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金政200966 号关于印发金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响洪甸风景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金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2 -金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 号)、 安徽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2010 版)(皖卫农20099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对原实施办法进行再次修订,本办法为修订后的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合作医疗)
2、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第三条 参合对象1、具有县域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2、在金寨长期居住或在金寨投资兴办实业的外来人员,没有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合作医疗的,可在现居住地就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条 实施合作医疗制度遵循的原则1、以农户为单位家庭全员参加的原则;2、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慢性病和村门诊统筹治疗的原则;3、以 收 定 支 、收 支 平 衡 、保 障 适 度 、可 持 续 运 行 的 原 则 ;- 3 -4、农民代表参与管理和监督,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5、便民服务和高效运转的原则。第五条 参
3、合者用药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安徽省卫生厅印发的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诊疗范围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服务设施范围(试行)执行。第六条 加快定点医疗机构的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为参合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利、快捷的医疗服务。第二章 管理、监督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县合管会)是全县实施合作医疗制度的领导机构职责是:1、贯彻落实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有关合作医疗方针政策,制定全县合作医疗实施办法;2、指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履行职责,保证合作医疗制度顺利实施;3、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合作医疗
4、制度的行为;4、定期向县人大、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合作医疗运行情况。- 4 -第八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简称县合监会)是全县实施合作医疗制度的监督机构。职责是:1、监督全县合作医疗领导组织及各级经办机构履行职责情况;2、监督全县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等情况。第九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简称县合管中心)是全县实施合作医疗制度经办机构,隶属县卫生局领导。职责是:1、负责管理与指导全县基层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工作,每季度向县合管会、合监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合作医疗运行情况;2、审定定点医疗机构,制定定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并指导、督促其履行职责;3、办理全县医药费用补偿审批和结
5、算手续,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全县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4、负责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5、负责全县合作医疗其它日常工作。第十条 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简称乡镇合管办),是乡镇实施合作医疗制度的经办机构,业务上接受县合管中心的管理与指导。职责是:1、在乡镇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农民自筹资金收取和- 5 -缴纳的具体工作;2、受县合管中心委托,与参合农户签订参加合作医疗协议,向参合农户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卡(简称就诊卡);3、受县合管中心委托,安排与指导本乡镇合管办的结报员(驻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承办辖区内参合者医药费用的审核、补偿,并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本地参合者医
6、药费补偿等具体情况,接受社会监督;4、负责所在乡镇合作医疗的宣传、咨询、服务,以及农户的信息资料收集、档案建立、统计台账等工作;5、检查、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执行合作医疗各项政策,及时处理和解决参合患者在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患纠纷和矛盾;6、指 导 村 (居 )委 会 合 作 医 疗 监 管 组 织 制 定 相 应 制度 ,抓 好 以 公 开 合 作 医 疗 实 施 情 况 为 重 要 内 容 的 监 督 与管 理 工 作 。第三章 参合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 参合者享有的权利:1、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权利;2、自愿选择县内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权利; 3、获得医药费用补偿的权利;- 6 -4、经
7、合作医疗补偿后政府对大病一次性救助的权利;5、健康咨询、健康教育等卫生服务的权利;6、对实施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7、对已参加合作医疗的,在参合有效期内,被羁押期间继续享受合作医疗补偿的权利。第十二条 参合者应当履行的义务:1、按时、足额缴纳参合资金;2、遵守合作医疗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3、因病就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交户口簿、 就诊卡及参加合作医疗的相关证件;4、妥善保管就诊卡等相关证件,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保管不善导致磁卡遗失或损坏的,补办时应当承担工本费用。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十三条 合作医疗基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资助、农民个
8、人缴纳、集体扶持和社会捐助等筹集而成。自愿参合农民缴纳 30 元筹资款,中央、省、县三级财政按照实际参合人数每人每年补助 120 元,合计参合人员每人每年参合资金 150 元。同时鼓励筹资期为即将出生或预产期在次年的新生儿提前代为缴纳参合资金。随着经济发展和- 7 -农民收入的提高,今后可适当提高个人缴纳的筹资标准。第十四条 县设立参合基金统筹账户,实行统一账户管理,统一补偿标准,发挥基金规模效益,增强大病救助能力。第十五条 农户按时提出自愿参合申请后,由县合管中心委托乡镇合管办与参合户签订合作医疗协议,对老参合农户的就诊卡进行年审,对新参合农户,发放就诊卡。第十六条 全 县 农 村 五 保
9、户 、农 村 一 类 低 保 户 、民 政 重点 优 抚 对 象 的 参 合 资 金 ,由 县 财 政 从 专 项 资 金 中 统 一 缴 纳 。第十七条 参合农户的参合有效期为一年,起止日期为每年的元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参合事宜每年办理一次。第十八条 县财政设立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专户,负责全县合作医疗基金的归集和管理,县合管中心设立基金支出专户。县审计部门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五章 统筹基金的补偿范围与标准第十九条 参合者凭就诊卡到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本办法规定得到相应医药费用补偿。- 8 -第二十条
10、补偿与不予补偿的范围:一、补偿范围1、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主要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费、手术费、材料费、住院费、化验费、检查费等(不含陪护费、交通费、住院期间的杂费)。2、对以下费用实行按折扣余额纳入统筹补偿:安装心脏起博器、人工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各种支架、各种补片、各种吻合器、埋植式给药装置等相关的材料费,其费用的 20%为自付部分,自付以外的费用计入统筹费用,纳入补偿。3、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慢性病范围包括普通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普通慢性病包括:(1)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级以上)、(2)糖尿病(饮食控制无效)、 (3)肝硬化(失代偿期)、 (4)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 (5)慢性支气
11、管炎伴肺气肿(失代偿期)、(6)类风湿关节炎(期及以上)、 (7)高位截瘫(含脑瘫)、(8)顽固性牛皮癣、 (9)精神病。 (10)苯丙酮尿症。特殊慢性病包括:(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2)慢性肾炎伴肾功能不全、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系统性红斑狼疮、(5)肝窦状核性变。以上病种的门诊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纳入补偿。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9 -5、已婚育龄群众定点分娩费用。6、突发小型的公共卫生事件。7、设定病种的村门诊统筹费用(仅限于已开展门诊统筹的村级卫生室、站)。8、对羁押人员,在羁押期间,对已经参加合作医疗的,继续享受合作医疗补偿,鉴于其有特殊性,羁押人员患病治疗,由县公
12、安部门统一向合管中心备案并到经治医疗机构办理记帐手续,医疗机构按期向县合管中心办理补偿结算,其差额部分,按有关规定办理。二、不予补偿范围(一)服务项目类(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救护车费等;(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费、住院生活用品费、陪护费、护工费、膳食费、中药煎药费、损坏物品赔偿费等。(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项目;(2)各种非功能性整容;(3)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睡眠呼吸监测系统、微量元素检测、骨密度测定、人体信息诊断、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胎儿发育检查等诊疗项目;(4)各种减肥、增高、健美、戒烟的诊疗项目;- 10 -(5
13、)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疾病普查普治、健康体检、婚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6)各种医疗咨询、各种预测、各种鉴定、健康指导等项目。(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眼 镜 、义 齿 、义 眼 、健 脑 器 、皮 (钢 )背 心 、钢 围 腰 、钢 头 颈 、胃 托 、肾 托 、阴 囊 托 、子 宫 托 、拐 杖 、轮 椅 (残 疾 车 )、畸 形 鞋 垫 、药 枕 、药 垫 、热 敷 袋 、压 脉 带 、输 液 网 、提 睾 带 、疝 气 带 、护 膝 带 、人 工 肛 袋 等 康 复 性 器 具 ;(2)各种家用的检查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和磁疗用品等器械;(3)省
14、 物 价 部 门 规 定 不 可 单 独 收 费 的 一 次 性 医 用 材 料 。(四)治疗项目类(1)除肝脏、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造血干细胞(骨髓、脐血)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2)镶牙、洁牙、种植牙、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磁牙等诊疗项目;(3)气 功 疗 法 、音 乐 疗 法 、催 眠 疗 法 、磁 疗 法 、水 吧 疗 法 、氧 吧 疗 法 、体 位 疗 法 、心 理 治 疗 法 与 暗 示 疗 法 (精 神 病 人 除外 )、食 疗 法 、保 健 型 的 营 养 疗 法 等 辅 助 性 治 疗 项 目 ;(4)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5)各种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