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资 金 支 付 和 报 销 相 关 规 定 ( 暂 行 )为 加 强 资 金 管 理 ,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 实 现 公 司 资 金 运 转 安 全 、 高 效的 目 标 ,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 公 司 财 务 部 只 在 食 品 加 工 事 业 部 ( 含 调 味 料 事 业 部 )、 采 购 部 和 公 司 本 部 设 立出 纳 , 其 他 部 门 一 律 取 消 专 职出 纳 , 实 行 集 中 报 帐 制 。 此 处 费 用 报 销 除 日常 行 政 费 用 外 含 不 设 专 职 出 纳 事 业 部 的 少 量 备 件 等 耗 材 的 支 出 和 基 地
2、事业 部 运 费 、 毛 利 、 兽 药 支 出 。1.现 金 报 销 流 程 :1.1 业 务 主 办 人 或 发 生 人 填 制 报 销 凭 证 和 粘 贴 原 始 票 据 。1.2 业 务 主 办 人 根 据 资 金 管 理 权 限 和 相 关 费 用 支 出 标 准 , 完 成 本 部 门 经 理 审核 、 本 部 门 主 管 副 总 审 核 、 本 部 门委 派 会 计 主 管 审 核 、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审 核 、 公司 总 经 理 审 批 签 字 手 续 ; 审 核 、 批 准 、 核 准 权 限 , 以 资 金 管 理 权 限 为 准 。1.3 业 务 主 办 人 完
3、成 上 述 手 续 后 , 送 公 司 财 务 部 资 金 与 财 务 管 理 中 心 出 纳 审核 , 无 误 后 支 付 ; 支 付 后 出 纳 员 和 业 务 主 办 人 共 同 完 成 现 金 报 销 台 帐 。1.4 报 销 后 票 据 , 由 资 金 与 财 务 管 理 中 心 出 纳 按 事 业 部 归 类 , 于 报 销 第 二 天打 包 传 递 给 事 业 部 委 派 会 计 组, 并 完 成 交 接 手 续 。2.支 票 、 电 汇 领 用 流 程 :2.1 业 务 主 办 人 填 制 业 务 支 出 申 请 ( 用 款 单 )。2.2 业 务 主 办 人 根 据 资 金
4、管 理 权 限 、 相 关 费 用 支 出 标 准 , 完 成 本 部 门 经 理 审核 、 本 部 门 主 管 副 总 审 核 、 本 部 门委 派 会 计 主 管 审 核 、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审 核 、 公司 总 经 理 审 批 签 字 手 续 ; 审 核 、 批 准 、 核 准 权 限 , 以 资 金 管 理 权 限 为 准 。1.3 业 务 主 办 人 完 成 上 述 手 续 后 , 送 公 司 财 务 部 资 金 与 财 务 管 理 中 心 出 纳 审核 , 无 误 后 若 领 用 支 票 和 电 汇 , 则 支 付 同 时 出 纳 员 和 业 务 主 办 人 共 同 完 成
5、 支票 领 用 台 帐 和 电 汇 业 务 台 帐 。 如 有 发 票 应 注 明 当 时 核 销 , 无 发 票 应 在 支 票 日 期7日 内 到 财 务 部 资 金 与 财 务 管 理 中 心 出 纳 核 销 。超 过 7 日 视 同 个 人 借 款 , 月 底 由 财 务 部 资 金 与 财 务 管 理 中 心 统 计 按 同 期 银 行2贷 款 利 率 收 取 业 务 经 办 人 利 息 。财 务 部 资 金 与 财 务 管 理 中 心 出 纳 应 审 核 票 据 合法合 规 性 。电 汇 业 务 , 财 务 部 资 金 与 财 务 管 理 中 心 出 纳 于 第 二 天 到 银 行
6、 办 理 。1.4 支 付 完 发 票 、 票 据 等 , 由 资 金 与 财 务 管 理 中 心 出 纳 按 事 业 部 归 类 , 于 支出 后 或 收 到 票 据 后 第 二 天 打 包 传 递 给 事 业 部 委 派 会 计 组 。二 、 资 金 支 付 计 划1.每 月 所 有 资 金 需 求 单 位 ( 包 括 职 能 部 室 和 事 业 部 ) 在25 日 之 前 报 财 务 部 资 金与 财 务 管 理 中 心 次 月 资 金 需 求 计 划( 计 划 格 式 按 后 附 表 格 形 式 ) 。 本 计 划 包 括 生产 性 资 金 ( 采 购 资 金 、 人 工 费 、 毛
7、利 、 备 品 备 件 等 直 接 服 务 于 一 线 生 产 的 资金 ) 和 非 生 产 性 资 金 ( 设 备 采 购 、 办 公 行 政 费 用 、 业 务 费 、 电 话 费 、 工 资 等 )。2. 资 金 需 求 计 划 先 由 财 务 部 资 金 与 财 务 管 理 中 心 审 核 后 报 财 务 部 经 理 审 核 出示 意 见 , 最 后 报 总 经 理 审 批 。3、 公 司 资 金 支 出 原 则 : 首 先 保 障 生 产 资 金 需 要 基 础 上 安 排 其 他 非 生 产 性 资 金。4、 资 金 需 求 单 位 资 金 计 划 因 按 紧 急 重 要 、 紧
8、急 但 不 重 要 、 不 紧 急 但 重 要 、不 紧 急 不 重 要 排 列 并 明 确, 支 付 时 按 上 述 重 要 紧 急 程 度 支 付 。5. 资 金 需 求 计 划 只 作 为 资 金 实 际 支 出 的 依 据 之 一 , 不 作 为 支 出 的 最 后 核 准 依 据,实 际 支 付 时 以 上 述 流 程 和 资 金 管 理 权 限 为 准 。6.不 报 资 金 计 划 , 在 实 际 支 付 时 需 要 , 按 计 划 外 资 金 对 待 。计 划 外 资 金 不 论 金 额大 小 审 批 流 程 按 事 业 部 经 理 、 有 关 副 总 经 理 、 委 派 会 计
9、 主 管 、 财 务 经 理 、 总经 理 审 批 。 原 则 上 按 不 紧 急 但 重 要 类 资 金 支 付 。三 、 公 司 资 金 审 批 权 限资 金 审 批 权 限 表 所 涉 及 金 额 仅 指 单 笔 支 出 。1.公 司 资 金 审 批 权 限 如 下 表 : 各 级 资 金 管 理 权 限 一 览 表工 作 事 项 有 关 部 门有 关 副总 经 理财 务 委派 会 计主 管财 务 经 理 总 经 理3固 定 资 产 购 置 ( 不 论 金 额 大 小 ) 审 核 审 核 审 核 核 准 审 批40 万 元 以 下 审 核 审 核 审 核 核 准 40 万 元 以 上 审
10、 核 审 核 审 核 核 准 审 批货 款 支 付 ( 含 基 地事 业 部 毛 利 、 运 费 、兽 药 ) 计 划 外 资 金 审 核 审 核 审 核 核 准 审 批5 万 元 以 下 审 核 审 核 审 核 核 准5 万 元 以 上 审 核 审 核 审 核 核 准 审 批定 金 付 款计 划 外 资 金 审 核 审 核 审 核 核 准 审 批500 元 以 下 审 核 审 核 审 批 核 准500 元 以 上 审 核 审 核 审 核 核 准 审 批行 政 费 用计 划 外 资 金 审 核 审 核 审 核 核 准 审 批500 元 以 下 审 核 审 核 审 批 核 准差 旅 费500 元
11、 以 上 审 核 审 核 审 核 核 准 审 批宣 传 开 支 费 ( 不 论 金 额 大 小 ) 审 核 审 核 审 核 核 准 审 批50 元 以 下 审 核 核 准 审 核 核 准50 元 -500 元 审 核 审 核 审 批 核 准福 利 医 药 费 开 支500 元 以 上 审 核 审 核 审 核 核 准 审 批工 资 、 奖 励 、 保 险 ( 不 论 金 额 大 小 ) 审 核 审 核 审 核 核 准 审 批对 外 捐 款 赞 助 ( 不 论 金 额 大 小 ) 审 核 审 核 审 核 核 准 审 批对 外 单 位 或 私 人 借 款 ( 不 论 金 额 大小 )审 核审 核审
12、核核 准 审 批对 外 担 保 、 贷 款 、 借 款 、 投 资( 不 论 金 额 大 小 )审 核 审 核 审 核 核 准 审 批注 : 除 标 注 数 字 的 行 政 费 用 、 差 旅 费 和 福 利 医 药 费 开 支 三 项 按 数 字 流 程 外 其 他 均 按 从 前 到 后 顺 序 。2 公 司 资 金 审 批 权 限 说 明 :2.1、 各 类 资 金 具 体 管 理 审 批 权 限 表 每 年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更 新 。2.2 审 批 权 限 分 三 类 : 4审 核 : 指 管 理 部 门 及 主 管 领 导 对 该 项 开 支 的 合 理 性 提 出 初 步
13、意 见 。 核 准 : 指 财 务 主 管 根 据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对 已 审 批 的 支 付 款 项从 单 据 和 数 量 上 加 以 核准 并 备 案 。 财 务 经 理 根 据 公 司 资 金 状 况 提 出 意 见 ,并 拥 有 否 决 权 。 审 批 : 指 有 关 领 导 经 参 考 “审 核 ”的 意 见 后 进 行 批 准 , 个 别 重 大 事 项 , 还 需 经总 经 理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2.3 审 批 顺 序 : 先 下 级 , 后 上 级 ; 先 定 性 审 批 , 后 集 中 标 准 ; 先 经 业 务 线 、 行 政 线 有 关部 门 ,
14、后 报 财 务 线 。 若 遇 有 关 人 员 出 差 在 外 , 可 由 其 授 权 人 代 核 、 代 批 , 但 事后 必 须 请 有 关 人 员 追 认 。3. 注 有 总 经 理 审 批 的 项 目 必 须 有 总 经 理 审 批 方 可 支 付 。资 金 管 理 权 限 表 中 凡 在财 务 经 理 核 准 后 无 总 经 理 审 批 项 目 ,即 表 示 可 以 支 付 ; 但 生 产 性 支 出 支 付 后 仍 需每 周 由 财 务 部 资 金 与 财 务 管 理 中 心 汇 总 报 表 , 报 总 经 理 复 核 。4.有 定 额 控 制 的 费 用 如 通 讯 、 业 务
15、费 等 按 相 关 规 定 文 件 要 求 执 行, 不 适 用 。四 、 相 关 资 金 责 任 人 资 金 责 任 事 业 部 经 理 、 职 能 部 室 经 理 和 相 应 主 管 副 总 审 核 应 对 业 务 的 真 实 性 、 合 理性 负 责 , 真 实 性 、 合 理 性 指 此 笔 支 出 是 对 公 司 有 利 的 , 是 有 效 益 的 。 本 部 门 委 派 会 计 主 管 和 出 纳 审 核 对 票 据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负 责 , 合 法 合 规 性 指 此笔 支 出 原 始 票 据 符 合 公 司 财 务 规 定 和 报 销 、 支 出 标 准 控 制 文
16、件 。 对 有 报 销 、 支 出标 准 控 制 的 费 用 , 本 部 门 委 派 会 计 主 管 应 登 记 台 帐 , 及 时 记 录并 标 明 意 见 。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审 核 负 责 是 否 执行 上 述 流 程 , 并 针 对 是 否 支 付 提 出 意 见 , 或 对于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准 予 支 付 ,在 公 司 资 金 紧 张 时 有 否 决 权 。 总 经 理 复 核 上 述 流 程 , 确 定 是 否 支 付 。五 、 对 于 有 定 额 控 制 的 费 用 ( 业 务 、 通 讯 等 ) 和500 元 以 下 行 政 费 用 财 务 经 理可 以 授
17、权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进 行 核 准 。 财 务 经 理 核 准 的 部 门 如 下 : 公 司 本 部 。 其他 部 门 具 体 授 权 如 下 : 财 务 核 算 中 心 主 任 负 责 饲 料 事 业 部 、 种 鸡 事 业 部 、 加工 事 业 部 ( 含 调 味 品 ); 财 务 与 资 金 管 理 中 心 主 任 负 责 物 流 事 业 部 、 进 出 口 部5( 含 熟 食 项 目 小 组 )、 采 购 部 ; 财 务 结 算 中 心 主 任 负 责 销 售 部 、 基 地 事 业 部 。六 、 费 用 报 销 和 业 务 款 项 支 出 时 间 规 定1、 每 周 一 报
18、 销 和 支 付 饲 料 事 业 部 、 种 鸡 事 业 部 、 加 工 事 业 部 ( 含 调 味 品 )费 用 和业 务 款 项 及 报 销 基 地 部 费 用 ; 每 周 二 支 付 采 购 部 饲 料 原 料 业 务款 项 和 采 购 部 其 他采 购 业 务 款 项 及 费 用 报 销 ; 每 周 三 报 销 和 支 付 公 司 本 部 、 营 销 事 业 部 、 物 流 事 业部 、 进 出 口 部 ( 含 熟 食 项 目 小 组 ) 费 用 和 业 务 款 项 ; 每 周 四 支 付 基 地 事 业 部 运 费 、毛 利 、 兽 药 等 业 务 款 项 , 每 周 五 支 付 采
19、 购 部 饲 料 原 料 业 务款 项 。2、 费 用 报 销 和 业 务 款 项 支 付 时 间 。费 用 报 销 具 体 时 间 为 上 午 10: 30 到 下 午 3: 00。业 务 款 项 支 付 时 间 为 上 午 9: 00 到 下 午 4: 30。业 务 单 位 费 用 报 销 人 员 应 在 报 销 时 间 前 完 成 所 有 签 字 审 批 手 续 。七 、 有 资 金 收 入 ( 如 出 售 毛 蛋 、 废 料 、 废 包 装 等 ) 但 没 有设 立 专 职 出 纳 单 位 , 如有 资 金 收 入 时 , 应 事 前 通 知 公 司 财 务 部 资 金 与 财 务 管
20、 理 中 心 主 任 ,由 公 司 财 务 部资 金 与 财 务 管 理 中 心 主 任 安 排 出 纳 收 款 并 开 具 出 门 条 。八 、 其 他 要 求本 条 适 用 于 所 有 支 付 。1.所 有 支 出 凭 证 金 额 必 须 有 大 写 , 原 始 票 据 必 须 清 晰 , 不 能 涂 改 。2.所 有 签 字 手 续 必 须 完 整 清 晰 , 注 明 日 期 , 否 则 出 纳 人 员 有 权 拒 绝 支 付 。 签字 有 效 期 限 为 一 周 , 一 周 后 无 支 出 , 签 字 作 废 , 若 支 出 必 须 重 新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3.基 地 部 毛
21、 利 支 付 依 据 为 资 金 审 批 单 , 资 金 审 批 单 入 帐 。 其 他 部 门 资 金 审 批单 由 财 务 部 资 金 与 财 务 管 理 中 心 出 纳 每 月 按 事 业 部 汇 编 成 册 , 转 财 务 档 案 员保 管 。4.出 纳 作 业 流 程 和 相 关 代 领 资 金 事 宜 见 公 司 出 纳 作 业 管 理 规 定 。九 、 本 规 定 由 财 务 部 拟 订 ,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执 行 , 修 订 亦 同 。十 、 本 规 定 由 财 务 部 资 金 与 财 务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北 京
22、华 都 肉 鸡 公 司62006.8.1出纳作业规定1、本规定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收入与支出等作业。2、本规定出纳包括出纳及报帐员。3、公司一切支出,按支出审批权限规定支出。4、本公司一切支出,应以处理妥善的传票或凭证为依据,任何要求先行支付后补手续者均应拒绝。5、支付款项应在传票上加盖领款人印签,付讫后加盖付讫日期及经手人戳记。6、供应商或受款人身份确认。6.1供应商或受款人身份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接受款项收取人的身份证明、签字确认、合同;非法人须提供接受款项收取人的身份证明、签字确认;6.2上述资料必须在发生业务发生时就提供给财务部报帐员,合同应提前提供发给作为支付时的审核
23、依据,并由报帐员在支付时审核。6.3出纳人员支付各项货款及费用,应将支票或现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或受款人,本公司人员或和应商或受款人不得代领,如因特殊原因必须代领,须有代领人身份证明、签字确认,和由供应商或受款人最后接到款项证明。77、本公司支付的付款程序,按以下步骤办理。7.1原始凭证审核7.1.1原材料采购应根据统一发票、凭证,以及收到货物、器材的验收单并附审批单经业务部门签章证明核准后,交送会计部门审核。现金采购农产品同上。应付款按财务数据为准。7.1.2预付或暂付款应根据合同或核准文件,由业务单位填具审批单,注明合同文字号,交送会计部门审核。7.1.3一般费用应根据发票或内部凭证,经业务
24、单位签章证明核准后,交送会计部门审核。7.1.4出纳负责原始凭证审核:审核依据除上述方面外,应注意是否符合税法、及公司财务规定、金额是否一致。 。7.2会计核准会计部门接到原始凭证应进行复核,复核依据:7.2.1应付款项情况。7.2.2合同是否符合留底合同。7.2.3是否符合税法及公司规定。7.2.4复核完毕后,填具复核事项,签字确认上述事项,核减应付款台帐。7.3完成上述步骤后,再按公司相关授权规定审批支出,出纳并登记业务台帐。88、支出依据中关键凭证和资料,如固定资产购置合同、外部审批文件、支付汇总内部批准文件、预付款合同等必须入帐保留。9、支出时间9.1采购业务和一般费用支出报销时间:工
25、作日 10: 0016: 00。9.2其他支付按财务部通知执行。在工作日付款时间以外,出纳进行内务工作(票据传递、财务统计) 。10、采购业务业务台帐规定。10.1不论出纳或报帐员均应登记资金台帐(有 ERP的除外) 。10.2资金台帐包括以下要素必须登记明确:业务发生日期、支付对象、支付金额、领款人本人签字、核销日期确认。资金台帐应按每个受款客户序时登记。10.3资金台帐每月末应与财务部支出款项帐务核对,核对无误后出纳、会计应在资金台帐上签字确认。10.4业务人员均应登记个人业务台帐。11、每月由财务部提供各业务部门往来款项余额表,业务部门负责和与客户对帐,不一致事项,由报帐员核对。1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2本规定由财务部起草,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修订亦如此。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