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录第一部分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2 0 1 5年中国人民大学8 0 6应用法学(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2 0 1 4年中国人民大学8 0 6应用法学(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2 0 1 4年北京大学8 7 8法学综合(刑事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2 0 1 3年北京大学8 8 5法学综合(刑事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2 0 1 2年北京大学8 8 5法学综合(刑事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2 0 1 1年北京大学8 8 3法学综合(刑事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2 0 1 4年中国政法大学8 0 1法学综合二(刑事诉讼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2 0 1
2、 3年中国政法大学8 0 1法学综合二(含民法学、刑法学、民诉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 0 1 2年中国政法大学8 0 1法学综合二(含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2 0 1 4年首都师范大学8 1 8法学综合二(含刑法学、民法、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 0 1 3年武汉大学8 2 7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 0 1 4年中山大学6 3 1诉讼法学(A卷)考研真题及详解2 0 1 4年中山大学8 2 4诉讼法学(B卷)考研真题及详解第二部分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第四
3、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五章我国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第六章管辖第七章回避第八章辩护与代理第九章强制措施第十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十一章期间与送达第十二章证据第十三章证明第十四章立案第十五章侦查第十六章起诉第十七章刑事审判概述第十八章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第十九章刑事审判第二审程序第二十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二十一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二十二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第二十三章执行第二十四章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五章犯罪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六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七章刑事赔偿第三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第三章刑事诉
4、讼的基本范畴第四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第五章诉讼参与人第六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七章管辖第八章回避第九章辩护与代理第十章证据概述第十一章证明第十二章证据规则第十三章强制措施第十四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十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十六章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第十七章立案第十八章侦查第十九章起诉第二十章第一审程序第二十一章第二审程序第二十二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二十三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二十四章执行第二十五章特别程序第四部分模拟试题刑事诉讼法学考研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刑事诉讼法学考研模拟试题及详解(二)更多各类考试资料 v:344647 公众号:顺通考试资料 第一部分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2 0 1 5年中国人民大学8 0 6
5、应用法学(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 0 1 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 0 6应用法学第三部分诉讼法学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 0分)1无罪推定原则2民事诉讼诚信原则二、简答题(每题1 0分,共2 0分)1简述刑事诉讼中运用间接证据定案规则。2简述民事诉讼免证事实。参考答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 0 1 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 0 6应用法学第三部分诉讼法学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 0分)1无罪推定原则答:无罪推定原则,又称有利被告人的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
6、应推定或假定其无罪,或者说不得被认定为有罪的人。基本含义包括:只有法院才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在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能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做罪犯看待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无罪推定原则包括疑罪从无、控方举证和沉默权规则。2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答: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是个人本位主义的传统诉讼观向社会本位主义的现代诉讼观转变的需要。面对法的安定性与个别正义之冲突,诚信原则授权法官对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
7、,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实现实质正义。00:00 / 00:0000:00 / 00:00二、简答题(每题1 0分,共2 0分)1简述刑事诉讼中运用间接证据定案规则。答:间接证据,又称情况证据,是指不能独立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证明和案件主要事实有关联的一些事实情节,其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构成一个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间接证据和案件的主要事实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其只能够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由于运用间接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要比运用直接证据更困难、更
8、复杂,稍有不慎,往往就容易出现偏差和错误,所以,为了正确地运用间接证据,必须采取慎重态度,并且要掌握以下一些规则:(1)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如果间接证据本身不可靠,当然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这个规则对于审查各种证据都是普遍适用的。由于间接证据容易收集,所以,在办案中的间接证据数量较多,关系复杂,真假并存,这就需要每个间接证据反复查证,以确定其真实性。(2)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做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最常见的联系主要有:是引起犯罪的原因;是决定、制约犯罪的条件;是犯罪造成的后果
9、;是伴随犯罪而发生的情况;等等。由于存在着各种复杂的内在联系,所以要仔细地分析它们之间是否具有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要防止把表面上的00:00 / 00:00联系当做客观的内在联系,而将其作为间接证据使用,延误诉讼时间,影响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3)必须审查各个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协调一致,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在这个证据锁链中,各个证据必须互相一致,不能互相矛盾,互相脱节。如果间接证据之间不相符合,互相脱节,互相矛盾,那么应当进一步调查研究,只有查证清楚以后,才能确定其证明效力。(4)必须审查间接证据有无反证的可能性。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得出一个正确
10、的结论。这种结论必须具有肯定性和真实性,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如果其中任何一个间接证据被反证推翻了,就要重新审查其他间接证据的证明力,研究整个证据链条。如果在同一案件中存在两种以上的可能性,并且各有一些证据证明,就要重新调查,认真研究,直到排除了错误的可能性,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2简述民事诉讼免证事实。答:民事诉讼免证事实又称无须证明的事实,是指法律规定不需要举证证明的事实。无须证明的事实包括:(1)诉讼上自认的事实诉讼上自认的事实,又称诉讼上的自认、裁判上的自认,或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承认其为真实。对于诉讼上的自认,证据规定第8条分4款作了规
11、定,包括自认的要件、类型、效力、撤回等内容,均作了具体规定。00:00 / 00:00诉讼上自认的构成要件a自认的对象是案件事实。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加以承认,因而其对象是案件事实。b自认必须是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相一致的陈述。c自认应当是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所作的陈述。d自认仅适用于有关财产关系的事实陈述,而不适用于身份关系的事实陈述。e自认是一种于己不利的陈述。诉讼上自认的分类a以当事人的自认是否附加有限制为标准,自认可分为完全的自认与附加限制的自认。完全的自认是指一方对另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全部予以自认;附加限制的自认是指一方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事实时附加有一定
12、的限制条件。b据当事人是否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为标准自认可分为明示的自认与默示的自认。明示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所主张的事实,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明确表示承认。默示的自认又称拟制的自认或准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所主张的事实,既未明确表示承认,也未作否认的表示,而法律规定应视为自认的情况。c根据作出自认的主体不同自认可分为当事人自认与诉讼代理人自认。诉讼上自认的效力a对当事人的效力。诉讼上的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任意地予以撤回。b对法院的效力。诉讼上的自认一般应具有拘束法院的效力,法院应当对自认的事实予以认定,并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c自认效力的限
13、制。诉讼上的自认具有拘束当事人和法院的效力,但这种拘束力并非绝对。一般认为,在下列几种情形下,不适用自认规定:第一,涉及人的身份关系的事项。第二,法院应依职权调查的事项。第三,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作的自认,显然属于不利于共同诉讼人整体时,不产生自认的效力。但如事先得到特别授权或者在事后得到追认,则应该承认其效力。第四,自认的事实,如果与显著的事实或其他为法院应予司法认知的事实相反,或根本为不可能的事实,或自认的事实依现有的诉讼资料,显与真实情形不相符的,则应认定其自认无效,因为法院的裁判,不应以明显虚构的事实为基础。自认的撤回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诉讼中作出自认后,不允许再随意予以撤回。但作为例外
14、,在当事人具有充分、正当的理由时,则应允许其撤回自认。在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自认者可以撤回自认。(2)众所周知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作为免证事实并不是绝对的,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时,该事实即不再作为免证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在诉讼法理论上属于司法认知的事实,其效力是免除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众所周知的事实作为免证事实并不是绝对的,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时,该事实即不再作为免证事实。(3)自然规律及定理自然规律及定理作为免证事实,由于自然规律及定理已经过反复的科学验证,所以其免于证明的效力具有不可反驳性。(4)推
15、定的事实推定的事实,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经验法则,从已知事实中所推断出的另一事实。作为沟通基础事实与结论事实之桥梁的推论关系,既可以是法律规则也可以是经验规则。推定可以分为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法律上的推定,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基于某一已知事实的存在而认定另一事实的存在。事实上的推定,是指法院根据已知的客观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断出另一事实的存在。(5)预决的事实预决的事实,是指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或者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该当事人应当提供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应当就该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6)公证证明的事实公证证明的事
16、实,是指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但公证证明的事实无须证明不是绝对的,如对方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则不能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2 0 1 4年中国人民大学8 0 6应用法学(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 0 1 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 0 6应用法学招生专业: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学、比较法学。说明:本试题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国际法(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共七个部分,每部分3 0分。考生任
17、选五个部分;总分1 5 0分。第三部分诉讼法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 0分)1上诉不加刑原则2督促程序二、简答题(每题1 0分,共2 0分)1简述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形。2简述执行回转的条件。参考答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 0 1 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 0 6应用法学招生专业: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学、比较法学。说明:本试题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国际法(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共七个部分,每部分3 0分。考生任选五个部分;总分1
18、5 0分。第三部分诉讼法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 0分)1上诉不加刑原则【分析】该题是对刑事诉讼中第二审程序审判原则的考查,在以前的真题中考到过(2 0 0 0年初试,1 0年和1 2年复试均为名词解释),属于送分题。考生在答题时注意要对该原则的主要内容和意义有所涉及。复习时一并记忆:全面审查原则和开庭审理原则。答: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当代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原则。其主要内容为:上诉不加刑原则是第二审程序中适用的
19、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于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审理仅由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该原则的适用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呢。00:00 / 00:002督促程序【分析】该题是对民事诉讼中非讼程序的考查,对于考生来讲并不陌生。(9 6年考过名词解释)答题时要对督促程序的阶段分开描述,并提及督促程序的性质。复习过程中要牢牢掌握督促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专门性方面、非讼性方面和简捷性方面。答: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金钱债务的程序。债务人若在法定期间内对支付令不提出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
20、,则支付令具有执行力。因此,督促程序又称支付令程序。我国现行督促程序的基本构成为:督促程序的开始阶段,包括债权人申请、法院受理。督促程序的续行阶段,包括法院审理、法院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支付令异议。督促程序的终结。债务人提出有效的书面异议后,支付令自行失效,转入诉讼程序。督促程序的主要性质有:专门性;非讼性;简捷性;适用选择性。二、简答题(每题1 0分,共2 0分)1简述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形。00:00 / 00:00【分析】该题考的是刑事诉讼中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于考生来讲比较没有难度。答题时要对每个诉讼阶段中出现这几种法定情形时,应当如何处理作简要阐述。答:(1)刑事责任的概念刑事
21、责任,是指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2)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 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3)诉讼阶段出现以上情形时,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刑事诉讼第1 5条)2简述执行回转的条件。00:00 / 00:00【分析】该题是对民事执行中执行救济的考查,在以往的真题中
22、出现过(9 2年简答,9 6年名词解释),对于考生来说也是常规知识点。答题时要对执行回转的条件进行仔细的分析。复习过程中一并记忆:执行和解、执行竞合、执行异议、执行终结和执行担保。答:(1)执行回转的概念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机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一种救济制度。执行回转制度是针对执行发生的错误而采取的程序与实体的双重救济。(2)执行回转的条件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原法律文书已为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才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只有当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
23、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的,才发生执行回转。新的执行依据是其必备条件。根据民诉法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回转,再以此裁定为新的执行依据,责令取得财产的原申请人返还财产或强制执行。第四,只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的情况。该程序的启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对于移送执行的案件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进行。00:00 / 00:002 0 1 4年北京大学8 7 8法学综合(刑事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北京大学法学院2 0 1 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 7 8法学综合刑事诉讼法1 2刑事诉讼法第1 1 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试从刑事诉
24、讼法理论、立法、实践角度评价这一规定。1 3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程序是怎样规定的?与1 9 9 6年刑事诉讼法相比,有哪些进步之处?又有哪些不足之处?参考答案北京大学法学院2 0 1 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 7 8法学综合刑事诉讼法1 2刑事诉讼法第1 1 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试从刑事诉讼法理论、立法、实践角度评价这一规定。答:本条是关于讯问程序的规定。(1)从刑事诉讼理论角度进行评价刑事诉讼法第1 1 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于如何如实回答,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关明文规定。一般应理解为,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
25、人时,首先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既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也要听他作无罪的辩解,以防止主观片面,先入为主。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既不能隐瞒,也不能无中生有,或者避重就轻。这一规定是犯罪嫌疑人的义务,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然而,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实际上就是否定了被追诉人拒绝供述或者保持沉默的权利。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在侦查过程中也应该受到合理的保护,这一规定理论上权利与义务存在矛盾。(2)从立法角度进行评价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 1 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本案无关的
26、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我国立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其立法理由是为了有利于发现侦破案件的事实、线索或者是案件的真实情况,重视供述在查明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价值,注重被追诉者对国家权力的屈服,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我国刑事诉讼法,突出了保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内容,但并未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虽然我国已经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但是我国对沉默权的规定并没有与国际相接轨。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有罪行或有犯罪嫌疑的人针对司法警察、检察官的讯问而享有拒绝回答并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原则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
27、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仍然应视为无罪的公民,依然还应享有法定的言论自由权,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有权自己决定是否作出供述;他们有不作供述的权利,没有必须供述的义务。(3)从实践角度进行评价此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快案件侦破的速度,但是,规定“如实回答”的义务也会导致一些不利的影响:助长了司法人员只依赖口供的倾向,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会导致公安司法人员把口供作为唯一破案突破口,我国历来有注重口供的司法传统,加上口供确实具有十分有效地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因此法律规定“如实供述”义务会助长这一倾向,进而导致侦查机关依靠口供成为习
28、惯和风气。导致了刑讯逼供的发生。虽然我国刑事诉讼严禁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人员为了破案,不惜使用刑讯逼供,这一手段被认为是有效途径。与无罪推定、控诉方负证明责任、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等我国业已采纳的刑事诉讼原则相违背。1 3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程序是怎样规定的?与1 9 9 6年刑事诉讼法相比,有哪些进步之处?又有哪些不足之处?答:(1)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程序的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7 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以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
29、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2)该规定的进步之处新刑诉法考虑到了“逮捕必要性”对保障人权与惩治犯罪的双重价值,细化了“逮捕必要性”的标准,将经实践检验具有合理性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使其上升为具有更高效力的法律规范。新刑诉法还按照比
30、例性原则的要求,并根据犯罪的轻重程度、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体状况,在第7 9条第2款规定了不必进行逮捕必要性审查就直接应予逮捕的几种特殊情形:a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 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b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实施过故意犯罪的;c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审查逮捕时犯罪嫌疑人身份还未查明的。凡是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直接作出逮捕的决定,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从规范立法的目的出发,对原刑诉法第5 6条和第5 7条规定的特殊逮捕条件予以整合,在新刑诉法第7 9条第3款中加以规定,即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
31、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并删除原刑诉法第6 0条第2款的内容,将其分别规定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文之中。如此,新刑诉法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细化,以及对特殊逮捕条件的整合,既在立法精神上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强制措施比例性原则的要求,又使刑事诉讼立法显得更加严谨,各条文之间的逻辑性更加清晰,可操作性更强。(3)该规定的不足之处法律并没有对羁押时间进行很好地限制。一旦采取逮捕的措施,即代表着要追究该人的刑事责任。逮捕是一种严厉的羁押措施,可以一直持续到司法程序全部完结,即可以贯穿侦查、起诉、审判程序过程的始终,司法程序不终结,逮捕措施就不完结。立法者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
32、节严重的”规定为一项独立的逮捕条件;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但是何为“情节严重“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这将导致该条款形同虚设。2 0 1 3年北京大学8 8 5法学综合(刑事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北京大学法学院2 0 1 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 8 5法学综合刑事诉讼法1 22 0 1 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5 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
33、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1)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什么要排除非法证据?(2)我国刑诉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内容有哪些?为什么要区别非法实物证据和非法言词证据?参考答案北京大学法学院2 0 1 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 8 5法学综合刑事诉讼法1 22 0 1 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5 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34、,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1)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什么要排除非法证据?(2)我国刑诉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内容有哪些?为什么要区别非法实物证据和非法言词证据?答:(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被采纳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产生于美国。排除非法证据的理论依据在于:维护公民的宪法性权利。排除非法搜查和扣押所取得的证据,是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不受非法搜查、扣押权利的必然结论。遏制警察的违法取证行为,督促其严格执法。这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目标,因为宣告其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无效,可以消除警察违法搜查和扣押的诱因,达到规范其取证行
35、为的效果。维护司法的纯洁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恢复和提高了公民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使得刑事司法程序免受污染。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保证所收集的证据是自愿的、真实的,进而保证有罪判决的准确性。(2)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 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我国刑诉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内容:a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第一,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
36、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二,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第三,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第四,检察院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依法进行法律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 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项规定有以下含义:一是明确了检察院是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进行监督的法定主体;二是明确了检察院发现非法取证行为的来源,包括有关个人和单位的报案、控告和举报,检察院依职权主动发
37、现;三是规定检察院发现有非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c.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及条件刑事诉讼法第5 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 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的启动模式包括两种:第一,审判人员可以依职权主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第二,通过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启动非法
38、证据排除程序应当相关线索或者材料。d .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及证明方式刑事诉讼法第5 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本条明确规定,在法院启动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程序后,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即作为控诉方的检察院应对控诉证据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e.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第5 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
39、,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 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根据本条规定,检察院不仅要承担证明证据收集合法的举证责任,而且应当证明排除该证据系非法取得的可能性,否则该证据就要被排除。区别非法实物证据和非法言词证据的理由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做了区分,这是由于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证据,非法言词证据相对于非法实物证据更为不可靠,大都是采用酷刑等手段取得,严重侵犯被追诉者的人权,因此当今各国对于非法言词证据通常都采用更为严格的态度,一律予以排除。不仅如此,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还得到一些国际公约的承认。不同于非法言词证据,
40、各国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采用不同方法,一种是全部排除,例如,意大利、俄罗斯;一种是原则上排除,但设置若干例外,如美国;第三种是由法官自由裁量,以英国为代表。2 0 1 2年北京大学8 8 5法学综合(刑事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北京大学法学院2 0 1 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 8 5法学综合刑事诉讼法 1 1论述被害人在公诉、自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1 0分) 1 2法条分析题:刑事诉讼法第1 9 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
41、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试分析法条所涉及的问题?(1 0分)(说明:新法第2 2 7条)参考答案北京大学法学院2 0 1 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 8 5法学综合刑事诉讼法 1 1论述被害人在公诉、自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1 0分)【分析】被害人是被犯罪行为直接伤害的人,刑事诉讼与其利益息息相关,另一方面,刑事诉讼也是国家对刑事犯罪人的制裁。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一个热点问题,学界一直有提高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呼声。刑事诉讼有自诉和公诉两种,同时在刑事诉讼中又有附带民事夹杂其中。这道题要从这两个方面作答:三种程序的内容和被害人在其中的诉讼地位。当然地位是通过诉讼权
42、利体现的。答:(1)被害人的概念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被害人在诉讼中可能担当各种诉讼角色。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从而具有自诉人的身份和地位。同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还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而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2)被害人在刑事公诉中的地位在刑事公诉中,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被害人以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对于被
43、害人的这一地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识: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不仅具有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欲望,而且更有着使对其实施侵害的犯罪人受到法律上的谴责、惩罚的要求。刑事诉讼的进行,在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处于待判定状态的同时,也使被害人00:00 / 00:00的上述欲望和要求处于待确定状态。这是赋予他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理论基础。被害人基于实现使被告人受到合法的报应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也拥有许多与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但是,刑事诉讼毕竟不同于民事诉讼,在
44、检察机关作为追诉机关已构成被告人的强大对手的情况下,被害人如果再拥有与其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那么被告人事实上将同时面对两方面的指控,其诉讼地位将处于十分不利的状态。因此,为维护控、辩各方总体上的地位平衡,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也作出了一些限制,使其不至于成为一般意义上的原告人。被害人尽管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他一般也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其陈述本身也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被害人在提供陈述方面与证人具有相似的地位。他有义务接受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传唤,到场或出庭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并接受各方的询问和质证。(3)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 0 4条的规定,刑事
45、自诉案件有以下几种类型: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c.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侵犯其人身、财产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即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在a类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权利完整的控诉者,而且也是该类案件唯一的控诉者。该刑事自诉程序的启动、发展、终止和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的上诉,被害人都有自主决定权。在b类自诉案件中,虽然被害人充当的也是权利完整的控诉者,但与前者有所区别:被害人并不是唯一有控诉权的主体,检察机关也有控诉权,可以以此提起公诉。在c类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控诉权利相对前两者不完整,体现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不能就案件的
46、争议进行调解,对自己的有些诉讼权利不能任意放弃。(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的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具有民事诉讼的性质,但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在该诉讼程序中,被害人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地位,具有完整的原告权利:a.有权要求被告人赔偿所遭受的物质损失;b .诉讼过程中在法定的条件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c.可以与被告人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以此终结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等诉讼权利。综上所述,被害人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所处的地位是不尽相同的:在刑事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要全面于公诉案件中的权利,在刑事自诉和附带民事诉讼中处于一
47、种主导型的控诉者和赔偿请求者的地位;而在公诉程序中则处于权利欠缺、非主导型的控诉者和案件事实的证明者的地位,这也是公诉案件控辩平衡的要求。 1 2法条分析题:刑事诉讼法第1 9 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试分析法条所涉及的问题。(1 0分)(说明:新法第2 2 7条)【分析】我国二审是全面审理,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审查,又通过二审来监督一审程序的合法性,所以本题通过让考生分析二审对一审程序性违法问题的审查以及处理来认识二审
48、的意义,在这几个程序违法的事项中,陈述是不同的,对于“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这句话也要进行分析,拿捏其中的不同和轻重。 答:(1)上述法条的定位刑事诉讼法第2 2 7条是关于二审中发现一审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如何处理的问题。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一审判决,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本条的立法特点本条列举了几种司法实践中比较典型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对于明确列举的情况,一旦发现,就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同时,本条还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对于其他违反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也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兜底条款的适用条件是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3)本条所列情况的分析00:00
49、/ 00:00关于“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理解。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公平和公正,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原则上要公开。只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已满1 6周岁不满1 8周岁原则上不公开)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其他案件都必须公开审理,否则就是违反公开审判制度。关于“违反回避制度”的理解。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为了保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能够秉公执法,我国确立了回避制度。凡是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依申请或主动回避,否则就是违反法定程序。关于“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
50、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理解。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被告和被害人,他们的诉讼权利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前提,因而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就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换言之,如果没有影响公正的判决,原则上不再发回重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理解。一审当中的审判组织包含独任制和合议庭,法律对于审判组织的组成以及适用范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审判组成不合法无法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的理解。除了明确的列举的事项之外,只要出现了违法法定程序,并且可能影响公正的判决,就应当适用1 9 1条的规定。(4)本条的适用规则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存在本条规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