讼是由部族长作为审判长所进行的审判。这种审判形式一直延续到法兰克福王国。17、18 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陪审制被誉为“民众自由

34、的守护神” 。正是由于这样的背景,法国在大革命后才开始完整的把英国的大小陪审团制度引进来。虽然,法国人对于陪审制的热切期望,但是经过实践之后,法国引进的英国陪审制度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在法国陪审员享有很大的权力,因为在 1804 年时拿破仑主持制定了刑事诉讼法典时遭到了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对,1808 年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5只规定了小陪审团制度,大陪审团制度就此废除了。目前,法国的陪审员享有很大的权力,法国与英美最大的相异之处是,法官与陪审员一起评议案件事实,然后就公诉方指控的具体罪名进行投票表决。正因为法国的陪审制度日渐衰退,所以法国只有在重罪法庭的采用陪审制度,现在一般情况下重罪法庭组成人员包

35、括1 名庭长、2 名助审法官和 9 名陪审员,在法庭调查之中,法官的职能是向被告人和证人提问的主要人员,而陪审员的职能是在庭审过程中可以查看物证,也可以记录那些其认为重要的证据。可见,法国的大陪审团最后正式的退出了法国的历史舞台,虽然,法国的陪审制度是无疾而终,但是他们都在抛弃英国式的大陪审团制度的同时,建立了具有不同特点的审判陪审制度,法国的陪审制更多的学者被称为“参审制 ”,其陪审是从当地选民中产生,与法官一起审理案件,一起做出决定,与英美式的陪审制度是大不相同的,被学者称之为“参审制” 。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一个主要代表国家,它所适用的陪审制度与法国基本相同。18 世纪末到 19 世纪初,德

36、法战争之后,法国的法律制度也渐渐的被带入到德国。法国的法律制度对德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1848 年法兰克福国民会议作出决定,在全国境内实行法国式陪审制度。因为法国当时采用了英国的陪审模式,所以这种与德国的职权主义诉讼制度很难相结合。自 1850 年开始,德国有许多地区改陪审制为参审制,比如有布莱梅、普鲁士等州。那时,德国立法上已经采取了陪审制与参审制并行的方式。1877 年到 1924 年,德国试图从立法上限制“陪审法庭 ”的管辖权。但是,没有成功。1924 年,德国通过一个“紧急法案”对 1877 年法院组织法 关于陪审法庭的规定作了根本性改变,并取消陪审员对事实问题的决定权,至此

37、,德国开始实行参审制。18、19 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及后来一段时期内是陪审制发展的黄金时期。19世纪,除法国外,欧洲其它国家,例如德国、俄国、意大利、希腊、瑞典、奥地利、比利时、瑞士、葡萄牙等国家也都逐渐实现了陪审制度。20 世纪初,美洲的巴西,大洋洲的澳大利亚、新西兰,非洲的纳米比亚,亚洲的日本、中国都实行了陪审制度。(二)中国的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我国经历了数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专制的传统已根深蒂固的根植于中国人民的心中。对于司法民主,中国历来缺乏,然而,陪审制度是与民主相伴而生,所以对于中国,陪审制度完全是个陌生的概念。在古代的中国,一直是由各级行政官吏和中央司法官员掌管司法审判权,因为中国古代的司法权一直从属于行政。行政官员也就是司法官吏,所以,不可能产生具有公民参与,公平公开民主思想的陪审制度。19 世纪末,随着中西方冲突的加深,几千年的封建专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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