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科2015109 号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各有关单位:为引导和推动我市众创空间蓬勃健康发展,积极推进全社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合肥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我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市法制办依法审查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5-129”,现予以公布。2015 年 9 月 29 日23合肥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发201532 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 号) 、安徽省政府
2、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541号) ,营造我市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有力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加速培育一批创新型创业孵化机构,结合我市实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众创空间是指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依托社会资源,为众创、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在内的新型创业服务载体。具备线上服务平台、线下孵化载体、创业辅导体系以及技术与资本支撑四项基本功能。第三条 众创空间由专业管理服务机构运营,主要为早期创业的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服务,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
3、共同构成创新创业孵化链条。第四条 鼓励高校院所、各县(市)区、开发区等利4用自身条件优势建设众创空间。鼓励行业领军企事业单位、创投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等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众创空间。鼓励众创空间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等,为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种子轮、天使轮投资。第五条 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该机构或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的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和行业资源,运营管理团队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满足创新创业服务需求。(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运营的众创空间场地面积应在
4、 500 平方米以上(含 500 平方米) ,高校建设运营的众创空间应在 200 平方米以上(含 200 平方米) ,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 5 年以上。众创空间的场地面积应相对独立,不得与所在的孵化器等机构场地面积重复。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 90%,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软硬件开发平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众创空间通过减免租金为创客或创业团队提供创新创业场所,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三)以服务创客为主的众创空间聚集的创客不少于5100 人,以服务创业团队(创业企业)为主的众创空间聚集的团队(企业)不少于 20 个,均需与众创空间
5、签订服务协议。(四)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有 5-10 人以上较为成熟稳定的创业导师团队。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五)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项目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创新创业大赛等等创业相关活动。与高校、科研院所或行业组织及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紧密合作,充分结合线上线下方式,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融资对接、项目推介、技术转移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实际运营时间 1 年以上。(六)建立新型市场化商业发展模式,积极开拓互联网股权众筹、众包
6、等融资渠道;鼓励设立种子基金,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并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利,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第六条 众创空间备案认定流程(一)众创空间采取自愿原则申报备案,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集中认定制度。6备案材料包括:1、合肥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2、独立法人或社会组织、社会团体证明文件;3、场地面积及证明材料;4、管理制度,创客、创业团队名单及服务协议等证明材料;5、上年度众创空间活动及服务内容一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6、众创空间建设规划(3-5 年) 。(二)认定流程高校建设的众创空间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认定,由运营主体向所在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高
7、校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推荐函。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的众创空间,由运营主体向所在县、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推荐函。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以上所述的推荐函后,按照管理要求进行审查认定,并在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即可认定为合肥市众创空间。第七条 众创空间的管理:(一)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及其管理服务机构应接受科7技、教育等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政策对众创空间及入驻企业给予支持;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区域内众创空间进行日常监管和服务,依据政策对众创空间及入驻企业给予支持。(二)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和退出机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和完善众创空间的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通过的给予帮扶指导,对连续两年考核不通过的,取消其合肥市众创空间资格。(三)对于提高虚假材料、欺骗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市有关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8合肥市科学技术局 2015 年 9 月 29 日印发规范性文件登记号:HFGS-2015-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