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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评估行业监管办法.doc

上传人:kuailexingkong 文档编号:1262107 上传时间:2018-06-20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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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吉林省土地评估行业监管办法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土地评估行业监管工作,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监管职责国土资源厅是全省土地评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省级以上土地评估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建立全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对土地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评估行业执业准则和道德准则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配合全省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省国土资源厅具体监管以下事

2、项:(一)吉林省土地评估行业规章制度制定情况。(二)吉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自律管理及运行情况。(三)全省土地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情况。1、土地评估机构的设立、注册、变更和终止。2、土地评估机构的年检。3、监督土地估价师的注册、变更、注销执业。(四)通过组织指导吉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工作,开展对全省土2地评估机构、执业人员、职业质量和执业诚信状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评估行业执业准则和道德准则的机构及人员进行惩戒。二、监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五)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

3、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 号)(六)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3 年2 月 13 日)(七)关于土地估价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18 号)(八)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 号)(九)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1170 号)(十)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2010 年 9 月 26 日修订,国土资源部令第 35 号)(十一)关于制定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办法的通知(十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办法(十三)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3(十四)注册土地估价师自律守则(十五)吉林省土地评

4、估行业管理办法(十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三、内部监管工作机制(一)监管原则和要求土地评估机构是土地评估市场主体,是土地评估中介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土地估价师协会是行业监管主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行政监管部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行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注册制度。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拟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企业、事业机构,应到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取得土地评估资质后,方可从事土地评估的市场活动,同时也被列为监管对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吉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对全省土地评估机构实行不定期抽查和年度检查制度

5、。对不遵守土地估价技术规范、弄虚作假评估,给国家、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机构和个人,要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监管形式和要求吉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土地评估机构及人员的日常监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导。41、日常监督检查。不定期对土地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每年一次对全省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年检。土地评估机构的抽查评议结果要及时在网上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使社会公众了解执业机构和人员的真实资格、信誉情况。2、现场监督检查。针对参加重大评估项目、对参加社会相关行业实行入围的机构加强监管力度。3.采取自纠自查。对土地评估

6、机构进行检查,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责令经营机构整改并提交自查自纠整改报告。5.约谈负责人。针对监管中发现执业方面的问题、年检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执业中有关诚信方面的问题等内容,对机构法人和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进行提示、训诫和警告。6.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考核依照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7.宣传警示与培训教育。通过网站、编制法律法规手册、编制影像资料、组织培训、召开机构法人和负责人会议等方式,对机构开展合法经营,诚信执业等宣传(培训、教育),落实宣传工作。8.建立机构和个人的执业档案。将机构和人员的执业情况、抽查评议结果、社会投诉情况、违规行

7、为等情况记入执业档案,向社会公布,提供社会查询。四、信用监管措施(一)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应用51、土地评估机构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从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市场主体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开展后续监管。2、土地评估机构注册管理机构应在办理土地评估机构注册后20 个工作日内,将资质取得、变更和延期等信息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3、土地评估机构资质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对新登记市场主体是否实际从事土地评估活动情况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对只注册土地评估机构一项经营事项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进行核查;对同时还登记了其他经营事项的,应当在 1 年内进

8、行核查;在每季度结束后5 日内将市场主体核查信息录入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下一个季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核查情况及处理情况汇总上报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证从事土地评估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土地评估行业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中发现市场主体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土地评估活动的,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请求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5、有关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6、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在实施土地评估机构工商登记和土地

9、评估资质注册时;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6的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二)实施“土地评估机构黑名 单” 制度1、土地评估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列入“土地 评估行业黑名单 ”:(1)未取得土地评估机构注册资质,非法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2)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土地评估机构注册资质证件,非法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3)以欺骗、伪造申报材料骗取评估资质,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4)出租、出借土地评估机构注册资质证件给不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或个人的;(5)在土地评估业务中故意出具虚假鉴证的,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10、(6)在土地评估业务中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同行、同事的信誉和利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7)有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2、对拟列入“土地评 估行业黑名单” 的 经营者,监管部门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规定对外公布。3、对纳入“土地评估行 业黑名单” 的经营 者,由土地评估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并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记入事项包括土地评估机构7经营者名称、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公布“黑名单” 时,在规定期限内有关责任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一并公布禁止有关责任人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4、对纳入“土地评估行 业黑

11、名单” 的经营 者,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土地评估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重点监管。五、协同监管机制(一)发现市场主体未办理涉及上级机关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督促该市场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并在 3 个工作日内报请并协助上级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跟进监管,落实后续监管职责。(二)发现市场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送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土地评估经营活动的;2、土地评估机构工商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12、;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4、土地评估机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三)在对市场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其他行8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六、救济处理机制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土地估价师协会在土地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一级行业协会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处罚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七、保障措施吉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要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更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改革后土地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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