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刑事诉讼法期未复习方案第一章 绪论一、诉讼的概念:可以分解理解,即诉讼由诉和讼两部分组成。诉者告诉,倾诉的意思;讼者纷争,通过言词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我国法律将其表述为是指:以言词形式表现出的纷争,由原告控告,被告答辩,双方争论是非曲直,并通过中间评判人使双方权利争执得到解决。二、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诉讼因其内容不同而分为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是诉讼行为之一,它是国家专门机关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活动。它所解决的是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与其他诉讼行为相比,它有如下特征:1、刑事诉讼是国家行使刑罚权,将刑法付诸实施,实现对犯罪人定罪量刑的活动。它包括侦察、公诉、审判一
2、系列行为。2、刑事诉讼是由专门机关进行的活动。刑事诉讼活动包括三方面,即侦察、公诉、审判。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分别赋予公安、检察、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个人都无权行使以上职权。3、刑事诉讼活动是以公安司法机关为主导,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进行的。公安机关行使侦察权,检察院行使公诉权,法院行使审判权。它们在刑事诉讼中起者主导作用。但仅仅有它们的参与是无法完成刑事诉讼活动的。因为其活动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故必须有被害人、被告人的参与,此外,为了使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还需其他诉讼参与人,例如证人、鉴定人、等。4、刑事诉讼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刑事诉讼行为是一
3、个严格的法律行为,任何机关和个人都必须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制度、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就是违法或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三、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总称。它有广义和侠义之分。侠义仅指刑事诉讼法法典,广义是指除法典外还包括一切与刑事诉讼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在这里应当对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作广义理解。四、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指刑事诉讼法的外部表现形式,简单说就是能够体现刑事诉讼法内容的法律、法规等各种表现形式。依其制定机关和效力不同,分为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刑事诉
4、讼法规、刑事诉讼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国际条约。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外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历史:分三个阶段:1、古代时期, 2、中世纪时期 3、近现代时期。二、我国 96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修改内容:1、完善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任务,增补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2、明确公检法各机关的职责,对立案管辖范围作了适当调整。3、健全了辩护制度,允许律师提前介入。4、将被害人规定为诉讼当事人,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5、完善强制措施,取消收容审查。6、坚持互相制约,废除免予起诉制度。7、改革审判方式,废止先定后审。8、增设简易程序。9、改进了死刑的执行方式。第三章 刑事诉讼的若干原理一、刑事诉讼目的的概
5、念和特征: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指国家建立刑事诉讼制度,制定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和目标。即实现惩罚犯罪、保护国家、社会、公民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其特点有:1、反映国家意志性,因它与刑法紧密结合。2、刑事诉讼目的反映了统治阶级的价值取向。3、刑事诉讼目的具有预期性,即目的指导刑事诉讼手段,通过手段实现目的。世界各国对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分三大流派,即英美法系的正当程序主义(在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中,强调保护人权) 、大陆法系的实体真实主义(以查明案件真相,惩罚犯罪为主要目的,维护人权次之) 、日本的程序公正和实体真实相结合主义。我国趋向与实体真实和程序公
6、正的统一。第四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一、公安机关的性质、地位、职权、任务(一)公安机关的性质、地位: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按照国家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时,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国家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职权时,是国家刑事侦查机关。(二)公安机关的职权:我们在这里主要讲公安机关在行使刑事侦查权时的职权:1、立案权: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都由公案机关负责,故刑事案件的立案权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2、侦查权:在刑事案件中,除了贪污、贿赂案件等少量案件由检察院负责侦查外,其余案件都由公安机关负责。3、执行权:在刑事诉讼执行阶段,大部分犯罪犯罪都是有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机关执行。在以上职权中,侦查是公
7、安机关的核心工作。(三)公安机关的任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二二五条的规定,除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侦查的案件外,公安机关对绝大多数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拘留、逮捕、预审权。(四)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公安机关按照行政级别由高到低设部、厅、局根据具体情况,还可设派出结构;它实现双重领导体制,即收本级政府领导,还接受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二、国家安全机关的性质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根据国家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主要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三、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
8、(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其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打击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部分普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的生活秩序;保护国家、社会、公民个人的财产和各项权利等。(二)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人民检察院是独立的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国家赋予其的各项职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职权包括三大部分:1、国家公诉权:检察院是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对刑事犯罪的控诉职能;2、侦查权: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
9、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2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害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大犯罪经省级检察院批准,也可行使侦查权。3、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对侦查、审判、执行环节实施监督,及时纠正在以上环节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四、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和领导制度:根据行政级别的划分,检察院系统由上到下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县、市、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此外,还有军事、铁路专门检察院。检察院也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各级检察院即受同级人大
10、领导,下级检察院还受上级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都受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五、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地位(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审判活动,惩罚犯罪,解决民事纠纷,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国家、社会、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三顺利进行。(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地位:人民法院是独立的审判机关,其工作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完成,人民法院具有以下职权:
11、1、有权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2、有权对公诉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3、有权对刑事被告人采取各种强制措施,以保证审判的正常进行;4、有权对在审判中出示的各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5、有权采用各种措施维护法院审理案件的顺利进行;6、依法作出判决、裁定和部分执行权;7、有权对生效的错误判决、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六、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人民法院按照行政级别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 ,中级人民法院(市一级) ,基层人民法院(县、设区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一级)与人民检察院的级别相对应。此外,还有军队、铁路、海事专门法院。各级法院向与之相
12、同级的各级人大负责,由它们产生,受它们监督。但上下级法院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审判监督关系,这是与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所不同的。第五章 诉讼参与人一、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概念:是指除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司法人员以外的,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人。根据他们参加诉讼的原因不同,分为两大类:1、当事人:同案件的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处于原告和被告的位置,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的人。他们的行为对诉讼的进程和结果有直接的联系;2、其他诉讼参与人:他们同案件的结果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为了帮助案件能顺利审结而参与到诉讼中来的人。包括代理人、证人、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他们主要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帮助,对案件的进程和结果
13、没有重大影响。二、当事人的概念、特征和范围(一)当事人的概念、特征:当事人是指在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被追诉地位,执行控诉或辩护职能,同案件的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简单说就是除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司法人员外,处于原、被告地位的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相比,他们有如下特征:1、处于原被告地位,分别执行控诉和辩护职能;2、与案件的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3、他们是除公安司法人员以外的诉讼参与人。按他们所参加的诉讼不同分为: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和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二)当事人的范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83 条第2 项的规定,刑事诉讼当事人依其参加的
14、诉讼不同,分为三大类:1、刑事公诉案件当事人:被害人:处于原告位置(注意: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列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围,修改后的诉讼法将其列为当事人)和被告人(注意在刑事诉讼中,未进行到公诉阶段的应当称为犯罪嫌疑人) ;2、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诉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主要针对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而公安、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刑事案件)和被告人。3、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经济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提起民事赔偿请求的人)和被告人。三、其他诉讼参
15、与人:指除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其代理权限依法产生,例如父母、养父母对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权) 、诉讼代理人(也可称委托代理人,基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委托而参与到诉讼中来,为被代理人服务)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而参与到诉讼中来,进行辩护的人) 、证人(指除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并在诉讼中作证的人) 、鉴定人(指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委托,运用其专业知识对案件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人) 、翻译人员(指在诉讼中接受聘请或委托,为外国人、不通晓当地语言的人或盲聋哑人进行文字翻译的人员) 、保证人(犯罪嫌
16、疑人、被告人如果想取保候审,则按法律规定需提供担保或保证人)第六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特点和意义: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检法和诉讼参与人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它们具有两大显著特点:1、全局性;即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不是特定对某一或某种活动有效,而是对所有刑事诉讼活动都具有指导作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之相违背;2、有效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虽然规定的较笼统,没有具体的针对性但并不意味着在具体刑事诉讼活动中无法运用,它可运用到所有的刑事诉讼活动中,特别是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详的时候。规定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17、首先,它可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最大程度的实现立法者的本意;其次,它可以对刑事诉讼活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或新问题进行原则性的使用。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一)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3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包括这么几层意思:1、法院、检察院是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唯一主体。其职权是依法赋予的,任何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行使。2、法院、检察院虽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但他们必须在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行使,否则就是违法、违规行为。3、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
18、检察权,不受任何干涉。但还需注意的是,他们独立行使以上职权和受上级法院监督、上级检察院的领导并不冲突。(二) 、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第六条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但在行使过程中必须依靠群众的支持。它包含以下两层意思:1、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行使他们的职权是完成刑事诉讼的基本。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都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以上权利的行使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安危,故公安、检察院、法院在行使这些职权时,必须尽心尽力,依法行使,否则就达不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安定的目的。2、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是完成刑事诉讼的保证。人民群众
19、的力量是无穷的,他们即是我们国家政权的基础,也是国家完成各项管理职能的基础。故公安、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是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的。因此要树立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观念,切实深入群众,与群众打成一片,调动广大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只有这样,各专门机关才能完成国家赋予的使命。(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由之路。本原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体现为:1、公安、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忠于事实真相,所有的诉讼活动都必须建立在充分可靠的事实基础上;2、公安、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内依法行使、正确行
20、使,只有这样才能公正处理一切案件。此二者是紧密结合,不能分割,也不能偏废。(四)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对此我们应理解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任何公民都平等的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对任何人都不得歧视,任何人也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五) 、公安司法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安、检察院、法院各自独立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职权,彼此之间互不干涉。但他们的行为又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刑事诉讼过程,彼此之间又存在着紧密的配合关系,例如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就没有办法进行公
21、诉,更别提审判罪犯,追究责任了。同时,他们之间还存在着互相监督的关系,特别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法院的审判行为,都进行监督,发现错误,立即纠正。(六)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应当保障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具体规定如下:1、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2、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和多民族聚集的,应使用汉语和当地通用民族语言、文字;3、对不通晓诉讼地少数民族语言的,应提供翻译。(七) 、审判公开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审判一律公开。即审判原则上一律
22、公开,除非遇上法律规定的不公开情况,例如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八)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公检法机关侵犯其诉讼权利、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控告。这是因为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是法定权利,不受非法剥夺。公检法机关在行使其职权时,有义务尊重和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如果发生侵害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或侮辱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诉讼参与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控诉。(九) 、检察监督原则: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们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首次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检察院的监督权。检察院的监
23、督主要体现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批捕监督、起诉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十) 、人民法院统一定罪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一条重要原则。它表明: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确定公民有罪,而且只有在宣判后才能确定公民有罪。该条引进刑事诉讼法中,具有重大的意义:首先,它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逐步得到应用。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被认定有罪前,应当视为无罪。这一原则的适用,能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治社会的发展方向。其次,改原则的确立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思想的重大转变,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十一) 、
24、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刑事诉讼法以明文的方式规定对若干刑事犯罪行为不予追究:1、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用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其他责任,例如民事、行政、经济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3、经特赦赦免的;4、刑法规定告诉才受理的,或虽已提出告诉,在判决前撤回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司法主权原则、刑事司法协助原则我们了解法条就可以了。第七章 管 辖一、管辖的概念: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制度。即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和法院内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
25、权限分工。依管辖内容不同,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4二、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们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们之间的分工如下:1、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但以下案件的侦查例外: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由检察院负责侦查的案件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侦查;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监狱内的刑事案件由监狱管理机关负责侦查。2、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包括贪污、贿赂案件;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
26、的危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其他重大刑事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由检察机关负责的。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刑事案件。三、审判管辖:(一)审判管辖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二)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分工如下:1、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第一审刑事案件。即如无特别情况,刑事案件都归基层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危害国
27、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范围内有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三)地区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它遵循如下原则:1、以犯罪地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为辅的原则(方便管辖和诉讼)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理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为辅的原则;(解决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问题)3、其他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中国船舶、航空器、领事馆内的犯罪,由船舶、航空器在国内最初停靠地,降落地管辖,领事馆的犯罪由犯罪人户籍地管辖。4、在实践中中,如果发生管
28、辖不明的案件,可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四)专门管辖:是专门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间、专门法院之间的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军事法院:负责现役军人、职工违反军人职责的犯罪;铁路运输法院:在铁路系统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刑事案件。第八章 回 避一、回避的概念和意义:回避是指侦查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在与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时,为避免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排除其在案件中执行职务的诉讼制度。本制度的实施,有重大意义:1、可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2、有利于办案人员打消顾虑,大胆工作;3、可以打消当事人的各种顾虑,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二、回避的理由和适用对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9、回避的理由如下:1、本案的当事人或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厉害关系;3、担任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4、曾经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5、有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具有以上理由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都应当回避。以上人员可以自行回避,案件的当事人也可申请回避,有关机关也可指令回避。无论采用哪知方式回避,侦查、检察、法院人员的回避,都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检察长和院长负责决定。三、侦查人员回避的特殊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侦破,对侦查人员的回避采用特殊规定,即在作出回避决定前
30、,侦查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四、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九章 辩护与代理一、辩护的概念和意义: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可以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通过各种方式帮助其实现该权利,有十分重大了意义:1、能够保证我国刑事目的的实现。2、有利于公安司法人员兼听则明,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正确适用法律;3、是刑事诉讼法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二、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
31、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人。包括:1、律师(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可为当事人提供大量帮助)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补充专业法律工作者人数不足,了解当事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亲戚、朋友,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扩大了范围) (放心) 、三、辩护的种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包括两大类:1、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辩护。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自行辩护。2、他人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的人为他们辩护。包括(1)委托辩护,这是辩护的主要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委托有资格充任辩护人
32、的人来为自己辩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指定辩护: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进行辩护。它分为裁量性指定辩护(即法院自主决定是否为被告人提供辩护人)和强制性指定辩护(法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例如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及其诉讼权利和义务:(一)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辩护人在行使辩护职能时,即不受委托人的影响,也不受司法机关的影响。其只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二) 、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1、辩护人的权利: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
33、告权和申请取保候审(侦查阶段) ;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检察院审5查起诉阶段) ;同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权(侦查、审查、起诉各阶段) ;调查取证权(接受委托开始) ;获得有关诉讼文书的权利(检察院、法院的相关文书) ;获得出庭通知权(法院应在开庭前 3 日通知) ;发问权(庭审中) ;提出证据权(在庭审中出示证据) ;辩论权(同公诉人、相对当事人) ;代行上诉权(经被委托人同意) ;拒绝辩护权(独立的辩护地位决定) 。2、义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忠于职守的义务(合法为被委托人辩护) ;遵守法律秩序义务(在庭审中) ;回避义务(按法律规定) ;保密义务(国家秘密、
34、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五、刑事代理的概念:是指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六、公诉案件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几种常见情况:1、公诉人不出庭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2、被害人不出庭或不便出庭的案件;3、被害人对公诉持有异议的案件。第十章 刑事证据的一般理论一、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刑事证据是指公安、检察、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情况的事实材料。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三大特征二、证据的意义:1、查明案件
35、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根据;2、犯罪分子认罪的手段(没有证据,不能定罪) ;3、法治宣传工具(慕、马贪污案展览会、厦门远华案)三、证据的种类(一)物证: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包括犯罪工具、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体物;犯罪过程中遗留的痕迹和物品;其他能够揭露犯罪的物品和痕迹。其特点时:1、证明力强;2、客观性、稳定性强;3、单独一个物证不能反映案件全部情况。(二)书证:是指能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包括用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书证;用符合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的书证;用数字、图画和印章以及其他方式表达的内容或意图来证明案件的书证。(三)证人证言:
36、是指证人用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所做的陈述。有口头和书面两种。证人证言的特点有:1、一般情况下,较真实可信;2、有可能失真(时间越长,失真可能性越大) 。(四)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就自身受害的经过和他了解的有关犯罪人的情况,向公检法机关所做的陈述。其特点为:1、受害人往往夸大案件事实;2、是侦破案件的重要根据。(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有关情况向公检法机关所做的陈述。特点为 1、如果是真实陈述,则是反映案件事实最全面的证据;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不受法律追究,往往做虚假的陈述。(六)鉴定结论:是指人民法院
37、、检察院、公安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鉴别、判断后作出的结论。主要有:1、法医鉴定结论;2、司法精神鉴定结论;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4、司法会计鉴定;5、一般技术鉴定。(七)勘验、检查笔录:是公安司法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记录。特点有:1、是公安司法人员进行实际调查后所做的客观记载;2、是固定、保全证据的一种重要手段;3、勘验的对象是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4、检查是对人身进行。(八)视听资料:是指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现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存储在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它的特点有:1、直观生动;2、内容丰富;3、可以反复再
38、现。第十一章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一、诉讼证明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证实案件事实的活动。同一般的证明行为相比,它具有自己的特征:1、证明的主体只能是公安司法人员和部分当事人;2、证明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在一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二、证明对象:是指必须由公安司法机关或当事人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指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三、证明责任:是指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轻重,应当由谁加以证明的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明责任由两方面组成:1、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他们负责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和罪行的轻重;2、在自诉案件和附带
39、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自己负责证明自己的主张。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强制措施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有效的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和手段。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措施及其适用对象和方法,它们对于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安定,有着重要的作用。它们具有以下特点:1、强制性;2、保障性;3、暂时性;4、适用主体特定性(每种措施的适用主体都是特定的) ;5、适用对象的特定性。二、强制措施的种类(一)拘传: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6于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询问的方法
40、。适用对象是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程序:1、由公安局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签署拘传证;2、两人以上实施拘传。(二)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并保证在传讯时及时到案的强制措施。简单说就是有条件的不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适用对象有: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邢的(刑罚较轻)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3、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的;4、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需要逮捕但证据还不充分的人(
41、拘留时间短) ;5、法定羁押期限届满但还无法结案的,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被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程序:1、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提出或公安司法机关决定;2、交纳保证金(起点 1000)或提出保证人;3、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督实施。(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三)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措施。其适用条件或对象基本相同。程序为:1、公检法机关决定 2、公安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监视居住时间最
42、长为 6 个月)(四)拘留:是指公安、检察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我国共规定三种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我们在这里仅把握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为: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在犯罪后及时被发现的;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的。程序:1、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制作拘留证;2、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3、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43、包括检察院的拘留行为) 。4、拘留后应于 24 小时内将拘留的原因和场所通知其家人,并立即讯问。如果被拘留人是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还应立即通知人大。(五)逮捕: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完全加以限制并予以羁押,以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它是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因此逮捕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证据证明犯罪实施;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程序:1、批捕:公安机关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应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由检察院批准;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逮捕必要的,可自行批准;2、执行:
44、公检法机关获得批准的,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3、逮捕后的处理:逮捕后,公安机关应于 24 小时内经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地点通知其家属,并于 24 小时内讯问。第十三章 附带民事诉讼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适用条件(一) 、概念: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公民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二) 、适用条件:1、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前提)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直接物质损失。包括两方面:一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二是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将来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
45、失和精神损害赔偿。3、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被告双方 1、原告方包括被害人(个人利益受损) 、人民检察院(国家和集体利益) ;2、被告人: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三、附带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1、提起:当事人可在刑事诉讼任何环节提出,但最好在侦查、审查环节和一审判决前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提起公诉时提出。2、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是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附带民事的审理。第十四章 期间和送达一、期间和期日:期间是指法律对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在时间上的限制。包括法定期间(
46、法律明确规定的一段时间)和指定期间(在个别情况下,由司法机关指定的时间) 。二、期间的计算:(一) 、法定的期间以时、日、月为计算单位。需要注意的是以月为计算单位的以当月的起算日到下月同一日的前一日为满一月。例如:1 月 12 日为起算日,则到期日为到 2 月 11 日为一满月。但如果起算日为某月 31 日,则到期日为到期月的最后一天。 (二) 、期间的计算:1、原则规定:刑事诉讼法 79 条: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法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2、法定节假日的影响:如果该法定期间只涉及公安机关,则不受节假日的影响;法定节假日对期间的开始没影响,只有在期间的最后一
47、天为节假日是,以节假日之后的第一天为期满日。3、期间的耽搁和补救: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而耽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 5 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进行的诉讼活动,但必须有法院裁定是否允许。三、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依据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送达的方式一般有: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4、邮寄送达 5、转交送达第十五章 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一、刑事诉讼中止的概念: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某种情形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导致诉讼暂时停止,等到这些情况消失后,在恢复诉讼的制度。我国诉讼制度中并未规定中止制度,但在实践中遇到如下情况,法
48、7院可裁定中止:1、在侦查阶段,侦查工作已经完成,但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又不够通缉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其他重病,无法讯问和审判的;3、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审理的;4、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因精神病或其他重病,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审理的;5、当事人由正当理由,要求暂停诉讼的;6、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的。二、刑事诉讼终止的概念及其与刑事诉讼中止的区别:诉讼终止是指在立案后到判决生效前,由于发生某种法定的情况使得诉讼不应当或不需要继续进行而中途结束诉讼的制度。它同诉讼中止相比,有如下区别:1、适用条件的差异:中止适用于因
49、发生某些影响诉讼的事情,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终止则是因为该诉讼本身就不应当或不必要;2、结果不同:诉讼中止的,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可继续进行,诉讼终止的,在不会恢复;3、适用程序差别:诉讼中止的,只需记录在文书中;终止的则需作出正式的决定或裁定。第十六章 立 案一、立案的概念和特征: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犯罪人自首或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确认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立案是刑事诉讼的第一个阶段,具有如下特征:1、立案属于公案司法机关的专属活动;2、立案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3、立案是刑事诉讼开始的必经程序。二、立案的材料来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的材料来源包括:1、公安司法机关直接发现和获得的材料;2、单位、个人和被害人的报案、举报或者控告。这即是他们的义务,也是他们维护自身利益,维护社会利益的途径;3、犯罪人的自首。三、立案的条件:包括两方面:1、有犯罪事实,不要求查明,只要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即可。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发现的案件属刑事案件且应当追究。四、立案的程序:(一) 、受理,包括两大类 1、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检察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应当受理,如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